关于党政中层干部实行竞聘上岗的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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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政中层干部实行竞聘上岗的暂行办法

关于党政中层干部实行竞聘上岗的暂行办法

关于党政中层干部实行竞聘上岗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以转换用人机制为核心,进一步深化校内组织人事制度改革,破除职务“终身制”,使用人制度由“按身份管理”向“按岗位管理”转化,真正实现“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和竞争激励机制。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本着充实教学一线,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的原则,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总原则

⒈党管干部的原则;

⒉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原则;

⒊注重实绩,任人唯贤,人尽其才,才尽其能;

⒋按需设岗、公开竞聘、严格考核、择优聘任。

第三条竞聘岗位范围:

除需由上级有关部门考察任命的处级领导岗位指纪委副书记、宣传部部长、组织部部长以外的所有党政中层干部岗位。

第二章竞聘资格和聘任程序

第四条竞聘人员的基本条件:

⒈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具有相应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xxxxx水平,具备一定的教育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⒉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⒊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能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团结同志。

工作中能实事求是,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⒋廉洁自律,作风正派,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批评与监督。

⒌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科及以上行政级别。

⒍年龄要求:

按聘期内不到退休年龄的要求,男同志岁以下出生年月在年月日以后,女同志岁以下出生年月在年月日以后。

⒎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在称职以上含称职。

⒏身体健康。

第五条正处职岗位的任职资格

除具备第四条各项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

⒈有较强的驾驶全局能力,富有开拓创新精神,锐意改革。

⒉学院院长、教务处处长、科研处处长、研究生处处长,应具备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⒊岗位所需具备的其他资格要求。

第六条副处职岗位

除具备第四条各项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

⒈能配合正职和其他副职开展本部门的工作,具有改革创新意识。

⒉学院副院长,一般应具备高级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⒊岗位所需具备的其他资格要求。

第七条聘任程序

⒈步骤:

处级机构调整→确定各部门中层干部岗位职数→公布竞聘岗位→竞聘者填写竞聘书→资格审查→确定正式竞聘人选→组织部门考察含公开答辩、民意调查等形式→党委会确定拟聘任人选→公示→聘任

⒉竞聘者填写竞聘书。

在规定时间内由竞聘者自己将岗位竞聘书投到票箱,每个人限填三个志愿。

⒊资格审查。

组织部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汇总公布各岗位的竞聘人选不公布竞聘人员姓名。

根据公布情况,竞聘人员对自己原竞聘岗位可进行一次调整。

待第二轮资格审查结束后,学校再汇总公布各岗位的最终应聘情况,并确定正式应聘人选。

⒋党委按岗位应聘人数及应聘人员具体情况决定公开答辩的人选。

⒌学校聘任时,如存在条件不够成熟等因素,将按照工作需要并结合个人志愿,对应聘正处职者可先聘为副处职主持工作,对于应聘副处职者可先聘为代理副职如代理副书记、代理副院长等或助理职务。

第三章聘期和待遇

第八条此次中层干部的聘期为年。

如工作需要,按组织程序可安排新的岗位。

聘期内实行年度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九条聘期内,受聘人员享受所聘岗位的各项待遇。

第十条受聘人员的原身份不变指干部、工人,聘任期满或解聘后恢复原身份待遇。

第四章续聘、解聘、辞聘

第十一条聘任期满,经考核合格且工作需要时,可以续聘。

续聘程序:

正处职干部由组织部考察后提出建议,党委会研究决定;副处职和助理级干部由部门正职提出建议,经组织部考察、预审后,报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解聘。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解聘。

⒈聘期内未完成年度责任目标。

⒉工作失职,使学校或部门遭受较大损失。

⒊犯有严重错误,受到行政或党内记过以上处分者。

⒋聘期内考核结果在基本职称以下含基本称职。

⒌工作业绩平庸,不能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工作状态差。

⒍聘任期间,有更适合该岗位任职的人选。

⒎其他情况,如工作需要、机构撤销合并后,所聘任的职位或职数不存在了,等等。

解聘程序:

正处职干部由组织部考察后提出建议,党委会研究决定;副处职和助理级干部由部门正职提出建议,组织部考察、预审后,报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辞聘。

有下列情况之一

者,本人可以向学校提出辞聘:

⒈实践证明,难以胜任岗位工作或不适合发挥个人专业特长。

⒉认为现岗位职、权、利得不到保障,难以开展工作。

⒊出现意外情况,无法继续开展工作,本人认为需要辞聘。

辞聘程序:

个人向组织部提出辞聘申请书,阐明辞聘理由。

学校在收到辞聘申请书一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辞聘的

决定,并对本人作出答复。

第五章其它事宜

第十四条未聘任的原党政中层干部的岗位安置和待遇:

凡是具备教师任职资格的,原则上转到专职教师岗位任教,享受相应专职教师的各项待遇。

不能担任专职教师者,如男满周岁或女满周岁,则改任相应级别的调研员,仍在原单位工作,享受相应级别的周研员待遇;男不满周岁、女不满周岁者安置到有关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享受相应岗位的待遇不改任相应级别的调研员,保留现有待遇至实施新的校内分配制度。

第十五条凡男满周岁年月日前出生、女满岁周岁年月日胶出生的现任党政中层干部非教师系列,如本人不愿意参加此次竞聘,可以申请改任相应级别的调研员,享受相应级别的调研员待遇。

关于党政中层干部实行竞聘上岗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以转换用人机制为核心,进一步深化校内组织人事制度改革,破除职务“终身制”,使用人制度由“按身份管理”向“按岗位管理”转化,真正实现“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和竞争激励机制。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本着充实教学一线,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的原则,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总原则

⒈党管干部的原则;

⒉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原则;

⒊注重实绩,任人唯贤,人尽其才,才尽其能;

⒋按需设岗、公开竞聘、严格考核、择优聘任。

第三条竞聘岗位范围:

除需由上级有关部门考察任命的处级领导岗位指纪委副书记、宣传部部长、组织部部长以外的所有党政中层干部岗位。

第二章竞聘资格和聘任程序

第四条竞聘人员的基本条件:

⒈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具有相应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xxxxx水平,具备一定的教育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⒉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⒊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能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团结同志。

工作中能实事求是,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⒋廉洁自律,作风正派,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批评与监督。

⒌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科及以上行政级别。

⒍年龄要求:

按聘期内不到退休年龄的要求,男同志岁以下出生年月在年月日以后,女同志岁以下出生年月在年月日以后。

⒎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在称职以上含称职。

⒏身体健康。

第五条正处职岗位的任职资格

除具备第四条各项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

⒈有较强的驾驶全局能力,富有开拓创新精神,锐意改革。

⒉学院院长、教务处处长、科研处处长、研究生处处长,应具备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⒊岗位所需具备的其他资格要求。

第六条副处职岗位

除具备第四条各项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

⒈能配合正职和其他副职开展本部门的工作,具有改革创新意识。

⒉学院副院长,一般应具备高级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⒊岗位所需具备的其他资格要求。

第七条聘任程序

⒈步骤:

处级机构调整→确定各部门中层干部岗位职数→公布竞聘岗位→竞聘者填写竞聘书→资格审查→确定正式竞聘人选→组织部门考察含公开答辩、民意调查等形式→党委会确定拟聘任人选→公示→聘任

⒉竞聘者填写竞聘书。

在规定时间内由竞聘者自己将岗位竞聘书投到票箱,每个人限填三个志愿。

⒊资格审查。

组织部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汇总公布各岗位的竞聘人选不公布竞聘人员姓名。

根据公布情况,竞聘人员对自己原竞聘岗位可进行一次调整。

待第二轮资格审查结束后,学校再汇总公布各岗位的最终应聘情况,并确定正式应聘人选。

⒋党委按岗位应聘人数及应聘人员具体情况决定公开答辩的人选。

⒌学校聘任时,如存在条件不够成熟等因素,将按照工作需要并结合个人志愿,对应聘正处职者可先聘为副处职主持工作,对于应聘副处职者可先聘为代理副职如代理副书记、代理副院长等或助理职务。

第三章聘期和待遇

第八条此次中层干部的聘期为年。

如工作需要,按组织程序可安排新的岗位。

聘期内实行年度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九条聘期内,受聘人员享受所聘岗位的各项待遇。

第十条受聘人员的原身份不变指干部、工人,聘任期满或解聘后恢复原身份待遇。

第四章续聘、解聘、辞聘

第十一条聘任期满,经考核合格且工作需要时,可以续聘。

续聘程序:

正处职干部由组织部考察后提出建议,党委会研究决定;副处职和助理级干部由部门正职提出建议,经组织部考察、预审后,报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解聘。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解聘。

⒈聘期内未完成年度责任目标。

⒉工作失职,使学校或部门遭受较大损失。

⒊犯有严重错误,受到行政或党内记过以上处分者。

⒋聘期内考核结果在基本职称以下含基本称职。

⒌工作业绩平庸,不能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工作状态差。

⒍聘任期间,有更适合该岗位任职的人选。

⒎其他情况,如工作需要、机构撤销合并后,所聘任的职位或职数不存在了,等等。

解聘程序:

正处职干部由组织部考察后提出建议,党委会研究决定;副处职和助理级干部由部门正职提出建议,组织部考察、预审后,报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辞聘。

有下列情况之一

者,本人可以向学校提出辞聘:

⒈实践证明,难以胜任岗位工作或不适合发挥个人专业特长。

⒉认为现岗位职、权、利得不到保障,难以开展工作。

⒊出现意外情况,无法继续开展工作,本人认为需要辞聘。

辞聘程序:

个人向组织部提出辞聘申请书,阐明辞聘理由。

学校在收到辞聘申请书一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辞聘的

决定,并对本人作出答复。

第五章其它事宜

第十四条未聘任的原党政中层干部的岗位安置和待遇:

凡是具备教师任职资格的,原则上转到专职教师岗位任教,享受相应专职教师的各项待遇。

不能担任专职教师者,如男满周岁或女满周岁,则改任相应级别的调研员,仍在原单位工作,享受相应级别的周研员待遇;男不满周岁、女不满周岁者安置到有关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享受相应岗位的待遇不改任相应级别的调研员,保留现有待遇至实施新的校内分配制度。

第十五条凡男满周岁年月日前出生、女满岁周岁年月日胶出生的现任党政中层干部非教师系列,如本人不愿意参加此次竞聘,可以申请改任相应级别的调研员,享受相应级别的调研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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