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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政中层干部实行竞聘上岗的暂行办法.docx

1、关于党政中层干部实行竞聘上岗的暂行办法关于党政中层干部实行竞聘上岗的暂行办法 关于党政中层干部实行竞聘上岗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以转换用人机制为核心,进一步深化校内组织人事制度改革,破除职务“终身制”,使用人制度由“按身份管理”向“按岗位管理”转化,真正实现“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和竞争激励机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本着充实教学一线,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的原则,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 第二条总原则 党管干部的原则; 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原则; 注重实绩,任人唯贤,人尽其才,才尽其能; 按需设岗、公开竞聘、严格考核、择优聘任。 第三条竞聘岗位范围:除需由上级有关部门

2、考察任命的处级领导岗位指纪委副书记、宣传部部长、组织部部长以外的所有党政中层干部岗位。 第二章竞聘资格和聘任程序 第四条竞聘人员的基本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具有相应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xxxxx水平,具备一定的教育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能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团结同志。工作中能实事求是,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廉洁自律,作风正派,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批评与监督。 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科及以上行政级别。 年龄要求:按聘期内不到退休年龄的

3、要求,男同志岁以下出生年月在年月日以后,女同志岁以下出生年月在年月日以后。 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在称职以上含称职。 身体健康。 第五条正处职岗位的任职资格 除具备第四条各项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 有较强的驾驶全局能力,富有开拓创新精神,锐意改革。 学院院长、教务处处长、科研处处长、研究生处处长,应具备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岗位所需具备的其他资格要求。 第六条副处职岗位 除具备第四条各项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 能配合正职和其他副职开展本部门的工作,具有改革创新意识。 学院副院长,一般应具备高级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岗位所需具备的其他资格要求。 第七条聘任程序 步骤:处级机构调整确定各部门中层干部

4、岗位职数公布竞聘岗位竞聘者填写竞聘书资格审查确定正式竞聘人选组织部门考察含公开答辩、民意调查等形式党委会确定拟聘任人选公示聘任 竞聘者填写竞聘书。在规定时间内由竞聘者自己将岗位竞聘书投到票箱,每个人限填三个志愿。 资格审查。组织部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汇总公布各岗位的竞聘人选不公布竞聘人员姓名。根据公布情况,竞聘人员对自己原竞聘岗位可进行一次调整。待第二轮资格审查结束后,学校再汇总公布各岗位的最终应聘情况,并确定正式应聘人选。 党委按岗位应聘人数及应聘人员具体情况决定公开答辩的人选。 学校聘任时,如存在条件不够成熟等因素,将按照工作需要并结合个人志愿,对应聘正处职者可先聘为副处职主持工作,

5、对于应聘副处职者可先聘为代理副职如代理副书记、代理副院长等或助理职务。 第三章聘期和待遇 第八条此次中层干部的聘期为年。如工作需要,按组织程序可安排新的岗位。聘期内实行年度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九条聘期内,受聘人员享受所聘岗位的各项待遇。 第十条受聘人员的原身份不变指干部、工人,聘任期满或解聘后恢复原身份待遇。 第四章续聘、解聘、辞聘 第十一条聘任期满,经考核合格且工作需要时,可以续聘。 续聘程序:正处职干部由组织部考察后提出建议,党委会研究决定;副处职和助理级干部由部门正职提出建议,经组织部考察、预审后,报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解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解聘。 聘期内未完成年度责任目标。

6、 工作失职,使学校或部门遭受较大损失。 犯有严重错误,受到行政或党内记过以上处分者。 聘期内考核结果在基本职称以下含基本称职。 工作业绩平庸,不能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工作状态差。 聘任期间,有更适合该岗位任职的人选。 其他情况,如工作需要、机构撤销合并后,所聘任的职位或职数不存在了,等等。 解聘程序:正处职干部由组织部考察后提出建议,党委会研究决定;副处职和助理级干部由部门正职提出建议,组织部考察、预审后,报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辞聘。有下列情况之一 者,本人可以向学校提出辞聘: 实践证明,难以胜任岗位工作或不适合发挥个人专业特长。 认为现岗位职、权、利得不到保障,难以开展工作。 出现意外情

7、况,无法继续开展工作,本人认为需要辞聘。 辞聘程序:个人向组织部提出辞聘申请书,阐明辞聘理由。学校在收到辞聘申请书一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辞聘的 决定,并对本人作出答复。 第五章其它事宜 第十四条未聘任的原党政中层干部的岗位安置和待遇:凡是具备教师任职资格的,原则上转到专职教师岗位任教,享受相应专职教师的各项待遇。不能担任专职教师者,如男满周岁或女满周岁,则改任相应级别的调研员,仍在原单位工作,享受相应级别的周研员待遇;男不满周岁、女不满周岁者安置到有关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享受相应岗位的待遇不改任相应级别的调研员,保留现有待遇至实施新的校内分配制度。 第十五条凡男满周岁年月日前出生、女

8、满岁周岁年月日胶出生的现任党政中层干部非教师系列,如本人不愿意参加此次竞聘,可以申请改任相应级别的调研员,享受相应级别的调研员待遇。 关于党政中层干部实行竞聘上岗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以转换用人机制为核心,进一步深化校内组织人事制度改革,破除职务“终身制”,使用人制度由“按身份管理”向“按岗位管理”转化,真正实现“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和竞争激励机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本着充实教学一线,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的原则,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 第二条总原则 党管干部的原则; 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原则; 注重实绩,任人唯贤,人尽其才,才尽其能; 按需设岗、公开竞聘、严格

9、考核、择优聘任。 第三条竞聘岗位范围:除需由上级有关部门考察任命的处级领导岗位指纪委副书记、宣传部部长、组织部部长以外的所有党政中层干部岗位。 第二章竞聘资格和聘任程序 第四条竞聘人员的基本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具有相应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xxxxx水平,具备一定的教育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能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团结同志。工作中能实事求是,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廉洁自律,作风正派,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批评与监督。 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10、或副科及以上行政级别。 年龄要求:按聘期内不到退休年龄的要求,男同志岁以下出生年月在年月日以后,女同志岁以下出生年月在年月日以后。 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在称职以上含称职。 身体健康。 第五条正处职岗位的任职资格 除具备第四条各项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 有较强的驾驶全局能力,富有开拓创新精神,锐意改革。 学院院长、教务处处长、科研处处长、研究生处处长,应具备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岗位所需具备的其他资格要求。 第六条副处职岗位 除具备第四条各项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 能配合正职和其他副职开展本部门的工作,具有改革创新意识。 学院副院长,一般应具备高级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岗位所需具备的其他资格要求

11、。 第七条聘任程序 步骤:处级机构调整确定各部门中层干部岗位职数公布竞聘岗位竞聘者填写竞聘书资格审查确定正式竞聘人选组织部门考察含公开答辩、民意调查等形式党委会确定拟聘任人选公示聘任 竞聘者填写竞聘书。在规定时间内由竞聘者自己将岗位竞聘书投到票箱,每个人限填三个志愿。 资格审查。组织部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汇总公布各岗位的竞聘人选不公布竞聘人员姓名。根据公布情况,竞聘人员对自己原竞聘岗位可进行一次调整。待第二轮资格审查结束后,学校再汇总公布各岗位的最终应聘情况,并确定正式应聘人选。 党委按岗位应聘人数及应聘人员具体情况决定公开答辩的人选。 学校聘任时,如存在条件不够成熟等因素,将按照工作需

12、要并结合个人志愿,对应聘正处职者可先聘为副处职主持工作,对于应聘副处职者可先聘为代理副职如代理副书记、代理副院长等或助理职务。 第三章聘期和待遇 第八条此次中层干部的聘期为年。如工作需要,按组织程序可安排新的岗位。聘期内实行年度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九条聘期内,受聘人员享受所聘岗位的各项待遇。 第十条受聘人员的原身份不变指干部、工人,聘任期满或解聘后恢复原身份待遇。 第四章续聘、解聘、辞聘 第十一条聘任期满,经考核合格且工作需要时,可以续聘。 续聘程序:正处职干部由组织部考察后提出建议,党委会研究决定;副处职和助理级干部由部门正职提出建议,经组织部考察、预审后,报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解聘。

1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解聘。 聘期内未完成年度责任目标。 工作失职,使学校或部门遭受较大损失。 犯有严重错误,受到行政或党内记过以上处分者。 聘期内考核结果在基本职称以下含基本称职。 工作业绩平庸,不能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工作状态差。 聘任期间,有更适合该岗位任职的人选。 其他情况,如工作需要、机构撤销合并后,所聘任的职位或职数不存在了,等等。 解聘程序:正处职干部由组织部考察后提出建议,党委会研究决定;副处职和助理级干部由部门正职提出建议,组织部考察、预审后,报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辞聘。有下列情况之一 者,本人可以向学校提出辞聘: 实践证明,难以胜任岗位工作或不适合发挥个人专业特长。 认

14、为现岗位职、权、利得不到保障,难以开展工作。 出现意外情况,无法继续开展工作,本人认为需要辞聘。 辞聘程序:个人向组织部提出辞聘申请书,阐明辞聘理由。学校在收到辞聘申请书一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辞聘的 决定,并对本人作出答复。 第五章其它事宜 第十四条未聘任的原党政中层干部的岗位安置和待遇:凡是具备教师任职资格的,原则上转到专职教师岗位任教,享受相应专职教师的各项待遇。不能担任专职教师者,如男满周岁或女满周岁,则改任相应级别的调研员,仍在原单位工作,享受相应级别的周研员待遇;男不满周岁、女不满周岁者安置到有关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享受相应岗位的待遇不改任相应级别的调研员,保留现有待遇至实施新的校内分配制度。 第十五条凡男满周岁年月日前出生、女满岁周岁年月日胶出生的现任党政中层干部非教师系列,如本人不愿意参加此次竞聘,可以申请改任相应级别的调研员,享受相应级别的调研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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