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应知应会知识.doc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2348764 上传时间:2022-10-29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58.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纪检监察应知应会知识.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纪检监察应知应会知识.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纪检监察应知应会知识.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纪检监察应知应会知识.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纪检监察应知应会知识.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纪检监察应知应会知识.doc

《纪检监察应知应会知识.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纪检监察应知应会知识.doc(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纪检监察应知应会知识.doc

纪检监察应知应会知识

三、党纪政纪法规知识

101、首次设立纪律检查机构是1927年,党的“五大”决定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和省两级监察委员会,这是党的历史上首次设立纪律检查机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恢复重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的纪律委员会直接向党的代表大会负责。

102、《党章》赋予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103、行政监察是国家行政机构内专门行使监督职权的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进行监视和督察。

104、纪检监察工作职能:

教育、监督、惩处、保护;职权有监督检查权、立案权、调查权、建议权、处分权、党内“条规”制定权。

105、纪检监察工作基本要求“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构建体系、统筹推进”。

106、纪检监察干部应做到“五个克服、五个强化,树立展示五种作风和形象”,即:

克服封闭保守、安于现状的倾向,强化表率意识,树立事争一流、敢为人先的作风和形象;克服慢慢腾腾、不推不动的倾向,强化效率意识,树立雷厉风行、高效快捷的作风和形象;克服工作浮漂、只图虚名的倾向,强化实干意识,树立求真务实、注重实效的作风和形象;克服粗枝大叶、马虎应对的倾向,强化责任意识,树立一丝不苟、严肃认真的作风和形象;克服上推下拖、推诿扯皮的倾向,强化宗旨意识,树立勇于担当、独立负责的作风和形象。

107、2010年全县纪检监察工作目标:

“基层党内民主制度化、权力运行阳光化、市场配置资源最大化、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化”。

108、2010年纪检监察工作思路: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体现特色、追求更好”。

109、纪检监察工作要实现“五率”,即:

努力提高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着力降低党员干部的违纪率;切实巩固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率;全面提升群众对诉求问题解决的满意率;充分体现纪检监察干部的优秀率。

110、纪检监察工作坚持以解放思想为先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作风建设年活动为主线,以优化发展环境为抓手,以“保增长、促发展、惠民生”为核心,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纪委和县委的工作部署,顽强拼搏,攻坚克难,狠抓落实,进一步积极开创反腐倡廉建设新局面,为全县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111、中纪委书记贺国强同志在2008年1月30日对纪检监察干部提出了“四十八字”要求,即“政治坚定,党性坚强;加强学习,提高本领;恪尽职守,不辱使命;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艰苦奋斗;严以律己,清正廉洁”。

112、纪检监察干部要做到“十要十不要”:

一要原则,不要教条;二要自律,不要拘谨;三要灵活,不要圆滑;四要宽容,不要纵容;五要严谨,不要迂腐;六要进取,不要钻营;七要多思,不要多疑;八要开放,不要放纵;九要和谐,不要内耗;十要正气,不要歪风。

113、“打造五型机关、建设五型队伍、树立和展示五种形象”:

即“打造学习型机关、建设知识型队伍,树立和展示政治坚定、本领过硬形象;打造服务型机关,建设公仆型队伍,树立和展示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形象;打造监督型机关,建设卫士型队伍,树立和展示公道正派、坚持原则的形象;打造创新型机关,建设开拓型队伍,树立和展示奋发进取、开拓创新的形象;打造和谐型机关,建设清廉型队伍,树立和展示团结协作、清正廉洁形象”。

114、加强作风建设,要重点开展好五项活动,即:

开展学习充电活动,努力在素质上有新提高;开展联系基层活动,在了解县情和执纪为民上要有新成效;开展提速提效活动,在加快工作进度上要取得新的成绩;开展攻坚克难活动,在解决瓶颈问题上要有新突破;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在实现一流工作目标上有新进步。

115、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坚持深化改革和创新体制,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形成“三项”机制,即:

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

116、开展反腐败斗争必须把握的首要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反腐败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

117、党风廉政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118、建立完善五项制度:

公开承诺制、首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考核评议制、追究问责制。

119、中央提出的源头治腐“四项制度”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产权交易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

120、反腐倡廉教育的重点对象是领导干部;主题是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目标是更好地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121、“一岗双责”指:

各级领导干部不仅要对职责规定的各项工作全面负责,还要对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全面负责。

122、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重点领域有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

123、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领导干部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24、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领导干部所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125、领导干部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26、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27、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领导干部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2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五条原则,分别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129、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

130、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党员,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13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

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13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指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施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13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是: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134、党员因犯罪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35、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136、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可区分为:

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

137、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该予以辞退。

138、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

139、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14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处分种类包括: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141、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42、公务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143、公务员不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144、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

145、失职、渎职行为的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146、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14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148、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规定,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49、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规定,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150、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151、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规定,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52、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规定,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53、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

154、上一级监察机关认为下一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责成下一级监察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155、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15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7、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8、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159、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160、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161、行政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162、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163、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164、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165、行政机关公务员包养情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16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167、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

168、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169、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170、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171、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172、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学研究 > 教学计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