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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主要靠执法者初步资料

打假主要靠执法者

一:

从法律意识上看

执法者具有专业的法律素养,主动出击进行打假,绝不姑息造假。

相反目前普遍法制意识比较薄弱,容易使造假者逃脱法律的制裁。

(例如:

某些消费者在买到假冒伪劣后前去与商家理论,商家往往就是给予一定的补偿来说服消费者放弃对商家的检举。

因为消费者自身法律意识薄弱没有意识到造假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因而接受商家的补偿而放弃对商家的检举。

进而给商家逃脱法律制裁的机会,继续造假。

二:

从法律权利上看

执法者拥有法律赋予的执法权力,这是普通消费者所没有的。

(消费者在买到假货后可能会联系其他受害的消费者一起前往商家处进行理论。

情绪激动的消费者可能会采取某些过激的手段来对付商家的抵赖。

往往这些过激的手段会是违法手段,这对消费者本身就是伤害,也给执法者对造假者进行法律诉讼时产生困难。

三:

从打假力度上看

执法者经常会以联合多个政府部门,进行大规模的打假行动。

这些行动的成效相比于消费者们自发的打假行为是巨大的。

四:

从打假的积极性上看

执法者拥有法律赋予的责任,打假是他们职责所在,所以对打假有着义不容辞的态度。

然而消费者打假主要考虑的是自身利益受损。

正是因为如此,消费者的打假积极性往往不高,在没有伤害到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对造假都是视而不见,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

甚至出现知假买假的行为。

如购买盗版影碟等。

上面就是我的自己的观点了。

注意我们不是否定消费者打假,而是以执法者为主,消费者为辅。

这点很重要,不要偏了。

此外,我想再提出几个问题,大家一起商讨一下。

1.执法者总体人数不够,没有那么多的精力进行深度的查假,而消费者却拥有人数总多,分布广泛这样得天独厚的条件,这难道不是执法者所无法比拟的吗?

2.执法者的打假往往都是在问题出现且比较严重后才进行大型的打假行动。

如三鹿奶粉的三聚氰胺事件等。

这些难道不能说明执法者的打假滞后么?

3.制造假货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卖给消费者从而获取利益。

所以只有消费者才能真正从根本上打击假货,执法者可以么?

4.执法者本身不也是消费者吗?

我们在十一回来后再组织讨论。

希望大家能多多提出自己不同的观点及对问题的看法。

齐心协力,必夺胜利!

 

1、消费者有切身体会

反驳:

(1)您是已经受害了才去打假的吧,这样不就滞后了吗?

而执法者打假能够在产品流入市场前就查出来并遏止住,不是在时间上更加抢先了吗?

(2)广东工商管理局每年的质量检测都会淘汰掉很多不合格产品,2007年饮用水的合格通过率才38.2%,如果没有质检这一关,那会有多少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危害我们的健康啊,对此,您还能视而不见吗?

2、执法者也是消费者,最终还不是要靠消费者吗

反驳:

按照您的逻辑,造假者也是消费者咯,那您是不是也要说,造假靠的也是消费者呢?

3、执法者执法力度不够,执法体系不健全

反驳:

我方不否认当前的执法体系需要完善,因为我们也在努力建设着,相信对方辩友也能够与我方一同坚信我们的政府,我们的党,不是吗?

再请问了……

4、造假者与执法者勾结,腐败,形成犯罪

反驳:

(1)如果有的话,请举例!

(2)执法权力是谁赋予的?

是人民大众啊!

如果执法者真的像对方辩友所说的如此不堪,那为什么我们的人民大众还要赋予他们权力呢?

难道您要说,我们的广大人民做错了吗?

(3)您讲的是违法者了呀,哪里还是执法者呢?

正如一瓶药水,加入杂质后变质了,那就不再是药水了,而是毒药啊!

再请问了……

5、消费者是假冒产品的最终利益所在

反驳:

(1)那么按照您的逻辑,是不是直接灭掉消费者,假冒伪劣产品就更加不会流入市场了呢?

(2)您又错了,海纳百川,海就相当于各种细流的终点站,要防止海水污染,您是要让大海拼死抵制各种细流汇入呢,还是由我们水污染检测人员,在污水汇入大海前就将它截断,避免流入大海呢?

(如果他回答前者,那就说,您还真是很傻很天真哪!

回答后者,就说,感谢对方论证我方观点!

接着马上提问!

6、消费者主体庞大

反驳:

(1)人多力量大,您说的倒是轻巧。

可是您是否也听说,一个和尚挑水喝,两个和尚抬水喝,三个和尚没水喝呢?

(2)其实您讲的是,哪里有消费者,哪里就有假货。

但是,哪里有假货,哪里就有我们执法者为消费者伸张正义呀!

再请问了……

7、王海打假等职业打假

反驳:

对方辩友,您讲的是职业打假吧,是知假买假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知假买假的行为不属于消费行为,那么王海打假就不属于消费者打假咯,也就更不属于今天讨论之列,对方辩友您偏题了。

再请问了……

8、没有消费者提供线索,执法者如何打假

反驳:

(1)不管消费者提不提供线索,执法者都会去打假的,因为这是一份法律规定的职责所在呀!

好比警察和线人,没有了线人,您就能否认警察不去抓坏人了吗?

(2)您这是一种猎奇心理!

我们之所以维持生命,是因为我们平时三餐中知道去吃饭,突然某一天,给你吃了一顿燕窝,或许感觉良好,但您就能认为是燕窝维持了你的生命,而不是三餐吗?

 

俏皮话:

1、我方已经从执法者和消费者的打假地位和效果2个层面5个点,将打假主要靠执法者论证得清清楚楚,倒是对方辩友的消费者打假,先是查假没权利,接着辩假没能力,最后灭假又没实力,您要如何说服全场观众您是对的呢?

2、不对!

我们今天讨论这个辩题,不是要把消费者和执法者对立起来,而是要让两者形成统一战线去共同打假,只是在统一战线中,谁起主力军的作用,那就只能是执法者了。

因为消费者无论如何打假,都要依靠执法者才得以顺利进行,难道不是吗?

(如果对方说不是,那就请他们举例,有哪个消费者打假最终不靠执法者善后的呢?

如果他们举出来了,就归谬为那是不理智的——按照您这样打假,您倒是一时痛快了,可是留下的恶果是什么呢?

双方厮杀斗殴,最后损害的还不是广大人民的利益吗,您这样做,又情何以堪呢?

 

主要还是要依靠执法机关。

个人打假很危险,打假与消费者的身份区别也很模糊。

同时很多地方执法机关也不支持个人打假。

关键是现在执法队伍和造假者都是一伙的,之间肯定存在权钱交易,否则市面上那么多假货、赝品怎么会没人管呢?

所以,现在执法还是要靠群众,靠媒体,不仅仅要普光假冒伪劣产品,更重要的是要曝光那些拿着消费者血汗钱却不干人事、占着茅抗不拉屎的混蛋执法者。

打个比方来说吧,这些执法者的存在就像是人得了白血病一样,这些病变的白细胞不仅没有正常的免疫保护功能,反而侵蚀机体各器官。

这些恶性细胞不清除,中国社会必亡。

只能说是二者的配合,执法者再怎么去努力,市面上也是打不完的,但如果消费者都能意识到尽量的不去买假货,让制假商家无从销路,那么执法者就可以另找饭碗了。

但事实上很多商品假的也能和真的取得同样的效果,起码也不是差别很大,相对价位上来说便宜很多,任谁也会知道怎么去选择,要杜绝这方面的就只能靠执法者了!

主要还是要依靠执法机关。

个人打假很危险,打假与消费者的身份区别也很模糊。

 

打假靠消费者还是执法者

 1:

老百姓对药物分辨真假有一定的难度,或者说基本没有能力分辨真假,执法者才有这样的专业知识.

2:

病人(老百姓或者消费者)在遇到需要就医的时候,即使知道他所就诊的诊所有一定嫌疑,但由于"特殊的垄断,特殊的行业,以及这种特殊的服务".他们不得不去就医(否则可危及生命).

3:

消费者看似是一个庞大的人群,可是靠一些个人检举之类的,没有执法者那么多的精力和深度.不一定能够很快认清真相.

关键是只有执法者才可以真正地打假,消费者可没这个权利去惩罚任何人。

虽然消费者的举报也很重要,但是如果执法不力的话,举报再多也是没用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增长,法制观念深入人心,消费者保护工作亦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

从世界各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来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只不过是保护消费者法律体系的初级目标,以保护消费者权益来维护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终极目标和价值所在。

所以保护消费者权益途径的利弊,应当以是否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否有益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否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为判定标准。

为了更好的使消费者权益争议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定了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诉讼五种渠道途径。

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可根据所碰到情况不同的纠纷,进行选择适用。

在实践生活中,假如选择不同的途径产生的效果也就会有差别。

这不但影响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也影响了法律价值的实现。

  在我国,一般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差,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听之任之、不到万不得已,不愿到法院打官司。

而且,一些消费者对法律缺乏了解,加上其所面对的经营者大多数是财力雄厚的大公司。

对其是否能够胜诉缺乏信心,害怕打官司后,不仅受到的损害得不到补偿,而且会造成更大的人力、财力的浪费。

伴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传力度的提高,非凡是“王海打假”现象的出现,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法律意识已培养起来。

依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诉讼中的各种开销费用全有投诉者承担。

但由于消费者的收益是有限的,既便赢了官司,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最多能得到增加一倍的赔偿金额。

对于那些小金额的消费纠纷,消费者要以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就显然得不偿失。

显然诉讼成本高已经成为消费者选择民事诉讼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绊脚石。

编辑本段消费者的定义

  从法律意义上讲,消费者应该是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

消费者与生产者及销售者不同,他或她必须是产品和服务的最终使用者而不是生产者、经营者。

也就是说,他或她购买商品的目的主要是用于个人或家庭需要而不是经营或销售,这是消费者最本质的一个特点。

作为消费者,其消费活动的内容不仅包括为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购买和使用产品,而且包括为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接受他人提供的服务。

但无论是购买和使用商品还是接受,其目的只是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而不是生产和经营的需要。

我先要问一句,是消费者多还是执法者多?

当然是消费者..

只有消费者积极投入打假..那些假冒品才能销声匿迹..不然,无论执法者多投入多少的人力物力去打假,只要有消费者继续买假..那些假冒事件仍然会层出不穷..

任何假的商品最终目的还是要卖给消费者换句话说只要消费者自己提高了意识不买假的商品那么他们就没有销路

而执法者至多只能在销售过程中起到一个监督或者说威慑的作用就是说执法者打假是换汤不换药不能从根本杜绝假商品的现象

 打这个题目要看清楚制造假货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卖给消费者从而获取利益所以只有消费者才能真正从根本上打击假货

 

什么叫打假?

找出假货就算打假吗?

打假起码要靠一个强制力保证其实施,这点是消费者所做不到的

 

打有打击的意思`` 什么叫打击消费者不买假货对于那些造假的人来说不是一种打击吗

 

那么假是假货还是造假的人呢?

我还是相信群众~~~~~执法者你不告诉他是假的,他也不会告诉你是假的

都要靠``不过还是主要靠消费者去告发!

因为消费者的问题无处不在`而执法者`却不可能连生活的每一个方面都涉及到呀``

消费者是市场的主角啊!

参与其中的时候最多啊!

若买的商品有嘛问题一般都是消费者最先知道吧,知道了就要向相关部门反映投诉啊,至于执法者则要对那些贩卖假商品的人严肃地处置。

还有就是加强对市场的管理啊!

打假主要靠消费者还是执法者(反方四辩稿)(2008-05-3116:

20:

26)

2008年5月25日

计机系对阵中文系

大家主要靠执法者(四辩稿)

 

对方辩友最后说……但是真的是这样的吗?

对方辩友,我们今天聊过几个问题:

腐败……确实,我方不否认现实中存在这样极少数的不良现象。

但是,相信对方辩友一定也跟我方一样,相信我们的政府,相信我们的党,不是吗?

对方辩友一直在谈……消费者的广大……对呀~哪里有消费者,哪里就有假货!

但是,哪里有假货,哪里就有执法者!

 

所以我们要知道,不管怎么样,执法者在打假活动是起主导作用的。

对方辩友认为这场比赛是一种什么样的对决呢?

他认为人民群众是社会存在的主体,消费者数量大、分布广,又是天然的打假者。

而执法者只是帮助他们维护权利,所起的作用也只是协助作用。

因此,他们比我们在价值上是更高的。

可是,仔细想想又不对了!

什么叫在打假中起主导作用呢?

相信在座的同学都知道老鹰抓小鸡的游戏吧!

老鹰要抓小鸡,母鸡要保护小鸡,尽心尽力地去赶走老鹰。

试问,在赶走老鹰中起主导作用的不是母鸡吗?

而对方辩友的观点却是小鸡。

所以,我们今天要了解,我们辩题中打假主要靠消费者还是执法者,两者之间的比较标准是什么!

不就是打假的力度、打假的效果吗!

消费者有能力、有权利直接进入厂家进行查假吗?

有力量跟踪调查这个销售过程吗?

没有!

消费者的辨假能力有执法者专业吗?

消费者的灭假能力难道比执法者更强吗?

不是吧!

当然,我方不否认,执法者在打假过程中需要消费者协助与配合。

可是,消费者在消费问题中扮演什么角色?

他们是弱势群体啊,是我们执法者的保护对象啊!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指出执法者有义务维护社会秩序,有义务保护弱势群体的消费者!

对方辩友,尽管您怀着天真美好单纯的愿望,但是您是否也要看清楚事实呢?

执法者,消费者,是站在统一战线的!

是不可分割的正义力量!

所以今天对方辩友可以高呼,说打假可以靠消费者,但是,主要靠的是谁呢?

不还是执法者吗?

打假主要靠消费者还是执法者(反方一辩稿)(2008-05-3116:

17:

52)

2008年5月25日

计机系对阵中文系

打假主要靠执法者(一辩稿)

 

谢谢主席!

各位来宾,大家晚上好!

我方认为,打假主要靠执法者。

这是由执法者和消费者在打假过程中所处地位和打假效果的不同所决定的。

第一,我们来分析一下执法者和消费者在打假过程中,两者处于什么地位。

首先是执法者扮演的角色。

他们要做的是依法维护社会秩序,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这是行政、工商和司法等执法机关都应肩负起的责任,所以,执法者打假,是法律规定的职责所在。

而消费者打假呢?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指出,消费者在消费问题中处于弱势地位。

消费者打假采取的主要是社会舆论、联合抵制、购假索赔等方式,但由于对有关法律不熟悉,容易采取过于偏激的行为,只有依靠执法者才得以维护自身权益。

所以说,执法者和消费者是站在统一战线的,但是,打假的主力军是谁?

是执法者啊!

第二,从打假的效果来讲,执法者打假涵盖了查假、辩假和灭假的整个过程。

什么是查假呢?

就是在有法律许可证的前提下,由执法者直接到工厂,查出假货的源头并将其遏制住,不让它们流通到市场上。

试问,消费者能有多少权利到工厂查假,又有多大力量查假呢?

再来看看辨假,执法者辨假更具专业性。

而消费者辩假能力低,防不胜防,频频中招,真假奶粉让人难以捉摸,高科技产品更是雾里看花,没有火眼金睛的消费者又如何轻易辨认呢?

最后是灭假。

执法者有权利、有能力从生产、交换和消费各个环节进行灭假。

颁发生产许可证、抽查检测、吊销执照、奖优罚劣,不是可以将违法者绳之以法,令假无处藏身吗!

从预防、打击到教育,执法者打假标本兼治,全面有力啊,对方辩友!

当然,我方并不否认,在打假过程中,执法者也是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协助与配合的。

执法者和消费者是站在统一战线的,但是,在比较统一战线中,谁是主力的问题上,我方坚决认为,打假,主要靠的还是执法者。

谢谢!

打假主要靠执法者(防守点)(2008-05-3116:

23:

42)

反方防住正方(打假主要靠消费者)的8点

 

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生产者、销售者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打击和惩处这种违法行为的全过程统称为”打假”。

近年来,我国政府为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

一是制定和修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文件。

二是加强了组织领导。

三是开展了打假联合行动。

四是开展了专项打假斗争。

五是实施了“打假冒,保名优”工程。

六是深入开展“清柜台”活动和创建“购物放心一条街”活动。

七是大力推广防伪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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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分析下,修改法律,但是可以私自搞,说明效果不好。

加强组织,打假行动,都是有时效性的,无法长期贯彻。

有防伪技术也有伪造技术。

重点论述下假冒展品的生产,销售特点。

然后靠广大人民群众去消灭

十多年来,全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为准绳,以标准为依据,以技术检验为手段,坚持突出重点产品、重点市场、重点区域的打假和查处大案要案(简称“三重一大”),坚决取缔一批制假售假企业,惩处一批首恶分子和惯犯,处理一批违法违纪机关工作人员,曝光一批典型案件(简称“四个一批”)。

在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斗争中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绩。

在1999年,全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共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案件22.46万起,查获假冒伪劣商品总标值35.43亿元,捣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窝点8202个,破获制假售假团伙1677个,查办制假售假大案要案4526起,其中移送司法机关322起,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3起,判刑34人。

在从2000年10月26日全国打假联合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到2001年2月的全国联合打假行动中,全国各相关执法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376万人次,捣毁制假售假窝点3.2万个,立案查处制假售假案件22万起,查获假冒伪劣商品货值55亿元,依法惩处违法犯罪分子2731人,处理包庇、纵容、参与制假售假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9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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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这段更论述了打假靠执法者的不可行性,在时间,空间,财力,物力的条件下才可以实行。

而且越差越多!

这个辩题基本就分析完了……

普通消费者的特点就是没有专业知识,难道你想靠一群没有商品专业知识的人们去打击那些假冒伪劣产品吗?

你认为他们可能准确地辨别种种琳琅满目的商品的真假吗?

而且普通商品的消费者每次购买量小,但需要购买的次数却很多,难道每次买一颗花生一粒芝麻都得花大功夫去验证那是不是赝品嘛

打假要靠消费者?

不错,庸官、昏官、患官都这样让为!

他们只知道坐在办公室…哪里有造假作坊,城管为咋不知?

哪售假货即使工商只管发证收钱,可质检为咋不知?

有权管的人不去管,要没权管的管?

杂管?

他要权干咋?

退一步…消费者有举报了,可有用吗?

有多少连根(后台)拔的?

事不做不成事!

消费者的工作不是执法!

在发达国家,不管你是多大、多知名的企业,一但造假(或偷公减料)被发现,轻者会被罚的倾家荡产,重者会判刑坐牢,而我国却是只要造假不出人命(或出了人命但造假者与执法者关系密切或狼狈为奸),被查出来也无关紧要,只要花点钱,也就不了了之。

所以我国的打假就跟反腐败一样,不会有多大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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