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场监管领域统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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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场监管领域统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版
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统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8年版)
序号
抽查项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检查依据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备注
抽查类别
抽查子项
1
登记事项
检查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市、县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不低于3%或按专项计划确定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与网络监测、书式检查相结合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八条
不低于3%或按专项计划确定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与网络监测、书式检查相结合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不低于3%或按专项计划确定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与网络监测、书式检查相结合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不低于3%或按专项计划确定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与网络监测、书式检查相结合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同上
不低于3%或按专项计划确定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与网络监测、书式检查相结合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行业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不低于3%或按专项计划确定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与网络监测、书式检查相结合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不低于3%或按专项计划确定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与网络监测、书式检查相结合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不低于3%或按专项计划确定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与网络监测、书式检查相结合
2
公示信息
检查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情况的检查
市、县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八条
不低于3%或按专项计划确定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与网络监测、书式检查相结合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企业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不低于3%或按专项计划确定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与网络监测、书式检查相结合
3
直销行为
检查
重大变更事项
省、市、县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
直销企业总公司及驻皖分支机构、经销商、服务网点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不低于3%或按专项计划确定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与网络监测、书式检查相结合
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检查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十二条
宣传和推销行为的检查
《直销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三条
直销员招募的检查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直销员证的检查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直销员业务培训的检查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直销员报酬支付的检查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九条
换货、退货的检查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
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条
4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查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检查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不低于3%或按专项计划确定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与网络监测、书式检查相结合
不符合产品包装、标识要求的检查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四条
服务业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检查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购进或销售商品的检查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
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审查登记义务的检查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
5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检查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的检查
市、县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
不低于3%或按专项计划确定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与网络监测、书式检查相结合
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义务的检查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6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市、县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个体工商户
《拍卖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
不低于3%或按专项计划确定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与网络监测、书式检查相结合
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7
广告行为
检查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
市、县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经营单位
《广告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不低于10%或按专项计划确定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与网络监测、书式检查相结合
8
商标、特殊标志行为
检查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市、县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不低于5%或按专项计划确定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与网络监测、书式检查相结合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
(一)项、第八十九条
特殊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奥林匹克标志使用行为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9
CCC获证产品市场抽查
抽查CCC获证产品质量
省级质监部门
汽车内饰件生产企业、建筑安全玻璃生产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7号)
不低于5%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执法抽样
核实企业信息
10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
法律地位
省级质监部门
食品类检验机构、环境类检测机构、机动车类检验机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163号令)
不低于5%或按专项计划确定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抽查检验检测报告和暗访检查相结合
技术能力
行为规范
管理体系
法律地位
市级质监部门
其他专业领域检验检测机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163号令)
不低于5%或按专项计划确定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抽查检验检测报告和暗访检查相结合
技术能力
行为规范
管理体系
11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管理要求检查
省、市、县级计量行政部门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C标志获证或曾获证企业)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75号令)
不低于辖区内市场主体的5%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
技术要求检查
产品要求检查
12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能效备案情况检查
省、市、县级计量行政部门
列入能源效率标识产品目录内的电动洗衣机、家用电冰箱、平板电视、家用电磁炉、自动电饭锅、交流电风扇生产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35号)
不低于辖区内市场主体的5%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
能效标识检查
13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人员方面检查
省、市、县级计量行政部门
已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第24号令)、《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5号令)
不低于辖区内市场主体的5%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
标准方面检查
机构方面检查
工作方面检查
14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监督检查
D级锅炉制造
省级质监部门
已许可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
证书有效期内至少进行一次
现场检查
锅炉安装改造维修
D级固定式压力容器制造
D级固定式压力容器设计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
压力管道设计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
压力管道安装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改造修理
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维修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
杂物电梯制造
15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建筑工程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机构核准
省级质监部门
已许可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
证书有效期内至少进行一次
现场检查
安全阀校验检验机构核准
无损检测检验机构核准
气瓶检验机构核准
特种设备检验(综合类)检验机构核准
16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事中事后监管
许可证标识
省级质监部门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6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2011年国家质检总局第11号公告)
不低于3%或按专项计划确定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
生产条件
进货验收制度
出厂检验
包装
产业政策
17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生产许可证发证企业)
抽查产品质量
省级质监部门
水泥、化肥(复混)、人造板生产获证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33号令)
不低于3%或按专项计划确定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执法抽样
核实企业信息
18
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管
许可证标识
省级质监部门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6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2011年国家质检总局第11号公告)
不低于3%或按专项计划确定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
生产条件
进货验收制度
出厂检验
包装
产业政策
19
纤维质量监督检查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市、县级纤维质量监督机构
纤维经营者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0号)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43号)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49号)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73号)
18%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与文件查阅相结合
对纤维经营者实施质量监督检查
市、县级纤维质量监督机构
20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查
检查纤维制品生产管理状况
市、县级纤维质量监督机构
絮用纤维制品、学生服、纺织面料生产企业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8号)
9%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与文件查阅相结合
检查纤维制品禁止性规定执行情况
检查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制度履行情况
检查纤维制品的标注标识要求履行情况
21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检查
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
省、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获证重点食品生产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皖食药监食生秘﹝2017﹞69号)
重点企业的10%或按专项计划确定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
22
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检查
市场开办者落实法律责任情况
省、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10%或按专项计划确定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
市场内销售者履行食品安全法定义务情况
省、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六条
10%或按专项计划确定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
23
食品销售环节高风险企业食品安全检查
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省、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食品销售环节高风险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高风险企业的3%或按专项计划确定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
经营管控水平
省、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食品销售环节高风险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九条
高风险企业的3%按专项计划确定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
24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
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学校食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等
按专项计划确定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
25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检查
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特大型餐饮服务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等
4%或按专项计划确定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餐饮服务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等
不少于2‰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
26
药品生产监督检查
检查企业是否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生产药品,其物料管理、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等是否能保证持续稳定生产出符合质量标准和注册要求的药品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药品生产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
3%或按专项计划确定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
27
化妆品生产监督检查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化妆品生产企业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
10%或按专项计划确定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
28
特殊药品经营监督检查
特殊药品经营安全措施执行情况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特殊药品经营企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反兴奋剂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
3%或按专项计划确定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
29
药品批发企业(疫苗配送)监督检查
药品批发企业(疫苗配送)飞行检查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2018年承担疫苗配送业务的药品批发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新修订)、《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2017年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新修订)等
20%或按专项计划确定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
30
医疗器械监督检查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三、四级监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
5%或按专项计划确定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
31
价格行为的检查
价格行为的检查
省、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
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即从事生产、经营商品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二条、《安徽省价格条例》第三十七条、《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2007年政府令第199号)第四条
不低于2%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与书式检查相结合
32
收费行为的检查
收费行为的检查
省、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服务收费主体
《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
不低于2%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与书式检查相结合
33
假冒专利
行为查处
假冒专利
行为查处
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安徽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不低于3%或按专项计划确定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与网络监测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