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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税收管理?

税收管理就是国家的财政、税务、海关等职能部门(主体),为了实现税收分配的目标(目的),依据税收分配活动的特点与规律,对税收分配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

税收管理的客体:

所得、财产、商品和行为等

税收管理的目标:

组织财政收入、调控经济、监督经济发展情况

问题:

税收管理的目标有没有主次之分?

税收管理的依据:

法律法规

税收管理的职能作用:

组织财政收入(首要)、税收的调节职能(第二)、监督经济发展情况

问题:

国家的财政收入来源主要有哪些?

税收管理与税收的关系

首先,税收管理随税收的产生而产生。

其次,税收管理自始至终存在于税收的分配活动中。

再次,税收管理是保证税收政策措施实现的必要手段。

第四,税收管理必须遵循税收的分配规律。

税收管理

税收法制管理

税收立法管理

税收执法管理

税收司法管理

税收业务管理

税收计划管理

税收征收管理

税收票证管理

发票管理

税收会计管理

税收统计管理

税收行政管理

税务机构管理

税务人员管理

行政复议和诉讼

税收管理其他

税收体制管理

税收管理方法

税务咨询与代理

(税收管理的主要内容p5-8)

什么是税收管理体制?

(p10)

税收管理体制是划分中央和地方及地方政府之间税收收入和税收管理权限的一项制度,其目的是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以及各级税收机构相关的税收管理权限,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保证税收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和税收职能的充分发挥。

税收管理体制的内容看,税收管理权限主要有:

A税收的立法权,即税法的制定和颁布;

B税法的解释权,即税法在执行中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权;

C税种的开征和停征权;

D税目、税率即征税办法的局部调整;

E减免税权的确定;

F税收收入在各级政府间的分配;

税收管理体制的作用

1.有利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和税收法规

2.有利于调动中央与地方政府管理税收的积极性

3.有利于加强税收的宏观调节作用

4.有利于提高税收管理的效果

确立税收管理体制的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2.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3.同其他管理体制协调配合的原则

分税制税收管理体制

分税制是在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基础上,按照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它是分级财政管理体制的一种形式。

问题:

我国分税制税收管理体制的改革背景?

国际上三种税收分权的模式

中央集权管理模式:

一个单独的中央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征收所有的税收。

只有当中央政府具有征税权力时,单一的税收管理才是为达到和谐、统一管理的最好选择。

特点:

1.通过规模经济实现节约成本的可能性

2.统一的集权化系统改进了纳税人受到平等对待的机会。

3.中央组织能够实现人员的轮换——这对于降低腐败可能性的内部控制是关键性的

4.集中管理减少了纳税人和税务部门之间的文档资料(归档审计等)

5.集权下的大型管理机构能提供更多的专业人员,支付更高的工资(这会降低腐败的诱惑),并且工作人员实现专业分工,拥有使用更复杂信息技术的预算。

6.集权国家的税收管理有更好的条件来处理国家和国际事务。

7.中央管理能提供转移支付以减少下级政府之间的横向财政差异

独立的地方管理模式:

独立的地方政府开征税收并加以管理,要求给予高度财政自治权。

这些地方税不会被中央政府征收,因此独立的地方管理可能导致整个国家收入框架和地方财政自治的多元化。

特点:

1.对地方情况的熟悉和与之相适应的灵活调节能力,使地方政府在纳税人注册、征管和执行方面更容易落实

2.地方税收部门可以对中央政府利益范围以外的经济行为征税

3.当地方税收的管理分开时,纳税人能够容易地明白哪级政府征哪些税,并被问责

4.独立的管理能够提供对收入快速而准确的控制

5.独立的地区和地方税权能充当税收管理经验的实验室,从而开发出一些较小组织所具有的灵活特征来创造出新的方法和技术。

6.地方政府喜欢独立的管理所提供的就业机会。

7.地方政府可能不会满足于中央的强制标准。

8.独立管理将确保地区和地方利益;独立管理具有竞争的一面

9.双重征管能检测出中央和地方管理层在信息交换中的漏洞,可能使腐败更加困难——即两个层次的实施官员都必须被买通

协作管理模式:

当存在双层独立的税收管理时,纵向和横向的合作管理可为集权管理提供很多便利,同时也允许一些自治并具备其他一些地方操作的优势。

当下级政府自愿合作时,他们对这种合作关系干涉到财政自治则无异议。

分税制的类型:

1、分享税种式分税制:

税种由中央制定,中央和地方的税种不重复,另外还设有中央和地方的共享税。

2、分享税源式分税制:

中央和地方有独立的税源,中央和地方可分别就同一税源征收相同的税种(分征式);

地方也可以在中央税的基础上征收附加税(附加式);

也可以是所有的税种由地方征收,地方再按照确定的比例分给中央(上解式)。

选择分税制的条件:

1、国家政权结构:

中央集权选附加税或者上解式分税制;联合政府选分征式分税制;

2、经济发展的均衡程度:

均衡经济的国家选择没有共享税的分税制;

3、财政管理体制:

分税制与之相适应。

中国的选择:

分享税种式型的有共享税的分税制

原因:

1、我国的国家职权机构划分为中央、省、市、县和乡五级,各级政权市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

我国实行的是中央集权,税收的立法制定权在中央。

2、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

3、正确划分中央和地方的税权,理清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94年改革背景)

问题:

我国应该选择什么样的分税制?

分税制的具体内容:

我国目前的税收收入分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三大类。

其中,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与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收管理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

中央政府固定收入:

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进口环节的消费税和增值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地方政府固定收入:

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含牧业税)、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部分)、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烟叶税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1.增值税(不含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部分),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

2.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比例分享。

分享比例是2002年所得税收入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从2003年起,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

3.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归中央政府外,其余部分的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

4.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5.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6.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4%归中央政府,其余6%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

税收立法权的划分:

税收立法权是制定、修改、解释或废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权力。

中央权限:

全国性税种的立法权,即包括全部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在全国范围内征收的地方税税法的制定、颁布和税种的开征、停征权,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有全国性税种税法的制定权,并以《条例》或《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行;有制定税法实施条例或细则、增减税目和调整税率的权力;有税法的解释权。

经国务院授权,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税收条例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收条例实施细则的权力。

地方权限: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违背国家统一税法、不影响中央的财政收入、不妨碍我国统一市场的前提下,开征全国性税种以外的地方税种的税收立法权。

税法的公布,税种的开征、停征,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规定,所立税法在公布实施前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经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本地区地方税法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法实施细则、调整税目和税率的权力,也可在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制定一些税收征收办法,还可以在全国性地方税条例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适用的税率。

上述权力除税法解释权外,在行使后和发布实施前须报国务院备案。

地区性地方税收的立法权应只限于省级立法机关或经省级立法机关授权同级政府,不能层层下放。

所立税法可在全省(区、市)范围内执行,也可只在部分地区执行。

税收执法权的划分:

²按收入归属划分税收管理权限。

中央税的税收管理权由国务院及其税务主管部门掌握,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地方税的管理权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税务主管部门掌握,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管理权限按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自的收入归属划分,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共享税中地方分享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直接划入地方金库。

²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在全国范围内征收的地方税以及涉外税收必须执行国家的统一税法。

²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继续征收或者停止征收屠宰税和筵席税。

继续征收的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屠宰税暂行条例》和《筵席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征收办法,并报国务院备案。

地方自行立法的地区性税种,其管理权由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税务主管部门掌握。

属于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在省级及其以下的地区如何划分,由省级人大或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²除少数民族自治区和经济特区外,各地区不得擅自停征全国性的地方税种。

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的批准,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拥有某些特殊的税收管理权,如全国性地方税种某些税目税率的调整权以及一般地方税收管理权以外的其他一些管理权等等。

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的批准,经济特区也可以在享有一般地方税收管理权之外,拥有一些特殊的税收管理权。

²在税法规定之外,各地一律不得减税免税,也不得采取先征后返的形式变相减免税。

我国现行的分税制产生的两个主要问题:

1、地方财政困难

2、机构分征带来的税收成本问题

对以上两个问题,解决的方案有哪些,你的观点是?

地方财政困难问题:

一是地方政府财力不足。

1994年税制改革后,地方财权减弱,事权增加。

二是不能量入为出。

地方政府是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推手。

三是土地财政越来越难。

四是地方政府对中央的依赖。

地方财政困难问题:

首先,要给地方政府更多的财权。

一要增加地方政府税收份额;二要逐步建立新的地方税种。

其次,要控制地方政府支出。

第三,提高偿还能力更主要的是壮大地方经济实力。

第四,要增加地方财政的透明度,加强对地方财政的监督。

地方财政困难问题(基层财政困难):

1、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把五个层级框架扁平化到三个层级。

一个切入点是“省直管县”。

另外一个切入点是“乡财县管”引出的乡镇综合改革。

如果通过综合配套改革,让省直管县、乡财县管在大多数地方修成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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