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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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实施意见

(审议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我市是地质灾害高发区,地质灾害点多面广,防治任务十分繁重,近年来,我市地质灾害频发,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为加强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全市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地质灾害防治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31号文)、《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事关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责任重大。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治、依法防治、防治结合、以防为主,按照总体规划、分布实施、突出重点、落实责任的原则,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其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强化督促检查,坚持常抓不懈。

1.市政府加强对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分管市长为组长和指挥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应急指挥系统,领导小组和应急指挥系统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2.各乡镇(街道)建立行政“一把手”为组长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应急指挥系统,组织和指导本辖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全面贯彻实施《建德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建德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8-2015)》市政府已于2009年2月公布实施。

本《规划》是我市地质灾害防治的指导性文件,是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主要依据。

各乡镇(街道)和各部门要根据《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及防治重点组织开展本区域、本部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1.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形势变化及地质灾害调查成果,适时发布全市地质灾害(隐患)点信息,定期会同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调整修订《建德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2.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集镇规划以及水利、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时,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相衔接,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三、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责任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任何部门不得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报告。

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同时进行(三同时)。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1.市国土资源局切实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能。

要会同建设、水利、交通、林业、农业等部门做好地质灾害调查,修订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依据规划或新增隐患点情况,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拟订本市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操作手册,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会同气象部门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

指导乡镇(街道)、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市建设局认真做好城乡建设工程中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督促规划编制单位做好规划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督促建设单位做好在建设工程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同意相关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督促建设单位开展城乡建设工程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巡查和监测。

3.市水利水产局按水利工程分级管理的职责认真做好水利工程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督促有关建设单位做好水利工程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防治工作。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同意主体水利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要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巡查与监测,巡查发现存在威胁水利工程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根据分级管理的要求,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实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治理工作,水利部门加强监管,严防地质灾害对水利工程造成危害。

4.市交通局按公路分级管理的职责认真做好公路和航道等交通沿线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督促有关建设单位做好公路建设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防治工作。

不得同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公路投入使用。

要组织开展交通沿线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巡查与监测,巡查发现存在威胁道路交通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根据公路等级要求,县道以上(含县道)由交通部门负责实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治理工作,县道以下由乡镇(街道)负责实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治理工作,严防地质灾害对行人、车辆等造成伤害。

5.其他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乡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做好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的组织工作,明确责任人,落实监测人员,签订监测责任书;做好本辖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预案,强化临灾避险和应急处置,并与各行政村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及重点防治区域的巡回检查,并逐点建立巡查台帐,发现险情的,应当及时处理和报告。

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内工业功能区和乡、村道路以及新农村建设中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对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工业功能区和村镇,组织开展灾害隐患排查和勘查治理工作;对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每年组织开展汛期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消除灾害隐患。

做好新农村建设选址、旧村改造、移民迁建等集体项目的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估,评估为不适宜建设的地块不能作为这些项目的承建地。

对于在易发区内切坡建农民住宅及通村公路建设的,均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在建设过程中认真做好防治措施。

农民住宅及通村公路的评估费用由市政府承担。

四、做好地质灾害预防监测预警

1.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定期对地质灾害现状进行调查,在每年的3月份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发布各地组织实施。

2.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和群测群防体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覆盖全市所有隐患点和地质灾害高、中易发区的市、乡镇(街道)、村三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对纳入群测群防的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逐点落实监测人,逐点落实防灾预案。

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监测人员的指导培训,及时收集、汇总和上报相关监测信息。

3.建立以气象预报预警为主体的预报预警系统,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气象、水利等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形式,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提醒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地质灾害预防。

4.在梅汛期和台汛期等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定期地质灾害巡查制度。

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重点巡查村民房前屋后的高陡边坡和通村公路,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国土部门接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根据情况及时动员或强行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防止灾害发生或灾情扩大。

五、加快实施搬迁避让和重点治理

按照政府引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就近安置与外迁安置相结合以及解决长远生计的原则,优先对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居民搬迁;重点对危害大、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治理。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必须遵循先勘查、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治理工程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与监理。

经市政府批准立项的地质灾害搬迁避让或治理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作为建设单位;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核算、拨付并对工程项目所用资金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项目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和组织交工、竣工验收等。

政府出资搬迁避让或治理的地质灾害项目的确定与实施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

1.治理工程项目的确定。

确定条件:

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根据《建德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确定需实施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的项目;

自然引发的突发性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和治理项目。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不列入政府出资治理的项目。

确定程序:

对需要治理或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每年的10月份由治理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下一年度地质灾害治理或搬迁避让申请。

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乡镇、街道申请的项目进行实地踏勘,并对项目作出评估。

经联合审核同意后,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治理任务和评估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项目,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列入年度防治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2.工程项目招投标。

对建设单位需选择勘查、设计、监理等中介单位的,按《关于公开选择中介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政办函【2008】91号文件执行。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需招投标的,按《建德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建政函【2010】162号文件要求执行。

对自然引发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点需进行应急抢险治理施工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进行应急抢险治理施工。

3.工程项目变更。

经市政府批准的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承担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按照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方案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

确需修改设计的,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由设计单位修改工程设计或认可施工单位的变更意见,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并报建德市政府投资管理工程变更联审小组审批,按《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4.工程交、竣工验收。

项目施工完毕后,根据施工单位提交的交工、竣工验收资料,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国土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会同财政局、建设单位进行验收,形成验收纪要及专家验收意见。

施工单位根据验收资料和验收纪要及专家验收意见提交验收报告,报建设单位和市国土局存档备案。

5.项目资金的拨付程序。

由项目承担的乡镇、街道根据施工进度依据合同提出支付工程款申请。

市国土资源局对施工进度、质量状况查验后,提出拨款建议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审查同意后,及时拨付相关款项。

各乡镇、街道必须及时将资金拨付给施工单位,确保专款专用。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治理资金的拨付按应急程序办理。

(二)加强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工作管理。

1.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项目实施,由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与搬迁避让农户签订搬迁避让协议,根据搬迁安置方案实施搬迁避让工作。

2.地质灾害搬迁避让补助标准为平均每户2.50万元(已列入农房改造的农户除外)。

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工程完工后,由所在乡镇、街道向国土、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通过后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到所在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统一发放给搬迁避让农户。

(三)经费来源与保障。

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来源于采矿权出让金和上级地质灾害防治补助款。

财政部门要把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计划和预算中,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逐年增加,每年从采矿权出让金净收益中拿出一部分,专款用于地质灾害防治。

各乡镇(街道)也要安排预算资金,专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

六、强化专业技术对地质灾害防治的支撑

为适应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切实加强我市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动态监测,更好地为保护地质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浙土资发〔2005〕82号和浙土资办〔2009〕81号文件要求,适时引进和培养高素质的地质环境专业人才;逐步配备相应的监测设备、仪器、监测车辆等专用装备。

七、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教育

每年的“4月20日”定为建德市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教育日。

市政府、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的宣传力度,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印发宣传资料,防灾演练等形式,使广大群众掌握地质灾害发生的一些基本规律和防御知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开展群众性认灾、报险、防治知识的宣传,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抗灾能力。

学校要加强对教职工和学生的地质灾害预防和救助知识的教育,培养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闻媒体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公益性宣传,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八、加强监督,完善考核责任制

市政府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每年在汛前召开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议,全面部署当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市政府与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签订责任状。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

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监察部门应参加地质灾害调查工作,调查有关部门和人员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行为。

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的建设单位,对在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责任单位,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实施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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