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休息休假管理实施细则.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23478570 上传时间:2023-05-17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3.0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员工休息休假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员工休息休假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员工休息休假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员工休息休假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员工休息休假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员工休息休假管理实施细则.docx

《员工休息休假管理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员工休息休假管理实施细则.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员工休息休假管理实施细则.docx

员工休息休假管理实施细则

员工休息休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休息休假是员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经公司批准不从事工作,由个人支配的时间。

㈠休息,包括日休息、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休息;

㈡休假,包括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含计划生育假)、哺乳假、护理假、病假、工伤假、事假和公假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时制度分为:

㈠标准工时工作制:

是指按照国家法定标准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㈢不定时工作制:

无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公司可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排班制等方式确保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和各项业务指标、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休息

第一节日休息和周休息日

第四条日休息是指员工在工作日内除工作时间以外,由个人支配的时间。

周休息日是指两个相邻的工作周之间的休息时间。

第五条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员工,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第六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日休息和周休息日可以灵活安排。

若工作日适逢星期六和星期天,属于正常工作。

第七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根据工作情况灵活安排休息时间。

若工作日适逢星期六和星期天,属于正常工作。

第二节法定节假日休息

第八条法定节假日休息是指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在传统年节、重要纪念日或民族风俗习惯庆祝的日期,全部或部分员工放假休息。

第九条全体员工放假的节日:

㈠新年,放假1天,一月一日;

㈡春节,放假3天,除夕至正月初二;

㈢劳动节,放假1天,五月一日;

㈣国庆节,放假3天,十月一日至三日;

㈤清明节、端午节和中秋节,各放假1天(农历节日如遇闰月,以第一个月为休假日);

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日。

第十条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

㈠妇女节,女员工放假半天,三月八日。

㈡青年节,28周岁以下的青年员工放假半天,五月四日。

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期间,参加社会活动或公司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为正常工作,不视为加班。

第三章休假

第一节年休假

第十一条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年休假。

第十二条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节假日、周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员工达到享受年休假的工作年限和条件后,从下一个自然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㈠事假累计20天以上;

㈡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

㈢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

㈣累计工作满20年,病假累计超过4个月;

第十四条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出现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十五条年休假在1个自然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因工作原因必须跨年度休假的,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部门审核,人力资源部批准同意后,可跨1个年度安排。

第十六条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安排,且无法跨年度结转累积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年休假。

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当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二节探亲假

第十七条员工同父母、配偶分居两地,乘坐火车、汽车、轮船不能在周休息日团聚的,可以享受去外地探望父母、配偶的探亲假。

本条所称父母,包括自幼(十六周岁以前)由于父母双亡而抚养职工长大的亲属或抚养人,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不能在周休息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周休息日在家居住一夜或休息半个白天(6小时)。

第十八条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后,从下一个自然年度起享受探亲假。

第十九条员工探亲假期:

㈠经员工配偶所在公司出具当年未休探亲假的证明,员工每年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㈡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享受20天的假期。

如因为工作需要,当年难以安排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享受每两年一次、假期为45天的探亲假。

㈢已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享受四年一次、假期为20天。

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履行请假手续获得批准即可探亲。

㈣员工的父母、配偶驻外工作超过一年且双方不能团聚的,视情况每满一年给员工一次探亲假。

㈤员工与父母、配偶三地分居的(包括员工的父亲与母亲两地分居),一个自然年度内探望父、母的探亲假和探望配偶的探亲假只能任选其一,不能两者都享受,假期也不能累积计算,

第二十条员工探亲假包括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期间遇到地震、洪涝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时间延误,视为正常假期。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探亲假:

㈠员工配偶当年已享受探望配偶的探亲假,员工当年不再享受;

㈡女员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休假期间或男员工到女员工生育地陪护期间,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假;

㈢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周休息日团聚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假;

㈣员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员工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假。

㈤职工因病到配偶、父母工作地点看病、休养超过三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假。

其他不能享受探亲假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员工探亲假的往返路费在探亲结束返回工作岗位后凭票报销。

往返路费以不超过火车票硬卧价格为标准计算。

第二十六条员工境外探亲的,从国家及当地政府相关规定。

第三节婚假

第二十二条员工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可以享受婚假。

第二十三条员工结婚(包括初婚与再婚),可以享受婚假3天。

晚婚者(初婚男员工年满25周岁,初婚女员工年满23周岁)增加婚假20天。

员工再婚不享受增加婚假天数。

第二十四条婚假须在结婚登记手续办理之日起的1年内休完。

第四节丧假

第二十五条员工直系亲属或其配偶的父母去逝,可以享受丧假。

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以及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现又由员工供养的亲属。

第二十六条员工丧假的假期为3天。

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但往返路程假最长不超过3天。

第二十七条员工丧假及其路程假期间,遇到地震、洪涝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时间延误,视为正常假期

第五节产假和哺乳假

第二十八条女员工在生育期间,可以享受产假;在分娩后,需要给婴儿哺乳的,可以享受哺乳假。

第二十九条女员工生育享受产假:

㈠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凭医院证明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实行晚育的(二十四周岁以上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增加产假十五天。

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奖励产假三十天。

以上假期可以累计计算。

㈡女员工流产确需要休息的,凭施术医院证明给予10天的计划生育假。

㈢男女员工接受节育手术确需要休息的,凭施术医院证明可享受3到7天的计划生育假。

第三十条女员工怀孕,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视同正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女员工有不满1周岁的婴儿,每个工作日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超过规定时间的部分按事假处理。

第六节病假

第三十二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公司认可的医院证明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可以享受病假。

其中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如下:

㈠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㈡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㈢员工如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公司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㈣员工病假超过医疗期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三十四条员工连续休病假30天或者半年内因同一种病休病假累计40天的,即转入医疗期,且已休的病假算在医疗期内。

第三十五条员工有诈休病假、谎报病假、开具虚假医院证明或病历等情形之一的,经公司核实无误,其休假时间均按矿工处理。

第三十六条病假超过10天的,公司有权要求员工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对病情进行复核。

第七节工伤假

第三十七条员工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情形或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之一的,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可以享受工伤假。

第三十八条根据伤情,工伤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八节事假

第三十九条员工因私事在规定工作时间内不能按时出勤,可以请事假。

第四十条员工请事假1个月内不得累计超过15天或连续超过10天;1年内累计不得连续超过20天或累计超过30天。

试用期员工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5天。

第九节公假

第四十一条员工遇下列情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给予公假:

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包括:

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任人民法院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第四章休息休假期间的待遇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日工资计算方法为:

日工资=员工每月基础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天)。

第四十三条员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公假属于带薪假期,休假期间基础工资照常发放,绩效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不予发放。

探亲假的往返路费按第二十六条规定报销。

婚假、丧假等其他假期产生的往返路费全部自理。

违反《婚姻法》和国家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员工可以享受产假、哺乳假规定的假期,但休假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即薪点工资),不得享受各项企业福利待遇。

第四十四条事假的管理及待遇:

㈠一个月内事假累计在10天及以下的,按日扣发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超过10天的,不享受当月绩效工资(或计件工资),同时扣发当月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午餐补贴等各项以现金或实物发放的福利待遇。

㈡一年内累计事假超过20天的,扣发一个季度的绩效工资(或计件工资),取消参加各类评优活动的资格,且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称职(或B档)及以上档次;

㈢一年内事假连续超过20天或累计超过30天的,按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

㈣试用期员工在一个月内事假累计超过10天或在试用期内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视为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公司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

第四十五条病假的管理及待遇:

员工医疗期内一律不享受绩效工资(或计件工资)和以实物(或现金)形式发放的企业福利。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基本工资(即薪点工资),根据其在公司的工作年限(行龄)按比例发放。

具体为:

㈠工龄五年以下的,发给75%;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发给80%;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发给85%;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发给90%;二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的,发给95%;三十年以上的,发给100%。

㈡曾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五四青年奖章、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称号或部队军以上公司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并一直保持荣誉,经批准享受优异劳动保险的员工,不分工龄长短,在医疗期内的病伤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即薪点工资)均按100%发给。

第四十六条员工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评定伤残等级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第五章休息休假的管理及程序

第四十七条除年休假外的各类休假的假期均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八条员工的日休息和在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的休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无须履行审批手续。

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需要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具体程序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请假的审批权限

㈠一般员工请假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人力资源部门审批;

㈡各部门(主管以上)负责人请假部门负责人审核,人力资源部门审批,由主管领导审批;

㈢病假超过5天、事假超过7天经所在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由主管行领导审批;

第五十条各类休假需要履行审批手续,具体请销假程序为:

㈠请假:

1、员工休假前填写《员工请假条》(一式两联,格式见附件),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本人上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休病假、产假(含计划生育假)的还需要出具医院证明。

2、有特殊原因不能事先履行请假审批手续的,可先通过电话向部门负责人及人力资源部请假,事后须2天内补齐相关手续。

3、人力资源部审批同意后,《员工请假条》第一联留存人力资源部备查,第二联留存员工本人。

㈡销假:

休假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由员工本人到人力资源部销假(在《员工请假条》第一联上填写销假日期并签字)。

因工作所需或有特殊原因的,可先由本人电话销假,再补齐本人签字。

㈢续假:

请假期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上班的,必须在假期满前书面或电话续假,并于续假期满后及时补办续假手续。

续假未经同意的,必须按期回行上班,否则超假时间按旷工处理;

㈣代请销假:

原则上必须由员工本人履行请假、续假、销假等手续,若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本人履行的,可由同部门的同事、家属代为履行相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销假必须由员工本人签字方能有效。

逾期未销假或者销假未经本人签字的视为旷工。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各部门应关心员工的身心健康,根据员工工作性质和个人情况,合理安排休假时间,维护员工的休假权利,并保证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运转。

第五十三条休假应实行计划管理,各部门根据当年工作计划,经征求员工本人意见后,制定本公司员工的年休假和探亲假计划。

第五十四条各部门应认真执行各类休假审批制度,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于自年月日起实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中教育 > 数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