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考真题答案.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23474520 上传时间:2023-05-17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28.2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婚姻法司考真题答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婚姻法司考真题答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婚姻法司考真题答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婚姻法司考真题答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婚姻法司考真题答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婚姻法司考真题答案.docx

《婚姻法司考真题答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婚姻法司考真题答案.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婚姻法司考真题答案.docx

婚姻法司考真题答案

2002年考试真题

20.甲为自己投保一份人寿险,指定其妻为受益人。

甲有一子4岁,甲母50岁且自己单独生活。

某日,甲因交通事故身亡。

该份保险的保险金依法应如何处理?

A.应作为遗产由甲妻、甲子、甲母共同继承

B.应作为遗产由甲妻一人继承

C.应作为遗产由甲妻、甲子继承

D.应全部支付给甲妻

【解析】:

本题考查保险法规定的有关保险合同的知识。

  解答本题首先应弄清保险合同涉及的几个概念。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本人,也可以是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

被保险人又称保户,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自己,也可以是投保人以外的第三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根据第六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本题中甲为自己投保一份人寿险,指定其妻为受益人。

甲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成立,在甲因交通事故身亡后,保险公司应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将保险金全部支付给甲指定的受益人,即甲的妻子。

【答案】:

D

 

2003年

4.甲(男,22周岁)为达到与乙(女,19周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乙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

两年后,因双方经常吵架,乙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A.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B.对乙的请求不予支持C.宣告婚姻无效,确认为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D.认定为可撤销婚姻,乙可行使撤销权【答案】B【知识点】无效婚姻【详解】《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解释》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题中,虽然甲乙结婚时是不符合结婚的条件的,但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因此不能支持婚姻无效的请求。

因此B项是正确的。

《婚姻法》第11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由此可见,可撤销婚姻只限于受胁迫的婚姻,本题不符合该情形

7.周某与林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女方林某抚养,周某每年给付1000元抚养费。

离婚后,因林某将孩子由姓周改姓林,周某就停止给付抚养费。

因这一年年景不好,周某就将卖粮仅得的1000元捐献给了希望工程,自己出去打工了。

林某能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吗?

A.不能,因为赠与物已经交付B.不能,因为是公益性捐赠C.不能,因为周某处分的是自己的合法财产D.能,因为周某逃避法定义务进行赠与

【答案】D

【知识点】撤销权【详解】《合同法》第74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本题中情形正是属于无偿转让财产。

周某每年给付1000元抚养费正是周某所负债务,由于周某的捐赠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林某有权要求撤销该捐赠行为。

 

2004年

15.甲于1990年与乙结婚,1991年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10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

2003年,甲乙离婚。

甲向其弟所借的钱,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A.由甲偿还B.由乙偿还C.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D.主要由甲偿还

【答案及解析】:

C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债务具体包括:

为夫妻、家庭共同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共同义务所负的债务;为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家庭在生产经营中所负的债务。

16.梁某已八十多岁,老伴和子女都已过世,年老体弱,生活拮据,欲立一份遗赠扶养协议,死后将三间房屋送给在生活和经济上照顾自己的人。

梁某的外孙子女、侄子、侄女及干儿子等都争着要做扶养人。

这些人中谁不应作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

A.外孙子女B.侄子C.侄女D.干儿子

【答案及解析】:

A扶养人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

外孙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

17.甲有二子乙、丙,甲于1996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乙。

甲于2004年4月死亡。

经查,甲立遗嘱时乙17岁,丙14岁,现乙、丙均已工作。

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A.乙、丙各得二分之一B.乙得三分之二,丙得三分之一C.乙获得全部遗产D.丙获得全部遗产

【答案及解析】:

C如果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18.甲死后留有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乙。

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予侄女丙。

乙和丙被告知3个月后参与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

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乙、丙视为放弃接受遗产B.乙视为接受继承,丙视为放弃接受遗赠C.乙视为放弃继承,丙视为接受遗赠D.乙、丙均应视为接受遗产

【答案及解析】:

B受遗赠人只有依法在法定期间(在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内明确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时才视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遗赠。

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处理前,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才能有效,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61.王某与周某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

周某婚后即辞去工作在家奉养公婆,照顾小孩。

王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后与李某同居,周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周某的下列哪些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A.由于自己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义务,请求王某予以补偿B.由于自己专门为家庭生活操持,未参加工作,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约定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的协议显失公平,归于无效C.由于离婚后生活困难,请求王某给予适当帮助D.由于王某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请求王某给予损害赔偿

【答案及解析】:

ACDB错,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A对,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C对,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D对,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案例:

1.张某、王乙、王小甲。

其中,张某分得4间,王乙、王小甲各分得1间。

因该6间房系王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王某死后,张某应获得其中的3间,余下3间房在第一顺序继承人间平均分配。

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张某、王乙,因王甲先于王某死亡,其子王小甲享有代位继承权。

故余下3间房中张某、王乙、王小甲应各分得1间。

2.有效。

该6间房虽属共有财产,但转让协议已经其他共有人张某及王小甲的监护人李某同意。

3.曹某与朱某签订的协议有效。

曹某与钱某签订的协议亦有效。

4.不能。

因曹某已与钱某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钱某已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曹某履行不能,朱某只能要求曹某承担违约责任。

5.能。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的行为。

6.不能。

因该赔偿金是专属于曹某自身的债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王乙不能行使代位权。

【解析】:

1、《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因此6间房屋作为王某和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张某获得3间,另3间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张某、王乙,王小甲作为代位继承人享有法定继承权。

王甲的妻子李某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2、《民通意见》89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3、曹某与朱某、钱某签定的房屋转让协议属于一物二卖的情况。

在一物二卖的情况中,两个合同都是有效的。

债务人向其中的一个债权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则该债权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另一个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4、房屋所有权根据登记发生变动,登记时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要件。

本题中尽管存在着两个有效的合同关系,但是曹某将房屋变更登记为钱某,则钱某取得房屋所有权,朱某不能向钱某要求返还房屋,也不能要求曹某转移房屋所有权,而只能要求曹某承担违约责任。

5、《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6、《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权行使的要件包括: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2005年

30.甲以夫妻共有的写字楼作为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设立后,其妻乙购体育彩票中奖100万元,后提出与甲离婚。

离婚诉讼期间,甲的独资企业宣告解散,尚欠银行债务120万元。

该项债务的清偿责任应如何确定?

A.甲以其在家庭共有财产中应占的份额对银行承担无限责任

B.甲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但乙中奖的100万元除外

C.甲以全部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包括乙中奖的100万元在内

D.甲仅以写字楼对银行承担责任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

【解题思路和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甲以夫妻共有的写字楼作为出资,可见其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投资,因而应该以家庭共有财产对此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乙购买彩票的彩票100万元,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而也要包括在内。

【应注意的问题】解答本题时,还要注意夫妻共同财产的判断。

【答案】C

63.2000年3月,甲、乙、丙开办一合伙企业,同年6月甲与丁结婚。

2005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将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丁。

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A.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如乙、丙同意,丁依法取得合伙人的地位

C.如乙、丙不同意丁入伙,必须购买该财产份额

D.合伙企业应清算,丁分得甲应得财产份额

【考点】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

【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配偶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仍然属于个人财产。

故选项A的说法错误。

由于合伙企业开办在先,结婚在后,因此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根据此条规定,只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配偶可以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故选项B的说法正确。

另外在其他合伙人不同意配偶入伙的情况下,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要求原合伙人退伙。

故选项C的说法错误。

选项D的错误不言而喻。

【应注意的问题】虽然本题中合伙企业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因合伙所获得的收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ACD

 

2006年

2.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

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

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

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B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C.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甲D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

【答案】D【考点】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详解】《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因此本题中,丁从甲处继承的财产应当返还,丁、戊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

另外,对于丁代位继承从乙处取得的财产,由于代位继承实际上是继承了甲应当继承的份额,所以在甲被撤销死亡宣告后理应返还给甲,故A、B、C项错误,D项正确

7.甲、乙共同继承平房两间,一直由甲居住二甲未经乙同意,接该房右墙加盖一间房,并将三间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不久又将其一并卖给了丙。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是继承房屋的按份共有人B.加盖的房屋应归甲所有C加盖的房屋应归甲、乙共有D乙有权请求丙返还所购三间房屋

【答案】B【考点】房屋所有权;公示公信原则【详解】甲、乙共同继承的房屋在遗产分割之前属于其共同共有,故A项错误。

甲加盖的房屋与甲乙共同共有的房屋相互独立,甲原始取得其加盖房屋的所有权,故B项正确,C项错误。

《民通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甲对其加盖的房屋有处分权,而对其与乙共同共有的房屋无处分权,但由于甲为三间房屋的登记所有人,且丙为善意,所以根据公示公信原则,丙取得三间房屋的所有权,乙无权要求返还,故D项错误

21.甲死后留有房屋1套、存款3万元和古画1幅。

甲生前立有遗嘱,将房屋分给儿子乙,存款分给女儿丙,古画赠予好友丁,并要求丁帮丙找份工作。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的遗嘱部分无效

B.若丁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没有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视为接受遗赠

C如古画在交付丁前由乙代为保管,若意外灭失,丁无权要求乙赔偿

D.如丁在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后死亡,则其接受遗赠的权利归于消灭

【答案】C

【考点】遗嘱继承;遗赠

【详解】《继承法》第1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故甲的遗嘱不存在无效事由,A项错误。

《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故B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千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故B项错误。

对于保管行为,保管物意外灭失,保管人不承担责任,故本题选C。

22.张某1岁时被王某收养并一直共同生活。

张某成年后,将年老多病的生父母接到自己家中悉心照顾。

2000年,王某、张某的生父母相继去世。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张某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

B.张某有权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

C.张某无权继承养父王某的财产

D张某可适当分得生父母的财产

【答案】D

【考点】法定继承;收养的效力

【详解】《收养法》第2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所以本题中,由于张某已被王某收养,张某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财产,但可以继承其养父王某的财产。

故A项、B项、C项错误。

《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故D项正确。

42.甲起诉乙请求离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甲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应当判决离婚。

本案诉讼程序应当如何进行?

A.对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B.直接改判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将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发回重审

C.直接改判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另案处理

D.直接改判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判决

【答案】A

【考点】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二审认为应该判决离婚的处理

【详解】《民诉意见》第185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J,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故本题应选A。

50.季某诉赵某解除收养关系,一审判决解除收养关系,赵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双方和解,维持收养关系,向法院申请撤诉。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二审法院应当准许当事人的撤诉申请

B.二审法院可以依当事人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C.二审法院可以直接改判

D.二审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

【答案】A

【考点】二审程序中和解的处理

【详解】《民诉意见》第191条规定,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故本题应选A。

 

2007年

16.甲乙是夫妻,甲在婚前发表小说《昨天》,婚后获得稿费。

乙在婚姻存续期间发表了小说《今天》,离婚后第二天获得稿费。

甲在婚姻存续期间创作小说《明天》,离婚后发表并获得稿费。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昨天》的稿费属于甲婚前个人财产B.《今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C.《明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D.《昨天》、《今天》和《明天》的稿费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B

【逐项解析】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属

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进一步明确: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

”可见,判断知识产权的收益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以该项收益的取得或明确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为标准,而不应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为判断依据。

就《昨天》而言,虽然著作权是婚前取得,但其财产性收益(稿费)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该稿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A项错误。

就《今天》而言,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表,意味着已经明确可以取得财产性收益(稿费),该稿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B项正确。

就《明天》而言,虽然著作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该小说在离婚后才发表,也即离婚后才确定并实现了其财产性收益,则该稿费应认定为甲的个人财产,因此C项错误。

【常见错误】有的考生误认为应当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时间作为判断其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因此误选了A或C。

本问题在冲刺班讲课过程中多次强调,错了不应该。

17.周某与妻子庞某发生争执,周某一记耳光导致庞某右耳失聪。

庞某起诉周某赔偿医药费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元,但未提出离婚请求。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周某应当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害B.周某应当赔偿医疗费而不应赔偿精神损害C.周某应当赔偿精神损害而不应赔偿医疗费D.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答案】D

【逐项解析】《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

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第29条进一步规定: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题中,由于庞某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因此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答案应选D。

本问题在冲刺班讲课过程中多次强调,错了不应该。

【常见错误】有的考生认为有损害就应有救济,周某应当对庞某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误选了A、B或

C。

 

2008年

15.徐某死后留有遗产100万元。

徐某立有遗嘱,将价值50万元的房产留给女儿,将价值10万元的汽车留给侄子。

遗嘱未处分的剩余40万元存款由妻子刘某与女儿按照法定继承各分得一半。

遗产处理完毕后,张某通知刘某等人,徐某死亡前1年向其借款,本息累计70万元至今未还。

经查,张某所言属实,此借款系徐某个人债务。

女儿应向张某偿还多少钱?

  A.20万元

  B.40万元

  C.49万元

  D.50万元

  答案:

无答案【注:

司法部公布的答案是C】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表格模板 > 合同协议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