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民办学校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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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

济南市民办学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办学校,系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三条设置民办学校应当适应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本市教育发展规划和学校结构布局的要求。

第四条民办学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依法管理。

第二章设置标准

第五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无违法办学行为,未受过刑事处罚。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六条民办学校应当有正确的办学宗旨和明确的培养目标,有与办学层次及规模、类别相适应的内部管理机构和学校章程。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其成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设置民办非学历培训学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学校校长应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有相应的任职资格或具有三年以上从事相应学校管理工作的经验,身体健康,其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学校同期在校生设计规模,全日制(寄宿制)学校不少于200人,业余(培训)学校不少于100人。

(三)学校应当根据在校生规模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全日制(寄宿制)学校不少于10人,业余(培训)学校不少于5人。

超出部分按照全日制(寄宿制)学校不低于1:

30、业余(培训)学校不低于1:

50的比例配备。

学校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财会人员应当具有法定任职资格。

(四)学校应当根据在校生规模配备专职教师,全日制(寄宿制)学校不少于15人,业余(培训)学校不少于7人。

超出部分按照全日制(寄宿制)学校不低于1:

20、业余(培训)学校不低于1:

30的比例配备。

学校教师的教师资格、学历或职称,应当符合所授课程的任职条件。

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或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五)学校应当根据在校生规模配备校舍,全日制(寄宿制)学校应为独立院落,业余(培训)学校应有相对集中的校舍。

全日制(寄宿制)学校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业余(培训)学校不少于200平方米。

超出部分全日制(寄宿制)学校按人均不少于10平方米、业余(培训)学校按人均不少于2平方米配备。

校舍安全、卫生,能够满足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原则上应为自有,土地、房产等资产证明必须办理到学校名下,做到产权明晰。

临时周转用房租赁校舍的,租期不少于5年。

(六)学校应当根据所设专业和学生人数配备相应的实验实习设备。

学校自有部分,全日制(寄宿制)学校不低于20万元,业余(培训)学校不低于10万元。

全日制(寄宿制)学校应当配备相应的专业图书和期刊,其中,印刷图书不少于3000册。

超出部分按生均15册配备。

(七)办学流动资金:

全日制(寄宿制)学校不少于50万元,其中注册资金30万元、启动资金不少于20万元;业余(培训)学校不少于20万元,其中注册资金10万元、启动资金不少于10万元。

(八)制定与本层次学校所设专业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配备符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教材和辅导资料。

第八条设置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一)学校的用地、校舍和实验实习设备应当为学校自有,做到产权明晰、自有校舍、独立院落、达到规定规模,筹建学校在土地证、房产证过户到学校名下后,方可批准正式建校。

(二)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最低设计规模:

完全小学不少于12个班,每班45人,计540人;

初级中学不少于12个班,每班50人,计600人;

高级中学不少于18个班,每班50人,计900人;

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等)不少于18个班,每班50人,计900人。

(三)设置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基本条件按照省定标准执行。

第九条设置民办非学历高等层次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和民办幼儿园,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申请

第十条设置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非学历民办高等学校、高级中学或在高新区及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行政区域内设置中等职业学校,须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

设置民办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非学历培训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机构或在上述各区行政区域外设置中等职业学校,须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设置卫生、保安、武术等特殊专业的民办学校,须先经省或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设置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向市教育局申请设置民办学校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第三季度,当年十二月底以前给予是否同意设置或报上级部门审理的答复,逾期申报者,转至下一年度受理。

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设置民办学校的受理时间由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有主管单位的要出具主管单位同意其办学的证明文件。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正式设置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属已批准筹设的民办学校,应提交筹设批准书和筹设情况报告。

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

举办者、培养目标、可行性分析、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发展规划、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举办者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者,应当提供工商营业执照、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等证明文件,有主管单位的要出具主管单位同意其办学的证明文件。

举办者为个人或个人合伙者,应当提交举办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机构出具的户籍和无犯罪纪录证明文件。

其中,属现有职业的应当同时提交举办人所在单位同意其办学的证明文件;属外地来济办学者,应当同时提交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办学纪录的证明文件和我市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户口证明。

(三)学校章程和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拟任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教师、财会和其他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及聘任合同。

(五)学校用地、校舍、实验实习设备、启动资金、图书等有效证明文件。

学校用地、校舍属自有者,应当提交所有权证明文件;属租借者,应当提交双方签订的租借合同和出租方的所有权证明文件。

实验实习设备属自有部分,应当提交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属租用部分,应当提交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及出租方的所有权证明文件。

办学启动资金应当先存入学校临时银行帐户,并提交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办学注册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审批其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监督,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六)所设专业的课程计划。

(七)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置民办学校。

不符合设置标准或材料不完备的学校设置申请,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四章审批和管理权限

第十五条审批民办学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学校设置标准为依据,并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申报材料真实、完备并符合规定的办学条件和要求。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国家公职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的专职工作人员和专职教师。

(四)正式设立学历教育学校,审批前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五)审批前应认真考察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

第十六条民办学校设置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设置民办高等学校,按照省政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设置民办高级中学,在高新区及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行政区域内设置中等职业学校的由市教育局审批;在上述各区行政区域外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在全市设置初级中学和小学,由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局备案。

备案采取事前备案制,即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审核,报市教育局同意备案后,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再正式批准建校。

设置民办幼儿园、非学历培训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由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局备案同意后,由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民办学校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者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县(市)区属民办学校不得跨县(市)区设立教学点。

第十八条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体现学校所在行政区域、字号、层次、类别等,应称“学院”、“学校”,原则上不宜称“中心”。

民办学校的名称需冠以“济南”、“泉城”、“山东”、“齐鲁”等字样的学校,须按批准权限逐级报市或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民办非学历培训学校,以全日制(寄宿制)教学为主者,名称应冠以“专修”字样;以业余教学(培训)为主者,名称应冠以“业余”或者“培训”字样。

第十九条受理申请筹设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筹设期间不得以筹设的学校名称招生及开展教学活动;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二十条受理申请正式设置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置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置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对不批准设置的应当说明理由。

办学许可证应悬挂(放置)在学校便于学生(家长)观看的办公(招生)场所醒目位置。

第二十一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学校,应凭办学许可证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非企业法人登记、收费许可或备案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市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民办学校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市教育局受省教育厅委托,负责管理驻济民办高等学校,管理市教育局审批的民办学校,对各县(市)区审批的民办学校实施宏观管理和协调。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审批的民办学校。

第五章招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办学许可证》及有关证件后方可招生。

招生不得擅自超出教育部门核准的专业门类和招生范围;不得将招生工作委托其他非教育组织、经营性中介公司和个人实施。

第二十四条民办学校发布招生广告(简章),须填写《济南市招生广告(简章)审核备案表》,事先履行审核备案手续并加盖专用印章。

其中:

在学校所在县(市)区传播媒体发布招生广告,须经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在市级传播媒体发布招生广告,须经市教育局审核备案;在省级传播媒体或跨省(含齐鲁晚报、生活日报等)发布招生广告,须经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面向社会印发招生简章,须经批准其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十五条招生广告(简章)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准确,学校名称必须使用全称或者经办学审批机关认可的简称;凡涉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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