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早期西欧早期王权形态分析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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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早期西欧早期王权形态分析定稿

目录

 

中文摘要……………………………………………………………………………2

英文摘要……………………………………………………………………………2

导言…………………………………………………………………………………3

一、中世纪西欧王权的兴起及发展………………………………………………5

(一)中世纪西欧王权的兴起……………………………………………………5

1.法国王权的兴起……………………………………………………………5

2.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国王权的兴起……………………………………6

(二)中世纪西欧王权的发展……………………………………………………6

二、中世纪早期西欧王权实践形态…………………………………………………7

(一)中世纪早期西欧国王的军事权……………………………………………8

(二)中世纪早期西欧各国中央及地方官僚组织………………………………8

1.中世纪早期法国中央及地方官僚组织…………………………………8

2.中世纪早期英国中央及地方官僚组织…………………………………10

3.中世纪早期德国中央及地方官僚组织…………………………………11

(三)中世纪早期西欧各国国王的司法权状况…………………………………11

1.中世纪早期法国司法权…………………………………………………12

2.中世纪早期英国司法权…………………………………………………12

3.中世纪早期德国司法权…………………………………………………13

三、评价………………………………………………………………………………14

(一)积极影响……………………………………………………………………14

(二)负面影响……………………………………………………………………15

注释…………………………………………………………………………………17

参考文献………………………………………………………………………………18

致谢辞…………………………………………………………………………………20

 

摘要:

西欧中世纪早期的王权是奠基在日耳曼人的原始军事民主制与基督教神权政治文化传统的基础上,并在中世纪早期西欧的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分散的王权。

中古西欧早期所特有的日耳曼原始民主制为近代西方社会政治制度与政治理想提供了一定的历史基础。

关键词:

中世纪早期西欧王权

Abstract:

WesternEuropeearlymiddleageskingshipisbasedontheoriginalGermanmilitarydemocracyandChristiantheocraticpoliticalculturaltraditiononthebasisofearlymiddleagesWesternEurope,andinthespecifichistoricalconditionsoftheformationofauniquedispersionofkingship.MiddleagesearlycharacteristicGermanicprimitivedemocracyisinthewesternsocialpoliticalsystemandpoliticalidealprovidessomehistoricalfoundation.

Keywords:

theesrlymiddleagesWesternEuropekingship

 

 

导言

封建王权是封建主阶级统治权力的集中体现,也是封建国家权力的最高象征,具有阶级压迫和社会管理这两项主要职能。

这是历史上所有封建王权必然具有的共性。

然而由于世界各地区封建社会的具体情况不尽一致,各封建王权也必然带有各自的历史特征。

﹝1﹞

中国很早就建立起君主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的政治体制,并且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比较完整的国家官僚政府机构,君主掌有国家的行政、财政、司法与军事诸方面的统治大权。

相比之下,中古西欧,封建王权是在日耳曼民族大迁徙的浪潮摧毁了古罗马帝国的时代转折中孕育,在蛮族王国较原始的政权构架及封建土地等级所有制的基础上兴起,并在罗马教会神权政治文化传统的影响下形成的。

当代美国著名学者W.L.沃伦(W.L.Warren)在谈到中古西欧的封建王权时曾说,“王权是最重要而又最难以理解的中世纪的政治特征。

它的起源与本质对它来说样式特多,以至于在一个定义的范围内难以被理解,或难以被归纳为一种简单的概念。

”﹝2﹞

西欧封建王权是一个复杂深奥、很有探讨价值的研究领域。

以封建王权为轴心的西欧封建政治是世界政治史中一种独特的历史现象。

因此对西欧封建王权的权力属性、政治基础、运作方式、历史地位等重大问题深入研究,对于我们全面地探求世界封建政治史的一般历史规律具有不可低估的学术意义。

对中古西欧王权的宏观历史研究,中西方都有各自的成就和观点。

19世纪晚期以斯塔布斯(Stubbs)为首的“牛津学派”首次把中世纪王权描述为近代“自由民主宪政”的先驱。

在其名著《英国宪政史》中,他竭力论证所谓的日耳曼“自由民主政治传统”对英国中世纪“宪政”制度形成的决定意义,并将贵族、教会说成为专制王权的天然反对派,是自由平等的卫士。

接着,19世纪末法、美、德等国中世纪学者形成强调西欧封建贵族各自为政、王权形同虚设的“封建政治分裂割据”学理模式。

法国史学家C.贝蒙与G.莫诺以加洛林帝国衰落瓦解的过程证明,土地分封及其形成的封建等级关系,使得“王权为了满足封建领主的利益而被肢解”,从此,封建贵族瓜分了国家公共权力,大贵族在自己的封建领地内是一个主权者,造成了封建的“君权无权”的无政府主义的政治状态。

﹝3﹞美国耶鲁大学的历史学教授A.B.亚当斯对此表示赞同,并且强调说:

“封建制度是一种政治组织形式,它让国家分裂成它所希望的那种细小的碎片”。

﹝4﹞德国海德堡大学的政治学教授J.K.布伦齐尔(J.K.Bluntschil)断言,正是由于封建制的推行,使得王国的军事权力与司法权力“被无数的领主和封臣所分割”,而王权仅“被作为一件装饰品来保留”,贵族则割据一方,成为地方上的实际统治者。

﹝5﹞。

德国学者F.科恩提出“有限王权”论,“王从属于法”是中古西欧王权的主要特征,国王仅仅是臣民选举出来的“公共首领”,他的权力同其他个人权利没有什么不同。

法国著名中世纪历史学家马克.布洛克则强调西欧封建君权至上的“权威”论。

他们竭力否认封建制度导致必然分裂割据而与统一王权互不相容,认为国王恰恰是利用封建制度逐步加强王权对封建贵族的控制,并利用基督教会逐步树立起君权至高无上的权威。

上述研究多集中在中世纪后期的“新君主制”、议会制、军事、外交与政治思想诸课题上,而对11世纪以前的西欧封建政治史特别是早期王权的探讨则鲜有问津,存在大面积的学术空白。

迄今为止,尚无一部有分量的专题研究著作问世,就连有关的学术论文也寥寥无几。

需要指出的是,研究西欧中世纪早期王权形态需作空间、时间及内容方面的限定。

其空间范围包括英格兰(诺曼征服前)、法兰克王国及加洛林帝国解体后的法(路易六世(1108-1137以前)、德萨克森王朝和法兰克尼亚王朝)、意三国;其时间范围为5—11世纪;其内容为一定时空范围内王权在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等方面的形态以及王权与贵族、教会、中央与地方、集权与分权的关系,进而评价早期王权的历史地位与作用。

 

一、中世纪西欧王权的兴起及发展

(一)中世纪西欧王权的兴起

中世纪西欧的封建政权是以日耳曼人的迁徙为起点逐步建立起来的。

正如恩格斯指出的:

“对被征服者的统治,是和氏族制度不相容的。

……各德意志民族做了罗马各行省的主人,就必须把所征服的地区组织管理起来。

但是它们既不能把大量的罗马人吸收到氏族团体里来,又不能通过氏族团体去统治他们。

必须设置一种代替物来代替罗马国家,以领导起初大都还继续存在的罗马地方行政机关,而这种代替物只能是另一种国家。

因此,氏族制度的机关必须转化为国家机关,并且为时势所迫,这种转化还非常迅速。

但是,征服者民族的最近的代表人是军事首长,被征服地区对内对外的安全,要求增长他的权力。

于是军事首长的权力转变为王权的时机来到了。

”﹝6﹞

日耳曼人在征服罗马帝国和建立国家过程中,氏族贵族成了拥有大量土地和农奴的封建贵族。

他们虽然隶属于国王,但在他们的世袭领地上,具有很强的自治性和独立性,拥有立法、征税、司法、和军事等诸多权力,如同独立王国。

国王名义上是国家元首,却无权干预封建贵族领地的内部事务,只能在自己直辖的领地,范围内实行王权统治。

1.法国王权的兴起

法兰克人依靠亲兵打下江山,但是其习惯法中的继承权却始终无法使它保持为一个统一的王国。

然而一朝统治之下,却丝毫没有统一与和平。

长久以来,墨洛温国王依照习俗,将遗产平均分给儿子们,因此也将国土平均分割。

听起来像是一位慈父的善行,但却经常恶化兄弟间的关系。

父王死后他们之间为争夺遗产常发生战争,兄弟都满足自己所分得的遗产,几代人下来,权力和土地渐渐落入贵族手中,墨洛温王朝的国王权威越来越小,他们虽身为国王,但在整个社会,王室的权力却不及地方的权力重要。

6世纪的欧洲,任何时候都有大约200个国王,连王权都地方化了。

服从和保护是西欧中世纪早期政体形成的基本原则,有了这个原则才有个人联合的政体形成。

通过这种个人关系建立的个人联合是西欧中世纪早期政体形成的基础。

在这样政体之下的西欧中世纪早期的王权也是很孱弱的,皇帝与臣民双方互敬义务,权力与义务统一。

在墨洛温王朝时代,王室将大量的土地赐予自己的侍从,官吏和教会,这种土地是世袭的,是不能被剥夺的。

但在查理·马特担任宫相期间,他做了一次重大的改革,把世袭领地改变为“采邑”即王室把土地分赐与他人时,接受恩赐的人必须向王室承担一定的军事义务,或者他本人必须为王室服兵役,或者在发生战争时,他必须率领他的军队替王室作战。

如果拒绝承担军事义务,他的采邑就将被剥夺。

如果采邑的受赐者或赐予者死亡,采邑都必须归还原主人或他的继承者。

采邑连同土地上的农民一起赐予的,因此采邑制的创立,进一步加强了农民对领主的依附关系。

伴随采邑制而产生的是封建的臣属关系。

赐予土地的国王被称为封君,受赐的臣属被称为陪臣,这样的层层分封就形成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骑士等自大至小不同等级的封建主。

这些封建主分别领有大小不等的封地,拥有数量不等的庄园,农奴和武装。

这样,在社会的每个角落,形成一种领主和附庸(封臣)的关系。

采邑制是在个人依附关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既是经济制度,又是政治制度,同时也是法律制度,得到封地的封臣在获得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的同时也得到了在封地内的司法权。

领主有权制定领地内的法律,有权任命领地内的法官。

﹝7﹞我们可以看出中世纪早期法国的王权是分散的。

2.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国王权的兴起

英国王权是随着盎格鲁—撒克逊征服开始兴起,盎格鲁—撒克逊时代(5世纪中叶至1066年诺曼征服)的中央政府由国王、王室官员和贤人会议组成。

国王的前身是原始社会末期由民众大会选举产生的部落军事首领。

在盎格鲁—撒克逊人入侵不列颠的过程中,因战争需要,军事首领的权力急剧扩大,任期越来越长,逐渐具有了国王的性能与特征。

到七国时代(6世纪末至9世纪初)当国家形态基本定型时,国王已成为凌驾于全社会之上、任职终身的最高统治,不过,选举军事首领的古代习惯依然保持着,每一位新国王必须经过贤人会议的正式选举才能合法地行使王权,换言之,贤人会议的选举是王权合法性的重要前提。

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学者埃尔弗里克曾这样描述当时的国王选举:

“任何人都不能自立为王。

人们可以选举他们喜欢的人当国王。

某个人一旦被选举为国王便对人们拥有统治权,成为套在人们脖子上的不可解脱的枷锁。

”﹝8﹞英国是在诺曼征服之后王权才开始不断强化的,中世纪英国的王权是以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日耳曼王权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二)中世纪西欧王权的发展

12、13世纪是王权发展的重要转折点。

从13世纪开始,西欧商品经济日益发展,市民阶级随之形成,而封建贵族的割据局面阻碍了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因此,市民阶级强烈要求国王举国家之力,消除封建割据势力,统一国内市场。

同时西欧国家开展强化王权的斗争,需要市民阶级在经济上予以支持。

国王与市民阶级结成反对封建贵族的互利联盟。

在此社会背景下,一个崭新的国家机构——议会(等级会议)在西欧国家相继诞生。

由教士、大贵族、市民阶级参加的议会的出现,扩大了王权的社会基础。

同时,市民阶级进入国家权力机构,意味着获得了对国事的发言权。

国王加强王权遇到最大的困难是财力不足,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唯一的途径是增加税收。

但是,议会拥有制税权,国王每次征税均须和议会协商,在征得议会同意后国王方可征税。

当时,市民阶级是主要纳税人,议会对国王的征税请求同意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民阶级的态度。

因此,议会拥有制税权,其意义在于一个新兴阶级对王权的制约与监督。

此期的政治体制发展成为等级君主制。

15、16世纪,在市民阶级支持下,西欧国家王权普遍得到强化,其政体从等级君主制发展到专制君主制。

王权加强后,宫廷人员和政府官员大幅度增加,宫廷开支和官员薪俸开支大增,加上战争费用,国家财政拮据。

同时王权强化使国王“朕即国家”的专制意识大为增强。

国王依杖手中的权力,想摆脱议会的制约,把制税权握在自己手中,以便征得更多的税收,来解决财政国难。

然而此时的市民阶级已非昔日的面貌,由于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市民阶级已成长为更富更强的资产阶级。

国王多征税实际上是从资产阶级腰包中掏出更多的钱,这当然会引起他们的不满与反对。

国王与议会因争夺制税权而导致王权与资产阶级公开对抗。

16、17世纪,英法两国国王因征税请求在议会屡屡受挫,而多次把议会解散。

这无疑是饮鸩止渴,把国王与资产阶级之间已激化的矛盾推向极端。

资产阶级通过革命的手段推翻王权统治。

继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之后,革命风暴席卷西欧,王冠纷纷落地,王权统治西欧的历史宣告终结。

一些西欧国家在革命后改行君主立宪制度,保留了王位,但此时的国王已是没有实权,仅具国家元首名号的“虚君”了。

从西欧王权的兴起直至后来一系列的发展我们看出西欧中世纪的王权在不同阶段其形态都有所不同。

而本文中我所要论述的早期西欧的王权是分散,孱弱的。

二、中世纪早期西欧王权实践形态

现代国家权力主要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军事权。

据此我们可以分析西欧中世纪早期王权的形态。

中世纪早期西欧各国的王权是十分孱弱的,到中期王权才逐渐强化。

中世纪早期西欧实行封建领主君主制,这种政治制度是随着土地分封而形成的。

德国学者布伦齐尔(J.K.Bluntschil)认为,建立在土地分封基础之上的国王与封臣之间的等级关系,是国王权威被分割的主要根源。

﹝9﹞马克.布洛赫指出:

“封土制与封君封臣关系包含着政治离心倾向,它所导致的个人的人身依附关系,是构建、实施国家公共权威与官僚制度的障碍,必然导致混乱状态的权力分割”。

﹝10﹞

中世纪早期西欧各国王为确保其政权的稳固,加强同封建贵族之间的联系,获得稳固的兵源,于是将土地以服兵役和宣誓效忠为条件层层分封给贵族,称为采邑。

中世纪早期的西欧,封臣制与采邑制普遍结合,在西欧形成了一种自上而下的等级秩序,上级与下级的关系是一种领主与附庸的关系,在领主与附庸的关系中,各级领主与附庸相互按契约承担义务和责任。

领主给予附庸封地作为其武器、衣食等费用的资源外,还有保护附庸不受任何伤害的责任,而附庸则必须宣誓效忠于领主,并向领主履行诸种义务,大致包括应领主之召随领主征战,协助领主处理行政和司法等事务,遇领主有特殊事情时捐献款项等。

由于封建等级关系是通过层层分封建立起来的,在西欧大陆附庸只承认自己的直接封主为领主,只对其负责,而对自己的领主的领主却不发生臣属关系,形成了所谓“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的原则”。

但英格兰的情形有所不同,所以英国的王权在封建制确立后就较为强大,但在诺曼征服前即中世纪早期的英格兰其王权也是较弱小的,当时称之为蛮族“王权”,那时,王国的“蛮族”王权还比较原始与弱小。

﹝11﹞除英国外,其它国家的国王或皇帝名义上是封建贵族们的最高领主,但实际其权力仅限于自己直属领地,特别是大封建主通过联姻、武力扩张等手段,壮大自己的力量后,国王或皇帝更是有名无权,甚至不得不颁布封建领主的豁免权,让他们在领地内独立行使各种权力,凡享有豁免权的地区,国王不再派遣官吏去执行有关行政、司法、警务、监督等事务,由享有豁免权的领主全权处理。

豁免权早在墨洛温王朝已经出现,等到加洛林时代则更加广泛的流传开来,而且附庸的附庸也享有了其领主的豁免权。

于是“管理地方的国家权力,落入私人手里”。

﹝12﹞在这样的一个政体里,政府的实质是分裂的。

王座只保留了一个空洞的宗主地位,只是一个名义上的权力,而国王被缩成为一个阴影而已。

﹝13﹞

(一)中世纪早期西欧国王的军事权

军队是一个政权的支柱,而军事权是王权存在的重要基础,但在中世纪早期的西欧各国国王并没有实际的指挥权,随着采邑制的发展,一些贵族的势力不断强大,出现了欧洲的封建骑士制度。

接受采邑恩赐的低级陪臣,都逐渐成为可以不事生产,专事战争的骑士,他们是贵族的底层,他们只忠于自己的封君,受自己封君的驱使,为自己的封君卖命。

﹝14﹞这样军队的指挥权也落在了各级封建领主手中,国王对国家的军事权都无实际指挥权,那么他的权力无疑是很孱弱的,受封君封臣制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制约,早期的西欧封建国王,始终难以依靠役期有限的骑士军役制来建立一支常备军,因而其政治权威缺乏强大的军事支柱。

中世纪早期西欧的王国,都是在日耳曼人氏族制解体的过程中建立的,因此它们便不可避免地带有许多氏族民主制残余,在军事权力上国王无实际指挥权,同时在行政权与立法权上,早期西欧各国国王也没有绝对集中的权力。

(二)中世纪早期西欧各国中央及地方官僚组织

1.中世纪早期法国中央及地方官僚组织

法兰克国王颁布涉及国家重大举措的敕令,一般须经过封建贵族会议的讨论通过。

参加会议的都是大主教、封建领主和大贵族,人员由国王确定,它是国王和封建主之间的协商机关,它是封建贵族民主体制的重要机构,在这种会议上,与会者不仅可以向国王提出各种意见和建议,而且可以对国王的设想提出异议。

它也是一个封建主对国王实行监督的机构。

到了查理时代,这种会议已经有了每年至少举行两次的惯例,不难看出当时的王权是受到封建贵族牵制的。

法兰克王国在以国王为首的中央国家机关中,起初它的最高官吏被称为宫相。

宫相不仅管理王宫的事务,而且代表国王总揽国家行政、司法、财政乃至军事等一切大权。

后来由于贵族特权的普遍化及王族后代不断分割王室领地,从7世纪中叶起墨洛温王朝已陷入瘫痪状态。

王国分为纽斯特里亚、奥斯特拉里亚、勃垦第三个主要部分,三个地方的大贵族分别推举“宫相”,管理各自政务。

宫相取代国王掌握大权。

国王闲居,不问政务,被称为“懒王”。

“懒王以坐着牛车游村串乡而闻名”﹝15﹞。

他们“仅满足于国王称号,长发垂须地坐在宝座上,不过形似一国之主。

他们聆听各方来使的陈词,等到临别的时候,似乎以自己的名义发表预先让他背熟了的答词……。

至于国家管理和外交或内政方面一切应办应布置的事宜,则由宫相大权独揽。

”﹝16﹞宫相原本是一个卑微的职位,法兰克国王从他的不自由和半自由的奴仆当中选拔官员,管理家务。

在这些奴仆当中,王室总管或国王“首仆”逐渐具有重要地位。

后来便被成为宫相。

他掌管王室土地的进款,分配王室的恩赐。

由于王宫就是国家,王宫的总管便是国家的总管,所以宫相无形中便成了最有权力的官职。

如果遇到懦弱和年幼的君主,宫相就成为真正的摄政者。

在懒王时期,宫相代表国王总揽大权。

他批准分封王室领地、给予或扣留王室恩赐、征集赋税、领导中央和地方的一切官吏、代表国王行使司法和军事权力等。

最初,宫相是由国王任命的,但后来随着王权的削弱和贵族权力的加强,宫相便由贵族推举。

国王失去左右宫相的权力。

加洛林家族连续出现了几位很有才干的政治家,他们经过一系列成功的征战,结束了国内分裂割据局面,建立起强大的中央政权,加洛林王朝之后,宫相这一职务便被取消,由宰相取代。

宰相不再管理国家的行政事务。

宰相之外,设宫内大臣,管理国王的一切私人事务和王宫侍卫;宫廷伯爵,掌管王国的司法;尚书大臣,担任起草文书和管理档案的工作;财务大臣,管理国家财政和国库;元帅,统率王国的骑兵;宫廷伯爵和尚书大臣也兼理财政和军事方面的工作。

此外,加洛林王朝设立了宫廷宗教事务方面的最高领导—大主教,大主教管理王宫教堂和领导宫廷僧侣。

以上中央机关的各种官吏,在王权的软弱和豁免权日益普遍的情况下,仅能在国王直接管辖的王室领地内行使职权,他们并无权过问各个大小封建主领地内部事务。

查理大帝时期,为了加强统治,他曾将全国划分为98个郡,每郡的最高管理者称为伯爵,一般都是当地的大封建主,他代表国王负责当地的司法、行政、税收、征兵、维持治安等各种事务。

郡下划分为若干百户,每户置一首长称为百户长,代表伯爵在基层行使各种权力。

查理大帝死后,许多伯爵所管辖的郡,都相继取得了豁免权,成为伯爵的世袭领地。

边疆的郡,称为马尔克,马尔克设有相当完备的工事既可以防守,又可以作为对外进攻的基地,马尔克的首长称为马尔克伯爵,其权力与郡的伯爵基本上是一样的。

但是这样的话国王对国家的具体事务就不能实现直接管理了,而是由地方的各级长官来管理,这无疑是对王权的限制,王室的收入主要来自领主的税收,可是“墨洛温王朝已看出不可能再征收罗马的土地税。

贵族拒绝缴纳它,而僧侣享有它的豁免权。

但是,贵族和僧侣把自己所拒绝缴付的税,却向他们的佃农征收;到了八世纪,土地税已成为庄园化的税,即由每个庄园主从他的土地上的住户征收税。

……简言之,在加洛林朝时代,几乎所有的进款都由地方当局征集,也由地方当局用去”。

﹝17﹞

2.中世纪早期英国中央及地方官僚组织

英国的中央在9世纪,出现了一种由国王不定期召集的所谓贤人会议,参加会议的有主教、修道院长、亲王、郡长和贵族。

贤人会的权力十分广泛,国王的一切重大决策均须由贤人会通过,贤人会并拥有最高的司法权,地方法庭无法判决或涉及政府官员的重大案件都交由贤人会审理,另外,税收、外交、防务、分封等重要事务也须在贤人会上讨论,特别是王位的继承人须经贤人会认可。

国王颁布的许多重要法令,往往都是征得贤人会同意的,有的法令则是在国王签署后直接用贤人会名义发布,贤人会是日耳曼人军事民主制的贵族议事会的进一步的发展形式。

王权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影响,不仅束缚了国王的意志,对王廷的决策与施政造成重大影响,而且国王的废立也常常由该会议的“选举”所决定。

﹝18﹞直到1066年,中央政府任然与王室混为一体,政务由一批王室官员辅佐处理。

在王室官员中,地位最重要的是王室文书,它的职责是掌握御玺,拟定法律草案,起草国王命令和赐地文书,接受和答复外国政府来函,签发外交文件等。

由于当时教士文化水平最高,因此王室文书几乎全部出身高级教士。

诺曼征服前夕,王室文书一度由坎特伯雷、伊利和格拉斯顿3为修道院长轮流担任,每人每次任职4个月。

﹝19﹞王室文书是传达国王旨意的喉舌,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有突出地位。

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王室官员常伴国王身边,构成中央政府主体。

他们是国王的忠实仆人,绝对服从国王。

但是国王的权力并非无限制的,那时王权至少收到两种因素即习惯法律和贤人会议的制约。

在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政治建树中,最值得称颂的是建立了一套郡区——百户区——村镇三级地方行政区划和管理体制。

郡区设有方伯和郡长各一人方伯多出身皇亲国戚,由国王和贤人会议共同任命,通常掌管一郡,有时兼领数郡。

最初,方伯权力极大,集行政、财政、司法权诸权于一身,类似地方总督。

郡区会议由方伯或其代理人主持召开,民军由方伯征集指挥。

但到10世纪末11世纪初,方伯的政治权势日趋衰落。

诺曼征服前夕,郡长已取代方伯成为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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