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福建海南公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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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
琼刚律民代字[2008]L-422号
委托人(甲方):
福建省林业工程公司海南公司
受托人(乙方):
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
担保方(丙方):
郭贻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甲方委托乙方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
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在以下案件中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一)各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
申请执行人:
福建省林业工程公司海南公司
被执行人:
海南财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第三人:
海南省昌江鸿发实业有限公司
(二)案由:
拖欠工程款纠纷执行。
(三)受理机关:
儋州市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法院
(四)受理阶段:
执行阶段。
第二条委托代理权限:
以甲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载明的为准。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应当真实、客观、全面地向乙方律师介绍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如与本案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律师。
(二)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具体、合法合理;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或者有违律师职业规范的活动。
(三)甲方应当依约按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和差旅费等。
(四)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更换在服务过程中工作不负责、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的乙方律师,但甲方提出此要求的理由应当充分、合理。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指派王盛龙律师为委托代理人,电话13322028022。
该指派律师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乙方另行指派律师,经甲方确认并重新出具授权委托书后,继续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代理事务。
(二)乙方律师应当依法依理、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代理事务,并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乙方律师对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因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但以下内容除外:
1、刑事犯罪证据;2、可以公开查阅或取得的信息和资料;3、为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服务必须进行的工作。
(四)如甲方隐瞒有关委托事务的真实情况或者要求乙方律师从事违反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的活动,乙方有权拒绝。
第五条本合同生效后,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解除合同。
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包括可得利益损失),除不可归责于合同一方的事由外,应当赔偿因此而发生的各种损失。
第六条费用的确定与支付
(一)收费依据:
国家和海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的现行有效规定。
(二)律师服务费的支付:
双方协商确定采用风险收费的方式支付律师服务费,支付方式1、于法院作出关于工程款利息部分的执行裁定书之日支付壹拾万元给乙方;2、其余部分按实际执行所得部分的50%支付;3、如在执行过程中有他人或单位受让执行所得昌江县石碌镇第二集贸市场一至三楼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则转让所得款的50%支付给乙方;4、如没有他人或单位受让执行所得昌江县石碌镇第二集贸市场一至三楼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则由甲方书面授权乙方先行收取执行所得一定期限一半期限的经营所得款抵作尚未支付的律师服务费或者由甲方收取该市场经营所得款再支付给乙方,期限按执行所得期限的一半计算,经营所得款指全部收取的市场摊位租金等收入扣除市场工作管理人员工资和其他费用外后剩余部分。
(三)甲方均以现金或转帐方式直接向乙方支付并索取有效发票,向乙方律师个人或其他个人支付的,乙方均不予以认可。
本合同落款处的乙方帐户为收费帐户。
(四)乙方律师在完成甲方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等费用,由甲方另行按有关规定支付。
第七条为保证乙方完成本合同所代理的事项后甲方能全部支付给乙方应付的律师服务费,丙方同意作为连带保证人为甲方应付的律师服务提供担保。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因执行和解、撤回申请执行等原因引起甲方在本合同委托乙方律师代理的案件结案或终结执行的,均视为乙方已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甲方应依约支付律师服务费等。
第九条甲方确认下列通讯地址及联系人是乙方办理本合同委托事务向甲方履行通知义务的通讯地址及联系人:
郭贻燕,电话13907663068。
如果甲方需变更地址或联系人,需提前七日通知乙方。
第十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甲方承诺:
已认真审阅本合同所有格式条款并完全了解其祥尽内容;本合同所有条款均属双方平等且完全协商一致而达成。
第十三条其他未尽事宜,特别是关于律师服务费的支付方式或者收取方式若在执行中发生情况变化应签订补充合同。
甲方:
福建省林业工程公司海南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文伙地址:
海口市大同路21号
乙方:
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李奋
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金贸中路1号半山花园海天阁商务楼1718室开户行:
海南省农行营业部
帐号:
21-100001040002443。
丙方:
郭贻燕
签约:
200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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