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研究院章程(法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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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研究院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通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XXXX研究院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
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教育活动和社会科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科技创新为指导,以新型城镇信息化建设为依托,以产业发展、成果转化、环境保护为重点,为促进我国经济转型和新型城镇化科学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XX;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xx。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XXXXX号。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XXXXXXXXX。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四)优先受让出资的权利;
(五)优先取得理事长(法人代表),副理事长侯选人资格;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
贰佰万元;出资者:
,金额:
。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组织新型城镇化建设及产业与区域经济发展理论研究、开展标准体系建设、新型城镇及产业评价、专业咨询、规划设计、培训认证、会议会展、知识产权交易与保护、专业刊物、政府委托项目、国际交流与合作、人力资源服务。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人。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换届选举,增加新的出资举办者和受让出资者;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理事长应当从举办者或举办者指派的人员(举办者为单位时)中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因特殊情况,理事会会议可以通过网络视频、电话形式召开,但必须保留会议录音、录像资料。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换届选举;
(三)罢免、增补理事;
(四)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五)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理事会下设学术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学术委员会由1名主任、名副主任和若干专职和兼职委员组成。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半数以上选举产生。
学士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其他专职和兼职委员由理事会聘任,但应当征询院长的意见。
院长可根据具体的项目聘请临时的学术顾问,辅佐学术委员会处理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对于研究院一年的学术研究成果进行点评,并为下一年的学术研究提供建议和参考。
第二十条本单位院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七)组织实施本单位劳动用工、员工工资等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制度。
本单位院长列席理事会会议,本单位院长可由理事长、其他理事担任。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设立监事1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本单位理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监事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监事作出决议或决定,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并备置于研究院的档案或文件管理部门。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由理事会在本单位的举办者中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九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劳动用工、员工工资等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由理事会制定,院长组织实施。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2014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本章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属理事会,经理事会通过的章程修改、补充规定,经批准后成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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