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49个常见疑难问题裁判指引(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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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49个常见疑难问题裁判指引
(一)
本文所载裁判指引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
《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感谢原作者),并结合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系统梳理出民间借贷纠纷审判实务中常见的49个疑难问题裁判规则,力图做到言之有物、行之有据、拿来即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本文中简称《规定》。
1.借条上未载明出借人,能否推定借条持有人为出借人?
2.借条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如何认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
3.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名义借款,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如何认定还款责任人?
4.小额贷款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否受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的调整?
5.双方当事人就其之间法律关系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产生争议的,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
6.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回购协议》方式进行资金融通的,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
7.当事人同时有房屋买卖与民间借贷意思表示的,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
8.企业之间以买卖关系掩盖借款关系的,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
9.双方当事人因终止合伙关系而达成债权债务清算协议,一方请求偿还欠款的,应否支持?
10.依据投资合作关系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提起的诉讼,可否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
11.当事人签订合作合同后,又签订借款合同作为合作合同履行内容的一部分,当事人单独请求归还借款合同本息的,是否应予支持?
12.双方当事人在资产委托管理合同中约定“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的,能否认定当事人之间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13.因出借承兑汇票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能否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
14.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股权转让剩余款项转为贷款,并签订了借条的,能否认定为民间借贷?
15.如何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未生效?
16.自然人之间约定借款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效力应如何认定?
17.企业之间为生产绎营进行临时性资金拆借所签的借款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
18.在单位内部以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19.涉外民间借贷合同与保证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20.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犯罪的,应当如何认定借贷合同及其担保合同的效力?
民间借贷纠纷应当继续审理还是中止诉讼抑或驳回起诉?
21.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构成犯罪,借贷合同是否当然无效?
22.直系亲属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23.名为借贷协议实为包养协议,当事人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能否受理?
24.审理企业间借贷合同纠纷,如何认定借贷行为是否是“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
1.借条上未载明出借人,能否推定借条持有人为出借人?
【要旨】在出借借款时未在借条上载明出借人的,一般情况下基于日常经验规则,则推定持有人为出借人。
但若根据具体案情,仅凭借条难以达到高度盖然性之标准的,则这种推定不能成立。
【解析】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受理。
借条持有人为实际出借人只是基于日常经验规则的一种推定,并非绝对。
当然,在借条持有人最终与实际出借人系同一或者意志相一致的情况下,只要借款人无合理异议的,法院可以推定借条持有人为实际出借人,而无需深入到借条持有人与实际出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当中进进行审查。
但若借款人有合理异议,或借条确存在种种异常,法院应当要求借条持有人对其确系实际出借人进行进一步说明、举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链接】卢某与林某、颜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176号;二审: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台商终字第443号。
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第3辑。
2.借条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如何认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
【要旨】借条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且该借条现为原告所实际持有,可推定原告为借条所涉借款的出借人,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解析】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当事人书写欠条有时书写不规范,易把名字写为同音字,或者写成熟称等其他称谓。
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综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在被告对债权人资格提出抗辩但无法举证证明时,可以认定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即为实际出借人。
【链接】王燕与余潇鹏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0)衢开商初字第773号;二审: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衢商终字第87号。
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
《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18—21页。
3.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名义借款,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如何认定还款责任人?
【要旨】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名义借款,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企业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
【解析】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企业同意还款或者有证据证明借款用于企业的,实际受益人为企业,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判决生效后企业可以证明该笔借款实际由个人使用,则可以就该部分款项向个人追偿。
【链接】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黄芝兰、刘志明、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炎汝高速公路第3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民间借贷纠纠纷案,一审: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娄中民一初字第5号;二审: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民三终字第37号。
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
《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23—29页。
4.小额贷款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否受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的调整?
【要旨】小额贷款公司可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发放贷款并收取相应利息,其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受民间借借贷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制。
当借款利率畸高确需调整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情况,按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予以调整。
【解析】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通过贷款、担保等形式进行资金融通是否应受《规定》调整,在该司法解释的起草、审议过程中有争议。
最终,《规定》将民间借贷定义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同时,结合《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小额贷款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受《规定》的调整。
目前,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等约定利率畸高,当事人请求予以调整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予以调整。
【链接】大连华成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连沙河口银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辽民二初字第33号;二审: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36号。
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
《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31—44页。
5.双方当事人就其之间法律关系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产生争议的,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
【要旨】双方当事人就其之间法律关系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探究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合同履行情况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判断。
当事人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解析】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书面合同并非不可缺少的要件。
双方当事人就其之间法律关系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产生争议,如一方当事人主张双方为借贷关系,但缺少了关键性的证据(比如《借款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双方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同样不能出示关键性的证据(比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销售不动产发票等),同时对收到款项的性质亦不能给出合理的解释,也就是在双方证据均有缺陷的情况下,应当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探究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进而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判断。
只要确认双方当事人就借贷问题达成了合意且出借方已经实际将款项交付给借款方,即可认定债权债务关系成立。
这里尤其应注意《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该条的适用条件是“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即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单一纯粹的以买卖担保借贷,而无买卖的意思表示。
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裁判规则应当统一到《规定》第二十四条上来。
【链接】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伟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一审: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来民一初字第6号;二审: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桂民一终字18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35号。
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
《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48—62页。
6.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回购协议》方式进行资金融通的,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
【要旨】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回购协议》方式进行资金融通的,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认定处理。
【解析】当事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回购协议》,并发生资金转让,但各方对债权债务的性质各执一词,一方主张是商品房买卖,一方主张是民间借贷,双方均未提供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者足以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
在双方证据均有缺陷的情况下,应当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探究《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回购协议》签订时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进而对合同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作出判断。
若从当事人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回购协议》的合同目的及履行情况看,双方缔约的真实意思并非以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为目的,而是为了实现资金融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链接】六安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玉债权转让纠纷案,一审: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皖民二初字第3号;二审: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144号。
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
《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65—79页。
7.当事人同时有房屋买卖与民间借贷意思表示的,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
【要旨】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并约定如借款到期,偿还借款,《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履行;若借款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则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
在合同、协议均依法成立并已生效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同时成立了商品房买卖和民间借贷两个民事法律关系。
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借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对方当事人要求并通过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不违反《担保法》第四十条、《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有关“禁止流押”的规定。
【解析】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一个纠纷涉及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两个法律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