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廉租房申请需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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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房局〔2011〕189号签发人:

周先木

关于要求批转执行《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

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城市住房困难家庭阶段性居住需要,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我局拟定了《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经第六十一次市政府常

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且已通过市法制办法制审查。

现予以上报,如无不当,请批转执行(建议公开发布)。

特此请示,请予批复。

附件:

1.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2.关于《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起

草说明

3.第六十一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4.根据第六十一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意见所作的修改

说明

5.市法制办关于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意见

6.关于市法制办修改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二O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联系人:

章晖      联系电话:

87709586)

附件1: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代拟稿)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年月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城市住房困难家庭阶段性居住需要,根据《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0〕9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租赁给符合条件的城市住房困难家庭和人员(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创业人员)的政策性住房。

二、本市行政区划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级建设、社会参与、统筹管理、市场运作的原则。

四、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下同)是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任主体,必须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制度顺利实施。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发改、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订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年度计划;统筹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和市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资产运营等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考核;负责制定出台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发改、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保障需求年度计划制订全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年度计划;负责对各区、县(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进行行业监管、指导、检查与年度建设的考核;负责制定出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制订本地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建立建管机构,按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计划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开展建设、管理等工作。

各级规划、国土、财政、发改、价格、税务、工商、公安、城管、消防、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计生、监察、审计、民政、金融办、教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实施的指导、配合、行业监管等工作。

公共租赁住房居住区的综合服务和管理纳入当地政府属地管理,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包括在商品住宅、拆迁安置房等住宅项目中配建和独立选址地块建设两种方式。

独立选址地块建设分为市本级组织建设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建设。

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应以建设集体宿舍为主的形式解决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问题,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以独立选址地块方式组织建设。

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主体与原项目主体为同一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独立选址地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各级人民政府指定或批准的建设主体负责实施。

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

在商品住宅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应;在拆迁安置房项目中配建及独立选址地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八、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住房保障发展规划,结合城市产业布局等情况,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和生活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尽量安排在交通方便、配套完善、生活便利的区域。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统一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同期交付使用;小区外部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由辖区政府或市政府明确的建设主体负责。

九、在住宅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与对应住宅项目作为同一项目进行方案设计与建设。

商品住宅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按土地出让合同及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的约定按期开竣工、按期交付;拆迁安置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按期开竣工、按期交付。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符合相关规范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标准应确保不低于对应住宅项目。

十、在商品住宅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由土地竞得者全额承担;在主城区拆迁安置房项目中配建和市本级独立选址地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筹措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其他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资金筹措工作。

十一、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前期审批、税费减免等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十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道路、排水、公交、垃圾清洁直运接驳点等配套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等配套公共建筑建设。

在商品住宅、拆迁安置房等住宅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与对应地块的住宅项目统筹配置并共享配套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建筑。

独立选址地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配套公共建筑规模不超过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

十三、各地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按照保基本、可持续的要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公共租赁住房单套成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十四、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基本入住条件,按照实用、简洁的原则进行装修,具体装修标准在《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中予以明确。

十五、市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为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为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或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

在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或由其有偿收购,具体在建设用地招拍挂中明确;在拆迁安置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由政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有偿收购。

十六、公共租赁住房在办理产权登记后,须报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成幢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按幢办理产权登记。

严禁改变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变相出售或违规使用。

十七、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申请地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并在当地用人单位工作签订一定年限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达一定年限以上,或持有申请地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完税证明一定年限以上;

(二)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地无房;

(三)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的收入条件符合申请地政府规定的标准;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申请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地可按照解困优先、人才优先的原则,根据保障需求和房源建设情况,实行梯度保障,分类分期制定受理条件,确定保障对象。

十八、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管理制度。

公共租赁住房由用人单位向当地政府指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经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无用人单位的申请人由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政府)参照用人单位的办理程序统一申请。

具体申请程序由各地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十九、公共租赁住房建立轮候制度,通过公开方式产生选房顺序号,根据房源数量确定选房人员数量。

列入选房范围的人员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承租的,保障资格终止。

未列入选房范围的人员进入轮候,轮候期一年,轮候期内根据房源情况按选房顺序依次配租;轮候期满,根据届时申请条件对轮候人员进行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根据房源情况按选房顺序依次配租,不符合条件的,保障资格终止。

二十、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配租制度,根据房源分布情况,将配租房源与保障对象类别相对应。

申请家庭人口数与配租房源户型按下列原则进行对应:

(一)单身申请人可申请非成套住房或成套住房中的一部分或小套型成套住房;

(二)人口为两人的申请家庭可申请成套一居室房源;

(三)人口在三人(含)以上的申请家庭可申请成套二居室房源。

非本地城市户籍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及子女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不作为申请家庭人口数认定。

二十一、全市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应当进入统一公共租赁住房信息平台进行管理。

市区各区房源配租方案须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发布后方可实施。

配租结果须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十二、经政府指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经租管理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经租管理和行业监管,应建立房屋使用管理制度和银行同城委托收租制度,以加强对房屋使用情况的管理,并确保租金收缴到位。

二十三、公共租赁住房可运用公证制度实施契约管理,增强合同履行效力。

公共租赁住房经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与承租人、用人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二十四、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物业管理。

在商品住宅、拆迁安置房等住宅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项目统一物业管理;独立选址地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经租管理机构选聘物业公司。

二十五、公共租赁住房以三年为一个租赁期限,期满经重新申请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签。

除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承租人承租期累计不得超过两个租赁期限。

二十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在综合考虑房屋的建设、维修和管理成本的基础上,按低于同地段市场租金水平制定不同地段、不同标准租金。

对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根据其按年度申报的收入情况给予一定的租金减免。

二十七、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支出。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租金收入监管制度。

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支出和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

二十八、公共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费用按照居民标准收取。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中涉及的税费缴纳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二十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有权取消其租赁资格,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承租人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三)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四)承租人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

(五)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

(六)承租人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未按要求及时办理退出手续的;

(七)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行为的。

三十、承租人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可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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