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补偿纠纷代理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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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补偿款纠纷代理词

利川市元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黄德尧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受被告覃宇清的委托和元堡法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被告覃宇清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基本事实

事实1:

1980年以覃发兴为户主的山林所有证,上面划定的山林或荒山有胡家保(堡)、大茅坡两块,山林所有证编号为:

061399.

事实2:

2005年覃宇清林权证,覃宇清承包经营的山林是胡家堡、大茅坡、林口峡三块,承包经营权证为:

利川市林证字(2003)第203585.

事实3:

2009年覃宇清林地承包合同书,覃宇清承包经营的山林是胡家堡、大茅坡、峡地三块林地,承包经营期限为70年,自2009年4月7日至2079年4月6日,同时颁发了林权证。

事实4:

2009年9月14日沙溪乡人民政府与覃宇清签订云口水电站征收林地补偿及生产安置合同书,覃宇清承包经营的巫泥峡林地被征收,征收面积41.74亩,征地补偿款共计226536元。

事实5:

1998年以来覃宇清、覃发兴、罗兴春三人属于不同的相互独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户,以覃宇清为户主的土地承包经营户既不包括覃发兴、谢冬香,也不包括罗兴春、覃丽萍。

二、本案二原告主张为继承纠纷,但是被继承人并非被征收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人,被继承人不享有被征收林地补偿款项分割的权利,二原告诉讼请求法院应该驳回。

二原告所指的继承是罗兴春对覃宇海的继承、覃丽萍对覃宇海和覃发兴的继承。

继承法第二条规定: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规定: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这两条规定了继承的时间和遗产内涵的界定。

继承的前提必须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有个人合法的财产。

本案如果二原告主张是继承纠纷,前提就是覃宇海、覃发兴对被征收林地享有承包经营权。

但是覃宇海、覃发兴死亡时并没有“林口峡”的承包经营权。

1980年以覃发兴为户主的山林所有证,只有两块山林,不是原告在诉状里所说的有三块山林,这两块山林是胡家保(堡)、大茅坡,没有现在被征收的“林口峡”。

现在被征收的林地是覃宇清2005年独立承包的,2009年是更换林权证,明确承包期限,与二位亡人没有关系。

因此,二原告主张的继承与林地征收补偿款就没有任何关系了,法院应该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本案法院立案时案由确定的是财产分割纠纷,但是二原告不是被征收林地的共同承包经营权人,不享有被征收林地补偿款的分割权利,二原告诉讼请求法院应该驳回。

财产分割纠纷纠纷的前提是,参与分割的人属于被分割财产的共有权人,否则分割就无从谈起。

本案如果二原告主张是财产分割纠纷(二原告并未以这个理由主张),前提就是二原告必须是被征收林地的共同承包经营权人,但是正如第二项所述1980年以覃发兴为户主的山林所有证,只有两块山林,不是原告在诉状里所说的有三块山林,这两块山林是胡家保(堡)、大茅坡,没有现在被征收的“林口峡”。

现在被征收的林地是覃宇清2005年独立承包的,2009年是更换林权证,明确承包期限,与二原告没有关联,覃宇清与二原告不是同一承包经营户,理所当然被征收的属于覃宇清承包经营的林地补偿款应该属于覃宇清所有,二原告没有分割的权利,二原告诉讼请求法院应该驳回。

综上所述,二原告及其二原告的被继承人不是被征收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人,没有权利参与被征收林地补偿款的分割。

200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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