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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经济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补偿;保险赔偿是弥补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质的规定性:

有损失、有赔偿;无损失、无赔偿;

•量的规定性:

损失赔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而不能使其获得额外的利益。

注意:

该原则只适用于补偿性合同,不适用于给付性保险合同(给付性合同又称非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事件出现或者保险期届满,保险人就必须按照保险双方事先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的合同。

二、为什么要坚持损失补偿原则?

•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

•是保险的本质和职能的体现。

•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盈利,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内容

(一)被保险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

1.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根据可保利益原则,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而且要求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特别是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2.遭受的损失必须是保险责任之内

3.遭受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进行衡量

(二)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

1.以实际损失为限

当投保的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其支付的保险赔偿款不得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

实际损失是根据损失当时的财产的实际价值来确定的,而财产的价值与市价有关,通常根据市价来估计和确定实际损失额,损失多少赔多少。

2.以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金是保险人承担陪偿责任的最高限额,所以保险赔款不能超过保险金额。

如;当损失的房屋价格上涨,房屋市价为100万元,但保险人实际损失是120万元,但由于保险金额100万元,所以以保险金额为限,赔付100万元。

3.以保险利益为限

可保利益是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保险赔款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对遭受损失的财产所具有的可保利益,如:

房屋的实际价值100万元,因火灾而全损,但由于市场价格跌落,该房屋只值80万元,则保险人只能按市场价格进行赔偿80万元

上述三个限额同时起作用时,其中金额最少的限额为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及损失赔偿方法

1.损失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通常有以下几种:

(1)现金赔付。

在大多数情况下,保险人采用现金赔付的方式,这样既可以减少很多麻烦,也符合大多数被保险人的意愿。

(2)修理。

某些有形财产保险,只是标的部分损失,保险人便可以委托有关修理部门对受损害的被保险标的物予以修复,其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如机动车辆保险。

(3)更换。

因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采用替换的办法,对损失的物予以补偿。

(4)重置。

被保险人的财产毁损或灭失,保险人重新购置与所保标的,以恢复被保险人财产本来面目的补偿方式。

2.损失赔偿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

(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当损失金额小于或等于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损失金额大于或等于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2)比例赔偿方式

这种方式适用于不定值保险,所谓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赔偿不以投保当时估计的表弟的保险价值为依据,而以损失当时标的物评估的实际价值为依据,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X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3)限额赔偿方式

①限额责任赔偿方法

②免赔额(率)赔偿方法

(四)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1)定值保险。

在定值保险中,发生损失时,无论保险标的价值如何变化,保险人仍按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计算赔款。

(2)重置价值保险。

又称复旧保险或恢复保险,是按照重置价值确定损失额的保险。

由于这种保险在确定损失赔偿时不扣除折旧,而按重置价值确定损失额,所以对于损失补偿原则来说是种例外。

(3)人身保险。

人的生命那以用货币衡量,人寿保险保险中的保险金额时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但人身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仍然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4)施救费用的补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义务积极抢救保险标的,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被保险人抢救保险标的所支出的合法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四、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一)代为追偿原则

(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一)1.代位追偿的含义

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损失,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推定损失: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失踪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损失。

2.代位追偿的内容

(1)权利代位。

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

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依法取得第三者的索赔权。

(2)物上代位。

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所有权

(二)1.重复保险分摊原则含义

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2.重复保险必需具备的条件:

•同一保险标的及同一可保利益

•同一保险期间

•同一保险危险

•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价值

3.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

(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即各保险人按其所承保的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摊保险责任,计算公式: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X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各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

(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是以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各保险人依其承保的保险金额而应付的赔偿限额与各保险人应负赔偿额总和的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计算公式: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X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总和

(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是指先由出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后出单的保险人只有在承保的标的损失超过前一保险人承包的保额时才依次承担超出的部分。

在保险实务中,各国采用较多的是比例责任和限额责任分摊方式,因为顺序分摊方式下各承保公司承担的责任不公平,在我国,主要采用比例责任方式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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