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建质量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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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建质量管理办法.doc

国高网长深线青州至临沭(鲁苏界)公路

房建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青临高速公路房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项目建设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及青临高速公路房建工程施工技术规范,结合青临高速公路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青临高速公路房建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或设备采购供应商,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实行“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法人负责、政府监督”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各参建单位按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对工程质量的管理与控制,各参建单位必须主动接受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项目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各参建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对本项目单位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本项目严禁施工、监理单位将承接的工程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六条项目参建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质检机构报告房建工程质量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职责

第七条负责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第八条负责监督检查监理、施工单位人员的合同履约情况;监督检查施工中有无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对不能按期完工和保证质量的标段,有权依据合同另行安排施工队伍;对严重违规违约的监理、施工单位,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1)负责督促落实各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及施工方自检体系的工作质量;

2)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及人员执行监理合同情况及监理的日常工作情况,对监理在施工中做出的不当决定有权做出纠正,对玩忽职守、不遵守职业道德或业务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对施工违章行为进行处罚,及时研究处理施工中发生的质量问题;

4)及时发布工程质量和进度信息,协调工程进度与质量的关系;

5)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设计单位质量管理

第九条 对施工图设计质量负责,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第十条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文件的编制应该符合有关公路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合同的要求;  

2.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结构安全要求;

3.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4.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

5.设计文件选取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且宜因地制宜,并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一条 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合格、完善的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开工前作好设计文件的交底工作;在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进行后期服务,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及时解决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 根据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提出的审查意见对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施工期间出现的变更设计,应有设计单位的签署意见。

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或变更设计如有疑问,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按审查意见或变更意见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免除设计单位的责任。

第十三条 变更设计管理应严格按《青州至临沭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对本项目的设计工作进行总结,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数量完整的设计资料交省项目办归档。

第四章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监理任务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向工程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和设施。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相关合同。

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审批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的实施;查处和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施工行为;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独立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自检体系工作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履行合同,配合业主查处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对合法分包进行审核(包括分包人资质、经历、分包内容、支付方式与价格)。

第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必须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与控制,坚持“首件认可制”、“样板制”,推行“标准工程”,严把“开工审批关”、“施工过程检查旁站关”和“工序验收关”。

对主要承重、受力部件、隐蔽工程等关键工序和工程部位严格实行全过程旁站。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具有协调进度与质量关系的能力,并协助业主作好相应的协调工作,如实提供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强化工作日志工作,做到以文字为准、凭数据说话、靠检测定性。

加强监理档案资料的规范管理和对施工单位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负责工程施工档案整理的审核签证。

工程完工后,进行监理工作总结,对监理过程中的资料及时整理交业主归档。

第二十二条 驻地监理工程师不得擅离职守,如需离岗必须按有关规定经总监办、市项目办批准。

第二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应承担相应质量、安全事故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或已经审查未发现相关问题造成事故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3.监理指令发出后,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监理工程师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5.违章指挥或者发出错误指令,引起事故的;

6.对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事故的;

7.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引发事故的。

第五章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建立完善的质量自检体系并运转有效,其自检体系应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跟踪控制。

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或依法进行分包的,分包单位必须按照法律和分包合同的约定,就分包工程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管理;总承包单位就分包工程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混凝土进行检验,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符合设计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不使用未经检验和试验不合格的产品。

第二十七条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做到现场质检资料真实、可靠、准确、不涂改,上道工序验收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须通知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 进行规范化、标准化施工,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首件认可制”与“样板制”,推行“标准工程”。

承包人必须在每个施工工点派驻一个及以上技术员进行现场管理,做好详细现场施工记录,技术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 严格工地请假制度。

项目经理、总工和专业工程师如需请假1天以内由驻地监理工程师批准;如需请假1天以上由驻地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如需请假3天以上由驻地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市项目办书面批准。

请假人须提前向批假人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擅自离岗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出现质量问题、降低质量标准或返工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由施工单位负全责,同时业主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接受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关键工程须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对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过专家论证,确保方案切实可行。

第三十二条加强施工过程中原始工程资料的整理工作,必须符合有关房建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结果及有关资料,提供的资料应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建立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在工程价款结算时,预留工程价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所出现的一切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无条件进行修复处理,也有权另行委托其它施工单位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工程返工及维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支付。

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经监理和建设单位签认批准,施工单位方可一次性结清质量保证金,具体见招标文件专用条款。

第三十四条实行质量检查评比制度,对施工单位当月完成的工程进行抽检,同时结合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生产和现场文明施工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奖优罚劣。

第六章工程试验管理

第三十五条在合同实施期间,施工单位应在其驻地建立工地试验室,并在拌和站(场)或独立工点建立流动试验室,负责材料检验与工程质量的控制试验。

工地试验室应到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试验用检测设备均应经相应的计量部门或检测机构检定合格,并须在使用中定期进行校正。

试验室用房和试验仪器、设备及一切供应等均由承包人负责自费提供。

第三十六条若施工、监理单位未在驻地及工点建立工地试验室,可就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室,但必须通过驻地办、总监办审批,报项目办备案。

工地现场须建立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小于20m2。

第三十七条工地试验室应能承担各项与工程质量控制有关的检测、试验,还应承担对拟采用的砂、石、钢筋、水泥等材料进行标准试验及砂浆、混合料配合比试验等有关的试验。

第三十八条对地面砖、内外墙面砖、涂料、保温材料等检测项目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共同现场取样;对消防、避雷、污水处理系统应请专业检测机构到现场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六章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

第三十九条建筑材料和设备的供货单位,承担相应的材料和设备质量责任。

其所购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有关房建工程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全部符合设计对材料、设备的要求。

第四十条按合同规定指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使用,检验意见不一致时,由质监机构裁决。

第三十六条工程量清单中列明暂估价的材料及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要严格按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关键外购产品及材料要严格执行《青州至临沭高速公路关键外购产品及材料一次性入库或批量入库管理办法(房建)》,材料存放库要设置规范,产品及材料入库后要分类存放整齐,设立标志标识,便于设备材料的出库和检查,出入库要认真填写《外购材料入库记录表》《外购材料出库使用记录表》。

第四十二条在材料、设备的采购和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执行计量标准,按照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进行。

第七章质量事故处理

第四十三条施工过程中出现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现象,对有关单位进行如下处罚:

1)监理单位任何人员不得安排施工队伍从事工程的转包和分包活动,一经发现查实,立即清出现场,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施工单位:

当出现一起非法分包时,清退分包商,并处于合同总价5%罚款,当出现转包或两起以上非法分包时,则认为承包商无能力承担该项工程,项目办对其所承包的工程可另行安排施工单位;分包现象严重的标段项目办将与其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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