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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知识总结(中国人民大学版)第1编—民法总论(民法学)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是权利法、私法、实体法。

民法分为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实质上的民法是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没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但有大量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存在。

民法通则第2条的意义(了解)

1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地位。

2确立了民法调整横向的市场交易关系,经济法或称经济行政法调整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的立法模式。

3确立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商法只能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存在。

4确定了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内容,结束了长期以来有关民法定义的争论。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1、财产关系。

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特点:

①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②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③等价有偿,但当事人依法形成赠与、无偿代理等民事关系也是法律所允许的。

2、人身关系。

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特点:

①非财产性。

②专属性。

③固有性。

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人格利益是指人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

人格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人格权关系。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

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包括亲属监护等。

民法的特点

1、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民法不仅对各项民事主体的权利实行平等保护,而且通过民事权利的保障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价值和生活的安定,同时还扩大到对宪法及其他法律所确认公民享有的各种经济文化权利的保障。

2、民法的内容主要是私法。

(1、公、私法的划分标准:

⑴利益说,乌尔比安;⑵隶属说,也称意思说,德国拉邦德;⑶主体说,德国耶律内克;⑷本世纪公私法部分相互融合。

2、区分意义:

⑴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减少国家干预;⑵充分尊重和保障自然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⑶明确民法的基本属性。

明确民法是私法,尽量减少强制性规范。

3、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4、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由,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改变法律的某些规定。

5、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

民法规范的对象(财产所有和交易关系)所决定。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了解)

1、形式上的专指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以及单行法

2、实质上的一切有关商事的法律规范

3、民商合一:

⑴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法,是各种商品关系抽象化的法律表现。

商法是民法规范在某些经济活动中的具体化。

⑵使我国民事立法体系系统化,避免民法和商法之间的相互重复和矛盾。

⑶不可能形成合理的区分标准,不存在重大区别。

商法本身不可能组成部门法体系,而只能适用民法的一般原则。

民法的总则、物权制度、债权制度实际上已对商品经济活动的重要方面都做出了一般规定,同样适用于商事法规中的一些问题。

民法的体系(了解)

1、主体制度。

独立的主体所必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方面的规定,是商品关系当事人在法律上的反映。

2、物权制度。

规范财产的所有和使用关系的基本制度。

3、债和合同制度。

直接规范交易行为的制度。

4、人格权制度。

人格权应作为一个独立的制度,因为:

①民法中两类基本权利:

财产权和人身权。

前者分为债权和物权制度;后者也可以人格权制度单独存在。

②主体的人格和人格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并非单纯的主体制度所能概括。

③人格权制度也不能完全为侵权行为制度所概括。

如人格权的确认。

人格权必须法定化。

5、关于知识产权制度。

6、侵权责任制度。

侵权法是保障民事权利的权利。

单设民事责任的缺陷:

①使责任和义务分离。

②在立法技术上缺乏逻辑性(如违约责任先于合同制度出现在总则里)。

③民事责任种类多样,不仅限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还包括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等,个性远大

于共性,应分别在各项制度中作出规定,集中规定难以统一。

7、财产继承制度。

有关自然人死亡后将其遗留的财产转移给生者的法律制度。

注意:

民法的其他制度,如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等制度,也是配合上述制度发挥作用的。

民法认为建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与法理不同)(了解)

1、判例法与成文法各具特点,应将两者融为一体,取长补短;

2、有助于法官在裁判中正确适用法律;

3、有助于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4、有利于尽快提高法官裁判质量。

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了解)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意义:

⑴民事立法的准则

⑵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⑶裁判者对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

⑷民法学者讨论价值判断问题应当权衡的主要因素

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①也称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我国民通第3条规定: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集中反映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②平等观念是民法得以产生和发展的思想前提。

近代民法相对比较重视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

现代民法则更加重视兼顾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

我国立法中的平等原则则属于现代民法上的平等原则。

③平等原则首先体现为一项民事立法司法的准则:

即立法者裁判者对于民事主体地位应平等对待。

④还体现为一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即要求民事主体之间平等对待,这是民法上平等原则的核心和灵魂。

⑤民法确认平等原则,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平等原则的实现。

但实现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主要不是民法承担的使命。

而有赖于宪法行政法经济法等。

2、私法自治原则

①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的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核心是确认并保障个人自由。

我国民通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②私法自治原则是市民社会自治(组成市民社会的主体在处理私人事务时,可以按照自己的或者彼此的共同意愿自主行事,不受外在因素,尤其是公权力的干预)在私法领域的体现。

③私法自治原则强调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意思,从而给民事主体提供了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

④私法自治原则派生出了社团自治、私权神圣、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遗嘱自由以及过错责任等民法的理念。

⑤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要受法律和公序良俗的限制,主要体现为对合同自由的限制。

而得以限制民事主体自由的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就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这两者最终都能够落实为个人的利益。

3、公平原则

①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民通第4条…。

②两方面含义:

A、立法者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应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

a、民法上凡涉及民事主体利益关系安排的行为规范或裁判规范,应维持各方当事人间的利益均衡。

b、一旦民事主体间的利益关系非自愿的失去均衡时,应依据公平原则给予特定当事人调整利益关系的机会。

B、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③公平原则的具体运用,必须以私法自治原则的具体运用作为基础和前提。

如果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不均衡系自主自愿的产物,就不能认为违反了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①从事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当事人和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

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

②功能:

诚实信用原则为不少民法规范提供了正当性依据,也是解释法律和民事行为的依据。

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

增进人与人的信赖,营造和谐社会关系。

有助于培育良好的市场信用,降低交易费用,推动经济良性发展。

③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吸收最低限度道德要求的产物,但何为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需要借助特定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尤其是特定国家和地区的民事司法予以具体化。

5、公序良俗原则

①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民通6、7条。

②公序:

经由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尤其是禁止性规定建构的秩序。

③良俗:

即善良风俗,为社会国家存在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伦理要求。

④与诚实信用原则一样,需要借助特定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尤其是特定国家和地区的民事司法予以具体化。

⑤功能:

弥补强行法规定的不足;对私法自治进行必要的限制;协调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冲突,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

6、各原则之间的关系

①平等原则是私法自治原则的逻辑前提。

②私法自治原则是处于核心地位的民法基本原则。

③公平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补充。

④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必要限制。

⑤诚实信用原则主要适用于市场交易领域;公序良俗主要适用于非市场交易领域。

28

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法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前提,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发挥调整作用的必然结果。

法律特征:

①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以此区别于由道德和习惯调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②民事法律关系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以此区别于公法关系。

③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以此彰显法律关系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手段。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⑴财产法律关系:

因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的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⑵人身法律关系:

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⑶意义:

A权利性质不同:

财产权利可以转让;人身权利一般不可分离不可转让。

B保护方法不同:

财产补救法;恢复被侵害的权利。

2、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⑴物权关系:

权利人可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予以配合即可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⑵债权关系:

权利人必须有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⑶意义:

基于此建立了物权与债权制度。

3、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⑴绝对法律关系:

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⑵相对法律关系:

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⑶意义:

有利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人及义务,从而更好的适用民法规范。

二者可以相互转化,如:

人身权是绝对权,但一旦遭到侵害就会转化为侵权损害的请求权,属于相对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等。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民事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

包括:

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可以行使的权力、承担的义务以及受到的其他法律拘束等。

其中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核心要素。

①民事权利。

经由民法规范或法院判决类型化的自由。

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免受他人侵扰的自由、做出自主决定、向他人提出积极主张的自由、请求公权力保护的自由。

②民事义务。

法律上拘束的类型化。

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意志产生,通常要求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包括:

主合同义务直接决定民事主体间交易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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