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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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doc

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质发〔2009〕57号

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安徽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提高企业产品标准水平,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安徽省境内企业用于生产、加工或销售的产品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备案等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生产和贸易的依据。

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第四条 企业是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主体,应当对其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实施后果承担责任。

   第五条 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针、政策;

(三)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

(四)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和安全;

(五)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

(六)保证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

(七)完整反映产品的质量特征和功能特性。

   第六条 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标准。

 

   第七条 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一般程序是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

   第八条 企业产品标准草案由企业自主制定,也可以委托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技术组织起草。

第九条 企业在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产品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性;

(二)技术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和完整性;

(三)试验方法的科学性;

(四)检验规则的可操作性;

(五)标准编写与《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系列国家标准的符合性。

第十条 企业产品标准审查由企业负责组织,也可以委托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技术组织负责组织。

第十一条 专家组负责标准的审查,实行组长负责制。

专家组应当由研发、生产、检验、销售、客户、大专院校、行业管理等方面人员组成,不得少于5人。

直接参与企业产品标准起草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审查。

第十二条 参与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工作的专家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或者大专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从事相关行业工作经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了解相关产品生产的工艺、技术要求和国内外该领域技术、标准发展的状况。

第十三条 标准起草单位提交专家组的审查材料不得少于下列内容:

(一)标准文本(送审稿);

(二)标准编制说明(参见附件1);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和参考资料;

(四)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2);

(五)试验验证报告;

(六)企业实施该标准在设备、检验、管理等方面能力的说明。

第十四条 标准审查必须经专家组全体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专家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填写审查单(会议纪要)(附件3)。

审查情况应当包括:

审查日期、地点、起草单位、组织审查机构、参加审查人员名单。

审查结论主要涉及:

评价意见、主要修改意见和采纳情况;所审查的企业产品标准送审稿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具有相应的理由和相关影响的说明;是否予以通过审查等内容。

审查结论可以作为企业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的技术依据。

第十五条 参加标准审查的专家在审查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严肃认真的态度,保证审查结果的正确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参加审查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标准审查活动中涉及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企业产品标准审查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发布。

第十七条 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3年。

复审后应当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明确结论。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当进行复审: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发展方针、政策作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的;

(二)新发布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作了修订的;

(四)企业生产工艺或者原材料配方发生重大改变的;

(五)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

第十九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是企业依法将批准发布的企业产品标准告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存档备查的行为。

备案后的企业产品标准可以依法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

企业产品标准发布后30日内,应当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实行地域管辖,一般按以下企业的隶属关系备案:

(一)国家、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二)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在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三)县(市、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在县(市、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产品应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一)消防用设备、器械、材料;

(二)农药、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

(三)饲料。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1份,附件4);

(二)标准批准发布文件(1份,附件5);

(三)企业产品标准纸质文本(4份)和电子文本;

(四)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1份,式样见附件6);

(五)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1份);

(六)企业产品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符合性承诺,与相应的推荐性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应当提供采标的相关说明和材料(附件7);

(七)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对所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其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负责受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一)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在5至7个工作日内应予办理: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的,准予备案;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企业(附件8)。

(二)准予备案应编写该标准的备案登记号(附件9);标准纸质文本一式4份,A3纸双面打印,备案专用章(附件10)加盖在标准文本封面标准名称正下方,备案标准连同备案材料一份留受理备案部门存档,三份发送企业。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有效期为3年,在备案有效期内,企业产品标准需要进行修改的,可以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修改单。

申请修改时请填写《安徽省企业产品标准修改单备案申报表》(附件11)。

企业产品标准中技术要求等技术性内容修改时,应由原企业产品标准审查专家组组长签署意见同意。

企业产品标准修改单的编号由企业产品标准号加修改单号构成(附件12)。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公告已备案企业产品标准名录(附件13)。

企业产品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七条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继续有效且备案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企业应当在该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填写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企业产品标准有效期延长3年。

逾期未办理的,前次备案注销(附件14)。

(一)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修订的,修订后应当重新办理备案。

重新备案的程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与首次备案时相同。

(二)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废止的,应当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注销备案。

第二十八条 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企业应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变更前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变更后的企业产品标准重新办理备案,变更前的企业产品标准应注销备案。

第二十九条 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企业应当严格执行。

第三十条 受理备案部门不得泄露、扩散标准的内容或者

文本。

备案的标准一般不对外提供,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标准备案人员应当认真负责、恪尽职守,不向备案企业提出与备案工作无关的要求。

对违反工作纪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发现应当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或者超过备案有效期限而未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对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开展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的,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取消备案(附件15)。

第三十四条 按照谁备案谁监督的原则,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本级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监督检查的计划,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备案企业产品标准的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的方式可以是标准清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行政执法检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安徽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未作规定的事项,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于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1、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2、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编制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修订标准时,应增列新旧标准水平的对比。

*3、主要试验(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4、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

*5、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

6、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7、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8、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

渡办法等内容);

9、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10、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注:

打“*”号部分是企业标准编制说明中必须包括的内容,其它内容企业根据标准的实际情况说明。

附件2:

安徽省企业产品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序号

标准条款

意 见 内 容

提出单位

处  理  意  见

 

 

 

 

 

 

 

 

 

 

 

 

 

 

 

 

 

 

 

 

 

 

 

 

 

 

 

 

 

 

 

附件3-1:

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

标准名称  

 

企业名称   

 

主要起草人

 

审查情况:

 

 

 

 

 

 

 

 

 

 

 

 

 

 

 

 

 

 

 

 

 

 

 

 

 

 

 

     

附件3-2:

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

企业产品标准审查专家组意见

 

姓名

 

单位名称

 

职务/职称

表决意见

签字

联系电话

通过√,不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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