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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变更登记操作规范

一、审批要件

(一)项目名称、性质、编号

1.项目名称:

基金会变更登记

2.项目性质:

行政许可

3、项目编号:

(二)设定依据:

2004年3月8日发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五条规定,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三)实施权限: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的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变更的登记管理机关。

(四)法定实施主体: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的规定,自治区、市、县(市、区)范围基金会变更登记由自治区民政厅审批。

(五)实际实施主体: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审批委托下放下级民政部门审批”的规定,自治区范围基金会变更登记由自治区民政厅审批;本市城区范围基金会变更登记由各地级市民政局审批;本县范围基金会变更登记由各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六)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兴宾区区域内基金会变更登记的实施对象为经兴宾区民政局批准设立的基金会。

(七)重要说明注意事项:

无。

(八)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二、审批告知

(一)受理地点:

来宾市兴宾区政务服务中心(城南新区写字楼附楼一楼东面)

(二)窗口职责;收件,受理,审核,审批,办结,发证。

(三)工作流程图:

详见附件1

(四)法定时限及其依据: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的规定,20个工作日。

(五)承诺时限:

12个工作日。

三、裁量准则

(一)前置条件:

(二)必要条件: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行政审批条件为有法定的变更理由。

(三)申请材料: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申请材料为:

(1)《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

(2)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一式两份);

(3)登记证书正、副本(一式两份);

(4)根据变更事项的不同,还需提交如下材料:

①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注册资金的)(一式两份);

②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一式两份);

③章程修改核准表(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业务主管单位的)(一式两份);

④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业务主管单位的)(一式两份);

⑤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变更住所的)(一式两份)。

(四)不予批准情况:

所需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五)收费事项:

无。

四、联系电话:

15723932262。

五、监督方式:

0772-4212176。

六、示范文本:

详见附件2

附件:

1.基金会变更登记流程图

2.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样本)

附件1

基金会变更登记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2个工作日)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并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不属于本局

职权范围的

申请人提出申请

民间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股)实地考查、审核(限12个工作日)。

承办人提出意见(限7个工作日)

负责人审核(限5个工作日)

(限3个工作日)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制作决定文件及证书(限时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及证书(限2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

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

(样本)

民间组织类型:

□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单位名称广西××基金会

登记证号桂基证字第××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印制

填表说明及要求

1.表内所列项目要如实填写。

“盖章”处,应盖上红色印章。

“签名”处,应由本人亲笔签名。

2.所有变更事项均需填写《变更理由》,并须提交理事会或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决议(纪要、决定)。

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分别填写《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负责人登记表》,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变更住所的,出具《住所证明》;变更注册资金的,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出具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和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3.变更事项凡涉及章程的,需重新核准章程。

4.本表统一使用A4纸打印,办理变更手续时提交本表一式二份。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本基金会于20××年×月×日召开第×届第×次理事会会议,应到人数×人,实到人数×人参加,以×票数表决通过,现申请将:

法定代表人由张×变更为李×

负责人由变更为

名称由变更为

住所由南宁市××路×号变更为南宁市××大道×号

业务主管单位由变更为

注册资金由210万元人民币变更为410万元人民币

类型由非公募基金会变更为公募基金会

业务范围由

变更为

特此申请。

广西××基金会(盖章)

 20××年×月×日

业务主管单位意见:

同意变更

(盖章)

  20××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民间组织职务

理事长

姓名

李×

性别

一寸免冠

彩色照片

工作单位及职务

广西××公司董事长

户口所在地

南宁市

电话号码

0771-2×××

主要工作简历

何年月至何年月

在何地何单位

任(兼)何职

1983.4-1999.3

北海市××中学

主任

2000.3-2003.6

广西××研究所

所长

2003.6至今

广西××公司

董事长

本人愿意作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据法律和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本人签名:

李×20××年×月×日

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意见:

(盖章)

20××年×月×日

身份证复印件

变更理由

第一届理事会任期已满,按照章程要求进行换届选举,20××年×月×日经理事会选举产生新的法定代表人。

因资助对象增加,需要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且原始基金数额已增值到×××万元,故将非公募基金会变更为公募基金会,注册资金也相应变更,由原来的210万元变更为400万元。

原办公住所租赁费用较高,现由广西××公司无偿提供办公场所,办公住所也相应变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20××年×月×日

注:

此表由变更前登记证书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办公住所证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兹证明, 广西××公司 决定为 广西××助学基金会提供办公用房 2 间,面积 1000m2,占用形式为(租用、借用、自有) 无偿使用,租金 元/年,期限×年。

地 址:

南宁 市 ×× 路 × 号

  邮 编:

5300××

  房产单位联系人(或房产所有者):

邹×

房产单位(或房产所有者)联系电话:

0771-5××

房产单位(或房产所有者):

广西××公司(盖章)

20××年×月×日

说明:

办公住所为个人或单位“无偿提供”的,由办公住所提供者填写此表;由“个人无偿提供”的,需再提供房产证书复印件;“自有”、或“租赁”的,请提供房产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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