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校教师资格证《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关于考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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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题型及要求,参考资料+教材雷同卷0分!

一、简答题,(白给,在书上)(1520分)共30分要求不能全部抄书,稍有发挥可得满分例:

简述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关系?

第一概念第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二者联系第三二者区别和相同点(展开)尽量求满,以保证不丢分,二、论述题(30分左右),考试目的:

运用知识的能力,一定要联系实际,否则扣分,联系不能抄书,要联系个人的、学校的、社会的,可回答不全,但不能不联系。

例:

请结合个人或高校教育实际、谈高校教师如何维护学生权利?

第一高校教师维护学生权利的二个方面第二要结合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中对学生的权利进行论述,三、案例分析题(40分左右),1、除书中案例外,请你自己列举事例。

要求:

第一,案情(时间、地点、当事人、案例细节必须是高等教育的案例)得一半分第二,法律分析a违反什么法或什么规定B应承担何种责任C通过案例得到的启示可参考书上案例,内容不得雷同,变动一下,2、请你例举高校教师违反教师法的案例并分析违反了什么义务。

如“体罚学生、兜售教材等第一,注意当事人一定是高校教师第二,法律分析,(同上)注意:

应承担何种责任,主要包括行政、民事、刑事、经济责任)第三,启示,3、请例举高校教师或学生申诉制度的案例,并就案例说明申诉程序,第一,案情第二,如何提出申诉(包括申诉的对象、主管部门)第三,如何处理结果四种:

见教材。

4、题中给出案例,要求进行分析,此种类型重点在于分析。

第一,给案件定性第二,如何看待此案第三,启示,例:

某年某月某日,某教师反对系里利用创收钱会餐旅游,并举报。

几天后,被通知开除,于是开始申诉,最后主管部门处理。

最早,向教育局申诉,撤销处理意见,30天后重新作出处理。

处理结果回校上班,由学校认识安排。

第一,这是行政复议案件,属于行政法律救济。

第二,市教育局处理是错误的。

因为:

一是主体不合法。

市教育局人事科不是行政主体,无权代表行政机关;二是程序违法。

教师申诉案件申诉期限必须在30天内予以作出答复;三是内容不合法。

一方面未根据法律规章,而是依据学校规定作出答复。

另一方面第三,启示,学院可以组织有意义的活动,但应听取教师的批评监督;学校不能无故解聘教师,对教师采取打击报复方法和手段,而应依法治校。

教师不良言论案例,某大学教师韩某,对社会上某些现象心存不满,不能正确对待,在思想上没有正确的认识,除了平时散布不满议论外,上课时经常有感而发,对社会上的一些问题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

激化了学生的不正确的看法。

校长知道后,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其不以为然。

鉴于这种情况,学校领导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使学生不受不良影响,决定停止教师韩某的教学工作。

韩某不服,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并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韩某违反了教师法第三条关于教师职责的规定。

第八条关于教师义务的规定。

违反了教育法第三十二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二,一方面教师教学中的言论自由应不得违反四项基本原则,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能宣传邪教和封建迷信,不能传播黄赌毒和犯罪技术和方法。

另一方面教师不宜在课堂上讲授没有定论的学术性问题,而夹杂着个人情绪的错误言论,更不属于学术自由的的问题。

第三,教师课堂上的不满言论,虽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却是党纪国法所不容,有损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学校的处理是适当的。

启示,第一,校长的法律意识是依法治校的重要表现;第二,正确区分偶尔失言和有目的的散布违法言论。

第三,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是规范教师行为的重要条件。

勒令学生退学案,张某,某大学某系大三学生,因经常滋事,违反学校规定,2014年7月5日被学校勒令退学,张某多次与学校交涉,未果。

于是,提起行政诉讼,将学校告到法庭。

问:

法院可否受理?

还有何救济途径?

答: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勒令退学是学校内部纪律处分中的行政处分。

张某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张某可以依据教育法,向学校的主观部门省教委提起申诉,由省教委进行处理。

对省教委处理决定不服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启示:

学生教师管理者,赵某不服浙江教育委员会、浙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行政处罚案,1996年4月的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原告报考国际法、中国法制史、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四门课程。

同年7月,原告接到考试成绩通知单,四门课程分别为65、61、66、60,根据自考合格分数线,四门课程均已合格,应发给单科合格证。

但直到10月,原告才得知在8月份,其考试成绩已被取消。

原因使在他所在的考点,有两个考场的“法律基础理论”课程,一个考场的“经济法概论”课程的试卷均有雷同等大面积舞弊事实。

于是,取消了上述三个考场的本次所有课程考试成绩。

1996年12月23日上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

同学利用互联网侵犯姓名权案,1996年4月9日下午,薛某受到美国密执安大学教育学院通过国际互联网发来的为其提供1.8万美元奖学金的电子邮件。

1996年4月12日上午,计算机记录时间为10时16分42秒,张某在北京大学心理学系临床实验室IP地址为162.105.176.204的网络终端冒用薛某姓名,向密执安大学发去一封电子邮件,谎称薛某已接受其他学校邀请,拒绝了密执安大学,使薛某失去了这次赴美深造的机会。

于是,薛某将张某诉至北京市海淀区法院。

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张某向薛某书面赔礼道歉;赔偿薛某经济损失1万2千元;张某负担案件受理费20元。

第一,张某未经薛某同意,盗用薛某姓名向美国密执安大学发送拒收奖学金的电子邮件,侵犯了薛某的姓名权。

张某侵犯了薛某的姓名权,应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纠纷。

第二,民事诉讼中适用先行调解的原则。

第三,调解不成,人民法院可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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