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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五环境统计技术要求

 

“十二五”环境统计技术要求

 

2011年12月

1.工业源

1.1.调查范围及对象

工业源调查范围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调查对象为3个门类中39个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不含军队企业),即行业代码前两位06-46的,包括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工业企业以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或可能有污染物产生的工业企业。

1.2.调查对象的确定

工业源采取重点调查工业企业逐个发表调查,与非重点调查工业企业整体核算相结合的方式调查。

工业污染排放总量即为重点调查企业与区域非重点调查企业的加和。

1.2.1.调查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确定

调查对象按照属地原则,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划分属地的基本区域。

调查对象根据当地环境管理的需要本着易统计、易核算的原则,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律纳入该二级单位所在地调查;同一企业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厂区,纳入各厂区所在区域调查。

1.2.2.重点调查工业企业筛选原则

重点调查工业企业按地市级行政单位为基本单元进行筛选,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地市辖区范围内全年工业源排放总量85%以上的工业企业。

筛选重点调查工业企业的原则为:

(1)以2007年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库为总样本,按照以下原则确定重点调查工业企业初步名单,符合其中任何1项条件的即纳入重点调查范围:

①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排放量,按单因子降序排列占地区(市)85%排放量的工业企业;或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产生量按单因子降序排列占地区(市)65%产生量的工业企业。

②有废水或废气重金属(砷、镉、铅、汞、六价铬或总铬)产生的工业企业。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10000吨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有危险废物产生的工业企业。

自来水生产与供应业(4610)、水力发电(4412)、土砂石开采业(1011、1012、1013、1019)不纳入重点调查工业企业范围。

(2)各地市级行政单位若有个别区县无重点调查企业,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补充重点调查工业企业。

(3)各地市级单位动态调整重点调查工业企业名录库:

删除关闭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当年通过各级环保部门竣工验收的企业,以及由于各种原因未通过环保验收、但事实上已进入生产或试生产并有实际排污的新建、改扩建企业。

1.2.3.重点调查工业企业调整原则

2009-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数据库均是以2007年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库为总体样本筛选后动态调整确定,因此“十二五”期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工业企业无需每年进行筛选,只需在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库的基础上进行逐年调整即可,调整原则为:

(1)首先,由各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对上年环境统计数据中指标污染物排放量按单因子降序排序,将上年占各项污染物排放量85%以上企业的最低排放值作为各项污染物排放规模值(以下简称“规模值”)。

指标污染物包括:

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

将上年度指标污染物年排放量大于规模值的工业企业纳入重点调查范围。

指标污染物年排放量可通过排污申报、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竣工验收等相关数据推算获得。

其次,新建、改扩建项目中有废水或废气重金属(砷、镉、铅、汞、六价铬或总铬)产生的。

第三,有危险废物产生的工业企业全部纳入重点调查范围。

(2)删除关闭企业。

(3)各地环保部门可以根据环境管理需要适当增加重点调查工业企业。

1.2.4.调查对象的填报要求

(1)工业企业填报要求

所有工业企业总体情况指标均需填报在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基101表)。

工业企业若有自备电厂的,还需将自备电厂指标填报在火电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基102表)。

(2)火电企业填报要求:

所有在役火电厂、热电联产企业(行业代码为4411,包括垃圾和生物质焚烧发电厂)总体情况指标填报在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基101表),还需将机组明细指标填报在火电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基102表)。

(3)水泥企业填报要求:

水泥企业(行业代码为3011)总体情况指标填报在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基101表),还需将水泥窑明细指标填报在水泥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基103表)。

水泥企业若有自备电厂的,还需将自备电厂指标填报在火电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基102表)。

(4)钢铁冶炼企业填报要求:

钢铁冶炼企业总体情况指标填报在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基101表),还需将烧结或球团明细指标填报在钢铁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基104表)。

钢铁冶炼企业若有自备电厂的,还需将自备电厂指标填报在火电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基102表)。

(5)制浆及造纸企业填报要求:

制浆及造纸企业(中类行业代码为221或222的)总体情况指标填报在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基101表),还需将制浆明细指标填报在造纸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基105表)。

制浆及造纸企业若有自备电厂的,还需将自备电厂指标填报在火电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基102表)。

(6)重点调查对象中调查年度内有污染防治投资发生的,除按上述规定填报外,还需填报工业企业污染治理项目建设情况表(基106表)。

1.3.调查内容

1.3.1.重点调查工业源调查内容

(1)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代码、位置信息、联系方式、企业规模、登记注册类型、行业分类等;

(2)主要产品、主要原辅材料及消耗量、主要能源及消耗量,以及所用燃料的含硫量、灰份等;

(3)用水、排水情况,包括排水去向信息;

(4)各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

(5)废水和废气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

(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利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情况。

(7)危险废物的产生、利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情况。

1.3.2.非重点调查工业源调查内容

(1)用煤、用水、排水情况;

(2)主要废水、废气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利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情况。

1.3.3.调查污染物种类

(1)废水调查污染物种类

包括:

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砷、六价铬、总铬等。

(2)废气调查污染物种类

包括:

废气排放量、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镉、铅、砷、六价铬、总铬等。

(3)固体废物调查种类

一般固体废物调查种类包括:

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赤泥、磷石膏、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企业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及其他工业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按照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1号令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填报产生、利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情况。

1.3.4.废水污染物排放量界定

工业源废水污染物排放量为最终排入外环境的量。

排水去向类型为E(城镇污水处理厂)、H(进入其他单位)和L(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的重点调查单位,其废水污染物排放量为经污水处理厂(或其他单位)处理、削减后的排放量。

其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可通过工业企业的废水排放量与污水处理厂(或其他单位)平均出口浓度计算得出;若无污水处理厂(或其他单位)出口浓度监测数据,则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其他方法进行核算。

对于排水去向类型为E(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企业,不考虑城镇污水处理厂对其重金属的削减,其重金属(砷、镉、铅、汞、铬)排放量一律按企业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口的排放量核算、填报。

排水去向类型为L(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和H(进入其他单位)的企业,根据接纳其废水的单位废水处理设施是否具有去除重金属的工艺,确定重金属排放量核算方法:

若接纳其废水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或其它单位)废水处理设施具有去除重金属的工艺,则按接纳其废水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或其它单位)出口废水重金属浓度及接纳废水量核算排放量;

若接纳其废水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或其它单位)废水处理设施无去除重金属的工艺,则该企业重金属排放量按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口的排放量核算。

1.4.工业源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核算方法

1.4.1.重点调查企业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核算方法主要有监测数据法、产排污系数法和物料衡算法。

1、监测数据法是依据实际监测的调查对象产生和外排废水、废气(流)量及其污染物浓度,计算出废气、废水排放量及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2、产排污系数法是依据调查对象的产品或能源消耗情况,根据产排污系数,计算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

3、物料衡算法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衡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变化情况进行定量分析的一种方法。

即:

投入物料量总和=产出物料量总和=主副产品和回收及综合利用的物质量总和+排出系统外的废物质量(包括可控制与不可控制生产性废物及工艺过程的泄漏等物料流失)。

4、三种核算方法的选用原则

(1)工业锅炉、钢铁行业中烧结工序、炼油二氧化硫产生量、排放量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硫平衡)核算。

工业锅炉二氧化硫产生量指燃料消耗产生的硫,通过燃料消耗量、燃料含硫率与硫的转化率等参数计算得出;二氧化硫排放量指经烟气排放的硫,通过二氧化硫产生量与脱硫设施综合脱硫效率等参数计算得出。

钢铁行业中烧结工序、炼油二氧化硫产生量包括原料和燃料消耗产生的硫。

原料带入的硫通过原料消耗量和原料含硫率等参数计算得出,二氧化硫排放量指经排气筒排放的硫,不包括进入产品的硫,通过硫总量扣除产品、固废等的硫计算得出。

燃料消耗的二氧化硫产生量和排放量参照工业锅炉核算。

(2)除上述特定行业特定污染物外的行业企业,符合以下监测数据有效性认定要求的,通过监测数据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

采用监测数据法核算污染物产排量的,须提供符合以下有效性认定要求的全部监测数据台账,与报表同时报送环境统计部门,以备数据审核使用。

若进口或出口监测数据不符合有效性认定要求,可选用其他核算方法,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允许使用不同的核算方法。

1)监测数据有效性认定要求:

①监督性监测数据

调查年度内由县(区)及以上环保部门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性监测得到的数据。

实际监测时企业的生产工况符合相关监测技术规定要求,废水(气)污染物年监测频次达到4次以上;并且至少每季度1次。

季节性生产企业,在监测期内有4次监测数据,或每月监测1次。

废气监测因子至少包含废气流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数据。

若废水流量无法监测,可使用企业安装的流量计数据,或通过水平衡核算废水排放量。

②自动在线监测数据

调查年度全年通过《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有效性审核、且保留全年历史数据的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可用于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核算。

③验收监测数据

调查年度内由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对新改建项目、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监测得到的数据,并且验收后企业的生产产品、生产工艺、生产规模和治污设施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且运行状况良好。

2)监测数据使用原则

按照以下优先顺序使用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产生、排放量:

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在线监测数据、监督性监测数、验收监测数据。

3)产、排污量的计算原则

①废水污染物产排污量

有累计流量计的可按废水流量加权平均浓度和年累计废水流量计算得出;没有累计流量计的,按监测的瞬时排放量(均值)和年生产时间进行核算;没有监测废水流量而有废水污染物监测的,可按水平衡测算出的废水排放量和平均浓度进行核算。

②废气污染物产排污量

通过监测的瞬时排放量(均值)和年生产时间进行核算。

(3)除

(1)、

(2)两种情况外,污染物产生、排放量,可根据产排污系数法核算。

产排污系数使用技术要求如下:

1)参考重新调整、修订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手册》。

2)根据产品、生产过程中产排污的主导生产工艺、技术水平、规模等,选用相对应的产排污系数,结合本企业原、辅材料消耗、生产管理水平、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确定产排污系数的具体取值,依据本企业调查年度的实际产量,核算产、排污量。

3)《产排污系数手册》中没有涉及的行业,可根据企业生产采用的主导工艺、原辅材料,类比采用相近行业的产排污系数进行核算。

4)企业生产工艺、规模、产品或原料、污染治理工艺等确实与系数手册所列不能吻合的,或系数手册中没有覆盖的行业且又无法类比的,各地可根据当地企业已有监测数据或其它可靠资料,核算出相应的系数,将系数及核算方法报环境保护部总量司备案后,使用该系数及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排放量。

(4)现有企业用监测数据法核算污染物产生、排放量的,须与产排污系数法进行校核。

两种方法核算结果偏差大于30%的,须延用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减排基数库中采用的核算方法。

1.4.2.非重点调查工业源核算方法

以地市级行政单位为基本单元,根据重点调查企业汇总后的实际情况,估算非重点调查单位的相关数据,并将估算数据分解到所辖各区县,各区县根据分解得到的数据填报非重点调查工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综108表)。

可采取的估算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各地市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用:

①排放系数法。

结合非重点调查单位的产品、产量等数据,运用排放系数法计算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量数据。

同时,使用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量占总排污量的比例进行审核,并酌情修正数据。

②比率估算法。

当无法使用产品、产量等数据进行估算时,按重点调查单位排污量变化的趋势,等比或将比率略做调整,估算出调查年度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量。

③总量估算法,参照辖区内当年人口数量、GDP或工业增加值、能源消费量等数据的变化情况核定的排污总量,调整统计调查年度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量。

2.农业源

2.1.调查范围和对象

2.1.1.调查范围

农业源调查范围包括畜禽养殖业、种植业和水产养殖业。

2.1.2.调查对象

种植业和水产养殖业以县(区)为基本单位进行调查。

畜禽养殖业以舍饲、半舍饲规模化的生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养殖单元为调查对象。

同时采取两种调查方式:

以县(区)为基本单位调查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总体情况;以养殖单元为调查对象对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逐户发表调查。

舍饲、半舍饲规模化畜禽养殖组织模式分为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三种,划分依据为:

规模化养殖场:

生猪≥500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100头(出栏)、蛋鸡≥10000羽(存栏)、肉鸡≥50000羽(出栏)。

养殖小区是指将分散经营的单一畜种的养殖户集中在一个区域内,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规范管理制度,按照统一规划、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和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并达到规定饲养数量的养殖区域。

饲养数量至少要达到规模化养殖场的规模,即生猪≥500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100头(出栏)、蛋鸡≥10000羽(存栏)、肉鸡≥50000羽(出栏)。

养殖专业户:

50头≤生猪<500头(出栏)、5头≤奶牛<100头(存栏)、10头≤肉牛<100头(出栏)、500羽≤蛋鸡<10000羽(存栏)、2000羽≤肉鸡<50000羽(出栏)。

2.2.调查内容

2.2.1.农业源调查内容

种植业和水产养殖业的调查内容为污染物排放量。

畜禽养殖业的调查内容包括两部分:

以县(区)为基本单位调查的内容是调查区域内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各类畜禽的养殖数量,以及主要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其中,饲养量采用农业畜牧部门数据。

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发表调查的内容包括:

畜禽养殖种类、饲养量、饲养周期、配套农业利用土地类型和面积、配套水产养殖面积、清粪方式、粪便利用方式、尿液/污水处理方式等。

其中,饲养量根据发表调查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实际情况确定。

2.2.2.调查污染物种类

种植业:

总氮、总磷、氨氮;

水产养殖业:

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氨氮;

畜禽养殖业:

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氨氮。

2.3.农业源产、排污量核算方法

(1)畜禽养殖

1)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逐家发表调查情况

污染物产生量:

根据饲养量和产污系数估算。

污染物排放量:

根据污染物产生量和去除率核算。

污染物去除率根据畜禽种类、清粪方式、粪便处理方式和尿液/污水处理方式确定。

若有减排核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去除率,这两项污染物的去除率以核定结果进行运算。

2)以县(区)为基本单位畜禽养殖调查情况

污染物产生量:

根据饲养量和产污系数估算。

污染物排放量:

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根据产生量、减排核定去除率、上年平均去除率估算;总磷、总氮根据产生量、发表调查所得平均去除率估算。

养殖专业户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养殖量和平均排污强度估算。

(2)种植业

种植业调查口径与2007年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保持一致,原则上不考虑新增排放量与新的削减情况,排放量数据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保持一致。

(3)水产养殖业

水产养殖业调查口径与2007年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基本保持一致,若有总量减排核定减少水产围网养殖面积,排放量数据由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减去减少的水产围网养殖面积部分的污染物排放量。

计算公式为:

当年水产养殖业污染物排放量=2007年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水产养殖业污染物排放量*(1-减排核定减少水产围网养殖面积/2007年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水产养殖面积)

3.

城镇生活源

3.1.调查范围和对象

(1)调查范围

生活污染源调查范围包括住宿业与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医院和独立燃烧设施以及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

(2)城镇范围的界定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的“城镇”范围包括城区和镇区。

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

实际建设是指已建成或在建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他设施。

生活源的基本调查单位为地(市、州、盟),其所属的县(区)以及镇区数据包含在所在地(市、州、盟)数据中。

3.2.调查内容

3.2.1.生活污染源

人口:

城镇人口,指居住在城镇范围内的全部常住人口。

生活能源:

包括生活煤炭和天然气消费量,煤炭包括平均硫份、平均灰份。

用水:

生活用水总量包括居民家庭用水量和公共服务用水量。

根据城镇人口、生活能源消费量等数据,采取排污系数法或物料衡算法,核算生活源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直辖市、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本辖区生活源有关基本参数测算本辖区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并按照本规定给出的县(区)污染物排放量拆分方法确定辖区内各县区生活源废水、废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填报辖县(区)城镇生活污染排放及处理情况表。

3.2.2.调查污染物种类

(1)废水污染物种类

包括:

生活污水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油类(含动植物油)

(2)废气污染物种类

包括: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

3.3.生活源数据填报方法

3.3.1.城镇人口

城镇人口,指居住在城镇范围内的全部常住人口,数据来自各级统计部门的城镇人口统计数据。

3.3.2.生活能源消费量

(1)生活煤炭消费量:

数据来源于统计部门能源平衡表,包括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居民生活以及生活供热三个部分。

其中,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和居民生活煤炭消费量从能源平衡表直接获取;生活供热煤炭消费量需由能源平衡表中的供热总煤耗扣减工业供热煤耗得到。

生活煤炭消费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煤炭消费量=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煤炭消费量+居民生活煤炭消费量+生活供热煤炭消费量

生活供热煤炭消费量=供热总煤耗—工业供热煤耗(环境统计工业调查中4430行业煤炭消费总量)

(2)生活天然气消费量:

数据来源于统计部门能源平衡表,包括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和居民生活两个部分。

生活天然气消费量=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天然气消费量+居民生活天然气消费量

(3)如果城镇生活煤炭消费数据缺失,可由煤炭消费总量直接扣减环境统计中工业煤炭消费量得到。

生活煤炭消费量=煤炭消费总量-工业煤炭消费量(环境统计工业调查)

3.4.生活源污染物产、排污量核算方法

3.4.1.生活污水排放量

如果辖区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未安装再生水回用系统,无再生水利用量,则

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城镇生活污水排放系数×城镇人口数×365

反之,辖区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备再生水回用系统,再生水利用量经污染减排核查核定,则

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城镇生活污水排放系数×城镇人口数×365-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量(污染减排核定量)

其中,城镇生活污水排放系数指城镇居民每人每天排放生活污水的数量。

生活污水排放系数测算公式为:

人均日生活污水排放系数=人均日生活用水量×用排水折算系数

人均日生活用水量采用城市供水管理部门的统计数据(见各地区统计年鉴)。

用排水折算系数可采用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的统计数据计算,一般为0.8~0.9。

3.4.2.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量

(1)生活污水污染物产生量核算

生活污水污染物产生量是指各类生活源从贮存场所排入市政管道、排污沟渠和周边环境的量。

生活污水污染物产生量按照城镇人口与人均产污强度计算。

城镇居民人均产污强度包括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核算的城镇居民生活排污系数和服务业污水污染物排放人均核算系数(由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计算得出,并适当调整)。

服务业污染物排放人均核算系数为污染源普查中住宿业与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医院污水污染物从贮存场所的排放量与城镇人口之比。

(2)生活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

生活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是指最终排入环境的生活化学需氧量(氨氮)的量,即生活化学需氧量(氨氮)产生量扣减经集中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去除化学需氧量(氨氮)的量:

生活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生活化学需氧量(氨氮)产生量-生活化学需氧量(氨氮)去除量

生活化学需氧量(氨氮)去除量=上年生活化学需氧量(氨氮)去除量+核定新增生活化学需氧量(氨氮)去除量

上年生活化学需氧量(氨氮)去除量、核定新增生活化学需氧量(氨氮)去除量均为污染减排核查核定数据。

其中,生活污染物核定新增去除量应与污水处理厂汇总表中对应指标数据一致。

3.4.3.生活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1、生活燃煤二氧化硫采用物料衡算法进行核算:

生活燃煤二氧化硫排放量=生活煤炭消费量×含硫率×0.85×2

天然气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硫排放量忽略不计。

2、生活源氮氧化物排放量采用排放系数法测算。

1吨煤炭氮氧化物产生量为1.6~2.6千克,平均可取2千克;1万立方米天然气氮氧化物产生量为8千克。

3、生活燃煤烟尘排放量核算:

(1)供热锅炉房燃煤的烟尘排放量,按照工业锅炉燃煤排放烟尘的计算方法和排放系数计算;

(2)居民生活以及社会生活用煤的烟尘排放量,按照燃用的民用型煤和原煤,分别采用不同的计算系数:

1)民用型煤的烟尘排放量,以每吨型煤排放1~2公斤烟尘量计算,计算公式为:

烟尘排放量(吨)=型煤消费量(吨)×(1~2)‰

2)原煤的烟尘排放量,以每吨原煤排放8~10公斤烟尘量计算,计算公式为:

烟尘排放量(吨)=原煤消费量(吨)×(8~10)‰

3.5.地级市(直辖市)所辖各县区污染物排放量拆分方法

3.5.1.城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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