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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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营改增”指导手册—发票管理制度分册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和宗旨

为规范集团的增值税发票管理,根据集团《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税法规定,结合实际及操作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及所属各单位使用增值税发票的各项业务。

第三条岗位设置及职责

企业法定代表人:

对本单位增值税发票管理负领导责任,并对本单位增值税发票管理和使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财务负责人:

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单位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

会计机构负责人:

负责增值税发票业务的日常管理、监督和税务筹划工作。

税务专管员:

负责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各税种的申报和缴纳,及税务系统的维护工作。

发票系统操作员:

负责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工作和发票系统的维护工作。

发票审核员:

负责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审核及发票专用章的管理。

发票保管员:

负责增值税发票的保管、进出库的登记及库存的监管。

第二章增值税发票管理日常工作

第一条业务描述

增值税发票管理日常工作包括增值税发票的申领、保管、开具、认证及纳税申报等工作。

第二条业务操作流程

第三条业务流程说明

一、前置工作

(一)领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企业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后,本单位税务专管员携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和《防伪税控使用通知书》到指定机构办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领用。

(二)办理票种核定

办理好购买防伪税控开票专用设备手续,应持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票种核定:

1.《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一式一份,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

2.《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和原件(属委托代办发票领购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

4.发票专用章印模。

(三)办理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办理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手续需要以下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批复》(复印件);

4.《增值税防伪税控最高限额申请表》(原件);

3.申请开具最高开票限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书面报告;

4.《发票领购簿》(原件)。

(四)初始发行

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初始发行。

载入信息包括:

1.企业信息;

2.税务登记代码;

3.开票限额;

4.购票限量;

5.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6.开票机数量;

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②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二、首次申领

(一)税务专管员凭《发票领购簿》、税控IC卡和身份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购。

(二)领购发票时必须在税务机关发票窗口当场核对领购发票的信息,包括:

发票代码及发票号码、《发票领购薄》记录与实物、数量是否一致,有无缺联损毁等情况。

如发现存在以上问题,应立即向售票人员反映并得到及时处理。

三、发票保管

(一)领购的空白发票由发票保管员进行保管,需设置专用的保险设施避免丢失或被盗。

(二)领购发票后,税务专管员将领购发票的详细信息登记在《空白发票登记簿》(附件3)上。

(三)登记发票信息后,将税控IC卡中所领购发票读入税控发票开票软件,读取时核对读入发票的号码是否与纸质发票号码相同。

(四)发票保管员及时登记空白发票领用、作废及库存等变动信息,及时掌握增值税发票的变动情况。

(五)会计机构负责人监督税务专管员和发票保管员每月末对发票进行盘点,核对发票库存是否与税控防伪开票软件内库存数额一致,发现不一致及时核实追查。

四、进销项发票计划

(一)每月月初,分公司、项目部及其他相关业务部门根据销售和采购计划向财务部提交当月进、销项发票的使用计划。

(二)进、销项发票计划由相关业务部门编制并由业务主管领导审批后提交财务部门汇总。

(三)超计划销售需要开具销项发票的,经业务部门申请会计机构负责人审批方可办理,超计划销售大额业务需上报公司负责人审批。

五、存量管理

(一)税务专管员汇总各部门提交的进、销项发票计划。

(二)发票保管员根据进、销项发票开票计划,并结合发票库存情况拟定发票领购数量。

六、日常申领

(一)税务专管员根据拟定的发票领购数量,编制《空白发票申领审批单》(附件11)提交财务负责人审批。

(二)发票用量偶然增加造成税务机关核准的发票用量不能满足业务开票需求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临时用量调整。

申请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发票增版增量申请书》、《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企业基本生产经营情况书面报告;

2.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与授权书;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与书面申请相对应的主要购销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合同须有印花税完税证明);

5.发票专用章印模;

(三)发票验旧

税务专管员在线上进行发票验旧或携带以下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验旧:

1.《发票领购簿》;

2.有需要缴销空白发票的,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

3.填开作废的发票必须携带所有的作废联次;

4.《税控发票销项统计表》;

5.填开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携带《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已开具的红字发票以及原开具的蓝字发票记账联或发票联、抵扣联的原件或复印件。

(四)发票领购

1.购买发票前需在税控系统中进行抄税后到税务机关进行领购;

2.税务专管员凭《发票领购簿》、税控IC卡和身份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购;

3.领购发票时必须在税务机关发票窗口当场核对领购发票的信息,包括:

发票代码及发票号码、《发票领购薄》记录与实际领购发票数量是否一致,有无缺联损毁等情况。

如发现存在以上问题,应立即向售票人员反映并得到及时处理;

4.领购发票时,单位需派专车接送,且由包含税务专管员在内的两名及以上财务人员共同前往,途中不得办理其他事宜以保证发票安全;

3.申领取得的空白专用发票要按照“三、发票保管”操作。

七、发票开具

(一)分公司、项目部和各业务部门按计划和实际需求提交开票申请;

(二)发票系统操作员根据各部门、分公司和项目部提交的开票需求申请按进、销项发票计划控制开具发票;

(三)具体开票流程参照“第三章发票开具”流程办理。

八、进项税发票认证

(一)分公司、项目部和各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向财务部提交进项税发票,25日之后收到的发票当天提交抵扣联。

(二)财务部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要及时进行认证;对于进项税发票取得较多的企业,每月25日前应不少于两次集中认证。

(三)对于海关专用缴款书及网上无法认证的专用发票或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税务专管员应携带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到主管税务机关指定办税大厅再次认证。

(四)认证通过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与未认证的发票抵扣联加以区分并由发票保管员保存。

(五)财务人员应审核报销发票的张数、税款金额与认证发票的张数、税款金额是否一致。

九、整理抵扣联

(一)税务专管员对收集的抵扣联及其附件,按运费发票、海关专用缴款书、增值税发票分类整理。

(二)将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进行装订。

(三)每月装订成册注明当月认证张数,金额,税额,册数等相关信息。

十、进项税核对

(一)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在确定不会再有发票认证的情况下,税务专管员通过远程查询从税务系统中读取当月全部数据,根据记录的发票信息在当月已经认证通过的发票进行核对,查看是否有遗漏认证的发票。

(二)当财务账面当期进项税金额大于税务系统已认证发票进项税金额时,检查是否有发票未认证或有未入账红字发票;当财务账面当期进项税金额小于税务系统已认证发票进项税金额时,检查是否有发票未入账或有未认证的红字发票。

十一、销项税核对

(一)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税务专管员核对防伪税控系统中的销项税额与财务账面当期销项税金额。

(二)当财务账面当期销项税金额大于防伪税控系统中销项税金额时,检查是否有作废发票和红字发票未入账;当财务账面当期销项税金额小于防伪税控系统中销项税金额时,检查是否有销项税发票未处理。

督促发票系统操作员核对所开发票与账簿入账数据,保证账票金额相符。

十二、抄税

每月第一个工作日,税务专管员在防伪税控系统中进行销项税抄税工作。

十三、打印报税信息

抄税后打印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汇总表,由税务专管员留存备查。

十四、填写纳税申报表

(一)每月15日前,税务专管员在国税申报系统中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先检查签约银行账户资金情况,再申报缴纳税款。

(二)具体申报流程参照“第十章汇总申报”办理流程。

十五、清卡

每月15日前,纳税申报完成后,及时在防伪税控系统中进行清卡操作,以免影响发票的开具。

十六、进销项税核对

每月报税无误后,各单位业务部门应按照计划核对项目进销项税发生情况,并编制下月计划。

第四条关键控制点

1.严格按照税务机关规定存放和保管增值税发票及专用设备。

2.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3.未经税务机关查验不得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4.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要求当月报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数和金额、当月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数和金额、次月申报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数和金额进行审核,要求一致。

第三章发票开具

第一条业务描述

因业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由业务人员提前编制销项税发票使用计划,经审批后在每月25日前上报财务部门,业务人员申请开具发票时需持购买方《开票信息确认函》(附件1)、《开具发票申请单》(附件2)及业务合同等相关资料并对其准确性负责,并由发票系统操作员开票。

第二条业务操作流程

第三条业务流程说明

一、开票信息确认函

(一)首次为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相关业务人员应向购买方取得《开票信息确认函》,并提供下列资料之一留存备查:

1.购买方有效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2.购买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3.若以上两项都不能取得,亦可提供购买方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一份。

(二)首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原则上要求提供以上信息,特殊情况可以简化开票信息要求。

(三)对非首次开具发票的购买方,相关业务人员应主动确认其开票信息是否变动。

二、开具发票申请单

(一)相关业务人员需要按照业务内容及客户的开票资料填写《开具发票申请单》。

(二)《开具发票申请单》应严格按照合同及实际业务的金额填写,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申请开具发票。

(三)申请开具发票不得发生以下情形:

1.对未发生经营业务申请开具发票;

2.为同一经济事项重复申请开具发票;

3.按购买方要求开具与实际经济业务不符的内容和金额。

三、业务审核

业务部门主管根据本部门业务员提供的合同或其他资料进行审核,审核业务发生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符合发票开具条件的,在《开具发票申请单》上签字盖章,并提交下一环节。

四、审核资料

(一)业务人员将通过业务主管审批的《开具发票申请单》及购买方的开票资料提交财务部办理开票。

(二)发票系统操作员应对开票信息的合规性进行审核,确认客户名称、发票开具项目、税率、金额是否与合同内容相符,确认没有就同一事项重复开具发票。

(三)发票系统操作员应将申请事项与进销项税计划比对,超出计划的应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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