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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法律语言学的研究综观

摘要:

作为一门新兴学科,诞生于20世纪末的法律语言学已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我们从中国国内法律语言学的形成出发,探讨法律语言学形成的逻辑。

从不同研究的角度对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对象作了分别论述,在此基础上分析法律语言学的研究现状,旨在肯定已取得的成绩以及指出我国目前法律语言学研究所存在的问题,以帮助国内法律语言研究者和语言学学者初步了解法律语言的研究概况,加速我国法律语言学研究的步伐。

关键词:

法律语言学形成逻辑研究对象研究现状

I

国内法律语言学的研究综观

引言

自从人们有了法律意识、法律思维起,法律与语言就结下了不解之缘。

语言学是研究人类使用语言的规律,法学是研究规范人的社会行为的法的规律。

人,从根本上说,是语言的;法律,从根本上来说,也是语言的。

在这个意义上说,语言学研究和法学研究是做着同样的事情。

可以这样说,一种法律制度如何制定其规则,看似是一个政治决定,实则受到的语言的限制,因为不同的语言能使规则的规定到达理想的明确和具体的程度是不一样的。

语言是权力,谁掌握了话语权谁就占据了主动权,而法律就是通过语言来行使这种权利。

不过,长久以来法律与语言的研究在修辞学和风格学或文体学著述中作为一个章节出现,并未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

作为一门独立学科,法律语言学诞生于20世纪末。

正如哲学在20世纪初转向语言一样,法学在20世纪也转向了语言。

法学的转向始于哈特提出的“语言开放结构”理论。

与西方不同的是,我国的法律语言研究首先不是从发展语言哲学或者法哲学等理论角度开始,而是从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需要与应用语言学的兴起有密切关系。

笔者试着从法律语言学在国内的形成为出发点,对其研究对象和研究现状作一个总括性的概述。

一、法律语言学的形成

我国法律语言学的形成有其严密的逻辑进程。

从历时角度看,法律语言学的形成与我国早期的法律语言研究紧密相关,可以说法律语言研究的迫切需要催生了国内法律语言学的出现。

从共时角度看,国际上法律语言学的形成和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国内学者建立法律语言学的“神经”,从而推动了国内相关的组织机构的建立和学科的成立。

(一)法律语言研究

我国学者对于法律语言的关注很早就有了,但对法律语言的研究要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算起。

1978年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邓小平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于是中国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快速立法时代,标志着中国法制建设的起步。

这就需要大量的法学家和语言学家对立法语言和司法语言进行研究。

当时任北京政法学院汉语教研室主任的高潮教授在主编司法部统编的政法高校教材《语文教程》时,将对法律语言研究的要求编入教材,这是在我国第一次正式提出法律语言研究的问题,这拉开了我国法律语言研究的序幕。

其后,华东政法学院(现为华东政法大学)的潘庆云教授,于1983年7月7日在该院院报上发表了《关于法律语体的几个问题》,对法律语言做了比较全面的思考,并对法律语言的概念进行了初步界定。

此后,上海大学的姜剑云、西北政法学院(现为西北政法大学)的刘愫贞等教授,亦在各地发表研究成果。

此后其他研究者的相关论文如“雨后春笋”涌现,法律语言研究团队雏形形成。

在此背景下,我国的语言学者提出了成立法律语言学的要求。

以陈烔先生为代表,他先后发表《应当建立法律语言学》和《法律语言学探略》两篇文章,以这两两篇文章为标志,我国法律语言学体系的研究进入了创立时期,结束了我国只有法律语言研究而无法律语言学的历史。

(二)法律语言学的形成

法律语言学这一新兴学科的形成与一定的国际、国内背景密切相关。

而其中大量文献与专著的出版产生新的学术研究热点,势必会引起大量学者的关注。

随着研究队伍的壮大,组织机构学科设置和也会相应形成。

1.大量文献与专著出版

在中国法学界,从语言角度研究法律和法律问题是一种新的法学研究途径,随着大量文献与专著的出版这一新的学术研究热点引起了大量学者的关注。

如,余志纯(1990)《法律语言学》;王洁、潘庆云、刘愫贞等合著(1997)《法律语言学教程》;孙懿华、周广然编著(1997)《法律语言学》;李振宇(1998)《法律语言学初探》。

2.法律语言学组织机构的形成

中国国内法律语言学组织结构现较有影响力的主要包括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语言研究会、中国法律语言研究会和国际法律语言学会。

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语言研究会是中国行为法学的下属机构,1994年4月,经司法部批准,并在民政部注册,中国行为法学会正式成立,属于国家一级学会。

主要以宋北平为代表。

学会致力于从人的行为和社会形态出发,运用行为科学的一般原理和方法研究法学及法律实施的一般规律,以推动国家的法治进程。

中国法律语言研究会是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律语言学研究所为依托形,由全国从事法律语言研究的工作者和研究人员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2000年7月,“法律语言与修辞国际研讨会”在上海举行。

此次会议决定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会正式成立。

主要以杜金榜为代表。

国际法律语言学会是以江西农业大学法律语言学研究为依托,所由世界各国汉语法律语言研究者和爱好者以及从事中外法律翻译语言研究的专家学者自愿组织起来的国际性民间学术团体,2009年10月31日在中国南昌正式成立。

以李振宇为代表,主张法语语言学属于边缘法学。

会刊为《法律语言学说》。

这些组织结构都有各自所侧重研究的角度与研究方法,但其共同的目标是建立富有科学系的法律语言学系统,从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语言学。

3.学科建设

学科建设主要为部分高等院校在法学系下设置了法律语言学这一方向,其中包括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院博士点于2003年底率先设立法律语言学方向并开始招生。

西北政法大学法理学专业法律语言学研究方向于2008年首批招生。

华东政法大学于2011年在硕士研究生法学理论专业下设法律语言学方向,2012年开始招生。

此时,涌现了一大批在国内法律语言学颇有建树的学科带头人,如,陈炯、杜金榜、宋北平、刘愫贞等。

4.国际、国内背景

从国内背景看,中国正在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78年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邓小平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

2009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涉及59部法律的141个条文。

2011年10月27日发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向全世界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了。

中国的法律建设仍处于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中。

从国际背景看法律语言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分支学科而得到国际学术界的承认有三个标志:

一是1991年在英国约克郡成立的“国际法律语音会”(TheInternationalAssociationforForensicPhonetics,IAFP);二是英国伯明翰大学成立的“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TheInternationalAssociationofForensicLinguists,IAFL)。

三是1994年由上述两个专业学术机构共同组织创办的会刊《法律语言学—言语、语言与法律国际杂志》(ForensicLinguistics—TheInternationalJournalofSpeech,LanguageandtheLaw)。

这对中国国内法律语言学的建立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启发和推动作用。

二、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对象

法律语言学研究的对象是法律语言。

法律语言(LegalLanguage)这一术语源于西方,在英语中它原指表述法律科学概念以及用于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选用的语种或选用某一语种的部分用语,后来亦指某些具有法定法律意义的词语,并且扩展到语言的其他层面,如“法律文句”、“法庭诉讼语言”等。

围绕着如何界定法律、语言学应该研究什么样的“法律语言”以及法律语言学学科归属等这些,问题目前学术界还没有一个明晰的看法。

迄今为止,对这一些问题的认识主要观点有:

(一)语言系统要素论

早期我国法律语言研究主要根据传统语言学的字一词一句模式,重点对法律语言(这里的“法律语言”主要包括立法语言和司法语言)的用字、用词、用句和表达手段(修辞学)进行研究,探讨法律术语的特点以及法律语言对实词、虚词的明确选择性以及法律语言的句法结构的特点。

持这一观点的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如孙懿华、华尔庚、余致纯、陈炯、王洁、彭京宜等。

他们认为,由于法律部门特定的工作性质、工作目的、工作对象和工作程序,决定了其所使用的语言表达手段系统也具有特殊性,形成了立法语言和司法语言两大类别。

他们主要研究包括:

第一,立法语言和司法语言的法律术语的特点;第二,立法语言和司法语言的句法结构的特点立法语言和司法语言的句法结构特点多从偏正结构、主谓结构、述宾结构、并列结构和同位结构等句子结构以及特殊的“对”字结构、句类选择两个方面进行讨论。

这一要论的支持者主张将法律语言学设为语言学的分支学科,虽然这一研究视角过于狭窄,而且不利于对法律语言学的动态研究,但在中国的两次大立法时期(分别是1978年和2009年)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语篇分析论

除了语言层次各要素的分析外,还增加了语段和篇章。

这是潘庆云、陈炯等试图深化法律语言研究,在原有立法语言和司法语言基础上所做出的拓展。

他们强调法律语言研究不只是局限于语言的要素分析,还要扩大到表述层面和总体结构层面的分析。

由此强化了语段和文本程式化问题研究,使法律语言的外延得以扩大,研究的视野比以前大大拓宽了。

其中研究较为突出的是立法语言的程式化和司法语言的语体问题。

(三)语言应用论

于根元先生(2003)主编的《应用语言学概论》中明确指出,法律语言属于广义的社会语言学范畴。

所谓社会语言,它是因社会阶层、职业、年龄以及语体特征的不同而产生的不同表达功能的种种语言变体,法律语言是社会语言的一种,是属于社会语言的功能变体。

由于法律语言的风格具有非常明显的专业特征,其用词造句和篇章风格都有自身的应用特色,所以法律语言学研究者开始从法律语言的功能特点和风格变异的角度,探索法律领域内语言的种种变异。

在这个问题上,我国很多学者都采取了一致的意见。

陆俭明、沈阳(2004)“语言的不同应用领域会形成各个领域在语言上独特的语言特点与风格,深入研究某一领域的语言特点,这又衍生出诸如‘法律语言学’、‘新闻语言学’、‘广告语言学’等分支学科。

”;陆俭明,沈阳.汉语和汉语研究十五讲[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6月第1版,第23页.

许嘉璐先生为王洁等编著《法律语言学教程》(1997)所作序谈到“研究法律语言,不同于对语言本身规律所进行的基础性研究,也就是说,它不是研究语言的构成,语言的结构规则,而是紧密结合着法律语言的环境、语言运用的目的,研究语言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种种情况,特别是与一般场合不一样的地方(即语言变异),以及法律实践中语言运用的技巧,等等。

”王洁,潘庆云,刘愫贞.法律语言学教程[M].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7年4月第1版,第2页.

(四)“口语+书面语+双语”论

吴伟平先生(2002年)重视司法领域研究,把法律语言的问题归结为口语和书面语,外加双语翻译问题。

只要与语言有关的法律层面上的一切语言应用如立法语言、司法口语、会话分析、语音识别、法律翻译等等都是法律语言学研究的对象。

有学者认为这种以三大形式为纲,概括性非常强,但有泛化性,缺乏个性的缺失。

笔者认为,这种对法律语言分类具有概括性、简约性和应用性的特点。

法律语言当然是应该研究包括法律领域里一切相关的语言问题的,这是自然而然的结论。

(五)“语言和法律相互关系”论

法律语言学是语言和法律的交叉学科,按照刘素贞的观点,它的研究对象必然是法律和语言的关系,寻求各种关系中存在的客观规律。

所以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对象,说到底就是由各种关系形成的“关系网”。

法律语言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应该是语言对法律的影响和制约,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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