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7.1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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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7.18.doc

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提高农村公路科学发展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桥梁、隧道、涵洞和渡口。

县道是指连接县级政府所在地与其所辖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之间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公路。

乡道是指连接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其所辖建制村之间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及以上公路的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乡(镇)与外部公路网之间的公路。

村道是指以及不属于乡道及以上公路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之间以及建制村与外部公路网之间的公路。

第四条 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应体现“以人为本,服务农村”的宗旨,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建管养并重、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制定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投入保障政策,建立以县为责任主体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体制,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体系,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支持和促进农村公路科学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制定和执行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预算政策,保障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随公路里程和地方财力增长逐步增加。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乡(镇)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在县级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帮助下,负责本村村道建设和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行政管理职责。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审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第七条(发展方式)农村公路要加快推进技术进步,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实现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施工机械化和管理信息化、规范化、科学化,控制和降低建设、养护和管理成本,提高建设和养护质量。

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八条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符合国家和省农村公路发展目标,按照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农村公路规划编制办法编制,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农村公路规划应贯彻“保护耕地、节约用地、保护环境”的原则,应充分利用原有道路资源进行改建和扩建,提高路面技术等级,保证通车能力。

尽量少拆房屋、少征地,避免大改大调或大挖大填,防止诱发新的地质灾害。

农村公路桥梁、渡口以及养护管理、客运站场设施,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统一标准、配套建设。

第九条县道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逐级上报至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村道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征求县级有关部门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逐级上报至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县道、乡道、村道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十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审核、汇总市州上报的省补助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议计划,下达年度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更新电子地图。

市州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建议计划,负责分解下达上级投资补助的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核查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实施情况。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定村公路年度建设建议计划,负责分解下达上级投资补助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县道、乡道建设年度计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涉及国家或省级补助资金的建设规划项目中的建设计划应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转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村道建设年度计划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但涉及国家或省级补助资金的建设规划项目中的建设计划应报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转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建设计划项目应优先安排建制乡镇和建制村通畅,兼顾撤并乡镇公路和乡、村公路提档升级。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和计划的审核,严禁多头、重复申报国家和省级交通补助计划。

凡申请纳入年度国家或省级补助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建设项目已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或符合国家和省级补助适用范围;

——施工图设计或简易设计已完成,技术指标必须符合部、省标准;拟通客车公路必须满足通客车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应有排水、防护、安全设施及安全生产措施专项设计等;设计按程序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复;

——建设单位和资金构成方案明确;在国家和省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县级人民政府应承诺负责安排县、乡道不足部分资金,承诺对村道按照每公里不少于5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尽量减轻农民负担;

——通村通畅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村民“一事一议”程序,并解决了涉及建设项目的土地调整、缺口资金筹集、建设管理组织方式等方面问题。

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项目不得申请列入国家或省级补助资金项目建设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书面批准,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变更投资、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

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变更的,可在规划范围内调整,调整幅度不超过10%,并按相关程序经原批准机关书面批准。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计划采用“多干多补、奖优罚劣”的竞争性分配机制,年度计划与项目执行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挂钩。

项目实施完成经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公示后,须在当年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和电子地图更新数据予以体现,并与规划项目库保持一致,并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对完工项目进行核查,核查情况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未完成年度计划项目的,未完计划部分占用其下年度计划指标,情况严重的,将减少下年度计划指标数量;超额完成年度计划项目的,超额部分可纳入下年度计划。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建设标准)农村公路应当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交通量预测,合理确定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应按照等级路标准建设,县道应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乡道应不低于四级公路的技术标准,尽可能采用双车道,路基宽度不小于6.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5.5米。

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以及交通流量较小路段,经技术经济论证后可按单车道设计,但应适当提高安全防护水平,增加错车道设置数量;村道建设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适用原则,除特殊路段外,一般应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且路基宽度不小于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4米;并在适宜位置设置错车道,一般要求1公里设置3个错车道。

农村公路应当按标准设置防护、排水、路肩以及交通标志、标线等附属设施,并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原则上可以从部省补助资金中平均每公里提取1-2万元集中用于交通安全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县道、乡道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实施,并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村道建设参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和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应当进行招标。

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筹资筹劳的村道建设项目,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以不进行招标。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和监理达不到招标条件的,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或聘请具备相应资格的技术人员组成设计组和监理组进行设计和监理,其中村道建设项目可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组建工程设计组和监理组进行设计和监理。

第十九条县、乡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应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

第二十条村道建设项目的设计可以由县级几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有相关工程设计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但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二级及以上农村公路、中型以上桥梁、特殊结构桥梁和隧道工程项目原则上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进行,其它农村公路项目可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村道及小桥涵可采用简易设计。

第二十二条30公里以上县乡道、二级及以上农村公路、大桥、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设计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其它农村公路和桥梁项目设计由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审批;村道及小桥涵设计由县级交通运输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县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

乡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

村道建设项目的施工应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主要采欧元能够机械化施工。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和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应当设立质量责任公告牌,公告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主要质量控制指标和质量举报电话。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

农村公路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据职责,明确安全、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质量保证措施,加强安全与质量管理。

  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农村公路及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

质量缺陷责任期为验收合格后1年,建设单位预留施工合同工程款总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

质量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缺陷或者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质量保证金应当返还施工单位。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工、竣工验收。

对未经质量鉴定或者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县道、乡道的竣工验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设计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村道的竣工验收,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进行。

  除二级及以上农村公路及大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外,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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