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业务知识题库.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23446608 上传时间:2023-05-17 格式:DOCX 页数:118 大小:95.0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劳资业务知识题库.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8页
劳资业务知识题库.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8页
劳资业务知识题库.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8页
劳资业务知识题库.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8页
劳资业务知识题库.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劳资业务知识题库.docx

《劳资业务知识题库.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劳资业务知识题库.docx(11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劳资业务知识题库.docx

劳资业务知识题库

业务知识题

一、判断题

1、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原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暂时停止履行,待协议期满复工后,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

2、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人事关系必须挂靠在各单位劳资(人事)部门,不能占所在单位编制。

(√)

3、职工办理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需缴纳养老保险计算标准为:

缴费基数为山西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8%。

(√)

4、职工办理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时,缴纳互助金计算标准为:

企业部分3元/月,个人部分2元/月,全部由个人缴纳。

(√)

5、职工办理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时,缴纳医疗保险计算标准为:

缴费基数为西山集团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60%,缴费比例为2%。

(√)

6、各单位不得自行办理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如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

7、《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8、用人单位未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时限、时效内提出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9、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

10、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

11、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12、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13、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

1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

15、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16、《工伤保险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

17、对挂职领薪人员的处理办法是:

立即停止支付工资,通知本人限期返岗或者办理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手续,逾期不办者,按旷工处理。

(√)

18、西山集团从业人员年检的程序是:

煤矿单位按照年检内容,首先进行初检,初检合格后上报西山集团劳资处进行年检盖章。

(√)

19、年检通过后,《申报审核表》由煤矿用工管理机构、煤矿单位、从业人员职工档案各存一份。

(√)

20、到期未进行年检或年检未通过的人员,不得继续上岗。

(√)

21、青年员工培养管理实行逐级考核:

集团公司负责对各生产矿井青年员工培养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各生产矿井负责对各生产队组青年员工培养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制定本矿井青年员工培养管理考核实施细则、各生产队组根据本矿青年员工培养管理考核实施细则并负责青年员工的日常培养管理考核工作。

(√)

22、劳动用工备案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劳动用工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用工主体资格、劳动合同签订、续订、解除、终止、工资支付、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登记备案的行为。

(√)

23、根据集团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被招收录用的劳动者建立健全职工档案,并妥善保管。

(√)

24、单位(组织、部门)借阅职工档案,应当出具证明或介绍信,说明事由。

档案管理人员方可履行借阅手续,做好台帐登记,借阅承办人员应当签字。

借阅完毕及时归还。

(√)

25、因工作需要,工人调动需转移职工档案时,不得让职工本人带至调入单位。

(√)

26、办理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退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及其它提前退休时,必须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

27、办理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公示表必须个人签字认可。

(√)

28、用人单位应当为招收录用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为井下职工参加井下意外伤害险。

(√)

29、非因工伤残或因病,经治疗病情、伤情相对稳定或医疗期满后,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30、农民工留用,符合留用条件人数超过批准留用人数时,单位应当按岗位工种、技能等级、出勤天数、学历高低等先后排名排队,择优留用。

排名排队办法,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制定。

(√)

31、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

(√)

32、工龄可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

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从事生产、工作总的工作时间。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

(√)

33、本企业工龄(连续工龄)是指工人、职员在本企业内连续工作的时间。

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同时就能计算为一般工龄;但一般工龄不一定就是连续工龄。

(√)

34、转入企业工作前的专门从事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和革命军人的军龄,均作连续工龄计算。

(√)

35、因工负伤或者职业病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计算为连续工龄。

(√)

36、因企业停工歇业或者破产,职工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到其他企业工作者,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

37、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以及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38、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安排下岗者,调动、下岗(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39、国家指令性分配的复退军人,其参加工作时间一般应该从批准入伍算起(入伍前从未参加过工作)。

(√)

40、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现阶段用工形式可分为:

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三种形式。

(√)

4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

42、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

43、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

44、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

45、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46、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

47、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

48、根据《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劳动者奖惩暂行办法》,奖励的种类为分:

表扬、授予荣誉称号、向上级推荐等。

(√)

49、劳动者在受惩处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

50、泄露或为他人提供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属于严重违纪,应当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惩处。

(√)

51、组织、策划、煽动罢工的,属于严重违纪,应当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惩处。

(√)

52、井下专职瓦检员、安全员、调度员及其他安全生产的重要岗位、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擅自脱岗的,属于严重违纪,应当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惩处。

(√)

53、下井不戴矿灯、安全帽,不佩带自求器等个人安全防护用具的,属于严重违纪,应当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惩处。

(√)

54、下井携带烟、火的,属于严重违纪,应当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惩处。

(√)

55、盗窃、破坏井下通风、输电及其它生产、安全设施的,属于严重违纪,应当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惩处。

(√)

56、因劳动者本人故意,严重破坏企业工作、生产秩序或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属于严重违纪,应当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惩处。

(√)

57、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劳动合同的开始履行时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均从用工之日起计算。

(√)

58、医疗期即病假,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

59、停工留薪期是指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时限。

(√)

60、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

61、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

62、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

6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

64、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

65、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

66、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

67、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间、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

68、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

69、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险费。

(√)

70、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

71、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

7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

7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

74、劳动者的招收录用、劳动合同管理、劳动用工备案、职工档案、劳动力调配、职工档案管理、劳动纪律管理、职工退休(职)、社会保险管理等都属于劳动用工管理的内容。

(√)

75、劳务派遣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

76、严禁未经西山集团批准,擅自录用人员。

(√)

77、严禁安排未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未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人员上岗作业。

(√)

78、严禁安排未参加、未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人员上岗作业。

(√)

79、严禁冒名顶替人员上岗作业。

(√)

80、严禁生产矿井井下使用劳务派遣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用工。

(√)

81、基建矿井工程项目按西山集团招投标管理办法和程序进行,建设单位必须对中标单位的劳动用工进行全面监管(监管内容:

从业人员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进行劳动用工备案,是否按规定培训并持证上岗,是否参加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

82、所有劳动用工必须按规定在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建立职工档案。

(√)

83、所属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按时发放劳保用品。

(√)

84、对劳动者违反山西焦煤内部劳动规章制度,必须按照《内部劳动规章制度》,及时进行处理。

(√)

85、招收录用劳动者应当公布“招工简章”,“招工简章”应当载明用人单位名称、工作地点、工作岗位、招工数量、招工要求(年龄、学历、身体状况)等内容。

(√)

86、用人单位应当向新录用劳动者发放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印制的《内部劳动规章制度汇编》(员工手册),做好签收登记。

(√)

87、西山集团实行集中统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劳动用工备案报西山集团劳资处,劳资处统一上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88、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退出工作岗位。

(√)

89、各单位劳资部门(机关各部门)在工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2个月通知本人办理有关手续,上报西山集团劳动工资处。

(√)

90、所有退休均应当进行至少10天的公示。

(√)

9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9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9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94、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9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9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9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

9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

9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

(√)

100、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

101、职工因工作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102、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

103、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104、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105、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工资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

106、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107、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108、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

109、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

110、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111、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

112、义务兵退伍回到城镇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

113、复员退伍军人,回到农村参加农业生产以后,又到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工作时,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之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一段时间不得计算工龄。

(√)

114、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

115、担任民办教师期间参军的复员军人,复员退伍后,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未从事教育工作的,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不能计算连续工龄。

(√)

116、担任赤脚医生期间参军的复员军人,复员退伍后,仍从事卫生工作的,其原任赤脚医生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未从事卫生工作的,原任赤脚医生的时间不能计算连续工龄。

(√)

117、由于违犯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

118、关于职工工伤政策执行主要分三个阶段,一段是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0月1日)以前,政策依据《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颁布,1953年修订);二段是1996年10月1日后至2003年12月31日(不含),政策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6年劳动部第266号);三段是2004年1月1日(含)之后,政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003国务院第375号令,2010年修订)。

(√)

119、《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

120、实际应得工资等于实得工资。

(×)

121、薪给或工资都是工作的报酬,在本质上并没有差别。

(√)

122、货币工资提高,实际工资也一定提高。

(×)

123、绩效工资是对过去工作行为和已经取得成就的认可。

(√)

124、绩效工资不随雇员业绩的变化而调整。

(×)

125、用人单位可以用发放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工资。

(×)

126、一般来说,一个国家的收入分配,既不是完全不平等,也不是完全平等,而是介于两者之间。

(√)

127、按劳分配也是一种体现生产主体差别的分配方式。

(√)

128、按劳分配是与按资分配相对应的一种分配方式。

(√)

129、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经济中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基本原则。

(√)

130、不论是按资分配,还是按劳分配,分配的实际上都是利润。

(√)

131、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客观经济条件决定的。

(√)

132、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决定要实行按劳分配,而其他所有制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的存在,又决定了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必然性。

(√)

133、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

134、实行按劳分配不仅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标志。

( √ )

135、在实行按劳分配的同时,也要兼顾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各方面的利益,才能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 √ )

136、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和企业单位的工资,都是由中央进行管理。

(×)

137、企业工资水平围绕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上下波动,其差异大小是由企业经济效益决定的,但差异不能过大。

(√  )

138、井下津贴是工资收入的一部分,应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中。

( × )

139、工资增长上线也称工资增长预警线,是政府对工资水平较高企业提出的工资适度增长的预警提示。

(√)

140、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或者亏损的企业,实际工资可以是零增长或者负增长。

( √ )

141、企业工资增长可以突破工资指导线规定的上线。

(×)

142、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

143、建立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是宏观人工成本管理和企业微观工资分配工作相结合的需要。

(√)

144、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

145、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

146、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不需支付工资。

(×)

147、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已无权获得其工资,也没有权利获得破产清偿。

(×)

148、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补偿金,并支付赔偿金。

(√)

149、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全部劳动报酬。

(√)

150、在女职工的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可以降低其基本工资,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151、职工连续工作满五年以上的,才可享受带薪休假。

(×)

152、现代企业工资制度是通过集体协商来决定企业的工资水平及其增长幅度。

(√)

153、企业内部工资分配,是将确定和提取的工资总额分配给职工个人的全过程。

(√)

154、年功序列工资制中,工资标准由企业自定,每年随职工生活费用、物价、企业的支付能力而变动。

(√)

155、岗位工资标准以由低到高顺序排列,组成一个统一的岗位工资标准体系,它反映的只是不同岗位之间的工资差别,不反映岗位内部的工资差别。

(√)

156、工资增加的幅度,即级差应当是逐步递增的或者是累进的。

(√)

157、确定岗位工资标准的倍数,是测算工资标准的前提和基础。

(√)

158、奖金是对劳动者超额劳动的报酬,所以奖金可称为定额外劳动报酬。

(√)

159、安全奖的奖金可持续发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

160、根据集团岗位绩效工资制试行方案,岗位工资是体现岗位劳动差别的工资单元亦称基本工资,它是岗位绩效工资制的主体单元。

(√)

161、根据集团岗位绩效工资制试行方案,岗位工资基值确定为700元,以后每两年调整一次。

(×)

162、根据集团岗位绩效工资制试行方案,井下直接、辅助生产队管理人员正职可按就高原则进所辖单位操作人员序列B档。

(×)

163、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不同于企业用工管理制度,不宜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

164、《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

(√)

165、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必须完全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符合。

采取暴力、强迫、威胁、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

166、如果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就不能成立。

(√)

167、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

168、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应当由企业自主决定。

(×)

169、《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2008年1月1日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

170、《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即2008年2月1日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171、《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2008年1月1日法律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

172、《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关于支付经济补偿的两种情形,即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不能依法提供劳动条件或履行劳动合同等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

173、在用工之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作为双方劳动关系的法定载体,记载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此情况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建立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生效的时间是一致的。

(√)

174、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与劳动合同生效的时间未必一致。

(√)

175、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

176、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是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起始和终止时间,也是劳动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时间。

(√)

177、《劳动合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国外设计风格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