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彩图美数码影像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印网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侵权纠纷案.doc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2344396 上传时间:2022-10-28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8.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州市彩图美数码影像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印网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侵权纠纷案.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广州市彩图美数码影像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印网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侵权纠纷案.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广州市彩图美数码影像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印网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侵权纠纷案.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广州市彩图美数码影像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印网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侵权纠纷案.doc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广州市彩图美数码影像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印网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侵权纠纷案.doc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广州市彩图美数码影像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印网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侵权纠纷案.doc

《广州市彩图美数码影像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印网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侵权纠纷案.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州市彩图美数码影像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印网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侵权纠纷案.doc(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广州市彩图美数码影像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印网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侵权纠纷案.doc

广州市彩图美数码影像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印网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侵权纠纷案

[日期:

2007-02-22]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作者:

[字体:

大中小]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327号

原告:

广州市彩图美数码影像有限公司。

住所地:

广州市环市东路331号。

法定代表人:

黄小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郑志标,男,195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广州市双井街7号。

委托代理人:

贾雷鸣,广东民生康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广州市印网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

广州市天河区恒福路68号3楼。

法定代表人:

姚宏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万光明,男,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技术员,户籍住址湖南省衡阳县井头镇东街居民组。

委托代理人:

程跃华,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彩图美数码影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广州市印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郑志标、贾雷鸣,被告委托代理人万光明、程跃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为一间经营影像服务的有限公司,2003年6月1日起正式聘请张惠武、谭中东等工程师策建“你相网”的具体事宜。

“你相网”的主要内容为网上冲印及原告公司优惠政策的网上公布,并作了因特网信息服务ICP备案登记,备案编号为粤ICP备040366。

2005年初,原告发现被告所属“印网在线”抄袭原告“你相网”的内容及程序,甚至连原告专用的风景图片和模特肖像都直接移植入其自己的网站,没有作任何处理。

原告于是电告被告,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被告拒绝。

原告遂向广东省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

原告建立自己的“你相网”耗费了大量的精力及经济投入,被告抄袭原告网站的行为,直接损害了原告建立网站的经济利益,损失高达363546元,(其中,建设网站工作人员劳动报酬合计280993元;风景图片及个人肖像使用权费17000元;主机托管费两年共36480元;购置网站设备费共9248元;网站宣传资料印刷费11225元;网上冲印卡印刷费8600元)。

另外,原告为保存被告侵权的证据支出公证费1000元。

网上冲印的密码有可能为被告掌握,原告不敢再大量印制冲印卡,内部资料被窃,直接影响原告网上冲印业务的展开;原告长时间开发的网站,被被告盗窃并广为吸收冲印店入网盈利,使原告丧失大量客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请求判令被告:

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63546元;4、承担本案公证费1000元及其它诉讼费用。

在庭审结束前,原告放弃指控被告侵犯其网站文字作品著作权的请求。

原告为支持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因特网信息服务ICP备案登记表》,用以证明原告经营的网站合法身份;

2、原告与张惠武、谭忠东、陆超云、李开泰、罗少锐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告与邓奋强签订的《使用私人图片协议书》、原告与黄费平、韦柳密签订的《使用个人肖像协议书》以及《授权书》,用以证明原告所享有的著作权以及原告所受的损失。

3、《公证书》及附件光盘、被告《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用以证明被告与涉案网站的关系以及被告侵权的事实;

4、主机托管费、网站设备费、宣传资料印刷费、冲印卡印刷费以及公证费等费用发票,用以证明原告所受的损失。

被告辩称:

1、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是“你相网”的所有人。

原告ICP备案的网络域名是,其从事的是非经营性因特网信息服务。

2、“网”的内容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

根据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著作权不同于专利权,专利权保护的客体是技术方案本身,而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则是作品的表现形式,因此,原告的网上冲印方式本身或与此相关的思路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

3、被告从未抄袭原告“你相网”的程序。

计算机界面操作方式与计算机软件程序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原告没有提交“你相网”程序作为证据,被告不知道原告“你相网”计算机软件程序如何。

4、原告并非其使用的风景图片的著作权人。

原告与风景图片提交人签订的《使用私人图片协议书》中,并未将该风景图片独占许可给原告专有使用或转让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的约定。

5、模特是其本人的肖像权人。

被告并非从原告网页获得模特照片,而是从http:

//www.globalphotos.us网站下载的。

在肖像权人存活期间,肖像权只能由肖像权人本人主张,他人无法代为主张。

被告为支持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2、《公证书》及附件,证明被告已对http:

//www.globalphotos.us网站的相关信息进行证据保全。

3、《图片》,证明模特图片是被告从http:

//www.globalphotos.us网站免费下载。

经审理查明,2003年9月17日,原告向广东省通信管理局申请开设因特网信息服务,2004年5月31日,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审核同意原告从事非经营性因特网信息服务(但不得开设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及BBS等)。

根据原告提交的《因特网信息服务ICP备案登记表》记载:

其ICP单位全称为广州市彩图美数码影相有限公司,网站域名为http:

//rockboy.vicp.net,中文名称“大华工作室”,IP地址211.155.222.83,开设的栏目及主要内容是从事网上冲印和有关彩图美优惠信息的网上公布。

原告称其经营的网站域名已经重新注册为,而其计算机软件是原告自己聘请技术人员人力、花费资金开发的,原告对该计算机软件享有著作权。

原告就该主张向法庭提交其于2003年5月至同年9月间分别与张惠武、谭忠东、陆超、李开泰、罗少锐签订《建设网站专用劳动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自2003年6月1日至2005年11月30日间聘请张惠武负责建立网站的总策划,为开发软件的工程师,完成网站的软件编程,提交技术支持,负责网站的数据库,保密措施管理等工作,报酬为4500元/月;原告自2003年6月1日至2005年11月30日间聘请谭忠东负责网站设备配置、管理、维护网站及下属网点各项工作,报酬为3500元/月;原告自2003年8月2日至2003年9月2日间聘请陆超云负责网站编程、开发数码相片网上冲印WEB软件,报酬为4000元/月;原告自2003年9月30日至2005年2月30日间聘请李开泰负责完善网站的界面以及客户的上传下载工作,目的是使客户对photomax网站有好的信誉和评价,报酬为2800元/月;原告自2003年9月30日至2005年2月28日间聘请罗少锐负责网站界面美工工作,负责传送、接收等网站日常工作,报酬为2500元/月。

同时原告还提交了建立经营网站所支出的费用的发票,包括:

广州新飞华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及广东省电信实业集团广州市有限公司开具的主机托管费发票各一份,分别为19200元及17280元;网站设备费发票,总费用为9248元;宣传资料印制费发票两张,分别为9775元及1450元;冲印卡印刷费发票四张,分别为500元、2200元、1800元及1900元。

但原告对指控被告侵犯其网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一节,没有提交其主张享有著作权的“你相网”计算机软件的源程序,用以证明软件的存在和归属。

原告代理人在法庭称《因特网信息服务ICP备案登记表》是一个网站临时登记表,该表只是为了证明原告曾经为建设网站进行了登记,但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域名http:

//“大华工作室”网站变更注册为域名http:

//“你相网”网站的证据。

原告在法庭上就被告以何种途径接触其软件时称,怀疑被告抄袭其托管在电信局机房的服务器中的软件,但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

原告主张其对“你相网”上的男女人物照片享有著作权。

其提交的证据有公证保存的人物照片、《使用个人肖像协议书》和及《授权书》各两份,以及《协议书》和《授权书》所附的相关人物照片及身份证复印件。

根据《使用个人肖像协议书》记载,2004年4月1日,原告与黄费平、韦柳密分别签订《使用个人肖像协议书》,约定黄费平、韦柳密同意原告从2004年1月1日起在原告网站、店铺等宣传点使用其附图中的个人照片5年,使用费分别为6000元。

根据《授权书》记载,2004年6月1日,黄费平、韦柳密两人出具《授权书》,分别授权原告在各类媒体(如广告、网站、报章)无限期使用附图内其两人照片的肖像使用权,并保证不再授权其他人或公司使用。

原告称人物照片是其拍摄的,但没有提交证明其是摄影者的底片等证据材料。

原告对其主张享有“你相网”上风景图片的专有使用权,提交了《使用私人图片协议书》及邓奋强的身份证复印件。

根据协议书记载,2004年4月1日,原告与邓奋强签订《使用私人图片协议书》,约定邓奋强同意原告从2004年1月1日起在原告网站、店铺等宣传点使用其个人图片5年,使用费为5000元。

原告称该图片是邓奋强拍摄的,但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交邓奋强是该图片摄影者的证据。

在法庭上,原告提交了据称是该图片的数码照片的光盘,但被告以该证据是超过举证期限后提交的为由不予质证。

2005年3月2日,原告认为被告经营的“印网在线”网站抄袭原告“你相网”的内容,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向广东省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同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惠武到广州市中山四路246号信德商务大厦10楼广东省公证处,在公证员余伟英的监督下,打开一台已经连接到互联网的计算机的IE浏览器,并在地址栏中键入http:

//,登录到“印网在线”冲印网站首页,HYPERLINK"mailto:

在电子邮件地址输入已免费申请的用户名fatwood@"在电子邮件地址输入用户名fatwood@和密码123456,然后按下列步骤先后点击并进入相关的网页:

点击“登录”进入到“数码冲印平台—查看相册”页面;点击“我要冲印”并从test相册中选取一张图片;点击“下一步”进入到“数码冲印平台—购买冲印照片”页面;点击“冲印参考”、“冲印设置调色板”、“证照参考图”、“关于取相凭证的说明”、“在线帮助”、“操作确认”、“确认照片的设置”、“开始冲晒”、“返回查看订单”,每个点击操作及弹出的页面均截图保存。

保存的页面中有原告称享有著作权的黄费平、韦柳密人物照片和专有使用权的风景照片。

原告称“你相网”即是其上述经批准经营的网站,其亦对该网站的相关操作步骤及页面申请公证保全,保全过程为:

打开IE浏览器并在地址栏中键入http:

//,登录到“你相网”网上冲印网站首页,在用户名处输入用户名test123、密码123456、验下码,点击“登录网站”进入到“你相网网上冲印控制面板”,然后按下列步骤先后点击并进入相关的网页:

点击“我要冲印”出现“设置冲印选项”页面;点击“冲印项目参考”、“冲印设置调色板”“证照参考图”、“关于取相凭证的说明”;从主页面下输入相片的冲晒数量为一张,并且选择取相地点为广州、东山区、彩图美电视台店(C01)后点击“操作确认”,出现“确认冲印设置”页面,从“确认冲印设置”页面点击“开始冲晒”后出现下订单页面;从下订单页面点击“返回查看订单”出现订单记录页面。

每个点击操作及弹出的页面均截图保存。

保存的页面中也有原告称享有著作权的黄费平、韦柳密人物照片和专有使用权风景照片。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惠武将上述保全行为实时打印并制作了光盘一张,广东省公证处对上述保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出具(2005)粤公证内字第04051号公证书。

被告承认在其经营的“印网在线”网站的人物照片和风景图片与“你相网”的人物照片和风景图片相同,但被告抗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早于被告持有风景图片,被告网站的人物照片并非从原告的网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学研究 > 教学计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