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穗府[2012]1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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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广州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府[2012]1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已经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广州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组织、协调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综合治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印发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6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综合治税是指在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参与、单位协作、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税收综合治理机制,共同营造法治、公平、有序、和谐的税收环境。

本规定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税收综合治理工作。

第四条 综合治税应当遵循依法、协作、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财税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协助市领导分管财税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和信息化局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本规定所列负有综合治税具体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的负责人。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审定综合治税工作的有关制度,建立综合治税的长效机制;

(二)协调成员单位在推进综合治税工作中的问题;

(三)研究、部署综合治税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综合治税工作制度和综合治税信息共享目录;

(二)检查、督促、通报综合治税工作;

(三)收集、整理、公布综合治税共享信息;

(四)组织综合治税工作调研和业务人员培训;

(五)对综合治税成员单位进行考核和评估;

(六)指导区、县级市综合治税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相关职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一)市财政局:

1.协助领导小组开展各项工作,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

2.会同税务机关及时转发和贯彻上级的税收政策文件,开展税收政策和税源情况的调研,检查落实税收政策;

3.会同税务机关开展重点税源培植工作,落实培植税源的扶持措施;

4.向税务机关等单位提供有关信息。

(二)市国税局、地税局:

1.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和组织税收收入;

2.向财政部门等成员单位提供纳税人税务登记、纳税、欠税情况以及行业、产业、区域税收情况等各税种征收信息;

3.在办理税务登记、新增业户和双定户的定额核定、专项检查、税务稽查处理和处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工作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

4.依照税收属地管理原则,会同财政部门协调处理本市各区、县级市之间的征管关系和税收分成工作;

5.组织或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税收政策和税源情况调研;

6.配合、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工作;

7.向成员单位提供业务所需的税收信息。

(三)市科技和信息化局:

1.负责广州市综合治税管理平台的建设管理工作,为综合治税的信息共享、部门协作和联合监管提供技术支撑服务;

2.负责综合治税相关部门、单位接入广州市综合治税管理平台工作;

3.负责综合治税信息交换的基础管理工作,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综合治税信息共享情况;

4.对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技术合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严格审核把关,并向税务机关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相关鉴定信息;对税务机关提供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及时依法核查并处理。

(四)市工商局:

1.与税务机关实现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情况信息及时共享,提供股东变更、股权变动及动产抵押等情况;协助查询企业的有关工商登记资料、企业法定代表人等情况;

2.在受理业户因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申请注销工商登记时,协助查询申请人的税务登记注销情况并通知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3.对于企业因纳税担保以设备和其他动产进行抵押的,依法出具抵押登记材料;

4.对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的无照经营户,及时按职权依法查处;

5.对于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市国土房管局:

1.接受税务机关的委托做好对二手房地产交易税收的代征工作;

2.向税务机关提供预售证发放情况、总可售面积确定情况、可售房产的发售情况、《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情况、土地分级分类管理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房款监控账户以及实时收取预售款、预售款拨付的情况;

3.对通过协议、公开交易、协助司法执行等方式转让的土地(地块),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土地转让方、出让方单位和个人的名称(姓名)、土地地址、土地面积、交易金额、联系方式等信息资料;

4.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工作原则,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权属证明和房产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时,要求申请人提交完(免)税证明,对未按规定出具完(免)税凭证者不予办理土地、房屋登记;

5.向税务机关提供集体用地转为商业用地的相关信息;

6.协助税务机关查询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登记过户信息和房地产档案资料(包括已确权的房产和未确权但已出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资料);

7.向税务机关提供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产品取得初始产权证明的相关资料;

8.依税务机关申请,提供发布城市改造征收与补偿公告的情况;

9.对纳税人以房地产作为纳税担保标的的,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协助办理房地产的查封或解封手续,协助办理房产、房地产项目及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

10.向税务机关提供房地产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名称,房地产转让价格、时间、面积、位置等信息;

11.向税务机关提供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建设(农转用)的单位或个人名称、批准占用耕地的时间、面积、位置等信息。

(六)市建委:

1.向税务机关提供工程招投标的相关信息,包括建设单位、中标金额、施工工期等资料;

2.向税务机关提供工程施工的相关信息,包括工程施工、设计、监理的承办单位情况等资料;

3.向税务机关提供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和相关信息;

4.向税务机关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5.向税务机关提供外地建安企业信息;

6.协助税务机关组织有关建设行政管理机构做好外来施工单位税款代征工作。

(七)市公安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机动车辆的非秘密档案资料;

2.协助办理机动车辆作为纳税担保、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标的及拍卖过户手续等有关事项;

3.协助税务机关查询外籍人员入境居留的审批情况、居民和外籍人员出入境记录等涉税信息;

4.协助税务机关验证居民身份证的真伪;

5.协助税务机关查询网上税务违法信息的来源;

6.配合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协助税务稽查人员的税收执法工作,及时制止暴力抗税行为。

(八)市外经贸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

2.向税务机关提供本市企业到境外投资的核准登记情况。

(九)市发展改革委:

1.向税务机关提供商品房建设正式项目计划备案情况,包括开发单位、项目、建筑面积(分住宅、商业用房、商务用房、其他用房部分);

2.向税务机关提供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投资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所在区域、总投资额、当年计划投资额、完成进度等信息;

3.向税务机关提供经济监测与分析报告。

(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服务商贸型和其他类型企业吸纳下岗人员认定证明及就业信息资料;

2.对《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服务商贸型和其他类型企业吸纳下岗人员认定证明严格审核把关,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对税务机关证明不符合资格认定或证明核发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依法核查并处理;

3.向税务机关提供社会保障信息;

4.向税务机关提供外籍专家、外籍教师的相关资料。

(十一)市民政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福利企事业单位的认定情况、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名单及认定证明、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公开登记资料、行政区划调整变更信息;

2.对税务机关证明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福利企事业单位,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3.在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发生解散、破产以及其他情形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对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先行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进行把关,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税务机关。

(十二)市卫生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医疗机构的登记情况;

2.对税务机关证明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医疗机构,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十三)市水务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堤围防护费的相关政策;

2.会同市财政局、物价局向税务机关提供按专业批发计缴堤围防护费的缴费人名单;

3.协助税务机关做好堤围防护费政策的宣传工作。

(十四)市统计局:

1.向税务机关通报近期社会经济综合信息,提供统计信息以及国内生产总值完成情况;

2.向税务机关提供各行业的相关情况,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及变动情况、人均工资。

(十五)市体育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境外运动员、机构临时来华从事体育竞赛表演及其他与体育有关的商业性活动的情况;

2.向税务机关提供运动员跨境租借、转会的情况。

(十六)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境外演员、艺术家、艺术团体临时来华从事表演及其他商业性活动等情况;

2.向税务机关提供境外文化音像版权转让的情况。

(十七)市规划局:

向税务机关提供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有关信息。

(十八)市质监局:

及时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协助做好税务登记工作。

(十九)市司法局:

向税务机关提供律师事务所和公证机构有关涉税信息,配合税务机关加强对律师和公证行业的税收征管。

(二十)市教育局:

向税务机关提供已经审批的民办学校的资料。

(二十一)市交委:

向税务机关提供市级管辖的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变动情况(包括新增或退出),并协助做好征税工作。

(二十二)市经贸委:

向税务机关提供年度工商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情况和工商业经济总体运行情况。

(二十三)市物价局:

向税务机关提供各行业物价指数及变化情况。

(二十四)市城管委:

向税务机关提供违章建筑信息。

(二十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向税务机关提供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总账信息、单位开户审核信息、单位公积金年度汇缴明细信息。

(二十六)市残联:

向税务机关提供残疾人证的核发情况和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情况,以及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名单及认定证明;对税务机关证明的不符合认定或核发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二十七)市审计局、监察局、法制办:

按各自职责,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落实本规定。

(二十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征税。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获得的综合治税信息只能用于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综合治税过程中,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之间应当建立综合治税信息共享机制,按时进行信息交换,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信息交换可采取网络传输、磁盘、光盘等电子数据交换形式及纸质文件的形式。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定期交换包括但不仅限于本规定所列工作职责范围的涉税信息,并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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