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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渝地区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指南

 

川渝地区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指南

 

2020年12月

 

前言

 

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以下简称《标准》)于2018年8月1日颁布实施。

为在工程建设中更好地执行《标准》,协调《标准》与其它现行标准规范中防排烟设计相关内容,统一在建筑防排烟设计、图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对《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认识,由四川省勘察设计协会、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组织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编制了《川渝地区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实施技术指南(试行)》。

本指南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学习和理解《标准》,对《标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难点开展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在参考国内其它省市的相关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形成本指南。

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防烟系统、排烟系统、固定窗设置、机房与管道、系统控制。

1总则

第一条关于《标准》相关内容的专业分工

《标准》所规定的相关内容应由各专业协同完成,具体专业分工如下:

1固定窗等排热设施的设计由建筑专业根据《标准》和本指南的相关规定负责实施。

2防排烟系统设计由暖通专业负责实施,建筑、装饰、电气等相关专业配合完成。

3防烟分区的划分由暖通专业负责设计并提出技术要求,建筑、装饰等相关专业负责挡烟垂壁的设计。

4防排烟系统为自然方式时,防排烟设施的技术要求由暖通专业提出,由建筑专业负责实施。

5防排烟系统的控制由电气专业根据《标准》和本指南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暖通专业提出的技术要求负责实施。

第二条《标准》1.0.2条的理解和执行要点

对于目前工程中常见的特殊用途建筑,除本条1-4款作出规定的内容外,其余均按《标准》及本指南其它规定执行。

1汽车库、修车库的防烟分区面积及每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风机排烟量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8.2.2条和表8.2.5规定执行。

2电影院、剧院和音乐厅的观众厅的排烟量可按《电影院建筑设计规

 

—1—

 

范》JGJ58-2008第6.1.9条条文说明执行,排烟量按13次/h换气次数或90m3/

(m2·h)计算取大值。

3物流建筑的排烟设计按《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51157-2016第15.7.1条~15.7.8条执行,并按《标准》4.1.4、4.4.15及4.4.16条的规定设置固定窗。

4为保障洁净室的洁净度,降低医院洁净用房的院感风险,面积不大于100m2的洁净室其排烟口及补风口可设于与之相通的洁净走道、清洁走道等疏散走道内,走道排烟量的计算面积为走道防烟分区面积附加与之相通的面积大于5m2的最大洁净室房间面积。

 

—2—

 

2防烟系统

第三条关于《标准》3.1.1条、3.1.2条、3.1.3条、3.1.5条中的“建筑高度”

(涉及条文:

《标准》3.1.1条、3.1.2条、3.1.3条、3.1.5条)

1

本指南所有条款中,“裙房”是指在主体建筑投影范围外,与主体建筑交界处设置防火墙、甲级防火门或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6.5.3条规定的特级防火卷帘等防火隔断,其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附楼”是指在主体建筑投影范围外,与主体建筑之间设置防火墙、甲级防火门或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6.5.3条规定的特级防火卷帘等防火隔断,其建筑高度大于24m且不大于50m的附属建筑。

如图3.1所示。

图3.1裙房、附楼示意图

2住宅建筑与其它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住宅部分的防烟系统设置

 

—3—

 

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确定;非住宅部分的防烟系统设置可根据非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确定。

3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的楼梯间、前室位于主体建筑投影线之内时,其防烟系统的设置按主体建筑的类型、建筑高度确定;当楼梯间、前室位于主体建筑投影线以外的裙房或附楼时,其防烟系统的设置按裙房或附楼的实际建筑高度确定。

4允许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的条件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高层公共建筑、工业建筑或建筑高度大于

100m的住宅建筑,其裙房、附楼的楼梯间、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允许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2)住宅建筑与其它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且建筑总高度不超过100m时,住宅楼梯间、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允许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住宅建筑商业服务网点的独立疏散楼梯间允许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3)当地下楼梯间、前室位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或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的主体投影线之内时,不得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当地下楼梯间、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位于上述建筑的主体投影线以外,且与主楼投影线范围的地下室不在同一防火分区时,采用自然通风防烟的相关要求按本指南第十一条第6款执行。

 

—4—

 

5仅对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独立前室无自然通风设施或机械送风设施)的条件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或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防烟楼梯间位于主体建筑投影线以外的裙楼、附楼,防烟楼梯间采用独立前室、且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采用仅对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方式。

(2)当地下防烟楼梯间位于上述主体建筑投影线之内时,楼梯间、独立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当地下防烟楼梯间位于上述建筑的主体投影线以外,并与主楼投影线范围内的地下室不在同一防火分区,且楼梯间采用独立前室、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方可采用仅对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方式。

(3)当独立前室仅在首层有多个门,其余楼层均只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连通时,可按本款

(1)、

(2)执行。

第四条关于“三合一”前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及其楼梯间的防烟方式

(涉及条文:

《标准》3.1.3条)

1《标准》第3.1.3条中“(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是指

“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三合一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

2在满足《标准》第3.1.3、3.2.1条相关要求的前提下,采用“三合一

 

—5—

 

前室”的剪刀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3共用前室采用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时,对应的防烟楼梯间仍应置防烟设施。

第五条关于前室加压送风口的设置方式

(涉及条文:

《标准》3.1.3条第2款)

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时,前室加压送风口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当前室送风口设置于前室顶部时,其具体布置可由设计确定,送风口的送风角度设计应使送风气流导向前室入口,当具有多个前室入口时,至少应保证导向一个前室入口;送风口不应贴邻楼梯间疏散门布置(如图

5.1所示)。

2当前室送风口设置于墙面时,对于公共建筑、工业建筑或一梯一户的住宅建筑,前室送风口的送风方向应朝向前室入口;对于一梯多户的住宅建筑,前室送风口的具体布置可由设计确定,但送风气流不应吹向楼梯间疏散门(如图5.2、图5.3所示),也不应被门遮挡(如图5.4所示)。

 

—6—

 

图5.1加压送风不合理布置示意

(一)图5.2加压送风不合理布置示意

(二)

图5.3加压送风不合理布置示意(三)图5.4加压送风不合理布置示意(四)

第六条关于《标准》3.1.4条

《标准》第3.1.4条“建筑地下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中“防烟楼梯间”与“前室”之间缺失一个顿号,应按“建筑地下部分的防烟楼

—7—

 

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理解与执行。

该处的“前室”包括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共用前室,三合一前室。

第七条关于《标准》3.1.5条第2款、第3款

《标准》第3.1.5条第2款和第3款是针对楼梯间、前室均需设置机

械加压送风系统时的要求;当其满足第3.1.3条、第3.2节的自然通风设置条件和要求时,仍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第八条关于《标准》3.1.6条

1《标准》第3.1.6条针对封闭楼梯间的防烟设施作出规定,条文中“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m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是防烟方式的一种特例情况。

其它情况的地下、半地下疏散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的要求按本指南第十一条第6款执行。

2地上楼梯间与地下楼梯间“共用”的理解与执行:

地上、地下的楼梯间位于相同平面位置,且在一层设有防火门连通时,视为“共用”(如图8.1所示);地下、地上的楼梯间位于相同平面位置,且在一层设有防火墙(防火墙上无任何开口)隔离,并分别设置直接开向室外的门时,视为“不共用”

(如图8.2所示)。

 

—8—

 

图8.1

地上楼梯间与地下楼梯间共用示意图

 

图8.2

地上楼梯间与地下楼梯间不共用示意图

 

—9—

 

3《标准》第3.1.6条中封闭楼梯间直通室外的门无论是普通门或防火门,均可作为“直通室外的疏散门”,此疏散门上宜设置玻璃,具备天然采光功能。

第九条前室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负担楼层数不大于3层时的风口形式

(涉及条文:

《标准》3.1.7、5.1.2条)

负担3层或3层以下的前室加压送风系统宜优先采用常闭型送风口。

当采用常开型风口时,应在风口处设手动按钮,手动按钮应具备触发启动加压风机的功能;总风管上应设常闭电动风阀或单向风阀,火灾时电动风阀与加压风机联动开启。

第十条关于避难走道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涉及条文:

《标准》3.1.9、3.4.3条)

同一避难走道的多个前室可合并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加压送风主管应设于避难走道内。

合用系统的系统计算风量按开向每个前室的疏散门总面积乘以1.0m/s计算。

第十一条关于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涉及条文:

《标准》3.1.3条、3.2.1~3.2.3条)

1楼梯间、前室、避难层(间)的自然通风窗(口)开启形式不做要求,前室、避难层(间)的自然通风窗(口)宜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以上。

2楼梯间、前室的自然通风窗(口)面积按可开启外窗(口)的窗洞

 

—10—

 

面积计算,避难层(间)的自然通风窗(口)面积按有效面积执行。

3《标准第3.2.1条中“最高部位”理解为开窗设置在楼梯间服务的最

高楼层,并设置于该楼层的上部区域;对地下室的楼梯间而言,确有困难

时,开窗或开口可设于本楼梯间的最高休息平台以上的外墙上部(如图11.1、

图11.2所示),不得采用采光通风井的连通方式。

 

图11.1

地下室楼梯间自然通风的外窗设置

(一)

 

—11—

 

 

图11.2

地下室楼梯间自然通风的外窗设置

(二)

 

4最高部位的1m2可开启外窗(口)可计入《标准》第3.2.1

条所要

求的“每5层内总面积不小于2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内。

5《标准》第3.2.1条中“建筑高度”指楼梯间服务楼层的高度。

6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疏散楼梯间的自然通风防烟方式设置应满

足下列要求:

(1)住宅建筑地下室楼层数不超过二层、且最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

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时,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

的防烟方式。

(2)公共建筑地下室楼层数为一层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可采

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当地下室楼层数为二层,但其地下二层的功能仅

 

—12—

 

为汽车库、自行车库、设备用房及少量戊类储藏间时,同时满足最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的要求,封闭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3)地下室楼层数不超过二层且允许采用自然通风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应在首层楼梯间的外墙上设置不小于2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4)除本款

(1)、

(2)规定的情况外,贴邻下沉式广场等室外空间的疏散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楼梯间每5层内应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且最高部位设置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面积不小于1m2。

第十二条关于自然通风方式的开窗高度和手动开启装置

(涉及条文:

《标准》3.2.4条)

1外窗手柄高度在2m以下即满足本条“方便直接开启”要求。

2设置在1.3~1.5m的手动开启装置包括电控开启、气控开启、机械装置开启等。

第十三条关于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竖向划分

(涉及条文:

《标准》3.3.1条)

《标准》第3.3.1条中“每段高度”是指系统服务楼层范围的建筑高度,可不计入高出屋面部分的高度,不包括系统服务楼层以外空间的风管高度。

 

—13—

 

第十四条关于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

(涉及条文:

《标准》3.3.3条)

1当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井道确有困难,且楼梯间的自身高度小于或等于50m时,该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

虽采用直接对楼梯间送风,但送风口布置间隔不超过2层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不属于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

2确有困难时,直灌式送风口允许布置于一层和屋顶层,送风口应避开楼梯间对外的疏散门设置,且送风气流不应朝向此门。

3加压送风系统服务的楼梯间总层数不超过3层时,加压送风系统风

机的设计风量=计算风量×1.2;楼梯间送风口布置间隔超过2层时,加压送风系统风机的设计风量=计算风量×1.2×1.2。

第十五条关于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楼梯间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条件

(涉及条文:

《标准》3.3.4条)

《标准》第3.3.4条中“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是指地下室的所有功能仅为汽车库、自行车库或设备用房。

住宅建筑的地下室除汽车库、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外,设有少量戊类储藏间时,可参照此条执行。

第十六条关于首层前室的防烟方式

(涉及条文:

《标准》3.3.6条、3.1.3条)

1仅作疏散用的首层前室,当只有防烟楼梯间和电梯门开向前室,且直通室外时,该前室应采用通过外门、外窗的自然通风防烟方式,不采用

 

—14—

 

机械加压送风方式(不受其建筑高度限制)。

2当首层前室为扩大前室时,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不受其建筑高度限制),其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3m2,且不应小于扩大前室地面面积的2%。

当自然通风不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送风量按进入该扩大前室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1.0m/s计算,门洞断面计算不计入直通室外的门。

第十七条关于避难层(间)的可开启外窗

(涉及条文:

《标准》3.3.10、3.3.12条)

《标准》第3.3.10条规定“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设置百叶窗,且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正压效果,适用于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等。

《标准》第3.3.12条规定“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避难层(间),尚应在外墙设置可开启外窗”,可开启外窗的要求仅适用于避难层(间)。

第十八条关于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风量与计算风量

(涉及条文:

《标准》3.4.1条)

《标准》3.4.1条规定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1.2倍,可理解为:

加压送风机按设计风量选型,风管、风口可依据计算风量进行设计。

第十九条关于避难走道及其前室的余压值

(涉及条文:

《标准》3.4.4条)

 

—15—

 

当避难走道及其前室分别设置加压送风时,避难走道与房间之间的压差应为40~50Pa,前室与房间之间的压差为25~30Pa。

第二十条关于楼梯间、前室加压送风量的计算

(涉及条文:

《标准》3.4.6条)

1《标准》第3.4.6条规定Ak为“一层内开启门的截面面积”,当公共建筑各楼层的门数量不一致时,Ak*N1可取连续N1层的总开启门截面面积的最大值。

2住宅建筑前室及住宅建筑对应的地下室前室,包括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三合一前室,Ak均可按一个门的面积取值。

3《标准》第3.4.6条规定“前室采用常闭风口,计算风量时N1=3”,

当前室加压送风系统服务的实际楼层数少于3层时,N1按实际层数取值。

4地下室楼梯间N1取值执行下表:

地下室功能及楼层数

N1

地下仅为汽车库、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

1

地下有其它功能时(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

服务的地下楼层为1层或2层

实际楼层数量

服务的地下楼层大于等于3层

3

5封闭楼梯间的门洞风速按不小于1.0m/s取值。

6当防烟楼梯间采用机械加压送风、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时,防烟楼梯间加压风量计算时门洞风速按不小于1.0m/s取值;当系统负担高度大于

24m时,按计算值与表3.4.2-3值的较大值确定。

 

—16—

 

第二十一条坡地建筑的基本规定

1坡地建筑的建筑高度为建筑坡底层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具体计算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的相关规定。

2

坡地建筑位于坡底的楼层称为坡底层,以坡底场地作为室外地面;与坡顶相连接的楼层称为平顶层,以坡顶场地作为室外地面。

平顶层及以上楼层称为上层,其疏散楼梯间称上段楼梯间(简称上段);平顶层以下、坡底层及以上的楼层称为吊层,其疏散楼梯间称中段楼梯间(简称中段);坡底层以下的楼层称为地下层,其疏散楼梯间称下段楼梯间(简称下段);如图21.1示意。

图21.1坡地建筑示意图

 

—17—

 

4坡地建筑在平顶层与室外的连接设施仅满足人员疏散且宽度较小时称为天桥;兼具其它用途(如避难平台、室外环境等)、主体宽度大于

3m时称为平台。

第二十二条临坡式坡地建筑的防烟设计

1临坡式坡地建筑的定义:

建筑整体坐落于坡底层地坪,通过平台或天桥在平顶层与相邻台地地坪连接,人员可分别在平顶层、坡底层进行分段疏散。

图22.1临坡式坡地建筑

2仅服务于平顶层以下的疏散楼梯间(如图22.1中A楼梯间)

 

—18—

 

(1)首先应判断该疏散楼梯间与主体建筑投影范围的关系及其与主楼的防火分区关系,按本指南第三条确定相应的防烟方式。

(2)当疏散楼梯间的下段和中段均在平顶层疏散、未分段设置时,该疏散楼梯间整体按地下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

(3)当疏散楼梯间的中段分别在平顶层及坡底层疏散、下段在坡底层疏散时,疏散楼梯间中段按地上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疏散楼梯间下段按地下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当中段满足本指南所规定的裙房、附楼相关要求时,可按裙房、附楼的相关规定执行;下段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时应满足本指南第十一条第6款的相关规定。

(4)当疏散楼梯间的中段分别在平顶层及坡底层疏散、下段在坡底层疏散时,中段和下段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中、下段需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应满足《标准》第3.3.4条及本指南第十五条的规定。

3位于建筑中部的疏散楼梯间(如图22.1中B楼梯间)

(1)当疏散楼梯间的上段、中段和下段均在平顶层疏散时,该疏散楼梯间上段按地上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下段和中段整体按地下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下段、中段可合用,上段应独立设置。

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上段与中、下段需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应满足《标准》第3.3.4条及本指南第十五条的规定。

(2)当疏散楼梯间的上段在平顶层疏散、中段分别在平顶层及坡底

 

—19—

 

层疏散、下段在坡底层疏散时,其上段和中段按地上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下段按地下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上段、中段可合用,下段应独立设置。

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中段与下段需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应满足《标准》第3.3.4条及本指南第十五条的规定。

4靠坡底层外侧的疏散楼梯间(如图22.1中C楼梯间),无论疏散楼梯间的上段、中段和下段均在坡底层疏散,还是分别在平顶层及坡底层疏散,其上段和中段按地上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下段按地下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上段、中段可合用,下段应独立设置。

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上、中段与下段需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应满足《标准》第3.3.4条及本指南第十五条的规定。

5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竖向分段设计尚应满足《标准》3.3.1的规定。

6

当平顶层以下疏散楼梯间的中段、下段满足《标准》和本指南关于设置自然通风防烟的条件时,平顶层应在平台或天桥部位于楼梯间外窗上方敞开或有不小于3m2的开口。

如图22.2所示。

图22.2敞开型平台或天桥示意图

 

—20—

 

7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分段服务区域宜一致。

8各段的防烟设计具体要求按《标准》及本指南执行。

第二十三条嵌入式坡地建筑的防烟设计

1嵌入式坡地建筑的定义:

平顶层面积大于建筑上部塔楼的面积,下部建筑整体或局部嵌入坡地内,人员可分别在平顶层、坡底层进行分段疏散。

2仅服务于平顶层以下的疏散楼梯间

(1)首先应判断该疏散楼梯间与主体建筑投影范围的关系及其与主楼的防火分区关系,按本指南第三条确定相应的防烟方式。

(2)当疏散楼梯间完全嵌入时(如图23.1中A楼梯间),应按地下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

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时应满足本指南第十一条第6款的相关规定。

(3)当疏散楼梯间临坡底层外侧时(如图23.1中E楼梯间),应按地上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

当满足本指南所规定的裙房、附楼相关要求时,可按裙房、附楼的相关规定执行。

3仅服务于平顶层以上的疏散楼梯间(如图23.1中D楼梯间)应按地上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

4上、中段均仅在平顶层疏散的疏散楼梯间(如图23.1中B楼梯间),上段按地上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完全嵌入的中段按地下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上段和中段应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上

 

—21—

 

段与中段需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应满足《标准》第3.3.4条及本指南第十五条的规定。

5上段在平顶层疏散、中段在平顶层及坡底层均可疏散的疏散楼梯间

(如图23.1中C楼梯间),上、中段均可按地上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上、中段可合用一个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6当在坡底层以下设有地下室时,其上、中、下段防烟设计按《标准》及本指南第二十二条关于下段楼梯间防烟设计的相关要求执行。

7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竖向分段设计尚应满足《标准》3.3.1的规定。

8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分段服务区域宜一致。

9各段的防烟设计具体要求按《标准》及本指南执行。

图23.1嵌入式坡地建筑

 

—22—

 

第二十四条关于安全区域的防火阀设置

楼梯间、前室为安全区域。

加压风管跨越安全区域和非安全区域时,穿越隔墙处应设置70℃熔断关闭的防火阀;加压风管穿越安全区域的内部隔墙(如楼梯间和前室之间的隔墙)处可不设置防火阀;加压送风管井位于安全区域内时,加压送风立管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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