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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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张显显律师
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在以下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包括:
(1)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一)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注意:
需由用人单位提出,劳动者提出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预告解除”,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即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五)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即
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比如,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情形探析
在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是现代劳动用工制度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已经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下面笔者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对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进行了整理和归类,并作出了相应的解释和说明。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共分为七大类,十八种情况,下面笔者就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过错解约
过错性解约是指由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违反了劳动合同或者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劳动者一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过错性解约的几种情况。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条款,或者劳动合同虽然没有明确约定,但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已经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或者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或者数额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劳动报酬支付的时间和数额,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也有相应的规定。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不仅要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同时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例如,《北京市劳动工资支付规定》就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用人单位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能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等。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
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标准和交纳方式都有着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履行代扣代缴等义务。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或者不按照标准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交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进行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依据。
用人单位在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如果违反该规定,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此种情况下,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已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例如:
有的单位规定加班可以不支付加班费、每天工作10小时、单位有权不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等内容,类似于这种规定都是违法的。
(2).用人单位的该规章制度已经实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并没有实际执行,没有实际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也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往往会伴随其他违法情况的存在。
)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签订。
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迫使劳动者签订不公平的劳动合同,则该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者可以请求仲裁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把合同无效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原因实际上是存在一定问题的,因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合同已经生效,如果劳动合同本身就是无效的就谈不上解除问题。
无效的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用履行解除手续。
尽管如此,劳动合同法的该规定对劳动者来说仍然是具有保护意义的。
)根据该规定,如果因用人单位的原因签订无效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违章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二.协议解约
协议解约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在协议解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应满足三个条件:
1.劳动合同正在履行过程中,即劳动合同尚未到期。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即应当是用人单位方面要求提前解约而不是劳动者要求提前解约。
如果是劳动者因自己原因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3.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经劳动者同意,否则不能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如果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无过错解约
无过错解约是指并非由于一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另一方依法行使单方解除权而解除劳动合同,而是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顺利履行而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三种无过错解约的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非职业病或者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此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劳动者属于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如果劳动者属于职业病或者工伤,用人单位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