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0994灭火器配置及检查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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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0994灭火器配置及检查规定
(1)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3)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环评资质”),经国家环境保护部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后,方可在环评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和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4)环境保护验收。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批时限
发现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审查时应当提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的意见。
2)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
(1)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章 环境影响评价与安全预评价
3.划分评价单元
目次
前言
本标准代替了Q/SL0994—2001《灭火器配置标准规定》。
本标准与Q/SL0994-200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
——增加了第10章灭火器的检查;
——增加了第11章灭火器维修与报废;
——增加了“灭B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
——增加了油田油气场所的一些特殊规定。
——增加了附录B灭火器配置设计图例
——增加了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增加了“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的规定;
——修改第2章定义为第3章术语和符号;删除原第2章定义关于“火灾种类”和“易燃易爆场所”的定义,火灾种类定义根据GB50140纳入第5章;
——修改了附录A灭火器级别为灭火器配置类型、规格和灭级别基本参数;
——修改了附录B不相容的灭火剂;
——修改了A类灭火器配置基准;B类灭火器配置基准;
——修改了灭火器的减配系数;
——修改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程序;
——将“灭火有效程度”修改为“灭火器的灭火效能和通用性”,并作为选择灭火器应考虑的因素之一;
——灭火器底部离地面高度从不宜小于0.15m调整为0.08m;
——删除了有关卤代烷灭火器的条文;
——删除了附录C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场所;
——删除了附录D卤代烷灭火器等效替代举例;
——删除了附录E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胜利石油管理局安全环保专业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胜利油田油区保卫处消防支队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
张纪元杨涌涛杨玉霞桑希忠董继胜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SL0994-94;
——Q/SL0994-2001。
灭火器配置及检查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油田各类场所灭火器配置、检查、维修报废。
本标准适用于油田生产、使用或储存可燃物的在用、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或场所。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或储存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房或库房、海上生产或生活场所、飞机、轮船、火车和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新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A95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GA587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A588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
GB4968火灾分类
GA4021211灭火器报废规定
3术语与符号
下列术语与符号适用于本标准。
3.1
灭火器
指各类移动式灭火器,包括各类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不包括灭火棒和灭火灵等小型灭火器材。
3.2
灭火器配置场所。
存在可燃的气体、液体、固体等物质,需要配置灭火器的场所。
如:
办公室、会议室、实验室、资料室、配电室、厨房、可燃物堆场或油罐区等。
3.3
保护距离
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灭火器设置点到最不利点的直线行走距离。
3.4
计算单元
灭火器配置的计算区域。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的计算单元可分为两大类,即:
指建筑物中的一个独立的灭火器配置场所,一个特殊的房间,例如,某一办公楼层中的电子计算机房,或者是某一宾馆客房楼层中的多功能厅,可称之为独立计算单元;或指若干个相邻的且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均相同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组合部分,例如,办公楼层中除电子计算机房外的所有的办公室房间,或者是某一宾馆客房楼层中除多功能厅外的所有的客房房间,可称之为组合计算单元。
3.5
灭火级别
表示灭火器能够扑灭不同种类火灾的效能。
由表示灭火效能的数字和灭火种类的字母组成。
建筑灭火器配置类型、规格和灭火级别基本参数见本标准附录A。
3.6
石油天然气站场
具有石油天然气收集、净化处理、储运功能的站、库、厂、场、油气井的统称,简称油气站场或站场。
包括具有原油收集、净化处理和储运功能的站场或天然汽油、稳定凝析油储运功能的站场以及具有成品油管输功能的油品站场;天然气站场;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站;液化天然气站场;小型天然气液化站等。
3.7
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符号:
Q——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A或B);
S——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m2;
U——A类或B类火灾场所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m2/A或m2/B);
K——修正系数;
Qc——计算单元中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A或B);
N——计算单元中灭火器的设置点数(个)。
灭火器配置设计图例见附录B。
4总则
4.1建筑设计单位在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消防设计时,应按照GB50140将灭火器的配置类型、规格、数量以及位置纳入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4.2单位应组织员工接受灭火器维护管理和使用操作的培训教育,适时组织灭火演练,确保每个员工都会正确维护和使用灭火器。
4.3单位应按照GA587对灭火器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建立维护管理档案,明确维护管理责任人,定期检查维护情况。
4.4灭火器的配置,除执行本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5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
5.1火灾种类
5.1.1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是根据GB4968,结合灭火器灭火的特点和灭火器配置设计工作的需求,按照场所内的物质及其燃烧特性进行分类。
5.1.2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可划分为以下五类:
•A类火灾:
固体物质火灾。
如木材、棉、毛、麻、纸张;
•B类火灾:
液体火灾和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
如汽油、煤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火灾;
•C类火灾:
气体火灾。
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丙烷、氢等引起的火灾;
•D类火灾:
金属火灾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火灾等。
•E类(带电)火灾:
指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
如发电机房、变压器室、配电间、仪器仪表间和电子计算机房等在燃烧时不能及时或不宜断电的电气设备带电燃烧的火灾。
5.2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5.2.1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a)严重危险级:
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扑救困难,容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场所;
b)中危险级:
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扑救较难的场所;
c)轻危险级:
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扑救较易的场所。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火灾危险性与危险等级的对应关系如表1所示。
表1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火灾危险性与危险等级的对应关系
危险等级
配置场所
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
厂房
甲、乙类物品生产场所
丙类物品生产场所
丁、戊类物品生产场所
库房
甲、乙类物品储存场所
丙类物品储存场所
丁、戊类物品储存场所
注:
甲、乙、丙类生产、物品储存场所的分类标准执行GB50016。
5.2.2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如表2所示。
表2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危险等级
场所
厂房和露天、半露天生产装置区
库房露天、半露天堆场
严
重
危
险
级
石油天然气站场
1.油气井口装置区。
2.甲乙类厂房和密闭工艺装置(设备)区
3.油田采出水处理设施区域(包括除油罐或沉降罐、污油罐、污油泵房等)
4.有明火的密闭工艺设备及加热炉区域
5.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含锅炉房)
6.敞口容器、除油池、事故存液池
7.集中控制室、35kv及以上的变电所、空压站、空分装置
8.天然气、石油伴生气、水煤气或焦炉煤气的净化(如脱硫)厂房压缩机室及鼓风机室
9.乙炔站,氢气站,煤气站,氧气站。
1.火车及汽车装卸原油、液化石油气或化学危险物品的设施、车站、码头、栈桥等。
2.甲乙类液体、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储罐区、桶装库房、堆场、储瓶间、罐装站(间)。
其他
1.汽车加油加气站
2.闪点<60℃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洗涤部位及其泵房、罐桶间。
3.橡胶制品的涂胶和胶浆部位。
4.二硫化碳的粗馏、精馏工段及其应用部位。
5.甲醇、乙醇、丙醇、丁醇、异丙醇、醋酸乙酯、苯等的合成或精制厂房。
6.植物油加工厂的浸出厂房。
7.洗涤剂厂房石蜡裂解部位、冰醋酸裂解厂房。
8.环氧氢丙烷、苯乙烯厂房或装置区。
9.硝化棉、赛璐璐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10.黄磷、赤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11.樟脑或松香提炼厂房,焦化厂精荼厂房。
12.煤粉厂房和面粉厂房的碾磨部位。
13.谷物筒仓工作塔、亚麻厂的除尘器和过滤器室。
14.氯酸钾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15.发烟硫磺或发烟硝酸浓缩部位。
16.高锰酸钾、重铬酸钠厂房。
17.过氧化钠、过氧化钾、次氯酸钙厂房。
18.各工厂的总控制室、分控制室。
19.可燃材料工棚。
20.国家及省级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21.发电厂(站)及电网经营企业的控制室、设备间
1.化学危险物品库房。
2.棉花库房或散装堆场。
3.稻草、芦苇、麦秸等堆场。
4.赛璐璐及其制品,漆布、油布、油纸及其制品,油绸及其制品库房。
5.酒精度为60度以上的白酒库房。
中
危
险
级
厂房和露天、半露天生产装置内
库房和露天、半露天堆场
1.石油天然气站场中的辅助生产厂房及设施
2.石油天然气站场中的消防泵房、马达控制中心、总机房、自备发电机房、化验室、厂部办公室
3.闪点>60℃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工段及其抽送泵房。
4.柴油、润滑油、渣油泵房。
5.柴油、机器油或变压器油罐桶间。
6.润滑油再生部位或沥青加工厂房。
7.植物油加工精炼部位。
8.油浸变压器室和高低压配电室。
9.内燃机发电房。
10.工业用燃油、燃气锅炉房。
11.各种电缆廊道。
12.油淬火处理车间。
13.各种维修间、电修间、仪表、器械或车辆装配维修车间。
14.橡胶制品压延、成型和硫化厂房。
15.木材加工厂房和竹、藤加工厂房。
16.针织品厂房和纺织、印染、化纤生产的干燥部位。
17.服装加工厂房和印染厂成品厂房。
18.麻纺厂粗加工厂房和毛涤厂选毛厂房。
19.谷物加工厂房。
20.卷烟厂的切丝、卷制、包装厂房。
21.印刷厂的印刷厂房。
22.电视机、收录机装配厂房。
23.显像管厂装配工段烧枪间。
24.磁带装配厂房。
25.泡沫塑料厂的发泡、成型、印片、压花部位。
26.饲料加工厂房。
27.基建工程的施工现场
1.丙类液体储罐桶装库房或堆场。
2.沥青、焦炭、煤等库房和堆场。
3.化学、人造纤维及其他织物和棉、毛、丝、麻及其织物的库房。
4.纸张、竹、木及其制品的库房或堆场。
5.火柴、香烟、糖、茶叶库房。
6.橡胶、塑料及其制品的库房。
7.中药材库房。
8.粮食、粮品库房及粮食堆场。
9.电脑、电视机、收录机等电子产品及其它家用电气产品的库房。
10.汽车、大型拖拉机停车库、场。
11.酒精度小于60度的白酒库房。
12.低温冷库。
轻
危
险
级
厂房和露天、半露天生产装置
库房和露天、半露天堆场
1.金属冶炼、铸造、铆焊、热扎、锻造、电镀、热处理厂房、配酸站。
2.金属冷扎、冷加工车间(镁合金除外)。
3.惰性气体发生站。
4.天然气制二氧化碳装置。
5.不燃液体的泵房和阀门室。
6.氟里昂厂房。
7.内燃机水泵房、管子站。
8.水源井、水泵房、配水间、注水井、净化水处理站、凉水塔、空气和其它不燃气体的净化、压缩、装瓶的设备、容器、厂房。
9.污水回注站。
10.玻璃原料溶化厂房。
11.陶瓷制品的烘干、烧成车间。
12.酚醛泡沫塑料加工厂房。
13.印染厂的漂炼部位。
14.化纤场后加工润湿部位。
15.造纸厂或化纤厂的浆粕蒸煮工段。
16.仪表、器械或车辆装配车间。
17.金属(镁合金除外)冷加工车间。
1.钢材库房及堆场。
2.水泥库房及堆场。
3.搪瓷、陶瓷制品库房及堆场。
4.难燃烧或非燃烧的建筑装饰材料库房及堆场。
5.原木库房、堆场。
6.丁、戊类液体储罐区、桶装库房、堆场。
注:
配置场所内生产、使用、储存可燃物的火灾危险性,是划分危险等级的主要考虑因素。
5.2.3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人员密集程度,用电用火情况,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a)严重危险级:
使用性质重要,人员密集,用电用火多,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扑救困难,容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群死群伤的场所;
b)中危险级:
使用性质较重要,人员较密集,用电用火较多,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扑救较难的场所;
c)轻危险级:
使用性质一般,人员不密集,用电用火较少,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扑救较易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如表3所示。
6灭火器的选择
6.1一般规定
6.1.1灭火器的选择应考虑下列因素:
a)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b)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c)灭火器的灭火效能和通用性;
d)灭火剂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
e)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
使用灭火器人员的体能。
6.1.2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
当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存在不同火灾种类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
6.1.3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6.1.4不相容的灭火剂举例见标准附录C的规定。
6.2灭火器的类型选择
6.2.1A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水型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
6.2.2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泡沫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B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
极性溶剂的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灭B类火灾的抗溶性灭火器。
6.2.3C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
6.2.4D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扑灭金属火灾的专用灭火器。
6.2.5E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6.2.6油气场所生产区内宜设置干粉型或泡沫型灭火器,但仪表控制室、计算机室、电信站、化验室等可设置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6.2.7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应配置推车式灭火器。
6.2.8石油天然气生产装置采用计算机控制的集中控制室和仪表控制间,应设置手提式、推车式气体灭火器。
7灭火器的设置
7.1一般规定
7.1.1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7.1.2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7.1.3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
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7.1.4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
当应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石油天然气站场危险性加大的油泵房、配电室等场所灭火器应设置在紧邻的室外位置。
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7.1.5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7.1.6油气场所工艺装置区二层及以上平台设置的灭火器箱不得采用玻璃等易碎材料制作。
表3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危险等级
场所
严重危险级
1.文物保护单位、档案馆、博物馆的库房、展览室、阅览室
2.设备贵重或可燃物多的实验室
3.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演播室、道具间和发射塔楼
4.专用电子计算机房
5.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的公共活动用房、多功能厅、厨房
6.体育场(馆)、电影院、剧院、会场、礼堂的舞台及后台部位
7.住院床位在50张及以上的医院的手术室、理疗室、透视室、心电图室、药房、住院部、门诊部、病历室
8.建筑面积在2000m2及以上的图书馆、展览馆的珍藏室、阅览室、书库、展览厅
9.超高层建筑和一类高层建筑的写字楼、公寓楼
10.电影、电视摄影棚
11.建筑面积在1000m2及以上的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商场、商店的库房及铺面
12.建筑面积在200m2及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13.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及以上的养老院
1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15.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及以上的学校集体宿舍
16.党政机关办公大楼的会议室
17.汽车加油站、加气站
18.机动车交易市场(包括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及其展销厅
19.民用液化气、天然气灌装站、换瓶站、调压站
中
危
险
级
1.一般的实验室
2.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会议室、资料室
3.设有集中空调、电子计算机、复印机等设备的办公室
4.客房数在50间以下的旅馆、饭店的公共活动用房、多功能厅和厨房
5.体育场(馆)、电影院、剧院、会堂、礼堂的观众厅
6.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下的医院的手术室、理疗室、透视室、心电图室、药房、
7.住院部、门诊部、病历室
8.建筑面积在2000m2以下的图书馆、展览馆的珍藏室、阅览室、书库、展览厅
9.二类高层建筑的写字楼、公寓楼
10.高级住宅、别墅
11.建筑面积在1000m2以下的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商场、商店的库房及铺面
12.建筑面积在200m2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
13.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下的养老院
1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下的托儿所、幼儿园
15.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下的学校集体宿舍
16.百货楼、超市、综合商场的库房、铺面
17.民用燃油、燃气锅炉房
民用的油浸变压器室和高、低压配电室
轻
危
险
级
1.日常用品小卖店及经营难燃烧或非燃烧的建筑装饰材料商店
2.未设集中空调、电子计算机、复印机等设备的普通办公室
3.旅馆、饭店的客房
4.普通住宅
5.各类建筑物中以难燃烧或非燃烧的建筑构件分隔的并主要存贮难燃烧或非燃烧材料的辅助房间
7.2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
7.2.1设置在A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A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单位为米
危险等级
灭火器型式
手提式灭火器
推车式灭火器
严重危险级
15
30
中危险级
20
40
轻危险级
25
50
7.2.2设置在B、C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B类、C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单位为米
危险等级
灭火器类型
手提式灭火器
推车式灭火器
严重危险级
9
18
中危险级
12
24
轻危险级
15
30
7.2.3D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7.2.4E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不应低于该场所内A类或B类火灾的规定。
8灭火器的配置
8.1一般规定
8.1.1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8.1.2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8.1.3当住宅楼每层的公共部位建筑面积超过100m2时,应配置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每增加100m2时,增配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
8.2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8.2.1A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
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
3A
2A
1A
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m2/A)
50
75
100
8.2.2B、C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B类、C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
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
89B
55B
21B
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m2/B)
0.5
1.0
1.5
8.2.3D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低配置基准应根据金属的种类、物态及其特性等研究确定。
8.2.4E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低配置基准不应低于该场所内A类(或B类)火灾的规定。
8.3油气场所特殊规定
8.3.1油气场所生产区内设置的单具灭火器的规格,宜按表8选用。
表8油气场所生产区灭火器的规格
8.3.2油气场所工艺装置内手提式干粉型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甲类装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宜超过9m,乙、丙类装置不宜超过12m;
二、每一配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两具,多层框架应分层配置;
三、危险的重要场所,宜增设推车式灭火器。
8.3.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栈台,应沿栈台每12m处上下分别设置一具手提式干粉型灭火器。
8.3.5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地上罐组,宜按防火堤内面积每400m2配置一具手提式灭火器,但每个储罐配置的数量不宜超过3具。
8.3.6石油天然气站场浮顶罐罐顶应根据罐体大小设置一定数量的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但不得少于2具手提式和1具推车式灭火器。
8.3.7加油加气站的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2台加气机应设置不少于1具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2具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加气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
a)每2台加油机应设置不少于2具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加油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
b)地上储罐应设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2具。
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设置。
c)地下储罐应设35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