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有效期 灭火器标准配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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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有效期灭火器标准配置

灭火器有效期灭火器标准配置

正文第一篇:

灭火器有效期灭火器标准配置

灭火器有效期灭火器标准配置

一、灭火器有效期限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GA95—2021《灭火器维修与报废》第七条报废规定:

a)水基型灭火器有效期:

6年;

b)干粉灭火器:

10年;

c)洁净气体灭火器:

10年;

d)二氧化碳灭火器和储气瓶有效期:

12年;

2、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也应报废:

a)筒体、器头按8。

2。

1、8。

2。

2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b)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按8。

2。

4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

c)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d)筒体严重变形的;

e)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f)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

g)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

h)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

i)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

j)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k)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

l)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m)被火烧过的灭火器;

n)按GA402的规定应予报废的1211灭火器;

o)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

p)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二、灭火器标准配置

灭火器的标准配置一直困扰着很多消防管理人员,虽然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里有明确规定和参考数据,但要研究明白规范所规定的数据确要费些时间,甚至根本就研究不明白,最终还是一头雾水,下面就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大致明确一下,以供参考。

(一)、在配置灭火器之前应确认一下该场所的危险等级,危险等级分三类:

1严重危险级:

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扑救困难,容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场所;等级划分:

使用性质重要,人员密集,用电用火多,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扑救困难,容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群死群伤的场所;

2中危险级:

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扑救较难的场所;等级划分:

使用性质较重要,人员较密集,用电用火较多,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扑救较难的场所;3轻危险级:

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扑救较易的场所;等级划分:

使用性质一般,人员不密集,用电用火较少,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扑救较易的场所。

(二)、明确场所危险等级后确定灭火器的类型

灭火器类型选择按火灾类型选配:

1A类火灾:

固体物质火灾。

A类火灾应选择水型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2B类火灾:

液体火灾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

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泡沫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B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极性溶剂的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灭B类火灾的抗溶性灭火器。

3C类火灾:

气体火灾。

C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4D类火灾:

金属火灾。

D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扑灭金属火灾的专用灭火器。

5E类火灾(带电火灾):

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

E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第二篇:

灭火器配置标准

灭火器配置方案

矿业公司各部门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现对外包单位驻地的消防设施类型、数量和位置做出如下规定。

一、要求

1.外包单位生活区,人员住宿房屋使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MF/ABC6型),4具一组装入消防箱,保护面积2021。

2.外包单位驻地维修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重点防火部位加大检查力度,如:

氧气瓶与乙炔瓶应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维修车间使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MF/ABC6型),4具一组装入消防箱,保护面积2021;室外维修使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MF/ABC6型),每辆维修车辆5m内配置2具灭火器。

3.外包单位生活区,各项目部根据各自使用面积院内需至少配备一个消防沙箱及多把消防铁锹、铁桶等消防设施,消防设施统一摆放在消防器具架上。

二、灭火器的报废年限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b.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c.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

d.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年;e.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f.手提式1211灭火器——10年;g.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22h.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i.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年;j.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k.推车式1211灭火器——10年;l.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三、强检

1.手提式和推车式1211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

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2.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注:

因行业标准强于国家标准,干粉灭火器多采用一年一检。

第三篇:

灭火器配置新标准

灭火器配置新标准

灭火器配置新标准6.1一般规定

P+W-F;A,G9p-H9M/Ta27W4P-K:

6.1.1用于扑救各类火灾的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最小配置灭火级别和最少配置数量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q-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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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配置在普通住宅的每具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可比表6.2.1、表6.3.1中所规定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小一个级别。

8{16yd9{2]$M7H/w0

6.1.3地下建筑工程(含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中灭火器的最少配置数量应按同等使用面积的同类地面建筑的规定增加50%;古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灭火器的最少配置数量应增加100%。

6.1.4为迅速、有效地扑救高架储存设施和其它危险场所有可能发生的垂直范围的特殊火灾,可额外配置附加灭火器。

如果这些灭火器不是用来满足本章所规定的最低保护要求时,可选配灭火级别小于表6.2.1和表6.3.1中规定的最小配置灭火级别的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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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对设有消火栓系统、灭火系统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下列规定减少灭火器的配置数量:

1.对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可相应减少10%;对仅设有室外消火栓系统的,不作减配处理。

2.对设有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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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mpV%J9hM3J'^36X4F'G3.对同时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和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50%。

^;R#y$e7Y

6.1.6对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不宜减少灭火器的配置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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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1.7地下建筑工程(含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古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和大型商场等灭火器配置场所不得减少灭火器的配置数量。

6.1.8一个计算单元内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对面积小于100m2的轻危险级灭火器配置场所或计算单元,可设置1具灭火器。

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灭火器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记录,

w-U!

h3})灭火器悬挂高度为1.5米,消防器材周围一米内不允许摆放任何物品

P)L&+y:

{1L

消防通道要永远保持畅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挪动消防器材

第四篇:

仓库灭火器配备,灭火器使用及配置标准

仓库灭火器配备,灭火器使用及配置标准

选用灭火器首先要考虑它的适用范围。

每个国家都对火灾进行了分类,我国的火灾分类,按国家标准(GB4968-2021)是这样规定的:

A类火灾:

固体物质火灾,这种物质通常具有有机物性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

如木柴、棉、毛、麻、纸张火灾等。

B类火灾:

指液体火灾或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

如汽油、煤油、柴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火灾等。

C类火灾:

气体火灾。

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丙烷、氢气火灾等。

D类火灾:

金属火灾。

如钾、钠、镁、钛、锆、铝镁合金火灾等。

E类火灾:

带电火灾。

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

F类火灾:

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如动植物油脂)火灾。

这个标准是根据物质燃烧特性来分类的。

这种分类分法对防火、灭火,特别是对选用灭火器扑救火灾有指导意义。

目前市场上常见的手提式灭火器有四大类,即①泡沫、酸碱灭火器,②二氧化碳灭火器,③干粉灭火器,④卤化物灭火器(如1211灭火器)。

泡沫灭火器适用于扑灭A类和B类火灾。

酸碱灭火器则仅适用于扑灭A类火灾,而不宜用于扑灭B类火灾,更不能用来扑灭电气设备的火灾。

二氧化碳灭火器适用于扑灭B、C类火灾,但主要用于扑灭贵重设备、档案资料、仪器仪表、600伏以下电气设备的火灾。

干粉灭火器用途比较广,可以用来扑灭A、B、C类火灾和电气设备的初起火灾。

1211灭火器是一种高效灭火器材,用于扑灭B、C类火灾,特别是扑灭精密机械设备、仪表、电子仪器设备、文物、图书、档案等贵重设备很有效。

总之,选用灭火器时,第一要与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相适应。

第二要与可能灭火的级别大小相适应。

第三要与气候条件和实际情况相适应。

第四设置的数量要与保护对象的要求相适应。

文中说,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油浸电力变压器室、油开关、高压电容器室、调压器室、发电机房、电信楼、广播楼、铝、镁加工房等,可按每50平方米配置1个计算;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库房、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可按每80平方米配置1个计算;丙类火灾危险性的库房,每100平方米配置1个;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装置区,每100~150平方米配置1个;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装置区每150~2021方米配置1个;旅馆、办公楼、教学楼、医院,每50-100平方米配置1个;百货楼、展览楼、图书馆、邮政楼、财贸金融楼,每50-80平方米配置1个;电气设备间,每50平方米至少配置2个;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罐区,每罐设2个;易燃、可燃液体装卸栈台,每10~15米设1个。

目前,我国有些工厂、仓库将灭火器集中存放于一个地点,这有利也有弊:

便于保管而不便于使用,值得考虑。

在许多国家里,配置灭火器的数量标准是以有多少人能够熟练地使用灭火器来计算的,为此,他们通常由保险公司和提供灭火器的公司的专家们,对自愿消防组织的人员进行讲课、训练。

我国则通常由公安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保卫干部对义务消防队员和职工进行讲课和训练的。

这一条很重要,否则即使配齐了灭火器而不会使用也等于零。

第五篇:

灭火器配置要求

附件一

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要求

一、消防措施、防火制度、防火组织机构的建立

(一)存在问题

1、消防措施、防火制度未建立或建立不完善。

2、防火组织机构未建立或未落实。

(二)整治要求

1、建立和完善消防措施、防火制度并将其张贴在施工现场的显眼处。

2、建立健全防火组织机构并将责任落实到人,切实有效地执行防火制度。

二、消防器材的配置

(一)存在问题

1、施工现场没有按照不同的作业条件和环境配置灭火器材。

2、临建区域内消防器材配置的数量不足,位置不符合有关规定。

3、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没有配置足够扬程的水源或其他的防火设施和设备。

(二)整治要求

1、在施工现场根据不同的作业条件和环境合理设置种类适合的灭火器材。

2、临建区域内,每100㎡配备2只10L灭火器。

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21,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蓄水桶(池)、黄砂池等设施。

临时木工房、油漆房和木、机具间等每25㎡配置一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油库、危险品仓库应配备足够数量、种类合适的灭火器。

消防设施周围不得堆放物品,阻塞通道。

3、30m高度以上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具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或其他防火设施和设备。

三、施工现场

(一)存在问题

1、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等区域无明确划分。

2、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和乙炔瓶等危险品的安全距离不够,安全附件不符合要求。

3、明火作业不符合要求。

4、施工现场临建设施的位置、易燃材料堆放点不符合要求。

5、超负荷用电。

6、消防警示标志悬挂不足。

(二)整改要求

1、各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2、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和乙炔瓶等危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30m;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乙炔瓶和氧气瓶的存放之间距离不得小于2m;使用时,二者的间距不得小于5m。

乙炔瓶和氧气瓶等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应完整有效,否则不准使用。

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

3、施工现场应建立动火审批制度。

凡有明火作业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时应写明要求和注意事项),作业时应按规定设监护人员,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危险时方可离开。

4、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性建筑物,必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应及时拆除。

但不得在架空高压电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5、禁止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严禁超负荷用电。

6、按规范、要求悬挂足量的消防警示标志。

四、现场住宿

(一)存在问题

1、办公室、宿舍、仓库等临建设施采用竹、油毡等易燃材料搭设。

2、宿舍内明火煮食。

3、宿舍用电存在电线乱拉乱接、使用大功率设备(如电饭煲、电热炉等)等现象。

4、同一厨房同时使用柴灶和煤气燃具。

5、宿舍门向内开。

(二)整改要求

1、施工现场设置的办公室、宿舍、厨房、厕所、浴室等临时设施应当采用混凝土硬底、砖砌墙体、轻钢屋架、压型钢板盖顶的临时房屋或活动板房、集装箱等型式的活动房屋。

2、宿舍内严禁使用煤气炉、煤油炉等设施。

3、严禁宿舍内用电私自乱拉乱接,严禁使用大功率用电设施(如电饭煲、电热炉、发热丝等)以及不合格电器产品,宿舍电线需做套管防护。

4、禁止同一厨房同时使用柴灶和煤气燃具。

5、宿舍门一律向外开。

五、参考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三)《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1992)

(四)《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

(五)《东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六)《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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