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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成长与摄政的规范化

人民的成长与摄政的规范化

——辛亥革命以来的人民意志建构及其先锋队

张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

2012-12-1718:

36:

13   来源:

《中外法学》2012年1期

  

内容提要:

现代政治较之古代并未摆脱统治权与其主体分离的事实,使得摄政至今仍不失其必要性。

由此,现代民主政治就面临相同而更为复杂之问题:

一旦以虚构的人民取代君主,民主国家势必缺乏统一的判断力与行动力,那么,新生人民是否需要摄政以及如何成长?

英国对待摄政乃是采行立法,对功能加以理性化。

理性化进一步体现为摄政为代表之历史原型。

除了要担负起监护人民的摄政职能,代表还须建构和贯彻公共意志。

孙中山洞察到“训政”的必要,却失于规范化考虑,仅从政治上层构建人民意志;共产党则扬弃训政为人民意志构建,从下层民众出发,先后担当起社会意志建构、民族意志建构以及现代化建设的先锋队,虽不乏波折,却是行进在理性化与规范化的道路之上。

关键词:

统治权主体/摄(训)政/理性化/人民意志建构/先锋队

“是故民国之主人者,实等于初生之婴儿耳,革命党者即产此婴儿之母也。

既产之矣,则当保养之,教育之,方尽革命之责也。

此革命方略之所以有训政时期者,为保养、教育此主人成年之后而还之政也——孙中山

  统治权长存,统治主体消逝。

——题记

  引言

  现代政治,亦是中国近代以来政治变革最为醒目的标志,不外乎推翻了传统的王朝政治。

但是,推翻王朝政治——也称君主专制①——可否直接意味着民主制度的确立和实现,常令人生疑。

一般来说,学者们愿意将这种推翻称之为“革命”以示现代之高明,而古代政治里,王朝更迭不过是往复循环的“起义”而已。

“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算不得是对君主制度的控诉,而是对君主制中天命所归的不满。

然而,起义背后却又有着与现代革命类似的精神结构。

凭什么洒家不能成王成侯,这一个“凭”字的追问,精神史上意义重大。

因为由此就激发起“起义者”对起义纲领合法化的动机,我国历史上各朝代遭遇的起义无不有其特定纲领的设计,虽然尚未进步到告别王朝政治。

晚清以降,此等追问随着中华政治体的衰落和外部挑战的加剧变得越发频繁,思考的资源不再限于传统的“天道”,西方民主思想的引入,就使得“皇帝”统治的大清王朝政治颠覆之后,政治体立即取向“人民”统治的共和国。

这一转变,以1911年“辛亥革命”为标志,成为近代中国政治走向“文明”与陷入“灾难”的总开关。

  自辛亥年立国之后,华夏一族实际上并未因此摆脱清朝末期以来的厄运,相反颇有些变本加厉,不断受到殖民、侵略、内战的蹂躏,令很多人滋生甚至实践了复辟君主的念想。

1919年之后,更是推动人们寻找新的救国方案和民主政治类型。

任何人认为辛亥立国不算成功,换作理论话语表达,其实是在质疑,现代共和政治果真超越了古代政治吗?

进一步延伸则是,将君主主权替换为人民主权与其说为现代政治开辟道路,不如说,除了提供新的合法性和纲领之外,反而增加了重树政治权威的难度。

在这个意义上,当现代政治最有力的批判者卡尔·施米特指出,古代政治和现代政治的基本结构仍旧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这一从蜂拥在现代理性周围的拥趸中发出的冷静呐喊,不啻给予现代政治理性的当头棒喝,令人们重新反思现代政治的民主任务以及其他目标是否确实完成。

显然,现代政治所提出的合法性口号和目标,如“公平”、“正义”等,在价值的高度上并没有超出中国古代“等贵贱、均贫富”,后者其实正是“人民统治”中社会正义的重要一维。

那么,若是从现代政治文明的新鲜感走出,可能就会问,有哪些古代政治的问题即便到现代还依然如故。

就本文来说,如果历史研究不限于追问历史真相,而在于理解和解释历史是如何形成的,那么面对君主统治转换为人民统治的百年历史,除了以革命性的眼光继续批判古代政治的落后外,更为重要的则是重新审视和寻找古代政治和现代政治结构间的连贯性。

在这个意义上,当孙中山先生提出,中国革命要分三阶段走,训政乃是必经阶段的时候,其实背后涉及的是一个现代政治的核心困境。

整个共同体面对外部压力而不得不放弃既有的生活方式,但是,新生活方向在哪里,道路如何走,秩序如何维护,仍旧悬而未决。

换言之,新生“人民”作为共和国的“主人”,面向不确定的未来总是缺乏判断力和行动力,那么,它是否需要“摄政”;革命政党作为现代政治语境下的“摄政者”抑或说“新生人民的代表”,如何构建人民意志而还不会成为僭主。

基于此,本文通过分析摄政在中国从古代政治向现代政治过渡中展示出的功能必要性,力图揭示出辛亥革命以来我国政治思想和实践如何从传统走向现代,在走向现代的过程中,摄政功能为何转向以及具备哪些条件才能转向“人民意志建构”的现代政治话语与实践。

  一、摄政与统治权主体更迭的例外状态

  现代政治是一种民主政治,民主政治又通常以选举参与为其首要特征。

似乎没有选举参与的话,断不敢妄称己为民主政治。

如此一来,选举参与就成为民主的必要条件。

但是选举仅仅是因为民主的需要吗?

还是说,选举除了其“多数参与”的合法性功能之外,实为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决断方式,目的不纯是为了民主参政议政之价值,或至少不全是为了民主参与;而是因为,在统治权和具体统治者之间存在着天然的裂缝,选举是为了可以和平地实现统治权在不同主体间的交接、承继和过渡。

较之古代的世袭制,选举亦担负着同样的功能,虽然它更为合法,是民主价值的体现,但技术难度更高。

  每个政治理论设计就此都必然面对一个基本的困境,统治权与统治权主体的分离。

统治权长存,统治主体必然消逝。

统治主体无继,统治权难以长存。

所有的统治权必定需要一个具体的贯彻者。

任何一种权威都是具体人承担的权威。

②可这是否是说,此种区分恰恰表明了,法治最终仍旧是人治,法治不过如此而已,这其实只触及问题的一半。

因为法治与人治已属于现代意义上的价值之争,而权力与其主体之分则是古代与现代政治共有的存在属性之争。

  无论古代政治还是现代政治,都必然要处理政权因主体的有限生命面临的继承人选的问题。

这一继承人选无论以何种方式确定,都必然要求及时的政治决断。

寻找作出此一决断的方法,可以使得具体的人合法地续接上前任的权威,维持政治体的稳定性与长久性。

古代政治选择了血缘这一非理性和“反民主”模式。

然而,切不可认为这样一种方式的确定是轻而易举的小事,血缘的非理性较之政权因其主体的死亡而引发的混乱,已是相对理性的选择。

类似的典型例证可在西藏的历史中发现,为了使得政教合一的政治不致因为某世达赖喇嘛的死亡而发生动乱,选择金瓶掣签以及转世灵童可谓非凡的智慧。

然而,并非每个政治体都为此准备出对策,也很少有政治理论家会对此种情形给出有意识的安排。

原因就在于,满足于民主合法性的现代政治家与学者都或多或少忽略了,政权与政权主体的紧张乃是政治的永恒冲突,任何理论回避而非有针对地提出对策,仍旧无法摆脱政治在特定时期面临的困局。

  世袭制是传统君主模式对此冲突的经典解决办法,故君主模式也被称之为家长制或者家天下。

但是,世袭制并非总能运行无碍,偶尔也会失灵,那就是先王去世,可新主年幼,尚无能力担当大任。

于是,就形成了一个家姓的政权犹在,而主体却衔续不上的例外状态。

这一例外状态不是“现代革命”意义上的断裂,而是政权与适格的主体之间的冲突。

③适格意味着不是随意哪个人都可成为政权的主体,成为具体的统治者,只有具有足够判断力和行动力的统治者才可成为适格的继承人。

年幼的王储虽身负世袭的合法性,荣登大宝,却尚不足以成为适格的政权主体。

  为此,在古代政治中,当旧君主因各种原因去世,新君主年幼不能主政的时候,就产生了由亲族或戚族代行职务之谓的“摄政”。

“摄”字有代理之意,也有保养扶持的含义,古时类似情况也常以“训政”来表达。

④用现代民法话语来表达,则是“监护政治”。

⑤然而,无论摄政、训政抑或监护政治,所表达的都是一种功能,一种专为解决政权与政权主体间因突发事件而引发冲突的应急方案,而非每朝每代逢此例外状态如临大敌般的僭越行为。

回溯古代政治制度史,摄政现象不乏先例。

⑥然有因摄政而维系政权,以获长治久安者,也有因摄政而失去政权,家天下变成贼天下者。

究其原因,不外乎对此冲突的必然性缺乏认识,对此例外状态给予功能性的制度安排缺乏预见。

因此,历史上摄政常有,但制度不常有。

摄政实际上都是一种事到临头随机应变的安排,摄政的既可能是太后、皇后,也可能是摄政王、外戚权臣、辅政大臣。

故虽由此可形成历史先例,但终究缺乏制度上的前瞻性设计。

结果就像历史上所不断上演的,摄政成为篡夺皇权势力的一种主要途径。

摄政者不是将皇位还政于上一代君主所指定的继承人,而是将皇位留给摄政者自己或是自己的子孙。

纵观古代历史,“摄政型政治”能够善始善终的没有几个,而能够免遭摄政的王朝也没有几个。

  二、君主立宪后的“摄政法”

  传统儒家政治相比起民主政治,并非不注重对统治者的约束,而且还自有其一套完整的规则体系。

但是,此种规则体系,一方面过于注重从伦理上评价政治功能,以至从道德上蔑视假借摄政以篡权;另一方面对于法律规范的公共性与私人内在的道德性缺乏明确区分,道德约束常常成为私人意见和判断的结果。

最终,历朝历代幼皇帝常有,却无摄政之常没的规矩。

可是,如前述,摄政所具有的功能必要性绝非每种政治体所能刻意回避之,相反,越是事到临头仓促应对之,继承问题越是表现为残酷的宫廷斗争。

现代政治则相反,它根本上是一种古代政治生活的理性化结果,理性化意味着通过规范化和体系化来治理,因此,将功能需求通过立法来加以规范化,可谓是现代(法治)精神的基本要求和成就。

⑦素以政治成熟著称的英国政治是此种理性精神的榜样。

  在英国,走向君主立宪制后,摄政这一古老的难题就顺理成章成为理性规范的对象。

虽然早在1937年之前,英国议会就通过了《国王缺位时的摄政法》(1728年),但这个法确切地说还只是属于法令,是专门针对卡罗琳女王在其丈夫国王乔治二世因返回汉诺威而缺位时摄政而颁行的法令。

因此,真正意义上的摄政法始于1937年以及之后1943年和1953年先后制定的《摄政法》,它们对这一功能给予了一般性的规定。

按照该法规定,英王即位时若尚未满18岁,如继位时的伊丽莎白公主,或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如发疯的乔治三世,或出访等原因不能行使职权时,应分别情况由成年的王位顺序继承人、女王的丈夫、大法官、下院议长、高等法院院长、上诉法院院长等人中的某些人摄政。

显然,英国立法者意识到了作为统治权主体的人之有限性,此种有限性使得主体人选的“适格”与否非常关键。

这种有限性具体可概括为三方面:

①因年幼而形成的认知力和判断力的局限;②因疾病或死亡等导致的缺乏或失去判断和行动能力;③因分身乏术等形成的决断意志的缺位。

视此等情况为人作为有限生命之存在实乃无法避免之情形,并以立法形式公开规定之,足见英国政治一贯的成熟与智慧。

正是因为正视这一立宪君主制下仍难免会遭遇的困境,才使得通过制度安排使其从可能的篡夺政权的危险中脱离出来,成为可平安度过的常态政治。

显然,即便是在君主立宪而非民主立宪制下,摄政这一在中国古代史上不上台面之事,却成为一般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对象。

在这个意义上,君主立宪下的摄政所展示出的政治智慧就在于,它使得君主成为客观规范或者说人民意志的对象,而不是主导规范与人民意志的命令者。

  三、谁是人民的“摄政”者?

  现代民主政治以理性立身。

然而,可否说摄政唯君主制所独有,现代民主制度已经克服了这一困难呢?

其实不然。

如果说,英国政治成熟理性,可它在走向现代规范治理的过程中,毕竟还是留了个君主的尾巴,缺乏典型性。

因此,若要看清现代政治是否需要“摄政”,仍旧要回到最根本的问题,统治权与统治主体肉身的矛盾。

仔细观察难免令人失望,进入现代世界以来,这一矛盾不仅没有因为民主选举和参与而缓解,相反却变得更为复杂尖锐。

  民主政治又称人民统治的政治,因此,君主制意义上的统治权与作为统治主体的君主之间的关系(统治权—君主)就转变为统治权与人民(统治权—人民)的关系。

较之君主制,民主政治更为困难的地方就在于,君主有直接的肉身,尽管无论在健康上、道德上还是判断力上,君主都只是个有限的甚或是有缺陷的存在,但毕竟其意志与身体相合一。

与之相反,人民这个“主体”完全是个思想上拟制的主体,在抽象的人民或人民意志同具有具体存在形态的人民之间,仍旧有几个必要的环节需要补充。

这些环节总体上有二:

其一,何为具体的有形的人民,这在民族国家建构之初根本上是一个没有确定答案的问题;其二,若人民作为主体能被承认,这并不意味着人民当然就具备统治权主体所需具备的适格能力,人民常常缺乏统一的意志,即便找到或构建出统一的意志,未必就可以正确地加以贯彻。

很明显,这远远超出了君主制所面临的君主不适格的问题,虽然二者有着共同的问题根据和结构。

  民主政治发展到今天,应该说对此也都有意识或无意识地给出对应之策。

民主选举的功能并不限于其合法性价值,确切地说,它是在摄政所致力于实现的功能基础之上的合法化。

民主选举要为统治权的连贯性提供合适的主体,而且以一种合乎民主正当性的方式。

在这个意义上,民主政治确实为以出生和血缘为基础的世袭制提供了有效替代。

但是,选举这种非常设的定期召集的民主机制,是否真的就完全克服了世袭制所面临的“幼主”或者说“摄政”问题,从而可在因自然原因,如疾病、死亡与分身乏术等情况下,安全和平地移交统治权。

显然,选举必然会产生出人选,绝不等于它可随时组织起来产生出适格的人选。

⑧因此,适格的要求并不会因为选举本身而被克服,而只可通过“应急主体”的规范设置来化解。

也就是说,如果发生经一次选举产生的统治者或领导人出现意外,那么应急主体将以临时领导人的身份出现。

此主体临时任职直到新一次的选举会议召开,从而产生出新的统治权主体。

⑨在前次选举和下一次选举之间意味着,当程序性成为合法性基础的时候,程序所需的时间跨度成为选举克服统治权和适格的统治权主体之间紧张关系的软肋。

因此,这一“备选领导人”的宪法规范安排同摄政的功能无异,只是将传统候选人的范围从皇室扩大到政府官员而已。

因此,民主选举对古代政治难题的回应有其“合法化”的积极意义,但是民主选举若无法律规范从整体上的妥善安排,也即规范背后的立法意志,仅仅依靠选举自身仍然无法完全克服统治权与其主体间因自然局限和社会局限形成的紧张。

  说起来,这还只是民主选举在成熟秩序状态下发生的例外情形,遑论遭遇到非秩序状态。

在这个意义上,民主选举面临的困难远超出世袭制与亲族摄政制度提出的挑战,为了解决主体的合法性而引入的定期召集和选举制,结果引发了更为强烈的统治权与统治主体间的紧张关系。

如前述,如果民主选举想要克服摄政难题,就需从单纯的决断功能设置转化为规范制度化安排,通过设置“备选领导人”来补足选举时间差带来的合法性空缺。

而这种规范安排背后则预设了立宪者或立法者——人民——的整体和全面的理性设计能力与决断能力。

这一规范性的预设,就其追求的不单单是决断功能来说,根本上是一种理性认知之后的决断。

此种理性虽是世俗理性,但却建立在现代政治的公共性和主体间互动的客观认知基础之上。

正是当民主政治告别君主,而宣称自身是理性的人民自我统治的时候,任何意义上的选举才获得了合法性,规范性亦建立在人民或人民意志作为制宪权的主体基础之上。

可是,谁是人民或者人民意志何在尚且聚讼纷纭,一旦其取代君主成为统治权的主体,难免会引发新的主权与主权主体之间的紧张。

  起源上,人民或者人民意志是现代民主政治取代神权政治后主权者的替代物。

这种替代物根本上只是一种理想化的拟制物。

表面上,它作为一种拟制物不存在任何有限性,而是如同卢梭笔下“公意”那般的完美存在。

仅从这一意义上看,主权和拟制的人民作为它的主体彼此间并无冲突。

真正的问题在于,此种观念意义上的人民若是没有其特定经验直观意义上的身体,谈及解决主权和主权主体间冲突说了等于没说。

⑩那么,何者为人民的身体呢?

一般来说,人民的身体就表现为特定时空下共同体中的成员集合,也即通常所说的人口。

显然,尽管是经验上可观察到或至少是可计算的,如通过统计可以知道人口的数量,但这一命运共同体的成员集合表达的还是一种个体性的几何叠加,即卢梭谓之的“众意”,故仍旧离整体性的人民主体意志尚远。

特定时空下的共同体、共同体的“众意”与现代理性规划的“目标”——整体的人民意志——之间的断裂,决定了每个民主政治的现实命运。

换言之,从君主制经现代革命进步到民主政治,虽然在合法性上取得了进步,却使得统治权到统治权主体间的过渡增添了更多困难的环节,问题变得更为复杂。

总体来说,这中间至少要经过两个环节:

一是从现实中多重复杂个体的集合到抽象的整体人民的过渡;另一个是整体人民或者说人民意志集合成为具有实际行动能力的政治主体。

前一个环节意味着,整体人民或者说统一的人民意志与多元的集体利益之间的冲突,如何从多元的集体整合为“一”成为关键;后一个环节则意味着,一旦作为“一”(identity)的意志得以发现并定型化为立法者意志,就需要具有行动力或者说有适格能力的具体主体对之加以贯彻实现。

据此,每个“人民”都需要两种意义上的主体,一种是寻找与建构其统一意志的认知主体;一种是贯彻人民意志或立法意志的行动主体。

在一般政治理论中,二者都被称之为“代表”,但前者任务在于探寻公共意志,故属于狭义上的“人民代表”;而后者则是贯彻既定意志,与人民意志之间是一种授权和委托关系,所以更接近“代理”,可称之为广义的代表。

(11)在特定的社会结构转换时期,两种主体身份通常紧密交织在一起,“知”与“行”密不可分。

当我们说,现代民主政治发生之初,君主已死,人民当立,那么,此处所言的“人民”并非一个从石头缝中横空出世的齐天大圣,只需一个跟斗即可达致西天,而是一个漫长的西天取经的成长历程。

在这一过程中,寻找与构建人民意志的具体组织,就成为尚还年幼、亟待成熟的人民的“摄政者”,而此摄政经过现代性的淘洗已非前水,实为建构人民意志的先锋队。

这一人民意志建构的先锋队,类似西游记中孙行者之角色,在现代政治转型中有其特别的功能必要性和规范约束性,(12)它不仅要有行动决断能力,还要具备足够的道德信念与担当。

  四、孙中山的“训政”理论

  中国效法西方,进入现代政治历史轨道,特别是辛亥革命成功之后,新生的第一共和国命运多舛,很大程度上源于一个基本问题,“君主”已死,人民尚幼。

对这一问题敏锐的洞察者,自然是中国现代政治的先驱孙中山。

孙先生以一人之力担负起国族命运,奔走呼告而不得,革命成功却无果,使他深刻地意识到中国步入现代政治的困境,君主的倒下决不意味着人民的站立与成熟。

面对这一无法回避的真空阶段,他提出了著名的“军政、训政、宪政”三阶段论以为思想上之把握。

然而,长期以来,对于孙这一思想的梳理多见于史家之作品,少有法政学理的分析。

(13)故下面将不讳重复,重述这段历史与观念:

  1923年1月,距辛亥革命成功十年有余,然中国不仅没有走向民主共和的道路,相反走向了军事强人政治,新生共和国四分五裂,内战连绵。

中山先生感怀时事,于《申报》五十周年之际,在其纪念专刊上发表《中国革命史》一文。

他指出:

“从事革命者,于破坏敌人势力之外,不能不兼注意于国民建设能力之养成,此革命方略之所以必要也。

余之革命方略,规定革命进行之时期为三:

第一为军政时期,第二为训政时期,第三为宪政时期。

”(14)

  军政时期即以党建国的暴力革命时期,训政时期即以党治国时期,宪政时期即还政于民时期,三个环节“不容一缺者也”。

(15)若是一蹴而就,未经训政,径直从军政时期越至宪政,从而既不予革命政府以训练人民之时间,又不予人民养成自治能力之时间,就会流弊丛生。

首先是旧污未能荡涤,新治无由进行,进而就会努力粉饰旧污,以为新治,最终发扬旧污,压抑新治。

“更端言之,第一为民治不能实现。

第二为假民治之名,行专制之实。

第三,则并民治之名而去之也。

”(16)

  1924年,在《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中,他更为详细地阐述了革命三阶段程序论的政治主张。

军政时期乃为求独立,“一切制度悉隶于军政之下。

政府一面用兵力扫除国内之障碍;一面宣传主义以开化全国之人心,而促进国家之统一”;凡一省完全底定之日,则为军政停止之日,训政开始之时;训政时期的任务则是学会“自治”。

“政府当派曾经训练、考试合格之员,到各县协助人民筹备自治。

其程度以全县人口调查清楚,全县土地测量完竣,全县警卫办理妥善,四境纵横之道路修筑成功;而其人民曾受四权使用之训练,而完毕其国民之义务,誓行革命之主义者得选举县官,以执行一县之政事;得选举议员,以议立一县之法律,始成为一完全自治之县。

一完全自治之县,其国民有直接选举官员之权,有直接罢免官员之权,有直接创制法律之权,有直接复决法律之权”;凡一省全数之县皆达完全自治者,则训政任务完成,进入宪政时期。

具有自治能力的国民经选举产生国民代表大会,大会再选举出省长,为本省自治之监督。

至于该省内之国家行政,则省长受中央之指挥。

“全国有过半数省份达至宪政开始时期,即全省之地方自治完全成立时期,则开国民大会决定宪法而颁布之”;待到“宪法颁布之后,中央统治权则归于国民大会行使之,即国民大会对于中央政府官员有选举权,有罢免权;对于中央法律有创制权,有复决权”,那么,宪法颁布之日即为宪政告成之时,全国国民依宪法行全国大选举。

国民政府于选举完毕之后三个月解职,而授政于民选之政府,此为建国之大功告成。

(17)

  此外,训政阶段除了前述培养国民“自治”能力,孙先生也意识到训政阶段扶助底层民众的必要。

在1923年元旦发布的《中国国民党宣言》中,他已明确表达了今后依靠民众进行斗争的思想。

“前代革命虽起于民众,及其成功则独夫取而代之,不复与民众为伍。

今日革命则立于民众之地位,而为之向导,所关切者民众之利益,所抒发者民众之情感……故革命事业由民众发之,亦由民众成之。

”(18)1924年,在国民党一大通过的宣言中,他更是深切地体认到,“国民革命之运动,必恃全国农夫、工人之参加,然后可以决胜,盖无可疑者”。

国民党的使命必须是“从事于反抗帝国主义与军阀,反抗不利于农夫、工人之特殊阶级,以谋农夫、工人之解放。

质言之,即为农夫、工人而奋斗,亦即农夫、工人为自身而奋斗也”。

(19)

  然而,一年之后,中山先生即与世长辞。

革命三阶段论失去了原创者的解释和践行,施行未久的“扶助农工”这一发动底层民众的革命策略为人抛弃,他所预言的流弊却一语成谶。

1928年10月,张学良东北易帜,中国名义上统一于国民党的旗帜之下。

国民党中央常委会根据《国民政府建国大纲》,通过并公布了《中国国民党训政纲领》,宣布中华民国由“军政”进入“训政”时期。

《训政纲领》要点如下:

  ①中华民国于训政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

  ②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以政权付托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之;

  ③同时,由国民党训练国民逐渐推行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

  ④国民政府总揽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种治权,但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要受国民党中执委政治会议指导监督。

  此一纲领形式上似乎贯彻了中山先生的训政设计,实则不过是在政治上层搭建了一个虚拟的结构,“训政”只是国民党对上层结构的训政。

(20)因此,且不论此上层结构是否设计精良,专注于此结构而想达致训政之目的,无疑是缘木求鱼。

特别是,孙先生改建国民党,团结俄、共的苦心,应是看到了“训政”的核心乃是为了找到更好地调动底层力量的办法,从而实现民主所要求的政治体“同一性”(identity),可惜这些都付之东流。

(21)相反,持理想主义的学者们则无法忍受走样的训政,呼唤宪政的同时,结果却不幸陷入到从军政到宪政的遽然跨越。

(22)1929年5月,胡适发表了《人权与约法》一文,要求“快快制定约法以确定法治基础”,“快快制定约法以保障人权”,名为强调训政的法制化,实则已是按照宪政的标准加以衡判。

1931年2月,国民党高层内部为是否制定训政期间的约法发生激烈冲突。

立法院院长胡汉民反对制定约法,他认为孙中山的遗教和著作就是训政期间的最高纲领,没有必要新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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