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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小水电贷款管理办法

华夏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行个人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操作,完善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个人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向符合我行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及其家庭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本办法中的特别贷款业务是指以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所有的我行储蓄存款、凭证式国债、电子式储蓄国债、保本型个人理财产品以及我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签发的存单等作全额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业务。

除上述外的其他贷款业务称为一般贷款业务。

第三条贷款业务管理主要包括贷款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贷款的发放、使用和管理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五条单个客户贷款实行最高额度管理。

采用循环贷款授信的,在授信额度和期限内可循环使用贷款。

采用自助方式放款的,在设定期限和额度范围内可自助循环发放贷款。

第六条经营机构负责贷款营销、受理、调查、放款审核、收贷收息、贷后检查维护等。

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营销管理、客户经理管理、档案管理、产品开发、业务培训等。

信用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贷款的审查审批、放款复核、五级分类、贷后管理的监督与预警、资产保全、信贷系统管理等。

第七条为鼓励信贷业务产品创新,分行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可开展贷款业务的组合和创新,报总行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贷款种类

第八条贷款按用途分类,分为个人消费性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

个人消费性贷款,指我行发放的借款人及其家庭用于购房、购车、购买大额消费品、装修、旅游、医疗、教育助学及其他消费性支出的个人贷款业务。

个人经营性贷款,指我行发放的个人及其家庭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九条贷款按贷款期限不同,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含)以下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

第十条贷款按担保方式不同,分为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和信用贷款。

抵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符合我行规定的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符合我行规定的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保证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由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承担连带责任发放的贷款。

信用贷款,系指仅依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发放的贷款。

第十一条贷款按发放的渠道不同,分为柜台贷款和自助贷款。

柜台贷款,系指贷款的发放由我行营业网点办理的贷款;自助贷款,系指借款人通过我行营业网点、网上银行、自助银行或电话银行等系统自主办理的贷款。

第三章贷款要素规定

第十二条借款人应具有的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境外自然人申请贷款,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具有正当的职业、稳定的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资信状况,遵纪守法;

(四)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信用贷款除外);

(五)借款人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其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申请个人消费性贷款的,其消费用途须符合监管部门和我行有关规定;

(六)借款人、保证人的信用评级符合我行要求;

(七)借款人、保证人年龄符合我行的规定;

(八)在我行开立华夏卡或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并签订同意从其华夏卡或活期储蓄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的协议;

(九)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禁止向下列人员发放贷款:

(一)曾向我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贷款申请资料;

(二)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应在国家和我行规定范围内,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风险状况、贷款用途和担保情况等综合确定。

第十五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应在监管部门及我行贷款品种规定范围内,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担保情况、贷款用途和资金周转周期等条件,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贷款展期

贷款预计到期不能及时归还的,借款人可向我行申请展期,展期应当在贷款到期日前10个工作日提出,并按原审批程序办理。

办理展期应坚持审慎管理、风险不扩大的原则,根据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变化,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

贷款展期最长不超过1年且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贷款展期只允许办理一次。

第十七条借款人要求提前归还贷款的,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办理,并与借款人签署补充协议。

第十八条贷款利率

贷款实行差别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我行贷款利率政策,根据贷款期限、贷款成本、风险和效益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九条贷款用途

贷款可用于借款人本人及其家庭正常合法的消费、经营等用途。

禁止发放以下用途的贷款:

(一)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违反国家规定以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投资;

(四)国家和我行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第二十条贷款的担保

贷款担保可采用抵押、质押、保证中一种或多种方式的组合。

发放担保贷款,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签订担保合同,办理担保手续。

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需要交付的,应依法交付。

经总行批准或授权,分行可对优质客户开办信用贷款。

办理信用贷款时,须对借款人进行严格审查、评估,确认其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符合我行要求。

第二十一条贷款的保险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要求借款人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贷款保证保险。

要求办理保险的保单,必须设定我行为第一受益人,且保险期限不短于贷款期限。

在抵押期限内,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我行,并提供其他担保,否则我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二十二条贷款的公证

贷款发放前,我行认为有必要的,应办理贷款公证手续。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二十三条贷款申请与受理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认真、详实地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申请资料或信息:

(一)借款人、担保人及其家庭基本情况资料;

(二)借款人、担保人及家庭收入、资产负债情况、财务状况证明;

(三)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贷款用途证明;

(五)个人经营性贷款还需提供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缴纳税款凭证、相关报表等反映其生产经营状况和收益情况的资料;

(六)我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经营机构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银监会零售贷款违约客户信息等查询结果,对客户进行预筛选,对符合我行准入条件的借款人开展贷款调查。

第二十四条贷款调查

(一)贷款调查原则

贷款调查实行双人调查、共同负责的方式,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坚持分类处理、真实有效和累计额度的基本原则。

1.分类处理原则。

根据业务类型和担保方式的不同,采取差异化的申请材料、贷款调查方式和程序。

对特别贷款业务,可以简化申请材料、调查内容和程序。

2.真实有效原则。

禁止我行内部人员代理客户办理授信业务申请。

调查过程中,应注重调查贷款申请资料来源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确保申请资料和有关数据的真实、完整、有效。

借款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发生重大变化的,重新调查并出具意见。

3.累计额度原则。

按照客户的累计额度来衡量客户的贷款风险。

累计额度包括客户现有未结清的贷款、保函等信贷业务(含已批准但尚未使用的额度)、已申请和正在申请的其他信贷业务。

(二)经营机构受理贷款申请后,对借款人、担保人、抵(质)押物进行全面调查,重点调查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借款人、担保人基本情况,包括借款人、担保人及其家庭的自然情况、信用状况、贷款记录等;

2.借款人、保证人的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借款人偿还能力和保证人的担保能力;

3.贷款的真实用途;

4.抵(质)押物权属状况和评估价值。

经营机构根据调查情况对借款人和保证人进行信用评级,按规定撰写调查报告,提出贷款的具体建议,上报审查审批。

第二十五条贷款的审查审批

个人贷款由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根据总行授权权限审查审批。

审查审批人接到申请后,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细致、及时的审查,出具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合法性审查意见。

如认为必要,审查审批人可与借款人面谈或作现场核实。

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贷款资料、贷款调查报告是否完整、合规,签字、盖章是否齐备;

(二)贷款用途是否合规、合法;

(三)借款人和保证人资信状况、收入水平、还款能力是否符合我行要求,是否符合贷款准入条件,是否与贷款申请额度相匹配;

(四)贷款担保是否合规、合法、足值、有效,价值评估是否合理等;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审查审批人对贷款的风险性和效益性进行评价,并提出明确审批意见。

第二十六条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经审批通过的贷款,经营机构客户经理双人与借款人、担保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第二十七条办理抵(质)押登记、质押止付手续

对采用抵(质)押担保方式的,经营机构按国家及总行相关规定办妥抵(质)押登记、质押止付手续,依法取得手续证明、权利凭证。

对需要办理保险、公证手续的,办妥保险、公证手续。

第二十八条贷款发放

经营机构根据贷款审批意见,落实放款条件,办妥上述手续,并对贷款申请资料及放款资料进行审核。

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复核后,对符合放款条件的,向经营机构出具放款通知书。

经营机构客户经理持放款通知书到营业室柜台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二十九条贷后管理

分支行和信用风险管理部门应加强贷后管理,定期监控,积极催收,防范业务风险。

贷后管理包括贷后检查、风险预警、五级分类、贷款回收、档案管理等环节。

(一)贷后检查包括日常监控、首次提款检查、到期前资金落实和重检等内容。

1.日常监控。

贷款发放后,经营机构通过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零售贷款违约客户信息等,以电话联系、实地检查、抵(质)押品检查等方式及时收集信息,对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及借款人、担保人的情况等进行追踪检查,重点检查还款是否正常,借款人职业、收入、家庭、财务等状况是否变化,是否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抵(质)押物状况、价值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出现其他风险预警信号等情况。

对经营性贷款,检查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还款情况等。

2.首次提款检查。

经营性贷款首次用款后,客户经理须按规定对贷款进行检查,了解借款人资金流向、用途以及最新经营状况等。

3.到期前资金落实。

对一次性还款的贷款,客户经理须在贷款到期前了解借款人按期还款的意愿和还款资金落实情况。

4.重检。

贷后检查过程中,客户经理认为需要调整贷款要素的,或借款人提出变更贷款要素的,须发起重检,通过原审批流程进行变更。

贷后检查过程中,客户经理收集补充相关信息和资料,并出具贷后检查报告或以其他形式记录检查结果,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

(二)风险预警。

经营机构和信用风险管理部门应及时收集在业务处理和贷后管理活动中发现的风险预警信息,及时发布风险预警信号和风险预警客户名单,实现风险预警信息的共享,主动识别、共同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

(三)五级分类管理。

客户经理(资产保全清收岗人员)定期对信贷资产进行五级分类,信用风险管理部门对分类结果进行认定。

(四)贷款回收。

贷款到期前,经营机构应及时督促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对不能按期归还的,应按合同约定计收逾期利息;对不能归还或不能落实还款资金的,应当加紧催收或依法起诉。

(五)档案管理。

权证类档案由经营机构会计部门集中保管,其他档案由辖区行集中保管。

辖区行应按照我行贷款档案管理的规定,落实专人,做好档案移交、登记、整理、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总行制定、修改,由总行个人业务部门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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