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的赔偿原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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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的赔偿原则

  合同违约了,应该按照什么原则进行赔偿?

合同违约即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对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性。

违约的行为人应该对有损失的合同当事人进行赔偿,赔偿的原则依据具体情况不同分为完全赔偿原则、合理遇见原则、减轻损害原则、责任相抵原则和损益相抵原则等,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

  一、完全赔偿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

即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是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

这是对受害人利益实行全面的、充分的保护的有效措施。

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看,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违约方也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

当然,这种赔偿应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实际损失是现存的损失,可以说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损失,一般也不会产生争议。

关键是要掌握可得利益。

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债权人可以实现或者取得的收益,它具有以下特点:

  1、未来性。

可得利益不是现实的利益,而是一种未来的利益,它必须是经过合同违约方履行后才能获得的利益。

  2、期待性。

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损失也是合同当事人能够预见到的损失。

  3、一定的现实性。

尽管可得利益并非订立合同时就可实际享有的利益,但这种利益并不是臆想的,如果合同违约方不违约,是非违约方可以得到的利益。

  二、合理预见原则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这就是合理预见原则,又叫可预见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

  2、预见的时间是合同订立时;

  3、预见的内容是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范围;

  4、判断违约方能否预见的标准采用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即通常以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

  三、减轻损害原则

  也叫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损害部分。

也就是将减轻损害作为受害人的一项义务看待,并以此限制违约方的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119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减轻损害原则的构成要件是:

  1、损害的发生由违约方所致,受害人对此没有过错;

  2、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3、受害人的不当行为造成损害扩大。

四、损益相抵原则

  又叫损益同销,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

这是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重要规则。

根据这一规则,违约既使受害人遭受了损害,又使受害人获得了利益时,法院应责令违约方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害与受害人所得利益的差额,这是净损失、真实损失,但并不是减轻违约方本应承担的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没有规定损益相抵原则,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应承认此原则。

具体地说,违约损害赔偿地目的是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并非使受害人反而因此而受益。

由于同一违约行为既遭受损失,又获得利益,如不将利益予以扣除,就等于让受害人因违约行为而受益,这是违反违约损害赔偿的本意和目的的。

因此,必须采取损益相抵原则。

  损益相抵原则的构成要件:

  1、违约损害赔偿之债已经成立。

这是前提条件。

即只有构成违约损害赔偿之债时,才有必要确定损害赔偿范围,而损益相抵恰恰是限制损害赔偿范围的因素。

  2、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和收益。

即损害和收益是同一违约行为的不同结果。

  五、责任相抵原则

  是指按照债权人与债务人各自应负的责任确定责任范围。

  《合同法》第120条规定: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就是责任相抵原则。

同时应明确,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上,责任相抵是一种形象的说法,不是指当事人的责任抵销,是在确定各自应负的责任基础上确定赔偿责任。

  责任相抵原则的构成要件:

  1、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

即适用前提是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违约行为。

这是客观要件,只要客观上具有违约行为,而不管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

  2、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当事人双方都违约的情况下,其各自承担与其违约行为相对应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替代。

  六、经营欺诈惩罚性赔偿原则

   针对交易中各种严重的欺诈行为,特别是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产生的欺诈行为的严重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明确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经营欺诈惩罚性赔偿原则的构成要件:

  1、经营者提供商品、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存在。

常见的有:

直接出售假冒商品的行为;故意短斤少两的行为;消费加工承揽中偷工减料、偷换原材料的行为;在修理服务中偷换零件、虚列修理项目、增报修理费的行为等。

  2、消费者受到损害。

首先,要有消费者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其次,受损害者只能是消费者。

  3、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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