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焦作城区段生态保护PPP项目合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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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焦作城区段生态保护PPP项目合同模板

 

南水北调焦作城区段生态保护PPP项目合同

 

甲方:

焦作市园林绿化管理局

乙方: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建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合同主体

第三章前提条件

第四章合作关系

第五章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第六章项目的建设

第七章项目运营维护

第八章股权变更限制

第九章付费机制

第十章履约担保

第十一章政府承诺

第十二章保险

第十三章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

第十四章不可抗力

第十五章甲方的监督和介入

第十六章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

第十七章合同解除或合作期满后的处置

第十八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十九章其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引言

1.1本合同签署时间及主体

(1)本PPP项目合同(以下称“本合同”)2017年12月日在焦作市解放区签订。

(2)本合同的签订主体

甲方:

焦作市园林绿化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中建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联合体(联合体成员)(以下简称乙方)

1.2签约背景及签约目的

焦作市人民政府经物有所值评价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决定采用PPP方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建设南水北调焦作城区段生态保护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的运作方式,焦作市园林绿化管理局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本项目已通过《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南水北调焦作城区段生态保护PPP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焦发改行二[2017]461号)(详见附件一);

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乙方作为本项目中标社会资本方,并通过与乙方签署本合同的方式授予其在本项目项下的经营权。

待乙方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在焦作市设立项目公司后,由项目公司与项目实施机构重新签署PPP项目合同,或签署关于承继该合同的补充合同,全面承继乙方在本合同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为实施本项目,以及明确后续的运营管理相关事项,各方本着平等、自愿和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关于联合公布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加快推动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财金〔2016〕91号)、《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9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共同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信守。

第二条定义和解释

2.1术语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合同:

本合同,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的项目合同,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项目合同之补充修改合同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本项目,指南水北调焦作城区段生态保护PPP项目。

甲方,指焦作市园林绿化管理局,是焦作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本项目的实施机构。

乙方,指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中标的社会资本方。

经营权,指政府授予乙方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本项目基础设施进行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的权利。

合作期限,指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期限为23年。

本项目合作期包括建设期3年和运营期20年。

项目文件,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本合同及附件;

(2)补充协议和变更协议;

(3)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

项目设施,指乙方投资建设运营所形成的所有设施。

项目资产,指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1)为实施本项目而形成的固定资产、土地资产等;

(2)为运营维护本项目而形成的运营维护设施及备品备件;

(3)本项目项下乙方拥有所有权的知识产权、无形资产;

(4)项目文件项下尚未到期的保证、保险和其它合同性权利;

(5)运营和维修本项目所必需的技术文件和技术诀窍、运维手册、运维记录、设计图纸、工程档案、投融资资料、仪器、仪表、资产清册、质量保修书等有关文件与资料;

(6)甲方合理要求的其它物品与资料。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法律变更,指在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

政府行为,指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为。

批准,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为项目公司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本项目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

融资文件,指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和运营相关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股东作出的出资承诺或出资、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修保函等。

建设履约保函,指社会资本方按照第33.1款的规定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等义务的担保函。

运营维护保函,指社会资本方按照第33.2款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运营维护等义务的担保函。

建设期,指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竣工验收通过之日止的期间。

开工日,指项目工程开始施工之日,具体日期见本合同第11.2

(1)款。

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一项业务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熟练和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的惯例标准。

就本项目而言,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使:

(1)在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项目拥有所需要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品;

(2)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地按照相应的手册和技术规范运营本项目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

(3)由有知识并受过培训和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预防性日常和非日常维修和修理,以确使本项目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营。

争议解决程序,指本合同第51条中提及的解决争议的程序。

政府部门,指:

(1)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

(2)省、市、区、县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终止意向通知,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46.1条款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终止通知,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46.2条款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工作的任何日期。

终止日,指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日期。

2.2解释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合同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

在本合同中:

(1)合同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合同或文件;

(2)“元”指人民币元;

(3)条款或附件:

指本合同的条款或附件;

(4)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5)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提及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均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包括其各自合法的继任者或受让人;

(6)所指的日、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和年,其中一年以365天计,一个月以30天计;

(7)本合同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合同的当然解释,本合同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

(8)本合同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

(9)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

指该付款应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第二章合同主体

第三条合同主体资格

3.1政府主体资格

甲方:

焦作市园林绿化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3.2甲方的机构调整

项目合作期间,甲方出现机构调整时,如甲方分立,或甲方同政府其他部门、机构联合、兼并、重组,或甲方被撤销,继续履行甲方职权的机构应承继甲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继续全面接受并履行本合同。

3.3社会资本方主体资格:

乙方: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中建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联合体(联合体成员)(以下简称乙方),其中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住所地:

河南省郑州市城东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

陈颖

职务:

董事长

中建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

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A座11层西侧1106室

法定代表人:

巢刚

职务:

总经理

3.4乙方的资格和条件维持

项目合作期间,乙方应维持其全面履行本合同所需的资格和条件。

如果乙方的资格和条件发生实质性变动(主要是指资质等级降低,不再具备原有的资格和能力,资质等级提升者除外),不再具备履行本合同的能力,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5项目公司组建

(1)注册资本规模:

项目公司由中选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方出资代表-焦作市南水北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下同)68542.18万元;

(2)甲乙双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完成项目公司的组建。

(3)成立项目公司的相关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4)股权结构:

焦作市南水北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货币方式出资13708.44万元,在项目公司中占20.00%的股权;中标社会资本方以货币方式出资54833.75万元(其中: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出资20562.65万元,股权占比30%;中建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出资34271.10万元,股权占比50%。

),在项目公司中占80.00%的股权。

自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至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5年内,项目公司的股东(社会资本方),未经项目实施机构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包括向项目公司其他股东和/或任何非关联第三方)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5)股东会:

根据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权利和义务

4.1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在遵守、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实施机构有权对项目公司履行PPP项目合同项下建设、运营维护的义务进行监督,如发现项目公司存在违约情况,有权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2)有权要求项目公司报告项目建设、运营维护相关信息,有权要求项目公司提交建设相关文件或运营维护记录;

(3)有权因前期费用、融资成本、工程决算等项目服务费测算的因素实际发生额变动与项目公司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根据审批的项目实施方案所确定原则、条件、标准进行调整可行性缺口补贴;

(4)在发生PPP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公司严重违约或发生紧急事件时,项目实施机构有权利(但不得被要求)介入,暂代项目公司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

(5)建设期内,根据需要或法律变更情况对已确定的项目设计进行修改或变更(法律规定禁止变更的除外);

(6)项目运营期内,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的绩效考核标准对项目公司进行绩效考核,评定绩效考核得分;

(7)项目运营期内,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有权允许或禁止项目公司开展相关经营性项目。

(8)如果发生项目公司违约的情况,有权要求项目公司纠正违约行为、向项目公司收取违约金、提前终止或采取PPP项目合同规定的其他措施;

(9)有权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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