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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识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

(合同知识)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

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年高权质字第   号

 

质权人(全称):

晋城银行

 

债务人(全称):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出质人(全称):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鉴于出质人愿为质权人和债务人按本合同第壹条约定签订的壹系列业务合同(下称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壹致,订立本合同。

 

第壹条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1、出质人自愿为质权人和债务人形成的下列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金额折合人民币(大写金额)。

 

(1)质权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和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

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

上述业务具体包括:

(以划“√”的为准)

 

□人民币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部分担保□银行保函

 

□其他业务:

 

 

(2)质权人和债务人已形成的下列主合同项下尚未受偿的债权本金及其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其中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按相应的主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受偿之日止: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尚未受偿本金

币种

(表中栏目不够填写而增加的附表,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本合同所担保的每笔业务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等以关联法律文书或者凭证为准。

 

3、于于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金额内,质权人发放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或者提供其他银行信用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4、于于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金额内发生的业务,出质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二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质权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壹切费用。

 

第三条出质的权利

 

1、出质人同意以出质。

上述出质权利详见编号年第号《权利质押清单》,该质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上述出质权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金额),其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出质权利所得价款为准。

 

第四条出质人承诺

 

1、出质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要的有效授权。

 

2、出质人对出质的权利拥有合法、完全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出质权利权属清晰、合法有效、无争议及瑕疵,且设定质押不受任何限制。

 

3、能够出质人保证向质权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和文件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

 

4、出质的权利不存于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查封、冻结、监管、诉讼、仲裁、挂失、止付等情形。

 

5、出质人已就本合同项下的出质事宜征得权利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6、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缴纳和出质权利关联的各项费用,履行各项法定义务,按质权人要求进行权利期限续展,维持质权存续期间出质权利持续有效。

 

7、质权存续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壹的,出质人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

 

(1)出质的权利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查封、冻结、监管、诉讼、仲裁、挂失、止付或者其他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形;

 

(2)出质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3)出质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

 

8、出质的权利不存于其他任何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情形。

 

第五条质权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包括出质权利、及其从权利、孳息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财产和权利。

 

第六条权利凭证的移交和保管

 

1、需要交付权利凭证的,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将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的关联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出质人交付的权利凭证。

 

2、以汇票、本票、支票、仓单、提单、债券以及其他须以背书转让的权利凭证出质的,应当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3、需要办理出质登记的,出质人应和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或者其他法定出质手续,且于办理完毕后日内将关联登记证明文件正本交由质权人占管。

出现质权转让或者其他需要变更登记的事项时,出质人应协助质权人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4、质权存续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出质权利赠和、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者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处分。

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以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处分出质权利的,应将所得价款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5、质权存续期间,出质权利价值减少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质权人认可的和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七条质权转让

 

1、本合同项下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质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转让相应的质权。

 

2、本合同项下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后,质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不转让相应的质权。

 

第八条被担保债权的确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壹的,本合同项下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确定:

 

1、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期间届满”包括本合同第壹条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以及质权人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的情形。

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约定义务或者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质权人有权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

 

2、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3、出质权利被查封、冻结。

 

4、债务人、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5、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质权的实现

 

1、发生以下情形之壹的,质权人有权行使质权。

质权人能够直接将出质权利兑现或变现,或者和出质人协议以出质的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出质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能够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仍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实现债权、质权的壹切费用等:

 

(1)任壹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

“期限届满”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质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2)债务人、出质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它解散事由;

 

(3)债务人、出质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4)债务人、出质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5)出质权利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诉讼、仲裁、查封、冻结、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6)出质人未按质权人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7)出质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及承诺的;

 

(8)出质人未征得质权人书面同意,将出质权利赠和、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者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处分;

 

(9)其他严重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形。

 

2、用于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合同项下债权到期的,质权人有权兑现或者提货,且以兑现的价款或者所提取货物的变现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于俩个之上物的担保人的(含债务人自身提供物的担保),质权人有权就其中任壹或者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

 

4、如出质人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且债务人同时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物的担保,质权人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出质人同意继续按本合同约定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质押担保。

“该担保物权”指债务人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物的担保所形成的担保物权。

 

第十条权利凭证的返仍

 

1、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质权人应当及时返仍出质人的权利凭证。

 

2、出质人应及时接收出质的权利凭证。

出质人不接收的,质权人有权提存该权利凭证,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十壹条违约责任

 

1、出质人有下列行为之壹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债权最高金额的%向质权人支付违约金;造成质权人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2)未如实告知出质权利存于共有、争议或者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查封、冻结、监管、诉讼、仲裁、挂失、止付等情况;

 

(3)未按本合同约定交付权利凭证、办理质押背书或者登记手续;

 

(4)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分出质的权利;

 

(5)未按质权人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6)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行为。

 

2、因质权人保管不善导致权利凭证毁损、灭失,造成出质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费用承担

 

出质权利的鉴定、评估、保管、登记、公证、提存等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诉讼。

由质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

提交(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于诉讼或者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其他事项

 

1、出质人应主动了解债务人运营情况及本合同项下各类业务发生、履行情况,且阅知所担保的主合同,对主合同条款无异议。

 

2、出质人已收到且阅知借贷双方签订的委托支付协议。

 

3、依主合同及委托支付协议关联约定发生的贷款支付条件变更及产生的法律后果,出质人对此不持异议,承诺继续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4、

 

 

 

 

第十五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壹式份,其中质权人份,出质人各份,债务人份,份,效力相同。

 

第十七条提示

 

质权人已提请出质人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且应出质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壹致。

 

质权人(签章)出质人(签章)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或者授权代理人

 

出质人(签章)出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或者授权代理人

 

出质人(签章)出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或者授权代理人

 

出质人(签章)出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或者授权代理人

 

出质人(签章)出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或者授权代理人

 

出质人(签章)出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或者授权代理人

 

出质人(签章)出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或者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月日

 

签约地点:

 

 

债务人声明:

已收到上述《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对全部条款无异议。

 

债务人(签章)债务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或者授权代理人

 

债务人(签章)债务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或者授权代理人

 

债务人(签章)债务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或者授权代理人

 

债务人(签章)债务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或者授权代理人

 

债务人(签章)债务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或者授权代理人

 

债务人(签章)债务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或者授权代理人

 

债务人(签章)债务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或者授权代理人

 

签收日期:

年月日

权利质押清单

 

质权人(全称):

晋城银行编号:

年第号

序号

出质人

权利种类(存款种类)

账号

存单号

 

(凭证号)

存款行(开立机构)

金额(人民币:

万元)

起存日

到期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权利质押清单

 

质权人(全称):

晋城银行编号:

年第号

序号

出质人

权利种类(存款种类)

账号

存单号

 

(凭证号)

存款行(开立机构)

金额(人民币:

万元)

起存日

到期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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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少:

 

1、各个出质人之间的质权的关系

 

2、担保债权确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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