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合同的履行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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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合同的履行要点
第九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教学目的和要求]
要求学生通过本章教学掌握进出口合同履行的各环节的内容和做法;主要结汇单据的缮制。
[内容提要]
9.1出口合同的履行
9.2进口合同的履行
9.3主要进出口单据
[本章的重点和难点]
信用证的审核要点;修改信用证的注意事项;出口结汇的几种做法;主要结汇单据的制作。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出口合同的履行
•在出口合同履行过程中,货、证、船的衔接是一项细致又复杂的工作。
外贸企业为加强对出口合同的管理,应做好“四排”、“三平衡”工作。
“四排”是指以买卖合同为对象,根据合同项下的货物是否备妥、信用证是否开到,按四种情况进行分析排队,即“有证有货”、“有证无货”、“无证有货”、“无证无货”。
“三平衡”是指以信用证为依据,根据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和到期日的远近,结合货源和运输能力的具体情况,分别轻重缓急,力求做到“货、证、船”三方面的有效衔接。
在采用CIF贸易术语,信用证付款的情况下,出口商履行这类合同时会经历许多环节,其中以货(备货、报验)、证(催证、审证和改证)、船(租船订舱、办理货运手续)和款(制单结汇)四个环节的工作最为重要。
一、备货、报验
备货的程序:
下达联系单或签订国内购货合同商品验收入库整装刷唛
(一)关于备货
1.及时备货,不要延误装运期限;
2.货物的品名、规格、花色等必须与合同相符,高于或低于都不行。
3.数量与合同相符。
可根据商品的特点适当掌握,留有一定余地,以防发生意外或适用舱容、或可能发生的调换,可满足溢短装的需要。
4.货物的包装、唛头设计符合合同和信用证以及运输的要求。
杜绝包装上出现不符合进口国要求的说明、铺垫物等。
(二)关于报检
商品的检验分为法定检验和非法定检验两大类。
检验程序大致相同:
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随附所需单据,向当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申请检验,检验合同,对就地报关的货物,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报检地和报关地不同的货物,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凭以办理报关手续。
注意:
☆“出口检验申请单”一种商品、一次出运、一个受货人为一批,填写一张报验单。
应随附合同或信用证,作为商检机构检验和制作检验证书的依据;
☆申报报验后,如发现申请单内容填写有误,或信用证作了修改,货物规格有变,要填写“更改申请单”说明更改事项和更改原因。
☆最迟报检时间为报关前或装运出口前7天;对检验周期较长的商品,要增加相应的检测和化验时间;
☆报检地点选择坚持原产地原则。
☆发货人应在检验证书或放行单签发之日起60天内报运出口。
鲜活类出口商品在14天内报运出口;植物和植物产品为21天,北方冬季可延长至35天;
二、催证、审证和改证
(一)催证
☆催证的几种情况:
1.签约时间过早,为防止对方疏忽应及时提醒;
2.货已备齐打算提前装运,亦不防催外商提前开证;
3.外商未能按期开证。
4.对于资信欠佳的客户。
(二)审证
审证是银行和出口公司共同承担的责任。
其中:
银行着重审核信用证的真实性、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和索汇路线等内容;出口公司着重审核信用证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
☆出口企业审证的主要项目:
1.总审:
从政策上审核;对开证行资信情况的审核;对信用证是否生效、有无保留或限制性条款的审核;对信用证可撤销性的审核。
2.专项审查:
支付货币;信用证金额;到期日、交单日和最迟装运日期;分批装运和装运;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付款期限、提供的单据等。
(吴P441)
☆注意: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softclause):
开证申请人要求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加列各种条款,使开证行的付款行为受制于某些条件,从而降低信用证的银行信用程度。
“承运船只由买方指定,船名后告”“货物样品迳寄开证申请人认可,认可电传作为单据之一”“必须取得进口国政府批准的进口证书后,信用证方可生效。
”“信用证中插入信托收据条款,允许进口商借单提货,待检验合格后,由进口商向银行交检验证书付款”“汇票必须进口商承兑。
”“要求提交进口国机构提供的商检证书等”
(三)改证
修改信用证可由开证申请人提出,也可由受益人提出。
如由开证申请人提出修改,经开证银行同意后,由开证银行发出修改通知书通过原通知行转告受益人,经各方接受修改书后,修改方为有效;如由受益人提出修改要求,则应首先征得开证申请人同意,再由开证申请人按上述程序办理修改。
受益人→开证人→开证银行→通知银行→受益人。
☆修改信用证的注意事项:
1.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果有的话)及受益人的同意,即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
2.自发出修改通知之时起,开证行即须受该修改内容的约束,而且对已发出的修改不得撤销。
如信用证有另一家银行保兑,保兑行对修改内容可扩展其保兑,并自通知之日起受其约束。
如果保兑行对修改内容不同意保兑,须毫不迟疑地告知开证行和受益人对修改部分不予保兑。
3.直至受益人将接受地意见通知到通知行止,原信用证条款对受益人依然有效。
4.受益人应对修改做出接受或拒绝地通知。
如未通知,则当受益人向指定银行或开证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被修改内容的单据时,即视为接受了修改。
并自此时起,信用证已被修改。
5.对统一修改通知的部分接受是不允许的,因此是无效的。
案例分析:
中方某公司与加拿大商人在2002年10月份按CIF条件签定了一份出口10万码法兰绒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加拿大商人于5月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10%。
我方正在备货期间,加拿大商人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保险金额改为发票金额的120%。
我方没有理睬,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议付货款。
议付行议付货款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
问:
开证行拒付是否有道理?
为什么?
三、办理货运、出口报关和投保手续
(一)办理货运的步骤
1、查看船期表,填写出口货物托运单(B/NBookingNote)
根据合同和信用证条款填制的,凭以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货物托运的单证。
2、船公司或代理人签发装货单(S/O)
又称下货纸,是船公司接受托运人的申请后,发给托运人或货运代理人的单证,也是命令船长将单上货物装船的单证。
一式三联。
第一联船方留底;第二联为装货单;第三联为收货单。
主要作用有三:
是承运人确认承运货物的证明;是海关对出口货物进行监管的单证;是承运人通知码头仓库或装货船舶接货装船的命令。
3、装船完毕,由船长或大副签发大副收据(Mate’sReceiptM/R)或收货单
是货物装船后,承运船的大副签发给托运人的表示已收到货物并已装船的货物收据,习惯称大副收据。
作用有二:
是划分船货双方责任的重要依据;是据以换取已装船提单的单证。
4、托运人凭收货单向外轮代理公司交付运费并换取正式提单。
(二)办理投保手续
⏹出口货物采用逐笔投保方式,投保日期不得晚于货物的装船日期。
⏹出口方需填制“出口货物投保单”,保险公司同意承保的前提下,交足保费,获得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三)报关
☆《海关法》:
所有进出境的货物和运行工具必须通过设有海关的地方进境和出境,并接受海关的监督。
只有经过海关查验放行,货物才能提取或装运出口。
☆《海关法》规定: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批的以外,应当在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海关放行程序:
审核单据→查验货物→办理征税→结关放行
☆出口商的通关程序:
申报出境→交验货物→缴纳税费→凭单发货
1.申报出口
☆报关企业的类型有三种:
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货代或运输工具代理兼营)和自理报关企业(有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
无论如何,只有在海关办理了企业海关注册登记手续的企业才能申请报关,而且必须有具有报关员资格证书的申报人员办理。
☆需要提供的单证包括:
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员盖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两份以及其它随附单据:
出口许可证、有关主管机构的批准文件、法定检验证书、合同、产地证、发票、装箱单、装货凭证、出口收汇核销单、海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等。
2.查验货物
海关接受申报后,对出口货物进行核对和检查,以确保货物合法出口。
☆查验方法有三:
彻底查验,对每箱货物开箱逐一核对;抽查;外形检查,对货物的包装、标记、唛头等进行核对。
☆查验货物须在海关规定的场所和时间进行,特殊情况下,报经海关同意,可由海关派人到出口方仓库查验,并按规定收取手续费。
☆海关查验时,出口方要派人到现场,协助海关搬运货物、拆开和重封货物的包装等。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
海关查验时损坏被查验货物,应当赔偿实际损失。
3.征税:
出口关税一般是从价税,以出口货物的FOB价格作为完税价格计收。
☆出口关税税额=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
☆完税价格:
经海关审定的作为计征关税的货物价格,又称海关估计,不是出口商品交完税的价格。
☆税款一经确定,海关添发“税款缴纳证”给纳税义务人,在开出税单的次日起7日内纳税,逾期由海关按税款的1‰征收滞纳金。
4.放行
海关在报关单据上签盖“放行章”,出口人凭此办理货物的装运出口手续。
如出口人因报关手续不全而不能及时出口,可向海关申请担保放行。
以法定形式向海关保证在一定时期内履行其在通关活动中应尽的义务。
担保方式是缴纳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两种。
四、信用证项下的制单结汇
(一)信用证下制单结汇的三种做法
1、收妥结汇(又称收妥付款):
出口地银行直接寄单付款行索汇,收到付款行的货款后,按当日牌价折算成人民币拨入出口企业的帐户。
2、押汇(又称买单结汇):
议付行在审单无误的情况下,按信用证条款买入受益人的汇票核单据。
3、定期结汇:
议付行根据向国外付款行所需时间,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并与出口企业约定,该期限到期时,无论是否收到国外付款行的货款,都主动将票款折合成人民币拨交出口企业。
(二)处理单证不符情况的几种办法
1、表提(表盖提出):
在向议付行交单时,主动书面的提出单证不符之处。
在受益人出具担保书,保证日后遭开证行拒付,由受益人承担一切后果的前提下,议付行议付货款。
在单证不符点不严重,不影响收汇,或已经在事先联系过开证申请人,同意接受带有不符点单据的情况下。
2、电提(电报提出):
在单证不符的情况下,议付行先向国外开证行拍发电报或电传,列明不符点,待开证行答复同意接受时再将单据寄出。
3、跟单托收。
注:
以上做法都使信用证受益人失去了开证行所做的付款保证,从而使出口收汇从银行信用变成了商业信用。
五、出口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
第二节:
主要进出口单据
一、汇票(B/E)
二、发票
1.商业发票(CommercialInvoice):
卖方开立的载有货物的名称、数量价格等内容的清单,是进出口双方交接货物和结算货款的主要凭证,也是办理进出口报关纳税不可缺少的单证之一,在不使用汇票的情况下,发票代替汇票作为付款的依据。
商业发票是全套货运单据的中心,出口商自己签发的第一张单据,以后的汇票、装箱单、订舱单等由出口商签发的单据一般都使用发票编号。
《UCP600》第18条商业发票
2、海关发票(CustomsInvoice)
海关发票是进口国海关制定的要求出口国的出口商填写的一种发票。
主要是作为估计完税或征税差别待遇关税或征税反倾销税的依据。
☆应注意问题:
(!
)各国使用的海关发票,都有其特定格式,不能混用。
(2)凡商业发票和海关发票共有的项目,必须一致,不能相互矛盾;
(3)“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一栏,一定要慎重填写,一般以出口国货币填写;
(4)CIF价格成交,要分别列明FOB价格,运费和保险费金额;
(5)签字人和证明人均以个人身份出面,不得为同一个人,个人签字必须手签。
3、领事发票(ConsularInvoice):
由进口国领事签证的发票。
领事发票的作用等同于海关发票。
一般不易接受。
选择题:
海关发票及领事发票()。
A、都是由买方国家有关部门提供的B、都是由卖方国家有关部门提供的
C、前者由买方国家提供,后者由卖方国家提供
D、前者由卖方国家提供,后者由买方国家提供
4、厂商发票(Manufacturer,sInvoice):
出口货物的制造厂商所出具的以本国货币为计价单位、用来证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出厂价格的发票。
5、形式发票(ProformaInvoice)
出口方应进口方要求开立的一种非正式的参考性发票,供进口方向本国申请进口许可证和外汇之用。
(三)海运提单(B/L)
(四)保险单:
第三十五条投保险别
(五)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ofOrigin)是为了征收进口关税、确定货物来源、实施差别性进口限制之用。
我国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贸促会签发。
(六)普惠制单据(GenernalizedSystemofPreferencesDocuments)
又称普惠制产地证。
一般商品使用的是表格A产地证(GSPCertificateofOriginFormA),出口公司填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
(七)装箱单(PackingList)尺码单(MeasurementList)和重量单(WeightMemo)
1.装箱单:
又称包装单,是用来表明出口货物的包装形式、包装内容、数量、重量或件数的单据。
是海关验货、公证行核对和进口商提货点数的依据,还可以作为商业发票的补充文件,补充说明各种不同规格货物的装箱数,各箱的重量、体积、尺寸等内容,如果要求提供详细的包装单,还要说明每件包装的细节:
商品的货号、色号、尺寸搭配、毛净重及包装尺码等。
2.尺码单:
记载货物包装件的长宽高及总体积的清单。
3.重量单:
载货物包装件的毛重和净重,整批货物的毛重和净重,有时要增列皮重,按公量计算,要列明每件货物的实际重量和公量以及计算公量的有关数据。
4.应注意事项:
1.装箱单中货物的总件数、尺码单货物的总体积以及重量单货物的总重量应与发票的总件数、总体积或总重量一致。
2.单据名称须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如果信用证规定为“WeightMemo”“WeightList”,
3.单据的出单日期应与发票日期相同,或略迟而不能早于发票日期。
(八)检验证书
1.证书的名称与信用证相符;
2.证书中的结果应与信用证、发票的同项内容相一致。
不一致,也要在规定的品质机动幅度范围内。
3.如果以毛作净,重量证书要须表示为毛重和有以毛作净的文句;
4.证书的签发日期不能晚于提单日期,也不能太早于提单日期。
二、制作并审核结汇单据的基本原则
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
主要单据的出单顺序:
发票→装箱单→产地证→检验证→保险单→提单→汇票
第三节:
进口合同的履行
假设以FOB条件成交,并采用即期信用证做为支付方式,则履行这类进口合同一般经历以下环节:
签订合同→开立信用证→租船订舱→办理保险→审单付汇→报关报验纳税→货物在国内的运输、转运和拨交
一、开立信用证
二、派船接运货物:
办妥租船订舱手续,应及时将船名及预计到港日期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备货。
三、投保货运险:
方法:
“预约保险”或“逐步投保”
时间:
进口方收到国外的“ShippingAdvice”后,填制“装货通知”交保险公司,作为投保凭证。
四、审单和付汇
1.审单原则与时间:
2.一般惯例:
银行审单后,通常将单据交进口商复核,进口商3日内未提出异议,银行将按L/C规定对外付款或承兑汇票。
3.对于单证不符的单据,进口商可以:
(1)表示接受,指示开证行对外付款;
(2)拒绝付款,指示开证行对外提出异议;
(3)指示开证行通过寄单行通知受益人更正单据或凭受益人或议付行出具的担保付款,但同时保留索赔权;
(4)进口商借单提货,在检验合格后付款。
五、报关和纳税:
对于法定检验货物,必须向卸货地或到达地的商检机构报验,检验合同,才能报关。
☆《海关法》: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在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
超过规定期限,由海关按货物完税价格的0.5‰征税滞报金。
☆进口关税以CIF价格为完税价格。
进口关税额=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率
法定检验的商品,“先报检,再报关”
检验程序:
进口商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检验合格,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海关放行程序:
审核单据→查验货物→办理征税→结关放行
六、卸货、验收和拨交货物
1.卸货与接卸:
收到船方的“准备卸货通知书”,进口方一般委托货运代理公司或自己办理接货业务。
港务部门也派人监卸。
如发现数量短少,应及时添制“短卸报告”交由船方签认,并根据短缺情况向船方提出保留索赔权的书面声明;
如发现货物残损,应将货物存放于海关指定仓库,待保险公司会同商检机构检验后做出处理;
2.验收货物:
下列情况的货物,需要在卸货港口就地报检:
(1)合同规定必须在卸货港检验;
(2)货到检验合格,然后付款的贸易;
(3)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比较短的货物;
4)卸货时已经发现残损、短少或异状的货物。
七、进口付汇核销
进口企业从银行申领“进口付汇核销单”,作为进口报关的必备单据,进口货物报关后,凭盖有海关“放行”或“验讫”章的报关单和核销单一起向银行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八、进出口的索赔与理赔
⏹
(一)明确索赔对象
1.ShortDelivery(短交):
货物包装良好,但箱内货物与装箱单不符,数量短少。
2.ShortUnloaded(短卸):
运输工具到达后,所卸货物数量与提单或运单所列不符,发生短少。
3.LostinTransit(短失):
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均证明货物已交承运人或运输工具上,但到货后发现货物数量短少。
可能是船方的误卸或漏装;也可能是运输过程中的被偷、被盗。
可同时向保险公司和船公司索赔。
4.包装破损导致货物散失。
可能是因为卖方的包装不适合货物特性和运输需要;也可能是由于运输过程中的搬运或操作不当造成的;还可能是运输过程中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包装破损。
5.品质规格不符合合同要求。
有时是卖方交货品质低劣造成的;还有是货物本身原因造成的;或者是运输过程中的恶劣气候或意外事故造成的。
(二)注意索赔时效
1.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时效:
(1)以合同约定的索赔时限为准;一般性货物,货到目的港后30-45天,机器类产品,数量索赔60天,品质索赔1-2年。
(2)以合同中规定的品质保证期限为准;
(3)以国际国内法律的规定为准。
《公约》39条:
买方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况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否则就丧失了索赔的权利。
但无论如何,最长不超过买方实际收到货物后2年。
我国《合同法》4年。
2。
向运输公司索赔的时效
(1)海运
《海牙规则》:
托运人或收货人在收取货物时,如发现货物灭失或损坏应在提货日起3日内,向运输公司提出书面的索赔通知。
如未被受理,则诉讼时效为货物交付之日起算1年之内。
《汉堡规则》:
如果货物遭受损害,15天内提出书面索赔证明。
延迟交货,收到货物后60天内提出书面索赔通知。
诉讼时效为2年。
(2)空运
《华沙公约》:
如果货物遭受损害,收货人必须在收到货物后7天内向承运人提出书面索赔通知,延迟交货,需在14天内提出。
诉讼时效为2年,从货物到达之日或应到达之日或运输终止之日起算。
(3)国际多式联运
《国际多式联运公约》:
6天,延迟交货60天。
诉讼时效2年,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次日起算。
3.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时效
ICC的规定:
被保险人发现保险货物受损后,应立即通知当地的理赔和检验代理人进行检验,并提出索赔申请。
索赔时效:
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2年。
但被保险人一经提出赔偿要求后,就不受时效的限制。
(三)索赔依据
1.法律依据:
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2.事实依据:
有关当事人违约的事实、情节及书面证明。
主要指索赔所需的证明文件以及出证机构。
(四)索赔金额
索赔金额确定的原则:
1.赔偿金额应与因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2.赔偿金额应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料到的合理损失为限;
3.由于受损害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使有可能减轻而未减轻的损失,应在赔偿金额中扣除。
(五)理赔工作
1.认真细致地审核国外买方提出的单证和出证机构的合法性和真伪。
2.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弄清事实,分清责任。
会同生产、运输部门查清损失发生的环节、原因,确定责任范围。
属于船公司或保险公司责任,交船公司或保险公司办理,确属卖方责任,则应实事求是地给予赔偿。
3.合理确定损失程度、金额和赔付方法。
☞案例分析:
某国一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出口商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
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商复验发现下列情况:
(1)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有沙门氏细菌超过合同标准。
(2)收货人实际收到998箱,缺少2箱。
(3)有15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缺少60公斤。
问:
根据上述案情,进口商应分别向谁索赔?
第四节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一、各国法律对违约的不同规定
违约(BreachofContract):
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行为。
1、英国法的规定
违反要件(BreachofCondition)和违反担保(BreachofWarranty):
要件:
合同的重要的、带有根本性的条款;担保:
合同中的次要的、从属合同的条款。
2、美国法的规定
重大违约(MaterialBreachofContract)和轻微违约(MinorBreachofContract)
重大违约:
由于债务人没有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有缺陷致使债权人不能得到该项交易的主要利益。
轻微违约:
债务人在履约中尽管存在一些缺陷,但债权人已经从合同履行中得到该交易的主要利益。
3、《公约》的规定(第25条)
根本性违约(FundamentalBreachofContract)和非根本性违约(Non-FundamentalBreachofContract)
根本性违约: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性违约。
案例分析:
英国A公司从中国B公司进口一批冻火鸡供应圣诞节市场。
合同规定卖方应当在9月底以前装船。
但是卖方违反合同,推迟至10月15日才装船,因此A公司拒收货物,并主张撤销合同。
同样是A公司从中国C公司进口一批普通冻肉鸡,合同规定卖方应在9月底以前装船。
但是卖方推迟到10月底才装船。
货到英国后,A公司同样拒绝收货并主张撤销合同,双方发生争议。
事后查明,英国肉鸡市场价格在9、10、11月份保持平稳,无大变化。
两份买卖合同都规定适用《公约》。
问:
(1)A公司能否拒收B公司货物并主张撤销合同?
(2)A公司能否拒收C公司货物并主张撤销合同?
二.违约救济的方法
违约救济(remedies):
指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被另一方当事人侵害时,法律上给予受损害一方的补救方法。
(一)违约救济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1.实际履行:
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按合同规定完整地履行合同义务,或通过法律途径,由法院强制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
2.损害赔偿:
损害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