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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量刑建议制度的实践困境

工作心得:

量刑建议制度的实践困境

检察机关开展量刑建议是加强量刑监督,促进量刑公正,实现公诉权价值的应有之义。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量刑建议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进一步要求。

当前,检察机关缺乏一个比较完善的量刑建议及监督机制,应通过从立法、观念、制度上三方面去完善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机制,以确实体现检察机关的工作职责,最终促进量刑制度的完善,以维护我国的司法公正。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公诉工作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量刑建议作为公诉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也必将受到这一诉讼制度改革的冲击。

当前量刑建议制度并不完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指出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应提出量刑建议,仅是指出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在庭审过程中都应该进行调查、辩论。

这一冲击对量刑建议制度的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围绕着量刑方面的辩论在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下应成为常态,传统以书面形式法院提交量刑建议是否能适应庭审为中心的诉讼改革值得探讨。

量刑建议是实现公诉权价值目标的重要途径,是开展量刑监督、促进量刑工作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当前的司法制度改革之下,分析量刑建议面临的实践困境,并结合当前的司法实践完善量刑建议制度应是检察机关适应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课题。

一、量刑建议制度概述

量刑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法活动中,在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充分审查和指控的基础上,依法对其应当判处的刑种、刑期、附加刑以及刑罚执行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明确、具体的建议的一种诉讼活动。

量刑建议制度是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关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提出、受理审查、出庭支持和辩论、抗诉救济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正是实现公诉权的一个应有之义,尤其是在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之下,庭审成为诉讼制度的中心,检察机关更应该注重对有关量刑的事实和证据的审查、提出、辩论。

量刑建议是公诉权的延伸,无论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量刑建议制度都是保障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制度。

(一)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法理根据

任何权力都应该受到制约,这样才能防止权力的滥用,量刑建议应该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是检察机关加强量刑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一种重要手段。

1、量刑建议是实现公诉权价值目标的重要途径

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公诉机关,承担着指控刑事犯罪的职责。

公诉权包括定罪请求权和量刑请求权,量刑请求权就是侧重提出被告人该如何受刑事处罚,即量刑建议权。

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在履行公诉职责时,主要是以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事实的指控为主,而对刑罚适用的标准,即应不应适用刑罚和如何适用刑罚的问题,在公诉时则明显重视不够。

公诉权以惩治犯罪、保障人权为价值目标,检察机关在公诉时提出量刑建议,可以使起诉的内容更加全面、更加具体,可以更好地指控刑事犯罪,是全面、充分履行控诉职责的要求。

总的来说,量刑建议是公诉权应有之义,是实现公诉权价值目标的重要途径。

2、量刑建议是开展量刑监督,促进量刑公正的重要手段

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整个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

刑事审判监督就是刑事诉讼监督的核心内容,而人民法院的量刑工作是刑事审判的中心工作,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量刑活动的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大体现。

由于刑法本身赋予了法院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在量刑时展现出较大的伸缩性,法院在加重、从重、减轻、从轻的量刑情节上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法官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扩张,甚至会出现可能被滥用的危险。

以庭审为实质、确保法官中立进行审判的改革不可避免的会使这一现状更加突出。

而与此同时,作为检察机关对量刑监督的唯一手段——抗诉权在实践中不断被削弱。

当前的司法实践,检察机关针对法院判决的量刑展开的抗诉似乎只有在人民法院的判决在量刑问题上适用法律错误才可能获得支持,有时甚至因适用法律错误而导致的量刑影响不大也不会获得支持,针对适用法律正确的量刑一般都不能获得支持,检察机关关注的仅是法院定性的准确性,而并不关注量刑的准确性。

量刑建议是对审判权的有效监督,人民检察院在起诉时提交量刑建议,可以将量刑的关口提到量刑之前,形成和保障社会各界对量刑的参与机制,保障量刑的公开性和公正性。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可以有效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法官在量刑时会慎重考虑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防止法官量刑时过于偏颇,提醒法官公正量刑,最终促进司法公正。

(二)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实践现状

立法并没有明文规定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应提出量刑建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量刑建议已经成为检察机关一个常态化的工作,检察机关开展量刑建议已有多年,检察机关也在不断探索如何更加规范地开展量刑建议,确保量刑建议取得实效。

201X年高检院就专门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它更好地指导了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

从近些年的司法实践来看,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比较规范,它提出的方式主要是体现在以书面的量刑建议形式向法院提出,在起诉书专门提出量刑建议,在庭审中针对量刑建议展开辩论。

它适用的案件范围比较广泛,有的地方甚至是针对所有公诉案件都提出量刑建议,要求在提起公诉时应明确指出被告人具有的量刑情节,提出明确的量刑建议。

从量刑建议的采纳程度来看,法院对于量刑建议的采纳率较高,这也是检察机关公正办案的体现。

但由于立法本身设置的量刑幅度较大,法定量刑情节的幅度也在放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更加强化了法院的庭审作用,更加突出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这种司法实践也是检察机关开展量刑建议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针对是否需要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案件的范围、形式以及如何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些都是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应着重解决的问题。

二、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面临的实践困境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势必会影响着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开展,在确保庭审实质化的前提下如何更好的开展量刑建议值得探讨,要完善量刑建议机制,首先应该厘清当前的司法实践上量刑建议制度存在的实践困境,这样才能有针对性地完善量刑建议制度,确保这一制度能够发挥该有的效果,力争实现我国的司法公正。

(一)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效果并不明显

立法并没有明确指出检察机关应该或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再加上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当前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效果并不明显。

当前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的采纳率并不是想象中的好,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究竟能发挥多大的重要还非常值得探讨。

当前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起诉时提交书面的量刑建议;二是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量刑建议;三是事后对法院的判决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虽然有书面的量刑建议提交法院,但并不能形成对法院多大的作用,法官在判决时仍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不够具体,并没有针对哪种从重、加重、从轻、减轻情节给如何量刑进行分析,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更多是一种参考作用。

检察机关缺乏统一的量刑规范、完善的量刑监督机制、抗诉功能的削弱导致了当前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效果并不是很明显。

(二)观念上的滞后影响了量刑建议的效果

现行《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并没有能较好地转变当前司法实践上的执法观念,人民检察院仍是注重打击违法犯罪,所以在起诉的时候往往会忽视对被告人罪轻证据的收集,同时也不太注重量刑建议这项工作,认为量刑建议会增加工作量,看不到量刑建议后面的价值所在。

与此同时,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也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认为,量刑建议会干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超出了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综上,由于观念上的分歧导致了当前的量刑建议并没有实现明显的效果,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更多的是为了应付考评的需要,而忽视了其本身的价值,这严重影响了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价值目标的实现。

(三)缺乏一个完善的量刑建议机制

1、量刑建议的提出不够规范

当前的司法实践,检察机关虽然已经全面地展开量刑建议,但是并没有统一规范的量刑建议工作机制,各地均展现出不同的特点,提出量刑建议的方式和程序不够规范。

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有的是基于承办人审查案件之后,具体的量刑建议经科室讨论承办分管检察长批准,同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提出;同时有的则基于案件承办人审查完毕案件后,在出庭公诉发表公诉意见时当庭口头向人民法院提出。

正是缺乏统一规范的量刑建议,使得当前的司法实践上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工作依旧混乱,影响了量刑建议的严肃性、公正性,并且容易造成对法官裁判权监督的削弱。

2、量刑建议涉及的案件范围不广

司法实践上,检察机关并没有针对所有的一审公诉案件提出量刑建议,检察机关量刑建设涉及的案件范围比较混乱。

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X年2月23日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但是该意见并没有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的案件范围。

各地检察院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量刑建议规范,针对重点的一些罪名提出量刑建议,所涉及的案件范围不广,人民检察院并没有针对所有刑事案件均提出量刑建议。

以XX省为例,XX省各级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罪名范围是参照《XX省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规范》,里面仅涉及到盗窃、抢劫、交通肇事等十三个罪名,检察机关并没有针对所有案件提出量刑建议。

3、缺乏统一的量刑标准

开展量刑建议及法官量刑均必须遵循一个共同的量刑参考标准及规则,当前,法检两家并没有针对量刑建议确定一个具有操作性的标准。

法院虽然有量刑指导规范,由于角度不一样,针对同一标准,人民法院最后的量刑可能与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有着较大的冲突,因为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规范,针对各种量刑情节,均有一定的量刑幅度,这就给了人民法院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司法实践中缺乏检法两家共同遵循的量刑参考标准,导致检察机关如何对没有规定的罪名评估建议量刑幅度难以准确运作。

(四)没有建立有效的量刑监督机制

当前的司法实践,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范围比较广,人民检察院针对一些犯罪在起诉时均会提交书面的量刑建议。

但是目前的量刑建议并没有有效地对人民法院的量刑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并没有建立起有效的量刑监督机制。

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仅是一种请求权,对法官并没有约束力,公诉人在法庭辩论时虽然会针对被告人具有的量刑情节及具体的判刑进行辩论,但并没有针对具体哪个情节该如何量刑进行监督,比如一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按照人民法院的量刑规范,可以减少20%—40%的刑期,公诉人仅会针对自首情节应减少进行监督,但是具体减多少法官还是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由于量刑本身的幅度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并不会针对自己是如何判决作出很明细的说理。

当前检察机关对量刑的监督更多的还是采用抗诉的手段,但抗诉权属于事后监督,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而且当前的抗诉制度针对人民法院的量刑幅度内的监督的效果并不明显,由于缺乏有效的量刑监督机制,导致了当前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的监督功能大打折扣,并没有实现量刑建议的初衷。

三、司法实践中量刑建议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立法上:

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权

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是法院公正量刑的重要参考依据,可以促使刑罚量定的合理化、标准化,同时也是促使量刑公正程序进路的主要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增加量刑的透明度。

要积极解决当前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工作不力的问题,首先应该从立法上予以完善。

当前,《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出庭公诉时可以针对量刑事实展开辩论,但是这并不是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直接法律依据,这仅是刑事诉讼庭审程序的一个内容,这就从根源上导致了检察人员对量刑建议不深入,并没有认识到量刑建议的本质。

综上,只有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权,才能规范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刑事诉讼法》应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起诉案件时可以或者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以此同时可以司法解释的行为进一步细化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工作,只有这样才能规范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工作。

(二)观念上:

注重量刑建议的规范化

观念是一切事物的先导,“制度未行,观念先动”,要改变目前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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