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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制度汇编

 

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矿级领导干部“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

矿长责任制

1、矿长是本矿“一通三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本矿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2、负责对《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管理规定中有关“一通三防”工作的贯彻执行及行使有关职权。

3、遵照《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管理规定,建立健全“一通三防”机构,配齐“一通三防”各类人员。

4、每月召开一次由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通风副总、通风部门及有关业务部门参加的矿长办公会议,听取“一通三防”情况汇报,研究布置“一通三防”工作。

5、每年召开一次“一通三防”工作会议,贯穿上级一通三防”工作会议精神,审查“一通三防”工作年度计划和安技措工程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保证“一通三防”所需资金和人力物力到位。

6、经常听取总工程师“一通三防”方面的工作汇报和工作安排,大力支持总工程师工作及时解决人、财、物等问题。

7、每天审阅矿井通风瓦斯调度日报,并及时签署处理意见。

8、负责监督检查本矿各级、各部门的“一通三防”责任制执行情况,严格考核。

9、负责加强“一通三防”装备与管理,不断改善矿井“一通三防”工作。

(1)保证矿井通风系统合理、通风良好,严格执行瓦斯管理的各项制度。

认真抓好矿井防灭火工作,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2)落实监测监控的各项措施执行到位。

(3)认真落实综合防尘措施。

实现“一通三防”达标。

提高

矿井抗灾能力,杜绝“一通三防”重大事故。

10、负责组织并责成培训等部门,切实抓好“一通三防”各工种

技术业务培训和定期安全轮训,不断提高业务技术素质并实

行持证上岗。

11、每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一次矿井救灾反风演习及每季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遇矿井发生灾变时,亲临现场组织抢救,负责指挥处理事故。

 

矿总工程师责任制

1、负责本矿“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对防止“一通三防”

重大事故负技术责任。

2、负责把好通风系统设计关。

改变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负责组织编制技术与安全措施。

改变一个盘区的通风系统时负责审批工作。

凡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一翼或一个水平反盘区的通风系统设计,有权拒绝移交。

3、要把好安全生产统一布局关。

在安排好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采掘施工部署的同时,编制“一通三防”的计划和措施,充分保证“一通三防”的合理性,实现安全经济管理。

4、要把好计划关。

每年负责组织编制“一通三防”年度计划和安措工程计划,上报审批并贯彻实施,定期检查完成情况。

5、要把好安全管理关。

(1)每年负责组织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报矿级领导和公司有关部门审批及贯彻实施。

并于每季度末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定。

(2)每月组织两次“一通三防”大检查,对查出的重大不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每月组织通风科、技术科等单位有关人员召开一次“一

通三防”工作例会,听取“一通三防”情况汇报,专门

研究“一通三防”工作,对存在的隐患问题,必须制定

处理里方案限期解决。

(4)对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瓦斯排放、巷道贯通、盲巷封闭、防止煤尘自燃及杜绝引爆火源等重要环节,做好重点把关工作,严防重大瓦斯、煤尘、火灾事故的发生。

(5)每天审阅通风瓦斯调度日报,并签注意见。

(6)要把好科技关。

经常负责组织“一通三防”新技术、

新工艺、新产品科技攻关和成果推广应用工作,不断

提高“一通三防”科技管理水平。

负责组织对员工“一

通三防”知识和安全仪器仪表使用培训工作。

安全副矿长责任制

负责对“一通三防”各项设计、计划、安技措工程、设施和防止重大瓦斯、煤尘事故所采取的安全措施自进行认真监督检查防止因监督检查不力而造成重大瓦斯煤尘事故。

 

生产副矿长责任制

1、对分管生产工作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对回采、准备过程中的“一通三防”安全与质量管理负责。

2、在每月主持研究生产工作的同时统筹研究“一通三防”工作。

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

3、对有自燃发火的矿井,在组织生产的同时,负责制定出防治自燃发火的措施,防止井下煤炭自燃。

机电副矿长责任制

1、在分管生产工作范围内对“一通三防”工作的安全与质量负责。

2、在每月主持研究机电工作的同时负责统筹研究分管范围内的“工作。

3、负责加强矿井机电设备管理,使电气设备正常运转,坚决消灭引爆火源,消灭电气失爆,防止因电器设备运行故障或明火以及失爆造成重大瓦斯、煤尘、火灾等一通三防”事故。

 

通风副总责任制

在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具体抓好以下工作:

1、通风系统设计。

2、编制“一通三防”月度级年度计划。

3、制定通风、瓦斯、防尘、防灭火、监测等有关管理、检查规定。

4、审查落实“一通三防”方案、措施。

5、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贯彻实施和修订。

6、每月组织通风部门有关人员对井下专用回风巷进行巡检。

第二章矿各生产、技术部门“一通三防”

工作责任制

采煤区队责任制

1、按照作业规程负责贯彻执行有关“一通三防”方面安全规章与措施。

2、保证工作面进、回风道设备材料存放整齐,做到无杂物堆积,有畅通的安全出口和足够的通风断面。

3、在工作面要按照规定悬挂与使用便携式瓦检仪,有监测系统的工作面要按规定位置吊挂和正常使用监测探头,并确保不丢失或损坏。

4、区(队)长、班组长、爆破工、电钳工要佩戴便携式瓦检仪,负责随时检查斯,防止超限作业。

5、必须与瓦检员一起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及“三人连锁爆破制”。

6、负责掌握工作面瓦斯变化情况,严禁超限作业,及时处理局部积聚瓦斯。

7、负责维护工作面范围内的防尘洒水系统,保证正常使用。

8、负责维护工作面范围内的防尘、隔爆设施,保证数量、质量符合规定并正常使用。

9、对为工作面服务的风门、密闭、风桥、调节、牌板、栅栏等通风设施要负责管理,严禁损坏和丢失,保证其正常工作状态。

10、负责对本区(队)所有下井人员必须携带自救器并会使用。

掘进区队责任制

1、按照作业规程负责贯彻执行有关“一通三防”方面安全规章与措施。

2、负责管理维护局部通风设施,与通风部门紧密配合,保证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距离不超过规定。

风筒无挤压、撕裂、断开,指定专人管理局部通风机、无任意停、开风机现象。

3、按规定在掘进工作面装备“掘进安全技术系列化装备”,必须保证正常使用。

4、对巷道贯通负责编制安全措施,严格执行巷道贯通措施。

5、区(队)长、班组长、爆破工、电钳工要佩戴便携式瓦检仪,负责随时检查斯,防止超限作业。

6、必须与瓦检员一起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及“三人连锁爆破制”。

7、负责掌握工作面瓦斯变化情况,严禁超限作业,及时处理局部积聚瓦斯。

8、负责维护工作面范围内的防尘、隔爆设施,保证数量、质量符合规定并正常使用。

9、对为工作面服务的风门、密闭、风桥、调节、牌板、栅栏等通风设施要负责管理,严格损坏和丢失,保证其正常工作状态。

10、负责对本区(队)所有下井人员必须携带自救器并会使用。

机电科(队)责任制

1、负责井下安全供电,需要有计划停电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经通风与安监部门审查,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并在停电前,必须下发停电计划单到采掘区(队)及有关部门。

负责对主要通风机及装置的检查维修管理工作。

2、负责井下电器设备管理。

消灭电气火源,严格履行井下电气作业的审批手续。

严禁带电检修或带电作业。

3、保证机电设备安装完善。

有接地保护,维护及时,无失爆、漏电和失修设备及机械撞击和摩擦出火现象。

4、协同掘进区(队)实行“三专”供电。

对斯瓦斯矿井实行采(掘)面分开供电。

5、负责工作范围内的皮带运输机采取严格的防火措施,严防皮带着火。

6、电钳工及有关入井人员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检仪检查瓦斯制度。

7、负责对本区所有人员下井实行携带自救器并会使用。

8、保证矿灯闭锁完好及瓦斯报警矿灯充电维修工作。

运输区(队)责任制

1、保证在井巷运输过程中不碰坏、撞坏风门,不同时敞开两道风门,并制定相应的制度。

2、架线运输巷道通往盘区的轨道,有防止杂散电流的绝缘道夹板。

3、在瓦斯矿井中使用机电运输,必须负责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347条的规定。

4、负责对本区(队)所有人员下井必须携带自救器并会使用。

生产技术科(部)责任制

1、在矿井采区设计中,必须有专用回风巷,在采掘工作面的设计中,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严禁两个相邻的回采工作面或掘进工作面直之间贯通。

2、及时掌握掘进巷道地质构造变化情况,尽量减少无效进尺和出现盲巷。

3、审批作业规程和验收采、掘工作面的同时,负责审查、验收通风系统和防治瓦斯、防尘、方灭火系统。

安通科责任制

1、负责监督检查有关“一通三防”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措施的贯彻执行。

2、负责对各业务部门“一通三防”责任的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落实。

3、协助矿总工程师按时组织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督促实施。

4、对“一通三防”事故隐患,有权提出要求,限期整改。

凡因监督检查不力,发生事故的要承担责任。

第三章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有完整、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

矿井采区及掘进工作面设计时首先要考虑建立完善、合理的通风系统、设计审查必须有通风部门审查。

2、矿每年在安排生产计划前必须分区进行通风能力核定,每月安排生产计划前,要分盘区进行分量核定,保证矿井不超通风能力生产。

当矿井或盘区通风能力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必须以风定产。

3、新井及改扩建矿井建设,必须设计建井期间的通风方式。

新水平的开拓延伸必须尽早形成独立的通风系统。

当系统形成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

矿井外委施工队组的通风系统管理要纳入大井管理。

4、改变全矿井、一翼或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由矿通风部门编制改变通风系统设计,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会审后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改变一个盘区通风系统时必须报总工程师批准。

5、每年对矿井通风阻力进行一次全面测定。

在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都应对通风网络的主力进行测定绘制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网路图和矿井压能图。

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全面分析矿井网路结构和主力分布状况,发现通风阻力分布不合理或火区及采空区进、回风侧压差较大时,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矿井通风系统最大阻力路线回风段阻力应占总阻力的45%一下。

多风井的通风矿井共用进风段的阻力为最小通风系统阻力的20%一下。

6、设有风机的风井必须装置两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和与其配套的电动机,其中任一台工作时都能产生近似相同的工况。

经常保持矿井主要通风机装置的能力与分网的风阻相匹配,工况点处于合理的工作范围。

7、新安装矿井主要通风机投运前、更换新风机或改造老风机后,必须进行通风机试运转和性能测定工作,以后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定,并建立完整可靠的性能测定数据库。

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前,编制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后,要及时绘制主要通风机静压(全压)----风量、风量----输出功率、风量----效率曲线,并编制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报告。

8、改变主要通风机叶片角度或转速,必须编制主扇运行状态的请示报告,并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和主扇单机运行安全措施堡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9、矿井主要通风机因故单机运行期间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但及运行在一周内,必须堡矿总工程师批准;时间超过一周的必须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10、矿井主要通风机负荷率,应大于60%。

如果电机负荷率小于或等于30%,应更换电机,以提高矿井通风的经济性。

11、每一生产水平和盘区都必须布置专用回风巷。

专用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盘区的长度,专用回风巷不得兼做轨道巷几其它巷道。

每月对回风巷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2、开拓盘区的掘进应形成分区通风系统。

不允许三条或三条以上山(下山)山掘进过程中共用一绕道(包括上山停掘供风)。

专用回风巷的掘进要超前其它巷道。

对盘区巷道掘进,可保留最靠近工作面的一个横断做为通风、运输外,其余横断必须封闭。

盘区皮带巷、轨道巷、专用回风巷道,没有掘到位,严禁开掘工作面顺槽。

13、采掘工作面和峒室必须实行分区通风,掘进巷道掘至回风绕道口以里40米内必须形成独立通风系统,否则不准继续向前掘进。

回采、准备工作面必须在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以后,方可进行回采和准备;不准在掘进或停掘供风期间进行回采准备工作。

矿井主要皮带巷和集中皮带巷应有独立通风系统。

有瓦斯异常涌出的煤仓必须由引排瓦斯的通风系统。

14、在通往两个独立用风区的风路中,一般不准开掘连同巷道,以免形成角联支路。

采掘工作面严禁布置在Ⅱ级(角联中套角联)以上的角联支路上。

如用风地点不可避免地布置在Ⅰ级角联支路中,则其稳定性系数N应大于1.5,两端的风压差不低于该通风区段间风压差的20~30%,且不低于60Pa。

15、控风设施的设置合理,要尽可能的减少密闭、风桥等通风设施漏风,在矿井每一最大阻力路线分支不得设置控风设施,在一条之路中不得重复(两处以上)设置控风设施。

16、严禁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串联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通风。

如构成分区通风确有困难,需串联通风(刀柱工作面开切眼不在此限),受小煤窑贯通影响及下开采工作面采用升、泄压通风方式及仓房式采煤方法时,必须编制而技术措施,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报集团公司批准。

17、刀柱工作面必须取后退式采煤法,严禁扩帮两侧扩帮开采。

18、已经报废或无用的井巷、风眼、溜煤眼均应及时填充或封闭,以简化通风系统和保持通风系统风流的稳定性。

第四章抽放瓦斯系统管理制度

1、回采工作面在掘进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掘进工作面在掘进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采用通风方式解决不合理的应采用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进行瓦斯抽放。

2、矿井的瓦斯抽放工作在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通风区负责具体实施,安检站负责监督检查。

通风区成立专门瓦斯抽放队伍,配备队长、技术员,明确分管副区长。

在日常工作中,设专人对抽放、对管路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堵漏、放水、排除故障。

分管瓦斯抽放的负责人员要对全矿的抽放瓦斯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凡进行瓦斯抽放的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必须编制瓦斯抽放设计和措施,矿井首次抽放瓦斯的设计和措施要报集团公司审批,投产前验收时必须同时对瓦斯抽放工程进行验收,抽放工程不合格不得抽放,抽放效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瓦斯抽放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设计进行,不得随意改变设计参数,如确实修改时必须经通风副总审核同意。

4、移动式泵站应安装在新鲜风流中,泵站附近5米内设置甲烷传感器,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抽出的瓦斯必须引排到盘区回风巷或总回风巷。

抽放管路出口处必须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

栅栏设在管路出口上风侧,下风侧30米处,排到巷道内的瓦斯,必须在30米以内将其浓度稀释到0.75%以下,两栅栏间禁止任何作业和行人。

监测传感器设在下风侧栅栏外5米处。

5、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尘或采空区的瓦斯,必须经常检查CO浓度和其它气体温度的有关参数的变化,发现有自燃发火征兆应立即采取措施。

6、抽放矿井必须建立现场检查制度、工程验收制度,定期分析制度,并制定岗位责任制和泵站司机操作规程。

7、抽放瓦斯矿井必须有下列图纸和技术资料:

(1)抽放瓦斯系统图

(2)泵站布置示意图

(3)抽放钻场及钻孔布置图

(4)抽放工程和钻孔施工纪录

(5)抽放参数测定纪录

(6)泵站值班记录

(7)抽放量年、季、月报表

(8)瓦斯抽放总结及分析报告

8、要进行瓦斯抽放参数(抽放量瓦斯浓度、负压、正压、温度)的测定,人工测定每小时测定一次。

9、封孔深度:

岩石孔不小于3米,煤孔不小于5m。

10、抽放管路必须有与电源及带电物体隔绝的措施,并进行防腐处理,外部涂红色以示区别,同时制定防止砸坏管路的措施。

11、泵站正压侧的管路要吊挂平直牢固。

瓦斯抽放所有管路街头要严密,低洼处设置放水器,尽量安装在支护良好的非运输巷内,并要定期检查维护。

凡是新安装的瓦斯抽放管路,必须进行气密性试验。

试验时管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3%,压力不低于30KPa。

第五章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第一节防尘洒水管路系统管理规定

1、每个矿井必须建立防尘洒水系统,矿井防尘用水量,矿至少在每年的四季度末核算一次,并提出核算报告。

矿井地面要建立永久性水池,其容量不得小于200m3,并有备用水池。

每年必须对水池进行一次清理。

2、防尘用水系统中要有过滤装置或采用其他净化方式保证水质清洁,水中悬浮物不超过150mg/L、粒径不大于0.3mm,水的PH值应在0.6~9.5范围内,水质至少每年化验一次,如果水源改变要重新化验。

防尘管路中必须安装管到过滤装置,并要定期清理积污。

3、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采掘工作面防尘管路不到位不准生产。

矿井主要进、回风大巷,矿井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盘区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所属各巷道、煤仓与溜煤眼放煤口、翻煤点、转载点灯产生粉尘和有可能堆积粉尘的地点必须敷设管路,皮带斜井、皮带巷的管路每隔50M设一个三通阀门,其它巷道每隔100m设一个三通阀门保证定期冲洗。

4、矿井管路径防尘用水量河水压力确定为:

大巷、盘区、采掘工作面应在150mm、100mm、50mm以上,采掘工作面的供水压力保证在1.5MPa以上。

5、防尘管路要按设平直、吊挂牢固,不拐死弯,接头严密不漏水,并有专门的维修人员。

采掘巷道管路按设距工作面不得大于50m,任何洒水管路不得兼作排水管、压风管。

6、必须绘制矿井防尘防尘立体示意图,必须建立防尘管路台帐。

防尘平面系统图每半年保通风处一次。

第二节采掘工作面综合防尘管理规定

1、煤层注水:

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如有下列情况之一除外:

(1)围岩有严重的吸水膨胀性质,注水后已造成顶板垮落或地板变形,或者地质情况复杂、顶板破坏严重,的煤层。

(2)注水后影响采煤安全或劳动条件恶化的薄煤层。

(3)原有自然水分或防灭火灌浆后水份大于4%的煤层。

(4)孔隙率小于4%的煤层。

(5)每层很松软、破碎,打钻孔时易塌孔,难成孔的煤层。

(6)采用下行垮落法开采近距离煤层群或分层开采厚煤层,上层或上分层的采空区采取灌水措施时的下一层或下一分层。

工作面注水前要提出注水设计,审批后纳入该工作面《作业规程》中执行。

注水后要取样分析水份含量。

打钻注水情况要及时填写“注水台帐”经常分析注水效果。

2、采掘爆破作业时必须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炮掘作业时要在距工作面50m范围内安装使用爆破喷雾装置,爆破时连续喷雾不少于10分钟雾化要好,并封闭巷道全断面。

爆破前后必须对30m范围内的巷道周边进行冲洗。

3、回采工作面进风顺槽在距进风口50m范围内设置净化水幕,回风顺槽距工作面50m,回风口50m范围内设置净化水幕,掘进巷道距工作面50m和距回风口50m各按设一道净化水幕,净化水幕覆盖巷道全断面,保证正常使用。

7、个体防护:

凡在井下采用综合防尘措施后空气中的粉尘浓度仍然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时均要佩戴防尘口罩(回采、掘进面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

8、防尘部门要对采掘工作面综合防尘情况每月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填写记录表。

第三节巷道冲洗及刷浆管理规定

1、矿井必须建立定期建立冲洗刷浆制度,对各类巷道的冲洗最长周期为:

运输大巷、石门、材料暗斜井等每月至少冲洗一次;矿井皮带大巷、轨道巷、回风巷等每月至少冲洗两次;回采工作面上下顺槽、掘进巷道等每月至少冲洗三次;溜煤眼、皮带头、转载点及易产生粉尘飞扬的地点,应由矿井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冲洗,确保各类巷道没有粉尘堆积。

(连续长度大于5m,厚度超过2mm的粉尘为堆积)。

第四节隔绝煤尘爆炸管理规定

1、每一生产矿井或矿井延伸一个新水平必须有煤尘爆炸鉴定资料,确定其爆炸指数。

2、开采有煤层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采用被动式隔爆水棚集中布置安装,并符合以下要求:

(1)主要隔爆水棚设置地点:

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联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相邻盘区之间的运输巷和回风巷;相邻每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

(2)辅助隔爆水棚设置地点:

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道,盘区内的煤层掘进巷道。

(3)隔爆水槽必须符合MT157-87《煤矿用隔爆水槽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经国家质检部门检验合格。

(4)水棚的用水量按航道断面积计算,主要隔爆棚不少于400l/m2,辅助棚不少于200l/m2

(5)水棚的排距应为1.m--3.0m,主要棚的棚区长不少30m;辅助棚的棚区长不少20m。

(6)前列(排)水槽与工作面的距离应保持在60m--200m范围内。

(7)水槽之间的间隙与水槽同支架或巷壁之间的间隙之和不得大于1.5m,槽边与巷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1m,水槽距巷道轨面不应小于1.8m,棚区内各排水槽的安装高度应保持一致,棚区处的巷道需要眺顶时,其断面积和形状应与前后各20m长度的巷道保持一致。

(8)水棚应设在巷道的直线段内,与巷道的交叉口,转弯处距离不得小于50m。

(9)水槽挂钩位置要对正,相向布置(钩尖与钩尖相对)挂钩角度为(60±5)度,钩尖长度为25mm。

2、要建立隔爆设施管理台帐。

第五节粉尘测定管理规定

1、各生产矿井和基建矿井要配置足够测尘人员,负责测尘和化验工作。

2、测尘员应按计划定期对井上、下作业场所的粉尘进行测定,并填写粉尘测定纪录,每半月报送矿领导,每月报通风处。

3、每一矿井应开展个体粉尘测定工作。

第六节粉尘测定要求

1、煤矿粉尘测定方法应按GB5748-85《作业场所空气粉尘测定方法》各项规定执行。

2、井下每个测定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两次,井上测定每月测定一次,在测定全浓度的同时,还必须测定呼吸性粉尘浓度。

每个测尘点的布置要符合规定。

3、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半年测定一次。

第六章防灭火管理制度

1、在每一区段新的煤层开采前,必须对该煤层的煤样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

2、在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的煤层是,盘区设计应采用后退式,工作面要选择丢煤少、漏风小、速度快的采煤方法。

在开开厚及特厚煤层时,必须有专项防灭火设计。

凡是一次不能采全高,必须沿顶开采,不能留顶煤。

厚煤层分层开采下分层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3、矿井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必须开展自燃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

每班对回采工作面、层别回风巷以及高温地点和可能发火地点检查一次一氧化碳。

每旬至少对火区、采空区、盘区回风巷、回采工作面及可能发热的地点取样分析一次。

发现异常随时检查、取样化验分析,及时掌握火区动态和采空区等区域自燃发火动向。

化验报表由通风区长或技术主管进行签字审核,每月要有一分火情分析报告。

4、每年(或进行通风系统改造时)要进行矿井压能测定,认真分析矿井压能分布状况,综合分析对火区和可能发火区的影响。

盘区内阻力损失不宜超过600Pa,回采工作面阻力损失不宜超过200Pa。

并依照矿井压能分布规律正确选择风门、风窗、密闭等通风设施的位置,以尽可能降低采空区、火区和煤柱裂隙处的漏风压差,减少漏风量。

5、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对采空区进行防火封闭。

6、对因撤架等原因早场不能及时封闭或停采长期供风的工作面,必须制定相应的防灭火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消除采空区自燃发火隐患。

7、就对现有(灌浆、均压)防灭火系统的管理,要差分发挥其防灭火作用,并要及时填写纪录。

当防灭火系统需要报废时,必须报集团公司审定,经现场审核认可后,方可拆除。

8、火区辖或邻近火区开采的工作面,在开采前一个月,必须将编制好的《火区下或邻近火区下开采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报矿井有关部门审批,否则不得开采。

9、加强对外因火灾的防范。

每一矿井必须按《规程》要求建立健全井下明火和可燃物管理制度。

井下不得电焊、气焊工作,因特殊情况确需在井下主要进风巷和主要峒室焊接的。

必须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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