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中兴大学经费核销之审核作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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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中兴大学经费核销之审核作业

國立中興大學經費核銷之審核作業

Ⅰ.作業要項表

項目編號

會1-04

項目名稱

經費核銷之審核作業

承辦組別

會計室第一組

承辦人員

鄭淑美621李瓊如530楊碧麗564

翁孟逸622楊真佩564涂怡禎620

相關單位

總務處、人事室、秘書室及相關業務單位

辦理時間

每年1月至12月(經常性業務)

注意事項

一、會計室承辦人員依政府機關內部審核之各種相關法規、規則、準則、辦法及條例,辦理本校涉及經費動支之申請、審核、撥款、核銷與預借案件之各項內部審核作業。

二、提醒業務單位承辦人員應本崇法務實之態度及誠信原則,辦理經費核銷作業,並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三、會計室承辦人員於會辦經費動支等案件時,如發現有不妥(金額核計錯誤、與擬動支科目之用途不符、預算已無餘額、其他有違預算執行相關法令規定等),應先洽業務單位作必要之補充或修正,若必須提出意見者,亦應力求具體、明確,並掌握辦理時效,另亦可建請業務單位尋求其他可行之替代方案因應,俾利政策或業務之推展。

四、會計室承辦人員應隨時注意相關法規、行政規則及解釋令函有無新增或修訂。

相關法令

一、歲計類:

(一)預算法

(二)中央政府各機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三)中央政府總預算未能依限完成時之執行補充規定

(四)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出差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

(五)教育部所屬學校及實施作業基金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

(六)中央政府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點

(七)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租賃公務車輛應行注意事項

(八)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預算編製及執行補充規定

二、會計類:

(一)會計法

(二)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三)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四)各機關員工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

(五)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六)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七)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

(八)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九)軍公教人員兼職交通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十)中央各機關執行單位預算有關用途別科目應行注意事項

(十一)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

(十二)行政院主計處編訂之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

三、審計類:

(一)審計法

(二)審計法施行細則

四、其他類:

(一)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

(二)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三)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四)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相關規範及函釋

(六)主計法規輯要所收錄之其他相關法規

辦理方式

一、動支經費單位或總務處檢齊相關原始憑證,並至線上請購作業系統編製支出憑證粘存單(付款用)。

二、經費撥付若屬採購(財物、勞務)案件者,應由總務處或業務單位辦理驗收;非屬採購案件者,則先簽會其他相關單位。

三、會計室審核支出之原始憑證及執行程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如有不符者,先洽請原申請單位修正,無法即時改正者,則簽註意見退回原申請單位。

四、經費撥付案經會計室審核通過,依行政程序陳請校長核定,或依分層負責所授權之主管核准後,壹萬元以上者,執行撥(付)款作業,壹萬元以下者,執行零用金支付作業。

附件

一、經費撥款核銷之審核作業應注意事項

二、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三、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四、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五、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六、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七、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

八、運動競賽裁判費支給標準及相關解釋令函

九、經費撥款核銷之審核作業相關表件

Ⅱ.經費撥款核銷之審核作業流程圖

 

附件一

經費撥款核銷之審核作業應注意事項

(一)員工向機關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二)支出金額在二千元以上應儘量取具二聯式統一發票(如係三聯式發票需將扣抵聯一併黏貼),取得收據或統一發票時,應注意是否具營業人之名稱、地址、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開立日期、買受人;若為收銀機開立之統一發票,請附上明細表或在發票上註明品名、數量、單價,並由經手人簽章(委託計畫請計畫主持人簽章)。

收銀機、三聯式統一發票,應註明本校統一編號【52024101】,未鍵入本校統一編號者,請由經辦人加註並蓋章。

(如廠商鍵入錯誤須重開) 

(三)收據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從缺者,應加貼收據金額千分之四印花。

(四)收據或發票如係由國外取得者,請譯註中文,並應註明折合率,並附兌換水單或附單據發生日期之銀行匯率表。

(五)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支出憑證時,請填支出證明單,書明不能取得之原因,據以請款。

(六)支出憑證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附原立據人加蓋印章,負責證明與原本相符之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並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理由,且未有重覆報支之情事。

(七)數個計畫或不同經費來源共同合購物品時,須加填「支出分攤表」;分批(期)付款之案件,應附分批(期)付款表,列明應付總額,已付及未付金額,其訂有合約者,應於第一次付款時檢附合約副本或抄本。

(八)聘僱人員薪津,應於第一次造冊請領時檢附奉准之案據。

(九)非以計畫經費雇用短工或工讀生時,需先填雇用請示單,臨時工資印領清冊內應註明工作期間、日數或時數、支給標準、工作內容等,並檢附出勤記錄表。

(十)酬勞費印領清冊請註明酬勞費之性質,並應加總合計,稿費、審查費等應註明字數、支給標準、受款人之身份證號及戶籍地址。

(十一)郵資除取得購票證明單,並請註明收件人地址或附郵資清單。

(十二)廣告費請檢附整版報紙樣張,刻印費請加蓋樣章,影印費請擇要註明影印資料名稱。

(十三)印刷物品請自行留存,憑證內註明印刷物之名稱及數量等。

(十四)國際長途電話費請檢附電信公司國際通話明細表、因使用國際電話申請表,註明受話人及通話事由。

(十五)行政院力行儉約並求合宜,各機關之會議仍以不供應餐點為原則,惟如會議時間較長影響用餐時間或邀外部專家學者、外賓與會,或性質較為特殊者,則可由各機關視實際需要於預算額度內提供點心、水果或餐盒。

(十六)出差旅費應於事前申請,並註明經費來源,國內出差事畢十五日內結報,如搭乘飛機應檢附機票票根核實報支。

(十七)國外旅費之報支,出差人員應於返國後一個月內,檢附核准出國之文件、機票票根、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並附外幣兌換水單,未辦理結匯者,請附出國前一天(如逢假日往前順延)之台灣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參考匯價證明或台北外匯交易中心收盤匯率表。

(十八)因公出國應搭乘本國籍班機,如未能搭乘本國籍班者,請填具「因公出國人員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經校長核准後改搭外國籍航空班機。

(十九)凡屬個人薪資、工資、工作費、加班費、差旅費等之所得,以存入個人帳戶為原則,除特殊情況勿採墊付或借支沖帳,以免造成雙方對收付金額之爭議。

(二十)採購案於經費結報時,應檢附統一發票或收據、驗收證明文件及其他足以證明之相關文件;訂有合約者,應檢附合約副本或抄本,如無前述驗收證明文件時,應由驗收人、點驗人或保管人分別簽名。

(二一)發票或收據大小寫金額應一致,大寫金額如需更正,應請廠商重新開立,其餘文字如有塗改,需由改正人簽名或蓋章證明。

(二二)結報支付金額少於發票或收據金額時,請註明實付金額,並由經辦人簽章證明。

(二三)零用金結報之單據請依序黏貼,以不超過十張為原則,惟為節省用紙,請盡量避免一張發票即黏貼一張結報。

(二四)零用金發放如屬墊付款,應由單位主管或經辦人、證明驗收人領取,以明權責。

(二五)財產維修費用之報支,請註明財產編號,並應加會保管組。

(二六)各項採購之經辦人與驗收證明人請勿同為一人。

(二七)由於國家財政困難,為撙節便餐支出,依本校行政會議決議,每桌以六千元為原則,並得由零用金報支,惟結報時金額逾一萬元者,應檢附經核准之簽呈。

(二八)營繕或財物購置可使用制式合約,亦得視各案件之實際需要另行訂定,惟因合約之簽訂具法律效力,內容應謹慎為之,切勿隨意刪改。

(二九)資本支出案件如有追加、追減預算者,應先簽奉核准後方可辦理採購作業。

(三十)奉准使用「校務基金節餘款」支應之案件,請先經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惟資本支出並應報教育部同意補辦預算後,再辦理招標作業。

(三一)依請購程序,發票日期應於請購核准日之後。

(三二)便當、餐盒一次購買20個(含)以上,印刷一次印製5千元(含)以上均須上優先採購平台公告(公告1-3天)。

(三三)請切實依照「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附件二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行政院主計處中華民國93年10月5日修正

1、各機關支出憑證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2、本要點所稱支出憑證,係為證明支付事實所取得之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

3、各機關員工向機關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4、各機關支付款項,應取得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

收據應由其受領人或其代領人親自簽名之。

其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經手人應開具支出證明單,書明不能取得原因,據以請款。

收據或相關書據之簽名,如以指印或其他符號代替簽名者,經二人以上

之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各機關支付本機關以外人員非屬採購案之支出款項,以劃撥入帳方式撥付者,得以劃撥轉帳金融機構之簽收或證明文件為之,免另開收據。

5、收據除本要點另有規定者外,應記明下列事項:

(1)受領事由。

(2)實收數額。

(3)支付機關名稱。

(4)受領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暨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受領人如為機關或本機關人員,得免記其地址及其統一編號。

(5)受領年月日。

6、統一發票應記明下列事項:

(1)營業人之名稱、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2)採購名稱及數量。

(3)單價及總價。

(4)開立統一發票日期。

(5)買受機關名稱。

前項各款如記載不明,應通知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名證明之。

第二款必要時,應註明廠牌或規格。

第二款及第三款如以其他相關清單佐證者得免逐項填記。

第五款之買受機關名稱如確係具有機密性者,得免註明。

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僅列日期、貨品代號、數量、金額者,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如其他相關憑證已記載採購事項及貨品名稱者,得免加註。

7、支出憑證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附原立據人簽名負責證明與原本相符之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並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

8、各機關依法提存支付之款項,無法取得受領人或代領人之收據者,應檢具加註影本與原本相符之提存書及公庫存款收款書影本。

9、各機關審核支出憑證時,應由下列人員簽名:

(1)事項之主管人及經手人。

(2)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

(3)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人員,除通知送審之機關外,已在傳票上為負責之表示者,憑證上得免簽名。

10、各機關支付員工薪俸、加給及其他給與,應按給付類別編製印領清冊,分別填明受領人之職稱、等級、姓名、應領金額等,由受領人或代理人簽名;其由金融機構代領存入各該員工存款戶者,應由金融機構簽收。

員工有新進、晉升、降級、減俸、月中離職或其他情事者,應在備考欄註明或證明。

臨時雇工之工資表或收據,應書明受雇人之姓名、戶籍地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實際工作起訖日數。

印領清冊應於最後結記總數,並由主辦人事人員、主辦會計人員及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於彙總頁分別簽名。

11、各機關支付員工前點以外各類支出款項,如以劃撥轉帳方式存入各該員工存款戶者,得以劃撥轉帳金融機構之簽收或證明文件為之,免另開收據。

12、各項支出憑證業經經手人、權責單位主管、主辦會計及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逐級核簽,如將其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時,應免重複核簽。

13、各機關應建立國際電話費及郵費使用之管理機制,於經費結報時,國際電話費應檢附收據、郵費應檢附購買票品證明單。

14、各機關人員報支出差旅費,應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檢附相關支出憑證。

15、採購案於經費結報時,應檢附收據或統一發票、驗收證明文件及其他足資證明之相關文件;訂有合約者,應檢附合約副本或抄本。

如無前項驗收證明文件時,應由驗收、點數或保管人員分別簽名。

16、分批(期)付款之收據或統一發票,應附分批(期)付款表,列明應付總額、已付及未付金額等;其訂有合約者,應於第一次付款時檢送合約副本或抄本。

17、數計畫或科目共同受益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不能分割者,應加具支出科目分攤表。

18、數機關分攤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應加具支出機關分攤表,由主辦機關另行保存,或彙總附入支出憑證簿,其他各分攤機關應檢附主辦機關出具之收據及支出機關分攤表。

19、各機關員工因債務經由債權人訴經法院裁定,命令強制執行,經通知各該機關在其應領薪津項下扣付給債權人者,應取得債權人或其委託代收之金融機構所出具之收據,並註明該強制執行命令文號。

20、憑證之總數應用大寫數字書寫,但採用機器作業或國外憑證無法用大寫數字表示者,不在此限。

憑證之總數不得塗改、挖補、擦刮或用藥水塗滅;其有改正者應由改正人在改正處簽名證明。

二一、支出憑證列有其他貨幣數額者,應註明折合率,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附兌換水單或其他匯率證明。

二二、非本國文支出憑證,應由經手人擇要譯註本國文。

二三、團體或私人領受政府機關補助款項者,其支出憑證之證明,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二四、國外出具之支出憑證,如有不能完全符合本要點之有關規定者,應依其慣例提出相關憑證,並由申請人或經手人加註說明。

二五、各機關支出憑證應依會計法之規定彙訂。

受通知送審之機關,應將送審部分之支出憑證,依照上述裝訂方式裝訂成冊,並編製支出憑證送審明細表,隨同會計報告送審計機關。

前項支出憑證送審明細表之各項計畫、科目及金額應與會計報告勾稽無誤後,始可送審。

二六、各機關支出憑證之處理,得以電腦處理之,其處理規定由行政院主計處會同審計部及相關機關定之。

二七、本要點有關應簽名部分,必要時得以蓋章代之。

二八、支出憑證除本要點規定者外,審計機關為應其審核需要,得通知各機關檢送其他關係文件。

 

附件三

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中華民國93年9月30日院授主忠字第0930006127號函修正

1、出席費

ㄧ、各機關學校邀請個人以學者專家身分參與會議,得依本要點之規定支給出席費。

二、各機關學校支給出席費,以邀請本機關人員以外之學者專家,參加具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為限。

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不得支給出席費。

其中「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要件,由各機關學校依會議召開之性質,本於權責自行認定。

三、本機關學校(含任務編組)人員及應邀機關學校指派出席代表,雖出席會議,不得支領出席費。

四、各機關學校邀請之學者專家,其本人未能出席,而委由他人代理,經徵得邀請機關同意,代理出席者得支領出席費。

至以傳真或事先提供書面意見但未親自出席者,不得支領出席費。

五、補助或委辦計畫之補助或委辦機關學校人員,出席該受補助或委辦計畫之相關會議,均不得支領出席費。

六、出席費之支給,以每次會議二、000元為上限並應檢附會議記錄表,由各機關學校視會議諮詢性質酌予支給。

七、已支給出席費者,如係由遠地前往(三十公里以外),邀請機關學校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必要之費用。

2、稿費

八、各機關學校為處理與業務有關之重要文件資料或定期發行刊物,委(邀)請專人或機構進行撰稿、譯稿、編稿及審查等工作,得依本要點之規定支給稿費。

九、各機關學校處理與業務有關之重要文件資料,其稿費之支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需委由本機關學校以外人員或機構撰述、翻譯或編審,經機關學校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者,得依第十一點規定標準支給稿費。

但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以公開方式辦理者,得不受該項標準之限制。

(二)經核定交本機關學校人員撰述、翻譯或編審者,不得支給稿費。

惟於辦公時間外趕辦者,得依規定支給加班費。

十、各機關學校定期發行刊物,其稿費之支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邀請專人撰譯、編審文稿或公開徵求稿件,除本機關學校人員以編譯為職掌者外,經刊登者,得依第十一點規定標準支給稿費;未經刊登者,得依第十一點第九款規定支給審查費,不得支給其他項目之稿費。

(二)刊登稿件內容係屬摘錄該機關學校或其他政府機關學校相關法規、書籍、公文等資料者,不得支給稿費。

十一、稿費支給標準如下:

(ㄧ)譯稿:

由各機關學校本於權責自行衡酌辦理,不訂定標準。

(二)整冊書籍濃縮:

每千字

1.外文譯中文六九0元至一、0四0元,以中文計。

2.中文譯外文八七0元至一、三九0元,以外文計。

(三)撰稿:

每千字

1.一般稿件:

中文五八0元至八七0元。

2.特別稿件:

中文六九0元至一、二一0元,外文八七0元至一、三九0元。

(四)編稿費:

1.文字稿:

每千字

a.中文二六0元至三五0元。

b.外文三五0元至五八0元。

2.圖片稿:

每張一一五至一七0元。

(五)圖片使用費:

每張

1.一般稿件二三0元至九二0元。

2.專業稿件一、一六0元至三、四七0元。

(六)圖片版權費二、三一0元至六、九三0元。

(七)設計完稿費:

1.海報:

每張四、六二0元至一七、三三0元。

2.宣傳摺頁

a.按頁計酬:

每頁九二0元至二、七七0元。

b.按件計酬:

每件三、四七0元至一一、五五0元。

(八)校對費:

按稿酬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支給。

(九)審查費:

1.按字計酬者:

每千字中文ㄧ七0元,外文二ㄧ0元

2.按件計酬者:

中文每件六九0元,外文每件一、0四0元。

附件四

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90.8.31行政院台九十人政給字第211055號函訂定

93.1.20院授人給字第90930060585號函修正

一、兼職費部分:

(一)支給對象:

兼職費支給以依組織法規或有關法令規定經權責主管機關核准兼任其他機關(構)學校職務(含由主管院、省(市)政府或縣(市)政府依權責核定之其他機關學校任務編組職務)之人員為限。

但下列情形不得支給:

1.非依規定兼職之人員及兼任本機關(構)學校職務(含任務編組單位職務)者,均不得支給;其在行政院七十五年七月三日台七十五人政肆字第六三七九號函規定前已由各主管機關自行核給,並經依該函規定清查凍結,送主管機關備查管制有案者,仍繼續支給,俟任務編組裁撤後停止支給。

2.各機關所屬之單位,未具

(1)、獨立編制;

(2)、獨立預算;(3)、依法設置;(4)、對外行文等四項要件者,非屬獨立之建制機關,本機關人員兼任該單位職務者,不得支給。

3.借調人員兼任本機關(構)學校及借調機關(構)學校之職務者,不得支給。

4.兼任為執行本機關(構)學校業務或執行共同業務而設在上級或他機關(構)學校之任務編組職務者,不得支給。

(二)支給標準:

1.按兼職人員本職銓敘審定等級區分為:

簡任最高新臺幣三千元、薦任月支最高新臺幣二千五百元、委任月支最高新臺幣二千元。

軍人、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比照相當等級支給。

2.各機關(構)學校支給兼職費標準在前目規定範圍內得自行核定支給,超過標準者應專案報經本院核准後始得支給。

(三)支給方式:

1.兼任職務之性質以開會型態為主者,依實際出席比率計發兼職費;代理出席會議者,不得支給。

2.兼任職務以執行經常性業務為主(例如兼任行政或幕僚職務必須每月實際辦理兼職業務者,如兼任人事管理員、會計員)者,及依法執行監察權之公司、財團法人之監事,按月支給兼職費。

(四)基於法令規定有數個兼職者,以支領二個兼職交通費為限,每月支領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由公務機關派兼者,悉數繳庫;由公營事業機構派兼者,繳作原事業機構之收益:

1.支領一個兼職費每月超過新臺幣八千元部分。

2.支領二個兼職費每月合計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部分。

3.支領超過二個以上之兼職費。

(五)兼職費一律由本職機關(構)學校轉發,不得由被兼任職務之機關(構)學校直接支給。

各機關(構)學校應將本支給規定通知兼職人員,兼職人員之本職機關(構)學校應確實依規定列冊加強審核登記兼職及支給兼職費情形。

(六)兼任及代理主管職務人員兼職交通費,依下列規定支給:

1.兼任本機關(構)學校法定主管職務及非主管人員兼任其他機關(構)學校主管職務,已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者,如另有兼職,得依本支給規定,再支領二個兼職費。

2.主管人員兼任其他機關(構)學校主管職務,得在不重領、不兼領主管職務加給之原則下,就所兼任主管職務之主管職務加給與兼職費擇一支領。

擇領主管職務加給者,如另有兼職,得依本支給規定再支領二個兼職費;擇領兼職費者,得依本支給規定再支領一個兼職費。

3.經權責機關核准代理其他機關(構)學校主管職務連續十個工作日以上者,得就所代理主管職務之主管職務加給與兼職費擇一支領。

擇領主管職務加給者,如另有兼職,得依本支給規定再支領二個兼職費;擇領兼職交通費,如另有兼職,得依本支給規定再支領一個兼職費。

(七)軍公教人員依法令奉派或經服務機關(構)學校許可兼任民營公司、財(社)團法人、依人民團體法所組織之團體等職務,其兼職費均應依本支給規定辦理。

(八)下列情形不受本支給規定之限制:

1.退休人員、民意代表,及各機關(構)學校接受委託研究計畫之工作人員,其所支給之研究津貼,由被兼職機關(構)學校依規定標準逕行發給兼職人員具領。

2.各公立醫療機構遴選醫師至健保聯合門診中心或依法令支援其他醫療機構及巡迴醫療、兼任檢察機關法醫師及法務部所屬監院所校醫師或依山地離島醫療改善方案提供醫療服務參加應診所支應診費。

3.按件計酬及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所支給之講授鐘點費、稿費、審查費、出席費、監考費及閱卷費等。

(九)公務人員以專家學者身分參加具有專案研究性質之非固定性諮詢會議且非屬兼職性質,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其中「非固定性諮詢會議且非屬兼職性質」之定義及「專案研究性會議」與「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之區別標準,由各機關依其會議召開之業務性質自行認定。

二、講座鐘點費部分:

(一)各機關學校辦理研習會、座談會或訓練機構辦理訓練進修,其實際擔任授課人員,按下列標準支給:

區分

支給數額

備註

授課講座

外聘

國外聘請

二千四百元

一、單位:

新台幣元/節。

二、授課時間每節為五十分鐘,其連續上課二節者為九十分鐘,未滿者減半支給。

國內聘請

專家學者

一千六百元

與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關(構)學校人員

一千二百元

內聘

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人員

八百元

講座助理

協助教學並實際授課人員

按同一課程講座鐘點費

1/2支給

(二)辦理參加訓練進修人員之甄試、分班測驗、學科測驗之外聘主試或面試人員之鐘點費按授課講座標準支給,實際執行監場及工作人員之鐘點費得按講座助理標準支給。

(三)專題演講人員各場次報酬標準,得由各機關(構)學校衡酌演講之內容自行核定支給。

(四)外聘講座視實際需要核實支給往返交通費。

但已使用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公務車輛接送或致送車票、機票者,不得再支給。

(五)講座編撰之教材,得依「中央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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