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GB15322303测量范围为0100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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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GB15322303测量范围为0100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3部分:

测量范围为0~100%LEL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GB15322.3-2003

国家标准局批准2003-12-01实施

 

前言

  本部分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志、检验规则、使用说明书为强制性。

  GB15322《可燃气体探测器》分为七部分:

  ——第1部分:

测量范围为0~100%LEL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2部分:

测量范围为0~100%LEL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3部分:

测量范围为0~100%LEL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4部分:

测量人工煤气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5部分:

测量人工煤气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6部分:

测量人工煤气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7部分:

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本部分为GB15322的第3部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根据国家标准GB15322-1994《可燃气体探测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多年的实施情况和我国的现状,参考了EN50054、EN50055、EN50056、EN50057、EN50058(1999年版)欧洲标准,制定了本部分的技术要求,并进行了相应的试验、验证工作。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

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

北京科力恒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迪安波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华信电子仪器有限公司、深圳市特安电子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王玉祥、赵英然、丁宏军、李克亭、费春祥、康卫东、苏怡华。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5322-1994。

  1范围

  GB15322的本部分规定了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定义、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志、检验规则和使用说明书。

  本部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场所使用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以下简称探测器),其他环境中使用的具有特殊性能的探测器,除特殊要求应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应执行本部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15322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16838-1997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3定义

  本部分采用下列定义。

  3.1 报警设定值alarmsettingvalue

  预置的可燃气体报警浓度值。

  3.2 报警动作值alarmvalue

  探测器报警时对应的最小可燃气体浓度值。

  3.3 爆炸下限(LEL)lowexplosivelimit

  可燃气体或蒸汽在空气中的最低爆炸浓度。

  4分类

  按防爆要求分为:

  a)防爆型;

  b)非防爆型。

  5技术要求

  5.1性能

  5.1.1探测器在被监测区域内的可燃气体浓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

  5.1.2报警设定值

  探测器具有低限、高限两个报警设定值时,其低限报警设定值应在1%LEL~25%LEL范围,高限报警设定值应为50%LEL;仅有一个报警设定值的探测器,其报警设定值应在1%LEL~25%LEL范围。

  5.1.3报警动作值

  5.1.3.1在本部分规定的所有试验项目中,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不应低于1%LEL。

  5.1.3.2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3%LEL。

  5.1.4全量程指示偏差

  具有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的探测器,其显示值与真实值之差不应超过±5%LEL。

  5.1.5响应时间

  具有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的探测器,显示值达到真实值的90%时的响应时间(t90)不应超过30s。

不具有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的探测器,其报警响应时间不应超过30s。

  5.1.6探测器应满足下述功能:

  5.1.6.1当被监测区域内的可燃气体浓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探测器应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再将探测器置于洁净空气中,30s内应能自动(或手动)恢复到正常监视状态。

  5.1.6.2探测器在传感元件断路或短路时应发出与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

  5.1.6.3探测器应对声、光警报装置设置手动自检功能。

  5.1.7探测器应设置电池低电量显示功能。

在电池电量低时,应能发出与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信号,其电池性能应符合下述要求:

  5.1.7.1探测器在指示电池电量低的情况下,连续工作的探测器再工作15min,单次工作的探测器再操作10次,其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5%LEL。

  5.1.7.2连续工作的探测器的电池持续工作时间应少于8h,单次工作的探测器的电池持续工作时间应能保证其完整工作200次。

  5.1.8不通电贮存

  探测器首先在温度为-25℃±2℃环境下放置24h,然后在正常环境条件下恢复至少24h,再在温度为55℃±2℃环境下放置24h,然后在正常环境条件下恢复至少24h。

试验后,探测器不应有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功能应正常,其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3%LEL。

  5.1.9方位(吸入式探测器除外)

  分别在X、Y、Z三个相互垂直的轴线上每旋转45°测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其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5%LEL。

  5.1.10高浓度淹没性能(仅适用于防爆型探测器)

  淹没期间,探测器应发出报警信号或故障信号或气体浓度超过测量范围的明显指示信号。

淹没后,探测器应满足a)或b)条要求:

  a)探测器不能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b)如果探测器能够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可经手动操作),则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5%LEL。

  5.1.11报警重复性

  在正常环境条件下,对同一只探测器实测6次报警动作值,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3%LEL。

  5.1.12高速气流

  在气流速度为6m/s的条件下,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5%LEL。

  5.1.13探测器应能耐受表1所规定的电干扰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应满足下述要求:

  a)试验期间,控制器不应发出报警信号或不可恢复的故障信号;

  b)试验后,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5%LEL。

表1

  5.1.14探测器应能耐受表2所规定气候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应满足下述要求:

  a)试验期间,探测器不应发出报警信号或故障信号;

  b)试验后,探测器应无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其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10%LEL。

表2

  5.1.15探测器应能耐受表3所规定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探测器应满足下述要求:

  a)试验期间,探测器不应发出报警信号或故障信号;

  b)试验后,探测器不应有机械损伤和紧固部位松动现象,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5%LEL。

表3

  5.2主要部件性能

  5.2.1指示灯

  5.2.1.1应采用发光二极管指示灯。

  5.2.1.2应以颜色标识,红色表示报警信号,黄色表示故障信号,绿色表示电源工作正常。

  5.2.1.3所有指示灯应清晰地标注出功能。

在一般环境光线下,指示灯在距其正前方3m远处应清晰可辨。

  5.2.2电子元器件

  应进行三防(防潮、防霉、防盐雾)处理。

  5.2.3音响器件

  5.2.3.1在额定工作电压下,音响器件在距其正前方1m远处的声压级(A计权)应不小于70dB,不大于115dB。

  5.2.3.2在85%额定工作电压条件下,音响器件应能发出声响。

  5.2.4开关和按键

  开关和按键应坚固、耐用,并清晰地标注出其功能。

  5.2.5探测器的外壳应选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氧指数≥32)。

  6试验方法

  6.1试验纲要

  6.1.1试验程序见表4。

表4

  6.1.2试验样品为12只,并在试验前予以编号。

  6.1.3如在有关条文中没有说明,则各项试验均在下述大气条件下进行:

  温度:

15℃~35℃;

  湿度:

30%RH~70%RH之间的某一恒定值±10%RH;

  大气压力:

86kPa~106kPa。

  6.1.4如在有关条文中没有说明时,各项试验数据的容差均为±5%。

  6.1.5探测器在试验前均应进行外观检查,符合下述要求时方可进行试验。

  a)文字、符号和标志清晰齐全;

  b)表面无腐蚀、涂覆层脱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

  c)紧固部位无松动。

  6.1.6试验气体配气精度

  配制试验气体所用的可燃气体纯度应不低于99.5%,配制试验气体所用空气应为不含灰尘、油质的新鲜空气,配气湿度应符合正常湿度条件,配气误差应不大于报警设定值的±2%。

  6.1.7探测器标定

  试验前,应按产品说明书对探测器的报警点按报警设定值进行标定,并进行复验确认。

此后不再进行标定。

允许使用校验罩标定探测器。

  6.1.8探测器调零

  试验前,首先对探测器预热1h(或按产品说明书规定时间进行),然后再按说明书规定进行调零,试验开始后不再调零(个别试验有特殊要求时除外)。

  6.2主要部件检查试验

  6.2.1目的

  检查探测器主要部件性能。

  6.2.2要求

  探测器的主要部件性能应符合5.2条要求。

  6.2.3方法

  6.2.3.1检查并记录指示灯的用法、颜色标识、可见程度及功能标注情况。

  6.2.3.2检查并记录探测器各开关、按键功能标注情况。

  6.2.3.3检查并记录三防情况。

  6.2.3.4使探测器处于报警状态,测量并记录探测器声报警信号的声压级,然后使探测器供电电压降至85%额定电压,观察并记录探测器声报警情况。

  6.2.3.5检查探测器的外壳,并测量难燃材料外壳的氧指数。

  6.3功能试验

  6.3.1目的

  检验探测器的功能。

  6.3.2要求

  探测器的功能应符合5.1.6条要求。

  6.3.3方法

  6.3.3.1在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10min后,使探测器处于报警状,观察并记录探测器声光报警情况。

  6.3.3.2使处于报警状态的探测器脱离可燃气体环境(自动或手动恢复),观察并记录探测器声、光报警信号恢复情况。

  6.3.3.3使探测器的传感元件断路、短路,观察并记录探测器的工作状态。

  6.3.3.4操作探测器自检机构,观察并记录探测器声、光报警情况。

  6.4电池性能试验

  6.4.1目的

  检验探测器的电池性能。

  6.4.2要求

  探测器电池性能应满足5.1.7条要求。

  6.4.3方法

  6.4.3.1检查探测器电池低电量指示功能的设置情况。

  6.4.3.2使探测器连续工作至电池低电量指示时,连续工作的探测器再工作15min,单次工作的探测器再操作10次。

然后,按6.6.3条方法测量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

  6.4.3.3将连续工作的探测器装入电量充足的电池,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8h后,检查探测器工作情况;将单次工作的探测器装入电量充足的电池,使其完整操作200次,检查探测器工作情况。

  6.5不通电贮存试验

  6.5.1目的

  检查探测器对贮存环境的适应能力。

  6.5.2要求

  探测器应满足5.1.8条要求

  6.5.3方法

  6.5.3.1将全部经标定、调零后功能正常的探测器置于低温试验箱内,以不大于1℃/min的降温速率使试验箱内温度降至-25℃±2℃,并保持24h。

  6.5.3.2将探测器从低温试验箱中取出,放于室内正常环境条件下恢复至少24h。

  6.5.3.3将探测器置于高温试验箱内,以不大于1℃/min的升温速率,使试验箱内温度升至55℃±2℃,并保持24h。

  6.5.3.4将探测器从高温试验箱中取出,放于室内正常环境条件下恢复至少24h。

  6.5.3.5试验结束后,在正常环境条件下,按6.6.3条方法测量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

  6.5.4试验设备

  满足GB16838-1997第4章规定。

  6.6报警动作值试验

  6.6.1目的

  检查探测器报警设定值的准确度。

  6.6.2要求

  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应满足5.1.3条规定。

  6.6.3方法

  6.6.3.1将探测器按正常工作状态要求安装于试验箱中,接通电源,使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20min。

  6.6.3.2启动通风机,使试验箱内气流速度稳定在0.8m/s±0.2m/s,再以不大于1%LEL/min的速率增加试验气体浓度,直至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测量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

  6.6.4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本部分附录A的规定。

  6.7方位试验

  6.7.1目的

  检验探测器方位对报警动作值的影响。

  6.7.2要求

  探测器方位性能应满足5.1.9条规定。

  6.7.3方法

  6.7.3.1将探测器按正常工作状态要求安装于试验箱中,接通电源,使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20min。

  6.7.3.2启动通风机,使气流速度稳定在0.8m/s±0.2m/s,再以不大于1%LEL/min的速率增加试验气体浓度直至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测量探测器在Z轴线上方位0°的报警动作值。

以后每旋转45°方位进行一次试验,测量Z轴线上每个方位的报警动作值。

  6.7.3.3分别测量Y、X轴线上各个方位的报警动作值,如果在Y、X轴线上探测器的外部结构和内部部件结构对气流速度无影响时,可不进行Y、X轴的试验。

  6.7.4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本部分附录A规定。

  6.8报警重复性试验

  6.8.1目的

  检验探测器报警动作值的重复性。

  6.8.2要求

  探测器报警重复性应满足5.1.11条要求。

  6.8.3方法

  按6.6.3条方法重复6次试验,测量探测器每次报警动作值。

  6.8.4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本部分附录A规定。

  6.9高速气流试验

  6.9.1目的

  检验探测器对高速气流的适应性。

  6.9.2要求

  检测器的高速气流性能应满足5.1.12条要求。

  6.9.3方法

  6.9.3.1将探测器按正常工作状态要求安装于试验箱中,接通电源,使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20min。

  6.9.3.2启动通风机,使试验箱内气流速度稳定在6m/s±0.5m/s,以不大于1%LEL/min的速率增加试验气体浓度直至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测量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

  6.9.4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本部分附录A规定。

  6.10全量程指示偏差试验

  6.10.1目的

  检验探测器全量程指示偏差。

  6.10.2要求

  探测器的全量程指示偏差应满足5.1.4要求。

  6.10.3方法

  6.10.3.1将探测器接通电源,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20min。

  6.10.3.2分别调节进入气体稀释器的可燃气体和洁净空气的流量,配制出流量为500mL/min并分别达到探测器满度10%、25%、50%、75%、90%浓度的试验气体。

然后经校验罩分别将配制好的试验气体输送到探测器的传感元件上至少1min,记录探测器在每一种情况下的指示情况。

  6.10.4试验设备

  a)气体分析仪;

  b)气体稀释器。

  6.11响应时间试验

  6.11.1目的

  检验探测器的响应时间。

  6.11.2要求

  探测器的响应时间应满足5.1.5条要求。

  6.11.3方法

  6.11.3.1将探测器接通电源,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20min。

  6.11.3.2对于具有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的探测器,调节进入气体稀释器的可燃气体和洁净空气的流量,配制出流量为500mL/min,浓度为探测器满量程的60%的试验气体,并经校验罩将配制好的试验气体输送到探测器的传感元件上,同时启动计时装置,待探测器显示到真实值的90%时,停止计时,记录探测器的响应时间(t90)。

  6.11.3.3对于不具有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的探测器,调节进入气体稀释器的可燃气体和洁净空气的流量,配制出流量为500mL/min,浓度为探测器报警动作值的1.6倍的试验气体,并经校验罩将配制好的试验气体输送到探测器的传感元件上,同时启动计时装置,待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时,停止计时,记录探测器的报警响应时间。

  6.11.4试验设备

  a)气体分析仪;

  b)气体稀释器;

  c)计时器。

  6.12高浓度淹没试验

  6.12.1目的

  检验探测器对高浓度淹没的适应性。

  6.12.2要求

  探测器的高浓度淹没性能应满足5.1.10条要求。

  6.12.3方法

  6.12.3.1将探测器安装于防爆试验箱内,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20min。

  6.12.3.2将体积分数为100%的可燃气体以500mL/min的流量经校验罩输送到探测器的传感元件上,保持2min,将试验箱内可燃气体抽出,然后将探测器置于洁净空气中30min。

试验期间,观察并记录探测器的工作状态;试验后,若探测器能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则按6.6.3条方法测量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

  6.12.4试验设备

  防爆试验箱。

  6.13辐射电磁场试验

  6.13.1目的

  检验探测器在辐射电磁场环境下工作的适应性。

  6.13.2要求

  探测器的抗辐射电磁场性能应满足5.1.13条要求。

  6.13.3方法

  6.13.3.1将探测器安放在绝缘台上,接通电源,使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20min。

  6.13.3.2按图1布置试验设备,将发射天线置于中间,探测器与电磁干扰测量仪器分别置于发射天线两边各1m处。

  

(4)环境保护验收。

图1试验设备布置图

  6.13.3.3调节1MHz~1000MHz的功率信号发生器的输出使电磁干扰测量仪的读数为10V/m,在试验过程中频率应在1MHz~1000MHz的频率范围内以不大于0.005oct/s的速率缓慢变化,同时应转动探测器,观察并记录探测器工作情况。

如使用的发射天线具有方向性,则应先使发射天线反转,对准探测器进行试验。

在1MHz~1000MHz的频率范围内,应分别用天线的水平极化和垂直极化进行试验。

  6.13.3.4试验期间,观察并记录探测器的工作状态。

  6.13.3.5试验应在屏蔽室内进行,为避免产生较大的测量误差,天线的位置应符合图2的要求。

  

1.法律图2天线位置图

2.辨识与分析危险、有害因素  6.13.3.6试验结束后,按6.6.3条方法测量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

  6.13.4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满足GB16838-1997第4章规定。

  6.14静电放电试验

  6.14.1目的

  检验探测器对带静电人员、物体造成的静电放电的适应性。

  6.14.2要求

  探测器抗静电放电性能应满足5.1.13条要求。

  6.14.3方法

  6.14.3.1将探测器放在绝缘支架上,且距接地板四周距离不少于100mm。

接通电源,使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20min。

  6.14.3.2调整静电发生器输出电压为8000V,用球型放电头充电后尽快触及探测器表面,切实接触(但不能损伤探测器)。

每次放电后,应将静电发生器移开并充电。

对探测器表面共放电8次,对探测器周围100mm处接地板放电2次,每次放电的时间间隔至少为1s,试验期间,观察并记录探测器的工作状态。

  6.14.3.3试验后,按6.6.3条方法测量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

  6.14.4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满足GB16838-1997中第4章规定。

  6.15高温试验

  6.15.1目的

  检验探测器在高温环境条件下工作时性能的稳定性。

  6.15.2要求

  探测器在高温环境条件下的性能应满足5.1.14条要求。

  6.15.3方法

  6.15.3.1将探测器按正常工作状态安装于试验箱内,接通电源,使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20min。

  6.15.3.2启动通风机,使试验箱内气流速度稳定在0.8m/s±0.2m/s,以不大于1℃/min的升温速率使试验箱内温度升至70℃±2℃并保持2h。

  6.15.3.3按6.6.3条方法测量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

  6.15.4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符合本部分附录A规定。

  6.16低温试验

  6.16.1目的

  检验探测器在低温环境条件下工作时性能的稳定性。

  6.16.2要求

  探测器在低温环境条件下的性能应满足5.1.14条要求。

  6.16.3方法

  6.16.3.1将探测器按正常工作状态安装于试验箱内,接通电源,使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20min。

  6.16.3.2启动通风机,使试验箱内气流速度稳定在0.8m/s±0.2m/s,以不大于1℃/min的降温速率,使试验箱内温度降至-40℃±2℃并保持2h。

  6.16.3.3按6.6.3条方法测量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

  6.16.4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本部分附录A规定。

  6.17恒定温热试验

  6.17.1目的

  检验探测器在恒定湿热条件下工作时性能的稳定性。

  6.17.2要求

  探测器在恒定湿热条件下工作时性能应满足5.1.14条要求。

  6.17.3方法

  6.17.3.1将探测器按正常工作状态安装于试验箱内,接通电源,使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20min。

  6.17.3.2启动通风机,使试验箱内的气流稳定在0.8m/s±0.2m/s,以不大于1℃/min的升温速率,使试验箱内的温度升至40℃±2℃,然后以不大于5%RH/min的速率将试验箱增至

RH,并稳定2h。

  6.17.3.3按6.6.3条方法测量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

  6.17.4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本部分附录A规定。

  6.18振动试验

  6.18.1目的

  检验探测器经受振动的适应性及结构的完好性。

  6.18.2要求

  探测器的抗振性能满足5.1.15条要求。

  6.18.3方法

  6.18.3.1将探测器按其正常安装方式固定在振动台上,接通电源,使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6.18.3.2启动振动试验台,使其在10Hz~150Hz频率范围内,以0.5g加速度,1oct/min的速率,分别在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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