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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脂控制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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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ACC/AHA成人降胆固醇治疗指南

2013-11-2819:

22来源:

中国心血管杂志作者:

马赛、郭艺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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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心脏病学院(ACC)与美国心脏协会(AHA)联合颁布了2013版成人降胆固醇治疗降低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血管疾病(ASCVD)风险指南[1]。

该指南以现有研究证据为依据,强调他汀类药物在降低ASCVD风险方面的获益,对ASCVD的一级、二级预防及风险评估、他汀类药物的管理、药物不良反应的处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议。

这一指南虽然针对西方人群所制定,但对我国人群的血脂异常管理与ASCVD的防治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现将其要点介绍如下。

1 指南要点

1.1强调他汀类药物降胆固醇可降低ASCVD风险

指南以多项随机对照试验研究结果为依据,明确以下4组患者可由他汀类药物治疗获益:

(1)确诊ASCVD者;

(2)原发性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LDL-C)升高(≥4.9mmol/L);(3)40~75岁、LDL-C为1.8~4.9mmol/L的糖尿病患者;(4)无ASCVD与糖尿病,但其10年ASCVD风险≥7.5%者。

指南重点强调他汀类药物在ASCVD一级和二级预防中降低ASCVD风险的重要作用,并对其治疗强度作出了分级推荐(表1)。

表1:

不同剂量他汀类药物的降胆固醇幅度

1.2 LDL-C和/或非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non-HDL-C)治疗目标值缺乏证据

专家组认为目前没有证据支持为不同人群制定相应的LDL-C和/或non-HDL-C治疗目标。

在ASCVD常规预防措施中,对最可能获益人群应用适当强度的他汀类药物治疗可降低ASCVD风险。

非他汀类药物治疗的获益/风险比尚待明确。

1.3 更新他汀类药物一级预防风险评估

指南推荐对所有患者评估其10年ASCVD风险,并确定他汀类药物治疗最能获益的对象。

启动他汀类药物治疗之前,医生与患者要充分沟通。

1.4 药物安全性建议

多项随机对照试验提示要充分考虑用药安全性问题。

指南强调重视他汀类药物不良反应,并为包括肌溶解等在的不良反应的处理提供临床指导。

1.5 生物标记物与无创性检测的作用

对于不属于上述4组他汀类药物获益人群的患者,可进行相关生物标记物与无创检测,以为风险评估提供更多依据。

2 他汀类药物的应用建议

2.1 ASCVD患者二级预防

临床已诊断ASCVD的患者,若年龄≤75岁,且无用药禁忌,无论性别,均应启动并长期服用大剂量他汀类药物治疗(ⅠA)。

若患者不能耐受强效他汀类药物治疗或出现他汀类药物相关性不良反应,可尝试中等强度他汀类药物治疗(ⅠA)。

对于75岁以上的老年患者,启动强效或中效他汀类药物治疗时需权衡心血管获益与药物不良反应风险、药物之间相互作用、患者依从性(ⅡaB)。

2.2 年龄≥21岁、LDL-C≥4.9mmol/L患者的一级预防

LDL-C≥4.9mmol/L或甘油三酯(TG)≥5.6mmol/L的患者需除外继发性高脂血症(ⅠB)。

年龄≥21岁、LDL-C≥4.9mmol/L的患者不需评估10年ASCVD风险(ⅠB),如无禁忌需启动强效他汀类药物治疗。

若患者不能耐受,则可使用所能耐受的最大强度他汀类药物治疗,使LDL-C水平至少下降50%(ⅡaB)。

若应用最大强度他汀类药物的情况下血脂仍无法达标,则在充分考虑降低ASCVD风险获益、不良反应、药物之间相互作用及患者依从性后加用非他汀类药物类降脂药物强化降脂治疗(ⅡbC)。

2.31.8mmol/L≤LDL-C≤4.9mmol/L糖尿病患者的一级预防

年龄在40~75岁之间的上述患者需启动或长期服用中等强度的他汀类药物治疗(ⅠA)。

评估10年ASCVD风险≥7.5%时则要增加他汀类药物治疗强度(ⅡaB)。

而对于年龄<40岁或>75岁的糖尿病患者,在决定服药初始剂量、维持剂量或治疗强度时应综合考虑潜在ASCVD获益、药物不良反应、药物之间相互作用及患者依从性(ⅡaC)。

2.4 1.8mmol/L≤LDL-C≤4.9mmol/L非糖尿病患者的一级预防

对临床未确诊ASCVD且1.8mmol/L≤LDL-C≤4.9mmol/L的患者需评估其10年ASCVD风险,以便指导他汀类药物治疗强度(ⅠB)。

患者年龄在40~75岁之间,若10年ASCVD风险≥7.5%,需用中到高强度的他汀类药物治疗(ⅠA)。

若10年ASCVD风险<7.5%,则中等强度他汀类药物治疗即可(ⅡaB)。

启动他汀类药物治疗之前,医生与患者之间应充分沟通,尤其是不在上述4组患者之的LDL-C<4.9mmol/L者或经定量风险评估后风险较大时(ⅡbC),医生应向患者详细解释他汀类药物降低潜在ASCVD风险方面的获益、药物不良反应、药物之间相互作用,了解患者的治疗意向(ⅡaC)。

2.5 心力衰竭与血液透析患者

对NYHA分级Ⅱ~Ⅳ级的缺血性收缩性心力衰竭患者及长期血液透析患者,专家组未给出启动或中止他汀类药物治疗的建议。

3 他汀类药物安全性建议

对于男性及非妊娠或哺乳女性,在全面考虑患者临床特征、ASCVD风险水平及药物潜在不良反应后选择适当他汀类药物种类及剂量,以达到药物最大安全性。

以下患者应用他汀类药物治疗的不良反应风险将会增高:

存在严重并发症或并存多种疾病(特别是肝功能或肾功能受损);既往不能耐受他汀类药物或有肌肉损害史;无法解释的谷氨酸转氨酶(ALT)升高>正常上限的3倍;同时使用影响他汀类药物代的其他药物。

对于年龄>75岁的患者,应将强效他汀类药物治疗降低为中效他汀类药物治疗方案。

对于亚裔患者或既往有出血性脑卒中病史者,选择强效他汀类药物治疗时亦应更加谨慎(ⅠB)。

3.1 不建议常规监测肌酸激酶(CK)水平(ⅢA)

若患者既往有他汀类药物不耐受或肌病史或家族史、典型的肌病临床表现或服用增加肌肉疾病风险的药物,则患者服用他汀类药物后出现肌肉溶解的风险较高,需要监测CK基线水平(ⅡaC)。

服用他汀类药物过程中,若患者出肌肉症状,如疼痛、无力、僵硬、痉挛、乏力或易疲劳,除监测CK水平(ⅡaC)之外,可按以下原则评估并处理:

起始他汀类药物治疗之前应详细询问既往或目前肌肉症状病史,避免不必要的停药。

服药过程中若出现无法解释的严重的肌肉症状或疲劳症状加重,则立即停药,并检测CK、肌酐水平,查尿液分析有无肌红蛋白尿以明确是否存在横纹肌溶解。

若轻中度肌肉症状有加重趋势,则明确病情严重程度之前停用他汀类药物,并检查患者是否存在加重肌肉症状风险的其他疾病(如甲状腺功能减退、肾脏或肝脏功能减退、风湿性疾病如风湿性多肌痛,类固醇肌病、维生素D缺乏等)。

停药后若肌肉症状消失,且无明确禁忌证,则给予患者服用低剂量相同他汀类药物,以明确服用他汀类药物与肌肉症状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若因果关系存在,则停药,待肌肉症状缓解后换用低剂量其他种类他汀类药物继续治疗;若因果关系不存在,患者可耐受低剂量他汀类药物,则逐渐加量至所能耐受的最大剂量。

他汀类药物停用2个月后若肌肉症状未完全缓解,CK水平未降至正常围,则需考虑是否存在其他引起肌肉症状的原因。

确定肌肉症状与他汀类药物无关或增加肌肉症状风险的疾病已被治疗的情况下,建议继续服用初始剂量他汀类药物(ⅡaB)。

3.2 他汀治疗前需检测肝脏ALT基线水平(ⅠB)

用药过程中,若出现提示肝脏毒性增高的临床表现(如易疲劳或无力、食欲欠佳、腹痛、尿液颜色深或皮肤或巩膜黄染),则需监测肝脏功能变化(ⅡaC)。

若连续两次监测LDL-C水平均<1.0mmol/L,则需考虑将他汀类药物减量(ⅡbC)。

辛伐他汀起始剂量80mg/d或将其增量至80mg/d无临床益处,甚至有害(ⅢA)。

3.3 初发糖尿病的筛查

应依据最新糖尿病筛查指南对服用他汀类药物治疗的患者进行初发糖尿病的筛查,若糖尿病诊断成立,则应鼓励患者积极改善生活方式、坚持身体锻炼、维持体质量达标、戒烟并继续他汀类药物治疗以降低ASCVD风险(ⅠB)。

3.4 其他

对于年龄>75岁、服用影响他汀类药物代的其他药物、同时服用多种药物或需复杂药物治疗方案的疾病(如接受器官移植后或HIV治疗)的患者服用任何剂量他汀类药物时需小心谨慎,起始任何降脂药物之前需仔细阅读药物说明书(ⅡaC)。

若患者服用他汀类药物的同时出现精神混乱或记忆障碍,则需排除他汀类药物不良反应的可能及非他汀类药物原因,如服用其他药物、存在全身及神经系统疾病等(ⅡbC)。

4 非他汀类药物安全性建议

4.1 烟酸类药物

启动烟酸治疗之前,应检测肝脏ALT、空腹血糖或HbA1c及尿酸基线水平,并在药物加量至维持剂量的过程中复查上述指标,此后每6个月复查一次(ⅠB)。

若出现明显不良反应时,包括肝脏ALT升至正常上限的2~3倍,存在顽固严重的皮肤不适、持续高糖血症、急性痛风发作或无法解释的腹痛或胃肠道症状,新发心房颤动或体质量减轻等,需要停药(ⅢB),并在全面衡量潜在ASCVD风险获益与潜在药物不良反应后决定是否重新启用烟酸类药物(ⅠB)。

为减缓皮肤不适的发作频率与严重程度,可小剂量起始治疗,数周后若能耐受再加大剂量。

将烟酸类药物与食物同服或在服药前30min服用阿司匹林325mg以减轻皮肤发红症状。

若选用缓释剂型,则需在4~8周后将用药剂量由500mg/d增至最大剂量2000mg/d;若选用即释剂型,起始剂量为100mg每天3次,逐渐增量至3g/d,分2~3次顿服(ⅡaC)。

4.2 胆酸隔置剂(BAS)(如降胆宁)

当患者空腹TG水平≥3.39mmol/L,或患有III型高脂蛋白血症时,为避免严重高TG血症发生,不应服用BAS(ⅢB)。

启用BAS前应检测血脂水平,服药3个月后复查,此后6~12个月复查1次。

若TG基础水平在2.80~3.39mmol/L之间,服用BAS需谨慎,4~6周后复查血脂。

若TG>4.5mmol/L时应停药(ⅡaC)。

4.3 胆固醇吸收抑制剂

服用胆固醇吸收抑制剂依折麦布前需检测肝脏ALT基础水平。

若与他汀类药物联用时密切监测ALT变化。

当ALT升至正常上限3倍时停用依折麦布(ⅡaB)。

4.4 贝特类药物

由于发生肌肉症状与横纹肌溶解风险明显增高,指南不建议吉非罗齐与他汀类药物联用(ⅢB)。

只有当TG>5.6mmol/L或在降低ASCVD事件方面的获益超过潜在风险时,可考虑非诺贝特与弱效或中效他汀类药物联用(ⅡbC)。

启用非诺贝特前通过血清肌酐水平及肾小球率过滤(eGFR)评估肾脏功能,服药3个月后复查,此后每6个月复查1次(ⅠB)。

若eGFR<30ml/1.73m2,即中重度肾功能不全时不建议应用非诺贝特;若30ml/1.73m2≤eGFR≤59ml/1.73m2,每日用量不能超过54mg;若服药过程中eGFR逐渐降至≤30ml/1.73m2则需停药(ⅢB)。

4.5 ω-3脂肪酸

重度高TG血症(TG≥5.6mmol/L)患者应用二十碳五烯酸(EPA)和(或)二十二碳六烯酸(DHA)时应注意胃肠功能紊乱、皮肤改变及出血。

5 他汀类药物管理建议

5.1 他汀类药物疗效及安全性监测

启动他汀类药物治疗或调整用药剂量后4~12周需复查空腹血脂水平,此后每3~12个月复查1次。

若有其他临床指征,亦需检测相应指标。

坚持改善生活方式、规律服药后,临床上需监测并评估药物疗效及其安全性(ⅠA)。

5.2 优化他汀类药物治疗

对于指南推荐的应用中到高强度他汀类药物治疗的患者,如若不能耐受,则将药物剂量调整至所能耐受的最大剂量(ⅠB)。

5.3 改善药物疗效

若他汀类药物疗效欠佳或患者不能耐受推荐剂量时,应尝试加强患者依从性、严格改善患者生活方式、除外继发原因等措施(ⅠA)。

指南对不同种类与剂量他汀类药物的建议如下:

高强度他汀类药物治疗通常可使平均LDL-C水平较用药前下降50%以上;中等强度他汀类药物治疗通常可使平均LDL-C水平较用药前下降30%~50%。

LDL-C水平及下降百分比仅仅用来评估药物疗效及依从性(ⅡaB)。

当患者ASCVD风险较高,且他汀类药物已用至最大强度仍未取得预期疗效时,可在权衡利弊、确认获益大于风险时加用非他汀类药物类调脂药物。

对于具有他汀类药物应用指证但无法耐受他汀类药物治疗者,可在谨慎评估前提下应用非他汀类药物类调脂药物(ⅡaB)。

[1]StoneNJ,RobinsonJ,LichtensteinAH,etal.2013ACC/AHAGuidelineontheTreatmentofBloodCholesteroltoReduceAtheroscleroticCardiovascularRiskinAdults.JAmCollCardiol,2013,doi:

10.1016/j.jacc.2013.11.002.

——————我是华丽的分割线——————           

在小编们整理郭教授这篇特别为本刊撰写的指南介绍的同时,胡大一教授在他的微博上发表了一篇博文(全文请点击下方“阅读原文”),对新指南的颁布进行了深入浅出地评价和分析,旨在强调不可盲目崇拜,不可原样照搬,要用中国的数据分析回答中国的问题,走出符合国情的防控ASCVD之路。

 

小编特摘录几段如下,感兴趣的同学一定要去阅读原文哦,足够震撼哦!

指南的证据来源?

ACC/AHA指南的证据只限于设计科学质控良好的随机临床试验(RCT),排除了流行病学研究、人类遗传学研究等一切其他研究。

……单一依据RCT,排除流行病学与人类遗传学研究的结果,必然过分强调甚至夸大药物干预,忽视生活方式/行为治疗。

胆固醇干预还要不要设置目标值?

胡教授高度赞同美国脂质学会的意见,根据危险分层设定LDL-C或non-HDL-C干预目标在临床多年使用,为广大临床医生熟悉接受和医疗实践,目标的提出基于结果高度一致的流行病学研究和RCT数据分级和人类基因学研究,并非没有证据。

反言之,ACC/AHA指南武断取消LDL-C和non-HDL-C目标有什么反证据?

也没有!

至少不充分!

最大强度最大剂量他汀?

在中国的患者中推广阿托伐他汀80mg剂量不可行:

(1)无必要:

中国ASCVD的总体人群风险明显低于美国的黑人与白人;中国患者,包括ACS和糖尿病患者用药前的基线胆固醇水平明显低于美国的黑人与白人,中国患者中80%基线LDL-C≤130mg/dl。

中国没有阿托伐他汀40~80mg的安全性数据。

(2)不安全:

肝酶明显增高、肌痛/肌病、新发糖尿病等他汀不良反应均有剂量相关现象。

(3)成本/效益不合理

(4)不可能依从

他汀以外的降脂药物?

所有指南都强调他汀类是唯一有预后终点改善的RCT支持的推荐药物,是降胆固醇预防ASCVD的主线一线用药,其他药物都是配角。

但不同的是,ACC/AHA指南对非他汀类调脂药物采取更加负面态度。

而国际动脉粥样硬化协会的建议则较为客观,描述了他汀之前贝特、烟酸类在降低冠心病事件和他汀合用进一步逆转斑块的研究。

ACC/AHA指南支出血脂康在美国无药物来源,不做推荐。

但血脂康在中国做了系列研究,安全有效,在中国过去指南中已列入,今后修改指南应予坚持。

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血管疾病(ASCVD)他汀应用的争论

(2013-11-2510:

15:

53)

标签:

杂谈

美国心脏学会(AHA)、美国心脏病学会(ACC)《降低血胆固醇降低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血管疾病风险指南》:

3个关键问题

新指南有针对性地围绕以下3个关键问题(CriticalQuestion,CQ)展开。

(1)在二级预防中是否有证据支持明确的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LDL-C)和非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non-HDL-C)目标值?

新指南回顾了19项他汀相关RCT,结果显示,针对临床确诊ASCVD成人患者的降脂治疗,没有临床试验明确对LDL-C目标值(分别降至<100mg/dl或<70mg/dl)进行评估,同样也没有试验对上述两个LDL-C目标值进行比较。

此外,亦无类似针对non-HDL-C目标值的临床评估证据。

(2)在一级预防中是否有证据支持明确的LDL-C和non-HDL-C目标值?

新指南回顾了6项他汀相关RCT证据,结果同样显示,在应用他汀类药物的一级预防中,没有试验对LDL-C目标值(分别降至<100mg/dl或<70mg/dl)进行评估,亦未对二者进行比较。

此外,也没有类似针对non-HDL-C目标值的临床评估证据。

(3)在一级和二级预防中,降脂药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问题。

指南新颖之处

新指南指出“4类他汀获益人群”:

①临床确诊ASCVD者,包括冠心病、缺血性卒中和动脉粥样硬化性外周血管疾病;②原发性LDL-C≥190mg/dl者;③40~75岁糖尿病患者且LDL-C为70~189mg/dl;④无冠心病和糖尿病,但10年心血管事件风险≥7.5%且LDL-C为70~189mg/dl的40~75岁患者。

关于LDL-C和(或)non-HDL-C目标值新认识:

①尚无RCT支持将LDL-C和(或)non-HDL-C目标值应用于降脂治疗;②针对最有可能获益人群,推荐合适强度他汀治疗,以降低ASCVD风险;③无RCT支持非他汀类降脂药物能降低ASCVD风险,考虑这些药物的潜在副作用,故不常规推荐用以预防ASCVD。

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血管疾病(ASCVD)一级预防:

推荐应用新的汇总队列风险评估公式以评估10年心血管风险;推荐将他汀类药物明确应用于更高风险人群,后者指能最大程度从该治疗中获益的人群;无RCT证据支持他汀类药物能降低心力衰竭[纽约心功能分级(NYHA)Ⅱ~Ⅳ级]和维持性血液透析这两类高风险人群的ASCVD事件;推荐在应用他汀类药物治疗前,医生和患者须进行讨论。

安全性推荐:

关注RCT所发现的他汀副作用,评估治疗净效益,针对副作用的处理提供专家指导意见。

新指南强化他汀治疗在降低LDL-C水平和防治ASCVD中的作用,提倡采用中等剂量他汀将LDL-C降低30%~50%,或强化他汀治疗将LDL-C降低50%,这在ASCVD心血管事件的一级或二级预防中发挥着中心作用。

他汀心血管保护作用的关键在于该药能有效降低胆固醇水平(非多效性所致),至于他汀降脂以外的“心血管效益”(如抗炎、抗氧化、保护皮等),尚无确切临床证据。

新指南认为所谓的“胆固醇目标值”这一治疗理念在过去15年里备受推崇,但存在3个问题:

①现有临床试验证据不能明确何谓确切“目标值”;②尚不明确将胆固醇降至更低目标值,究竟能带来多少确切的ASCVD 益处;③未曾评估到为达更低目标值而采用多种降脂药物(尤其是无RCT循证医学证据支持的非他汀类降脂药物)的潜在不良反应。

众多RCT表明,即使LDL-C低于80mg/dl,LDL-C水平的降低与心血管事件发生率的下降仍存在稳定的相关性。

同时,近期一些RCT及其亚组分析结果显示,将LDL-C水平进一步降至平均1.8~2.0mmol/L(70~80mg/dl)可使心血管事件的发生进一步减少。

这些有力证据支持,目前将1.8mmol/L(70mg/dl)的LDL-C水平作为最佳控制目标是可以接受的。

IAS专家组正是从这些RCT和亚组分析中找到LDL-C水平的目标值,而新指南在没有获得明确的否定证据之前,取消目前已被临床医生广泛接受的降脂目标值似乎过于武断。

毋庸置疑,已有众多研究表明在二级预防中应将ASCVD患者的LDL-C控制在较低水平,强化降脂治疗的观念已深入人心。

尽管近15年的临床试验反复证实他汀治疗能带来临床益处,且应用大剂量他汀获益更大,他汀类药物已成为二级预防中的一线降胆固醇药物,但强化降脂治疗不应等于强化他汀治疗。

新指南过分强调大剂量他汀的作用,有失偏颇。

他汀类药物降低胆固醇的作用特点是:

小剂量,大作用。

相反,剂量倍增,却不能带来相应的疗效倍增,反而增加了药物的毒副作用,这正是他汀单药治疗的局限性所在。

从降低LDL-C疗效的角度来说,在适量他汀基础上加用其他降胆固醇药物不失为一种明智的举措。

“新指南提出不论患者基线LDL-C水平如何,仅考虑其年龄和危险分层而决定是否应给予强化他汀治疗,似乎过于激进。

新指南提出不论患者的基线LDL-C水平如何,仅考虑其年龄和危险分层而决定患者是否应接受强化他汀治疗,这种推荐似乎过于激进。

事实上,强化他汀治疗获益的大小与基线LDL-C水平相关,尽管基线LDL-C≥70mg/dl的患者均能从他汀治疗中获益,但基线水平较低的患者获益相对较小。

而且,因种族的基因多态性分布不同,人群的基线LDL-C水平低于西方人群。

来自日本的他汀相关研究一直坚持使用小剂量他汀类药物,且都获得良好结果。

我国患者的基线胆固醇水平低于欧美国家白色人种,降脂达标所需的他汀剂量大多不需药物的最大剂量。

在美国,同一种他汀的大剂量规格和常规量规格价格相同,而我国患者用最大剂量他汀的治疗成本是常规量的数倍。

因此,从效价比和人群防治的角度出发,我们提倡合理应用他汀的策略是:

小剂量,大覆盖。

更关键的是,所有强化他汀治疗的临床研究结果显示,数倍增量他汀确可使ASCVD事件降低值达统计学意义,但获益绝对值小,且全因死亡率并未下降。

IAS专家认为,药物治疗方面的RCT往往不能在不同人群中同时开展,其受试者并不能代表普遍人群。

并且,RCT多是由医药公司赞助,其主要目的是为获得药物注册,而非解决临床上的关键问题。

因此,面对同样的临床试验证据,从不同角度、关注不同细节是导致存异的关键。

①对循证的理解不同:

降胆固醇是开展他汀临床试验的理论基础,他汀治疗带来的益处源于降低LDL-C,将强化降脂理解为强化他汀是偷换了概念,偏离了根本;②关注临床试验,但不能脱离临床实际;③大剂量他汀的价格和副作用,人种及地域差异:

日本证据显示小剂量他汀有显著获益;④关注总体结果,更应关注细节,强化他汀获益的大小与LDL-C基线水平相关;⑤关注心脏的同时,更要关注生命,降脂治疗能减少心脏事件,但更应关注全因死亡。

我国患者的基线胆固醇水平低于欧美国家白色人种,降脂达标所需的他汀剂量大多不需药物的最大剂量。

我们还是要根据自己人种的特点,可能不需要欧美那么大的剂量就能获得良好结果。

 

AHA2013:

血脂控制指南

发布时间:

2013-11-1709:

16 :

丁香园 点击次数:

2209

指南要点:

∙通过健康的生活方式联合他汀类药物来防止和控制高脂血症。

∙推荐四类人群接受他汀类药物降脂治疗:

心血管疾病患者;低密度脂蛋白(LDL)水平超过190mg/dL;年龄在40到75岁的2型糖尿病患者;年龄在40到75岁10年心血管疾病风险预测在7.5%以上。

∙在临床治疗中,医生通过风险评估工具判断哪些患者可以从他汀治疗中获益,而不单纯依赖血胆固醇水平。

∙ 2013年11月12日,ACC、AHA发布了高心血管疾病风险患者血脂控制指南。

该指南列出,4类患者可从HMG辅酶A还原酶抑制剂以及他汀类药物的降脂治疗获得最大获益,防止临床卒中及急性心血管事件的发生。

指南还推荐通过采取健康的生活方式来防止和控制高脂血症。

指南推荐接受中或高强度他汀治疗的四类人群包括:

心血管疾病患者;低密度脂蛋白(LDL)水平超过190mg/dL;年龄在40到75岁的2型糖尿病患者;年龄在40到75岁10年心血管疾病风险预测在7.5%以上。

规定的四类人群仅作为临床治疗的参照,对于不属于上述四类人群的患者,应依据个体化差异制定降脂治疗策略。

在临床治疗中,推荐医生通过风险评估工具判断哪些患者可以从他汀治疗中获益,而不单纯依赖血胆固醇水平。

此外,对于部分患者,可增加他汀类药物剂量获得更大临床获益。

此外,指南还针对不同患者他汀治疗强度进行了推荐。

与以往低剂量他汀与其他药物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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