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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报告全市流动未成年人犯罪研究

全市流动未成年人犯罪研究

近年来,随着XX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创业、生活整体环境不断改善,对于外来人员具有很强的吸引力。

截止201X年12月31日,XX市流动人口群体达318万人,约占全市实有人口总数795万的40%。

流动人口为XX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同时在全市犯罪总量中比例也占到70%以上。

其中,流动未成年人群体犯罪现象尤其值得关注和研究,他们或是跟着父母来锡务工,或是独自闯荡,由于社会关系、生活环境的改变,外界或自身因素的诱使,不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给自身、家庭和社会带来了严重损害和负面影响。

由于流动青少年兼具“流动人员”和“未成年人”的双重特性,因此流动青少年犯罪呈现出不同于普通犯罪的特征。

一、XX市流动未成年人犯罪现状、特点及趋势

2012年至201X年,XX法院共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141人,占全市犯罪总人数比例逐年下降(2012年4.23%,2013年3.28%,201X年3.15%),流动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973人,占全市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85.3%,涉及的罪名有盗窃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等。

流动未成年人的户籍地主要集中在安徽、四川、重庆、湖北等地。

我市流动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以下特点:

(一)流动未成年人在涉罪未成年人中占较大比例

从全市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体情况看,2012年至201X年流动未成年人分别为389人、312人、272人,分别占未成年犯罪总人数的81.04%、88.60%、88.00%。

可见,我市流动未成年人占全市未成年人犯罪的大多数,形势严峻。

涉罪流动未成年人中除少数是在我市暂住时间较长的外,绝大多数为经常性流动人口。

在人员构成上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是外出打工又无法找到工作的未成年人,该类人群占绝大多数;二是随父母来锡的农民工子女,多为辍学或失学未成年人;三是从外地来锡就读中职院校的未成年人;四是流窜作案的外来未成年人,大多来自周边中小城市或农村地区;五是因学习或家庭问题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

(二)文化程度相对较低

从文化程度分析,近三年XX法院判决的973名流动未成年人中,其中文盲13人,小学文化程度的217人,初中文化程度的685人,高中49人。

可见,流动未成年人文化水平较低,初中及以下学历为该类犯罪的高发人群,因文化程度所限,导致该类人群法律意识相对单薄。

(三)犯罪类型多为侵财类犯罪

近三年来,我市流动未成年人所涉及罪名呈现多样化,涉及罪名达13种之多,但仍以侵财型的盗窃、抢劫为主,这也与针对流动未成年人犯罪原因调查中呈现出的经济因素为主要原因的结论相符。

流动人口逐利性的特点,决定了流动人口到城市的根本目的是赚钱,钱、财、物是流动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目标,且多以小偷小摸、顺手牵羊式的盗窃及冲动型的抢劫为主要犯罪形式。

如未成年人华某于201X年间先后多次盗窃酒店顶楼仓库,窃得赃物品种繁多,从电动机、翻斗车、数据线到老虎钳,经调查,华某因好逸恶劳,逐渐养成小偷小摸不良习性,以“老鼠搬家”方式从锁定目标处实施盗窃。

(四)团伙作案形式所占比例较大

社会心理学的研究表明,渴望合群、害怕孤独,即群集性是人的本能之一,每个人都有归属的需要,加入一个群体可使个体感到自己有所归属,而不再是一个孤立的人,并产生对归属群体的责任感和向心力。

[①]由于流动未成年人常年独自在锡,与家人联系较少,生活状态也较不稳定,因此,流动未成年人团伙作案形式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所占比例较大,近三年来流动未成年人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约占所有流动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的18.7%。

不同于本地未成年人因习性相同,为“哥们义气”而结伙犯罪,流动未成年人多因经济利益结伙犯罪,且不少流动未成年人受雇于成年罪犯。

这也从侧面反映了流动未成年人缺乏安全感和情感缺失,犯罪经验不足,在犯罪中易“抱团”的特性。

(五)非监禁刑适用比例较低

在我市法院近三年判处的流动未成年人中,有198人被判处非监禁刑,适用率约为21.4%,同比本地成年人34.7%的非监禁刑适用率,适用比率偏低。

实际上,制约法院对流动未成年人适用非监禁刑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流动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在锡或者自身住所不固定,对流动未成年人适用非监禁刑无法得到有效监管。

二、成因分析

(一)经济因素

美国犯罪学家默顿认为:

如果一个社会只是绝对贫困或者只是绝对富裕均不会产生犯罪,但一个社会贫富悬殊就会产生大量犯罪。

在相对贫困生活状态下,同一个地域中社会个体通过对比,就会引起相对贫困群体的相对剥夺感和公平失落感,为了寻求心理平衡,越轨行为在数量上、规模上和强度上大规模增加。

[②]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同时商品经济方式下要求人口流动频繁,使得大量经济欠发达地区人员向沿海发达地区涌入。

我市民营和外资经济比较发达,需要大量的劳动力,部分来自安徽、四川、贵州、河南、湖北等地的富余劳动力为我市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是由于这些人员规模庞大,流动性强,而政府缺乏相关的服务管理经验,尤其是对流动未成年人的服务和管理长期处于摸索和探索阶段,致使流动未成年人犯罪率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居高不下。

(二)教育因素

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至关重要的方法之一。

教育包括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等。

对未成年人影响最深的则主要集中在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上,而实践中这两种教育的现状也不容乐观。

一是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形势下忽视对未成年人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忽视对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关注。

在犯罪的973名流动未成年人中,仅有24名在校生,其余均因成绩因素过早进入社会,实际上并未完成真正的九年义务教育。

即使部分院校开展了法治教育,但因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而未真正使法律规范的规定内化为未成年人的行为准则。

二是家庭管教方式不当影响未成年人健全人格的形成。

家庭教育不当存在两个极端,要么是管教过度,采取打骂的方式进行管教,或宠溺子女,满足子女的任何要求;要么就是管教缺乏,一些父母忙于打工或子女随他人外出务工,父母不闻不问,从而使孩子处于脱管状态,这些都是导致流动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

如17岁杨某在其父母离异后随父亲共同生活,父亲对其疏于管教,杨某离家出走后投靠母亲,母亲随后改嫁并舍弃杨某,令其在社会上流浪。

因无经济来源,杨某产生犯罪歹念,盗窃时抗拒抓捕使用暴力,最终法院以抢劫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三)环境因素

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生活环境较之早前有了巨大改变,未成年人的周边充斥着一些落后、腐朽的文化,如暴力、色情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及网络游戏等,这些对未成年人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危害,潜移默化地腐蚀着他们的心灵,从而扭曲了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

未成年人模仿能力强,易受不良影响,使其在性格上表现得暴力、好斗、冲动,这也成为暴力犯罪的诱因。

另一方面,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出于对色情内容的好奇,在抵挡不住诱惑,抑制不住生理和心理躁动的情形下,就有可能诱发强奸等性犯罪的发生。

而这些潜在的因素,对于平时缺乏管教的流动未成年人来说更是危险。

除此以外,流动未成年人大多聚集在城乡结合部这样的大环境下,这里治安相对混乱、人口流动量大、鱼龙混杂,未成年人更易受到不良风气的影响,特别是这些未成年人出门在外,对同乡的依赖性特别强,如这些人当中掺杂着违法犯罪的危险分子,未成年人在与他们的交往过程中,受到怂恿或引诱后做出一些违法犯罪行为。

还有一些未成年人常常出于所谓的哥儿们情谊、江湖义气,冲动行事,参与斗殴或寻衅滋事的犯罪,酿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如华某、蒋某聚众斗殴案中,17岁的华某和蒋某同是外地来锡打工的安徽同乡,在XX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就跟着同是安徽同乡的孙某混日子,在孙某与他人发生冲突时,华某和蒋某拿着凶器加入斗殴,最终得到了三年牢狱之灾。

(四)个体因素

流动未成年不仅具有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征,同时因其身份也呈现出不同于一般未成年人的个体因素。

一方面,流动未成年人具有一般未成年人的所有的青春期心理特点,对行为约束存在较强的逆反心理,但又受限于认识水平,易被不良价值观所误导,追求虚荣,相互攀比。

另一方面,流动未成年人较之本地未成年人受教育程度偏低,生活环境不断被改变,无固定的经济来源,无法从父母处得到持续不断的关心和管教,也无法保障教育、医疗等权利。

即使在城市生活较长时间,也难以真正融入城市生活中,而面对自身经济状况和他人生活品质的巨大落差时,极易产生一些攻击性、报复性的反社会心理。

三、对策建议

对于流动未成年人犯罪,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综合治理原则,充分调动各方资源和力量,做到多管齐下、综合施策。

既要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从经济、社会、环境、教育各方面根本上铲除违法犯罪的土壤,又要坚持依法治理、重点治理,做好不良行为流动未成年人、涉罪流动未成年人危机管控和帮扶教育工作。

(一)道德法治教育

首先,要把培养青少年健全人格作为教育重点,改变当前社会“重分数、重利益、轻德育”教育风气,形成良好的道德素养和明辨是非能力。

针对外来流动青少年整体文化层次低的特点,要为流动人口子女在本地就学提供便利,确保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引导社会力量推出公益培训和优惠措施,提高流动人口青少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机会。

其次,要重点开展流动青少年法治教育和自我保护教育,结合“未成年人零犯罪社区(村)”创建工作,通过社区排摸和活动吸引,将流动青少年也全部纳入进来,通过基层关工委、团市委广泛发动“五老”、青年志愿者主动提供帮助,在流动青少年中深入宣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让流动青少年明确行为底线、懂得自我保护。

再次,要大力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结合流动青少年正处在“心理断乳期”、矛盾多发期,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辅导,引导青少年在思想上、心理上走出困境、保持健康。

如XX市法院系统2012年起打造“法伴我成长”青少年教育维权品牌工程,江阴法院打造青少年维权“爱心港湾”系列活动,南长法院构筑青少年“心灵驿站”,新区法院打造“法官阿姨讲法律”教育巡讲品牌,在道德法治教育、心理引导方面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二)关爱帮扶机制

要完善滚动排摸和信息共享机制。

在综治、法院、检察院、公安、人社、教育、关工委、团市委等部门间建立信息零障碍共享机制,社区民警、团干部、社工排摸核实,定期汇总流动重点青少年群体数据库,真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其次,要完善经常性正面联系长效机制。

将群众工作方法引入未保和预防工作,组织号召全市“五老”和专兼职团干部做好流动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正面联系、点对点互动。

再次,要发挥网络新媒体的作用。

充分考虑当前流动青少年热衷信息网络的特点,通过新媒体吸引凝聚,运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工具,拉近和流动青少年之间的距离,让他们感受到社会和集体的关怀和温暖,对需要帮助的流动人口青少年及时施以援手。

我市北塘区开展的“同一个梦想”关爱行动,全面引入社会关爱力量,通过举办“梦想去哪儿”普法微剧场,成立“梦想合伙人”社区维权工作室,开展“爱心圆梦”帮扶行动,有效防止流动未成年人在城市“寻梦”的过程中误入歧途。

(三)危机管控机制

针对流动人口中的有不良行为青少年、长期闲散青少年、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服刑强戒人员未成年子女等重点青少年群体,在给予关爱帮扶的同时,应实施危机管控机制,及时介入行政、司法、社会等帮教管控力量。

针对流动人口中有不良行为青少年开展“管护行动”,依靠专业力量加强教育矫治;针对流动人口闲散青少年开展“牵手行动”,进行教育管理;针对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开展“回归行动”,加强救助保护;针对流动人口服刑强戒人员未成年子女开展“阳光行动”,给予心理抚慰。

对于经常出入网吧、娱乐场所或者小偷小摸、敲诈勒索劣迹的流动闲散、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应根据部门职能明确分工、加强协作、有的放矢,做到综合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2010年,XX市南长法院判处三名适用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在指定时间段内不得进入网吧、未经监护人允许不得在外过夜。

作为该区首例宣告禁止令的刑事案件,具有标志性意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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