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县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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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阴县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沂政办发〔2011〕120号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南县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沂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各大企业:

《沂南县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沂南县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根据卫生部、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9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25号)文件要求及省、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部署要求,从我县实际出发,以降低药品价格,规范药品供应,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用药需求,减轻药品费用负担为目标,完善政策,健全制度,扎实稳妥地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基本、分步实施的原则。

真正为公众提供防治必需、负担得起、使用放心的基本药物,保障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基本需求。

充分考虑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积极稳妥、先易后难地推进改革。

坚持突出重点、抓好关键环节的原则。

实现基本药物招标采购、价格确定、配备使用和医保报销各环节的配套衔接,确保制度有效、可持续运行。

坚持统筹兼顾、激发发展活力的原则。

落实各项保障措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继续加强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坚持综合配套、改革创新机制的原则。

有序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运行等方面的体制机制改革,鼓励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探索实施新机制的有效方式。

(三)工作目标

一是保证基本药物的公平可及,保证基本药物足额供应和合理使用,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

二是确保基本药物价格合理下降,提高群众受益水平,减轻群众药费负担。

三是规范医疗机构用药行为,引导群众科学用药,保障群众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

四是建立科学的政府补偿机制和人事分配制度,转变“以药养医”运行机制,合理界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功能,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二、实施范围和实施时间

自2011年6月28日起,全县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县级各医疗机构(包括企事业、民办医疗机构)和村卫生室暂不纳入实施范围。

三、工作任务

(一)按照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国家307种基本药物和山东省216种增补药物为我县使用的基本药物。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药品实行零差价率销售。

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所有零售药店均应按照规定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对不按规定配备销售基本药物的医保定点药店,取消其定点资格。

严格执行基本药物临床用药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用药行为,引导群众形成良好用药习惯,确保基本药物合理使用。

(二)做好过渡期内非基本药物配备使用

过渡期限从制度实施之日起至2011年7月31日止。

按照“限定过渡时间、限定品种数量、限定零差率销售、限定使用条件”的原则,允许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过渡期内配备使用少量非基本药物。

配备使用的非基本药物一律实施零差率销售,不享受基本药物提高报销比例的优惠政策。

配备使用的非基本药物,按照药品通用名,每所乡镇卫生院不得超过60种,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得超过30种。

非基本药物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超过20%,并在过渡期内逐步降低。

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遴选确定非基本药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群众需求,提出过渡期内本单位所需配备使用的非基本药物品种,报县卫生局和县医改办审核。

县卫生局、县医改办组织药学、医疗等方面的专家,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特点,对提交的非基本药物品种进行综合评定,并将评定结果报市卫生局、市医改办备案同意后方可执行。

(三)推行基本药物统一采购和配送

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76号)文件精神,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之日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需基本药物全部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定价,县卫生局统一组织由通过招标选择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

过渡期内配备使用的非基本药物,按市卫生局、市医改办批准的品种,由县卫生局组织统一招标采购。

(四)提高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

国家307种基本药物和山东省216种增补药物全部纳入我县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属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目录中的基本药物全额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乙类目录中的基本药物纳入支付范围比例不低于90%;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提高10%。

(五)完善政府投入补偿机制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加成等多种因素,在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人事分配制度等综合配套改革的同时,积极拓宽经费补偿渠道,进一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筹资补偿机制。

政府按国家规定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范围与标准及其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确保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障其正常运行。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等方式进行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

要注重机制创新,通过推行购买服务等方式,盘活政府已安排的卫生投入存量,提高基本公共卫生经费的使用效益,弥补医疗机构经费不足。

要积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通过合理调整基层医疗服务技术劳务性收费标准,发挥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作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增加服务数量,增加医疗服务收入,补偿收入不足。

(六)加快改革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制度

在制定落实区域卫生规划和机构设置规划,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同时,要按照上级政策要求,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逐步改革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稳妥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要根据上级规定标准进行核定,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设岗方案,在职正式人员实行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正式聘用到岗的工作人员逐步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对职工实行工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收入挂钩。

对分流人员要区别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妥善安置。

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公开透明、动态管理、便于操作的工作任务考核机制。

县卫生部门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县医改办、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考核结果与政府补助挂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人事制度改革前,停止受理和审批新设相关机构、机构升格、增加编制和增加领导职数等事项;停止新进人员、提拔管理人员职务、新聘任专业技术人员职务。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推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难点,对改革医疗机构“以药养医”的现状、有效减轻用药费用负担、保障群众用药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做好全县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实施工作。

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县直有关部门和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承担起推行实施的责任,主要负责人要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靠上抓,推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做好前期准备。

一是做好培训工作。

县卫生部门要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业务技术人员,对《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基层部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山东省增补药物目录(2010年版农村基层部分和社区部分)》、实施基本药物信息管理系统等操作使用进行严格细致的培训。

二是做好财务审计工作。

县医改办组织,财政局牵头,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聘请中介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全面财务审计,摸清家底,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提供基础数据。

三是做好收支测算,合理确定财政补助。

县医改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和支出总额,合理确定财政补助金额,保证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

(三)加强资金监管。

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由县医改办牵头,组织县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每半年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补助资金支出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进行不定期检查,确保政府补助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四)加强部门协作。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落实。

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做好辖区内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和监管,及时了解关注实施动态,逐步加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投入;县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财政补偿政策,落实资金来源,将上级补助资金和县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编制员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本药物报销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县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掌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状况,制定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实施办法,指导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基本药物报销制度并监督实施;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受理有关药品质量的投诉、举报并组织查处,参与定点零售药店的资质审核,制定零售药店基本药物实施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县物价部门负责中标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监察部门负责各类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县医改办要做好综合协调、服务和指导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各司其职,认真落实职责,积极搞好工作衔接,确保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

(五)推进配套改革。

县卫生、财政、食药监、物价、人社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上级有关政策要求,抓紧开展调研,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或实施办法,创新体制机制,建立长效机制,为全面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打下坚实基础。

(六)严格监督考核。

要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列入年度考核内容,细化工作安排、实施办法和考核标准,加强对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县直有关部门和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制度执行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得力的,依据有关规定,严厉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主题词:

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通知

抄送:

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6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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