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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

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

篇一:

购销合同主要条款起草指引购销合同主要条款起草指引为强化合同签订阶段的风险控制,确保合同条款准确、完备,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

房产集团综合管理部根据房地产建筑市场特点,对购销合同条款风险因素进行了归纳总结,对各条款起草中应注意问题予以提示,形成本指引,供合同经办人员起草合同时参考借鉴。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通常有类,一类是合同条款约定不完备、不严谨、表述不准确造成合同约定不明、理解不同产生的争议,一类是履行过程中违约导致的争议。

合同条款约定不完备、不严谨、表述不准确造成的争议属合同签订阶段风险控制因素,该风险因素可通过合同主要条款的设计予以降低。

根据《合同法》第12条和第131条的规定,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条款体现的是缔结合同双方的主体身份。

合同经办人员在起草该条款时应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各种类型的企业和个人都可以成为合同的卖方或卖方,但是“项目部”、“工程部”等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主体。

同时,该处的合同主体应当与在合同最后签字或盖章的单位或个人一致。

当事人的住所与发生纠纷后管辖法院有关,当事人是自然人时应考虑在合同中标明住所,企业住所地一般可通过工商档案确定,可考虑不填。

2、标的物条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即货物,标的物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它体现着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

标的物通常通过品牌、规格、型号等内容来体现。

签订合同时,要使用标的物的学名并使用全称,名称的约定必须规范、明确、具体,不得使用俚语、俗称或方言。

如果交易的是特定货物,必须要写明它的详细特征,比如型号、出厂时间等。

如果一次性购买不同种类和规格的商品,则应在合同中写明每一种类或者规格货物的基本情况。

需要特别主要的是,对于机电等配套产品,不仅要写明主机(主物)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等级和花色,必要时还应写明随主机的辅机、配件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等内容。

3、数量条款标的物的数量是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

合同中的量除了通常所理解的量以外,还包含计量方式(单位)的约定。

合同的数量有多种约定方式,有的是明确约定具体的量,有的是约定计算方式。

数量争议往往因计量方式约定不明产生,比如说用“一车”、“一批”等字眼。

因此,约定数量条款时必须采用规范的计量单位。

4、质量条款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决定合同目的能否实现,质量条款也是合同的重要条款。

质量的约定应根据标的物的具体情况,有国家、行业标准的建筑材料和机电设备产品,可通过约定适用的规范标准达到明确质量要求的目的;天然的出产物或质量受原材料影响较大的石材、瓷砖等产品以及无法用文字表述的产品,可通过双方共同封样的方式明确质量标准;非标准的加工定做产品则可以通过明确原材料、技术参数要求等对质量要求予以明确。

合同约定采用规范来明确质量时应注意不同规范的产品质量要求不同,应选择质量要求高的规范。

合同约定采用封样的方式明确质量要求的,在封样同时可要求卖方出具样品品质的书面说明。

5、验收条款验收条款是买卖双方对卖方交货后如何检验以及质量问题提出异议期限的约定。

卖方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是需要通过验收来确定,货物的验收条款通常应包含数量如何验收,如采用称重、理算还是其他方式,以及质量如何检验的约定。

验收条款中还应注意的是验收期(又称质量异议期)的问题。

通常的情况下,作为卖方来说,希望买方能够尽快检验,检验合格后就能免除其质量担保责任,而对买方而言,交货后立即检验通常只能查明表面是否存在瑕疵,其内在是否瑕疵是很难判断的,特别是对于批量交付的材料,要求交货后立即检验是不现实的。

因此,关于质量检验期应约定充分的时间,应在合同中载明交货验收只限于表观验收,内在质量问题可在一定的期限或两年内提出等。

6、价款条款买卖合同中的价款,是指买受人取得标的物而向出卖人支付的货币,即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代价。

价款一般是指标的物本身的价款,但大宗货物在异地交付时,会产生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保管费等一切额外的相关费用。

买方应当对价款及其是否包含相关费用写清楚,同时如果是进口产品要特别注明价款所使用的货币单位。

7、履行期限、地点、方式条款买卖合同所指的履行期限就是卖方交付货物(或单证)及买方支付货款的时间。

约定明确有利的履行期限能给当事人带来期限利益,如货到后一个月内付款比货到付款能推迟付款期限,有利于买方更充分地利用资金。

买卖合同中对卖方履行期限的设定必须明确期间或期日,防止卖方以期限不明拖延交货。

买方付款义务的履行则可以约定以卖方提供产品的检验检疫文件、单证以及税务发票为前提,以争取达到履行期限延长,迟延付款的效果。

买卖合同中的履行地点通常是指卖方交付货物的地点。

履行地点在买卖合同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履行地点是确定验收地点的依据,是确定履行费用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的主要依据,有时是确定标的物所有权是否移转、何时移转的依据。

另外,履行地点还涉及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的管辖权。

为避免异地交货产生货物运输风险及运输费用的问题,合同履行地点多数情况下以约定买方所在地或项目现场为宜。

买卖合同中的履行方式主要是指交货方式。

交货方式通常有三种,一种是送货上门,一种是买方自提,还有一种就是代办运输(委托第三方运输),代办运输还分为汽运、水运、航空运输等等。

不同交货方式的风险转移时间和运输风险的责任承担是不同的。

对买方而言,通常情况下卖方送货上门风险最小,买方自提次之,代办运输风险最大。

8、包装方式条款在货物买卖中,要将货物由所在地移到买受人指定的地点,一般要经过搬运、运输等多种环节。

如果对货物的包装达不到一定的要求,很可能就会对货物造成损坏。

因此,合同中最好对货物的包装方式作出约定。

包装方式应当根据保护货物的质量、品质、性能和表面涂漆等不受损害来确定。

其内容包括对具体的包装材料、包装方式的约定。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除卖方送货这一交货方式外,上门自提和代办运输情况下运输过程中破损的风险都是由卖方承担的,这两种交货方式下必须提高卖方包装要求。

9、违约责任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是指买方或者卖方没有严格按照合同履行所应承担的责任。

买卖合同中卖方常见的违约有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或产品质量存在瑕疵,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供货以及毁约等情形,买方常见的违约是迟延付款。

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定金责任等方式。

上述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中,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及赔偿损失等责任承担方式即使合同中未约定也可根据违约情况要求违约方承担,但违约金和定金只有在合同中约定了才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

违约金的约定方式有两种,一是约定固定数额的违约金,二是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如逾期付款违约金通常是逾期付款金额日万分之几的约定。

违约条款的目的不在于追求对方违约时从该条款中获利,而是增加对方违约的成本。

因此,如果合同相对方违约属大概率事件,可考虑约定相对高额的违约金以遏制违约的冲动。

应注意的是,由于合同违约金属买卖双方意思自治的产物,发生争议时法院调整幅度有限,约定的己方违约责任不宜过重。

定金作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应当注意的是约定的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20%,超过部分无效。

根据担保法定金罚则的规定,交付定金一方发生合同约定承担定金责任的违约情形时,收受定金一方可全额没收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时,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定金是一把双刃剑,应谨慎使用。

10、争议解决条款合同争议发生时通常有三种解决方式:

当事人协商解决,第三人调解,仲裁机构仲裁或者法院诉讼。

其中,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第三人调解都是不具有强制力的解决方式,一旦发生纠纷往往还需通过仲裁或者法院诉讼解决。

仲裁和法院诉讼作为两种有法律强制效力的纠纷解决方式,为了避免发生冲突,合同双方只能择其一。

仲裁与法院诉讼的区别在于法院诉讼即使合同双方没有约定也是法定的纠纷解决方式,仲裁则只有双方约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时才可以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有效的仲裁约定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

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时应当注意三个问题,仲裁是一裁终局而非像法院诉讼不服还可以上诉,因此仲裁的公正性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二是仲裁机构是在地级市设立,区县一级并无经济纠纷的仲裁机构,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机构应当是有效存在的仲裁机构,三是仲裁和诉讼不能同时约定,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仲裁的约定就是无效的约定。

法院诉讼解决纠纷时应当注意,我国的法院也是可以选择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中的一个法院作为纠纷管辖法院。

如未约定的,一方可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经办人员在约定合同纠纷管辖时应考虑买卖双方是否在同一区域、合同的履行方式、合同违约概率等因素选择对我司有利的诉讼法院。

一份完整、规范的合同可以尽可能减少因条款约定不明产生的争议,但合同的生命在于履行。

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及合同签订后情况的变化都会导致纠纷的发生。

因此,光有一份好的合同是不够的,还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变更、补充合同约定。

没有一个交易是完全相同的,一份好的合同必须根据当次的交易情况认真起草,期望凭合同范本一劳永逸地解决合同起草工作是不现实的,合同经办人员对此应有正确的认识。

本起草指引所附文本仅供起草参考用,合同经办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增改删减。

篇二:

买卖合同的条款买卖合同的条款买卖合同一般要包括下列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除此之外,买卖合同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当然,一个具体的买卖合同即使缺少上述的一些条款,也并不影响其效力,只要缺少的条款不属于必备条款即可。

我们认为,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当事人、标的和数量。

当事人如果对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作出了约定,自应从其约定。

在对之未作约定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如果合同文本同时采用中文和外文的,应以中文为准;如果以文字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数量且二者不一致时,应以文字为准。

篇三:

合同有哪些主要条款想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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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上合同有哪些主要条款一、合同有哪些主要条款合同法规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有九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这是每一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合同中如果不写明当事人。

谁与谁做交易都搞不清楚,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承担,发生纠纷也难以解决,特别是在合同涉及多方当事人的时候更是如此。

合同中不仅要把应当规定的当事人都规定到合同中去,而且要把各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规定准确、清楚。

(2)标的。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

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关系无法建立。

不同性质的合同,其相应的标的物也不一样。

例如:

借款合同的标的是货币,租赁合同的标的是租赁物。

(3)数量。

在大多数的合同中,数量是必备条款,没有数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

许多合同,只要有了标的和数量,即使对其他内容没有规定,也不妨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因此,数量是合同的重要条款。

(4)质量。

质量是对标的的质的规定,具体指标准、技术要求,包括性能、工艺等。

一般以品种、型号、规格、等级来体现。

订立合同时对此应作具体详尽的规定。

(5)价款或者报酬。

价款是指取得合同标的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用货币支付的价金。

如:

买卖合同中的货款,租赁合同中的租金等;报酬则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提供劳务或者完成一定工作量的另一方当事人给付的酬金。

如雇用合同中的佣金,运输合同中的运费等。

(6)履行期限。

合同的履行期限,就是合同当事人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

它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限,涉及到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也是确定是否违约的依据之一。

(7)履行的地点和方式。

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对方当事人接受履行的地点;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做法。

(8)违约责任。

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违反合同规定,不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重大,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以利于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合同,解决合同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违约金、赔偿金等,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9)争议解决的方法。

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指合同发生争议后解决的方法和途径,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发生争议后,是通过诉讼还是仲裁方式解决。

二、如何确定合同的成立时间《合同法》第25条规定: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32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33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根据第25条规定,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即告成立,但第32条、33条又规定了不同的合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a73548f665ce050876321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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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同时存在各条适用情形而三者又不一致的,应以第33条为准;若同时存在第25条、32条适用情形的,应以32条为准;若只存在第25条适用情形,或双方签字盖章时间与承诺生效时间一致,则可适用第25条,举例说明:

甲公司于1998年10月5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乙公司于10月10日向甲公司了妯承诺并于当日到达,甲公司于10月15日在合同上签字后再寄给乙公司,乙公司于10月20日在合同上盖章,后甲、乙双方又于10月25日签订了合同确认书。

在这个案例中,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时间应为1998年10月25日。

注意:

第32条中的签字与盖章之间是选择关系,即当事人既可以只签字而不盖章,也可以只盖章而不签字,也可以既签字又盖章。

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行为既可以同时同地完成,也可以异地完成。

在异地完成情况下,以最后一方当事人完成签字或盖章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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