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重庆市各类房地产政策大汇总精品资料.docx

上传人:b****9 文档编号:23374589 上传时间:2023-05-16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25.4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最新重庆市各类房地产政策大汇总精品资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最新重庆市各类房地产政策大汇总精品资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最新重庆市各类房地产政策大汇总精品资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最新重庆市各类房地产政策大汇总精品资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最新重庆市各类房地产政策大汇总精品资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最新重庆市各类房地产政策大汇总精品资料.docx

《最新重庆市各类房地产政策大汇总精品资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重庆市各类房地产政策大汇总精品资料.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最新重庆市各类房地产政策大汇总精品资料.docx

最新重庆市各类房地产政策大汇总精品资料

 

最新重庆市各类房地产政策大汇总精品资料

 

重庆地方政策研究

一、支持消费地方税费减免政策

1、 农民工首次购买二手房可免征契税

从2007年6月1日起,重庆市本地农民工在城镇首次购买二手房可免征契税。

规定的购买二手住房免征契税的农民工必须是在城镇务工的本市农村居民,在城镇首次购买一套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房款总价20万元以下的二手普通住房。

农民工在办理契税免征手续时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务工期间城市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合同、已婚者结

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农民购买商品住房实行契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凡农村居民,在重庆市城镇首次购买一套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其购房单价,主城11区在重庆市国土房管部门公布的市场均价以下;远郊区县在当地市场均价以下,免征契税。

购房单价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其超出部分,按现行政策计征契税。

夫妻双方均为农民的,只享受一次契税优惠。

二、支持开发企业的税费减免政策

危旧房改造可享税费减免

危旧房改造将享受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以及土地出让金返还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

在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方面,危旧房“主体”部分由原来的“拆一免一点五”调整为“拆一免二点五”,“捎带”量不足“主体”50%的部分实行“拆一免二”。

除此之外,在土地出让金方面也有很大优惠。

另外,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规划许可证执照费,均由原来的减半征收调整为全额减免。

三、国家土地政策在地方的实施细则

1、控制土地闲置

重庆市在土地供应上实行总量控制,严格控制商业用房供地,建立房地产开发用地跟踪监管制度。

规定主城区500亩以上的土地供应必须报市政府批准后再出让;对上一个项目未达50%的,不供应下一个项目用地。

加紧清理闲置土地,对闲置一年的,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两年又确无资金实力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重庆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企业

2007年7月1日,重庆市工商局正式出台《深入贯彻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服务重庆统筹城乡发展的实施意见》,支持当地探索农村土地流转新模式。

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合伙等企业的试点工作,积极推进土地集约、规模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3、重庆出台新规楼面地价不得高于房价三分之一

重庆市今年将进一步落实和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规定楼面地价不得高于房价三分之一,大力调整和改善住房供应结构,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监管,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张定宇介绍,今年,土地调控将是落实和加强宏观调控的重点。

重庆市将以商品住房年度建设规模为依据,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和布局。

对于成片土地将实行“净地”分块供应,控制单宗土地供给规模,土地出让楼面单价控制在房价的三分之一以下。

对商品房空置比例增长过快的区县,要严格控制新批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

四、地方的经济适用房和小户型商品房开发政策

1、经济适用房单户建面最大不得超70平方米

针对近日出台的《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市建委出台了相关的政策解读(以下称《解读》),进一步明确了经济适用房的面积、申购、交易等问题。

《解读》首先对经济适用房的面积进行了限定:

自国发[2007]24号文件下发之日起,新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户型设计必须为平层,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户均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单户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

对于经济适用房的交易问题,《解读》称,购买时间未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进行回购;满5年后需要出售的,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后,方可办理完全产权。

《解读》同时指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

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2、主城09年建80万平米限价房

市国土房管局公布了《重庆市2009年度住房建设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计划显示,2009年全市拟新建住房建筑总面积3115.17万平方米,并首次提出限价商品房的建设计划:

09年建限价普通商品住房100万平方米。

3、60平米以下小户型限建夹层

2008年6月18日从市建委获悉,《重庆市小套型住宅设计规范》完成,并作为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从9月1日起实施。

届时,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小套型住宅,“夹层”户型将受到限制。

目前,我国仅对建筑面积在90平米以下的住宅建设量有了强制规定。

市建委相关人士介绍,市场对建面60平米以下的小套型,也有很大的需求,但对建设量、设计规范未作强制要求。

五、地方旧城改造、危房改造、城中村改造政策与发展规划

1、重庆危旧房改造350万平方米旧城要变绿地

未来五年我市要完成700万平方米的危旧房改造,此次旧城改造将与提升城市形象结合,危旧房拆除后一半的空地将用于绿化。

2008年初,市政府确定,未来五年我市要完成700万平方米的危旧房改造,今年将完成230万平方米,

2、两江四岸今年先期改造

2008年,我市将首先对房屋安全隐患突出的地区、主城两江四岸、城市主干道两侧、轻轨沿线和重要节点区域实施先期改造。

明年将是拆迁改造的“重头戏”,2010年则是危旧房改造的“收尾”工作。

3、选择货币安置可获奖励费

拆迁安置充分考虑被拆迁人的合理要求,引导和鼓励其选择货币安置,确实不能货币安置的,将采取实物安置的方式,安排建设专门的安置房。

在货币和实物补偿安置方面,均加大了政策优惠力度。

如:

在规定搬迁期限内选择货币安置的,除按规定享受货币安置补偿费和提前搬迁奖励费外,还可获得特别奖励费。

对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在2人及以下的,现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给予等值或实物补偿安置;家庭人口在3人及以上,现住房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等值或实物补偿安置。

同时,政策对被拆迁人在子女义务教育、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以及就业、培训、医疗等方面也给予了非常人性化的考虑。

据悉,这些规费均按照“谁拆迁、谁受益”的原则,采取即征即返方式返还给投资拆迁的单位和机构。

六、各地房地产刺激自住、打击投机的交易政策

重庆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黄奇帆2008年7月29日宣布将启动100亿人民币收购中低价商品房,用来安置那些因为拆迁需要住房的市民,以提振低迷楼市。

黄奇帆还表示:

“这种方法代替了大量建设安置房,同时,这个时候收购首先是市场价格不高,还可以打折。

此外,这些商品房房地产商已经缴交了各种税款。

这样还能加快拆迁过程,因为建造房子可能要三四年。

此外,这100亿进入了市场,造成了市场的正常流动和稳定,对重庆市的房地产业,这是一种帮助。

七、各地拆迁发展规划与近三年城市拆迁规模

同第五点。

八、小产权房政策

无。

九、公积金管理政策

1、重庆公积金贷款最多可贷30万元

2006年6月21日起,我市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范围,此前只有缴存了公积金的市民,购买新房时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而调整后的新政策是:

未缴存公积金的市民,只要直系亲属缴存了公积金,购房时同样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单笔贷款最高限额为30万元,还款期限最长30年。

2、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放宽

2007年11月起,我市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成数以及贷款年限进行上调,调整后的二手房产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15万元,最多可贷7成25年。

最高限额上调5万元

根据公积金中心最新出台的有关文件规定:

二手房公积金个贷最高限额由10万元调整为15万元;二手房公积金个贷最长期限由20年调整为25年,不过砖混结构的成套二手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仍然为20年。

此外,借款人年龄加借款期限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房龄不同贷款成数各异

不同房龄的二手房可获得的公积金贷款比例各不相同,最高七成,最低五成。

住房使用年限(以房屋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下同)在5年(含5年)以内的,贷款额度以房屋评估价值或成交额二者较低者的七成为限;住房使用年限在5-10年(含10年)以内的,贷款额度以房屋评估价值或成交额二者较低者的六成为限;住房使用年限在10-15年(含15年)以内的,贷款额度以房屋评估价值或成交额二者较低者的五成为限。

3、办理商业房贷后仍可办公积金房贷

11月14日,市住房公积金出台的相关文件对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进行了明确:

公积金贷款对第二套房的界定,并没有将商业房贷(主要是银行渠道的房贷)纳入统计范畴,如果还清了第一套房的公积金贷款,就可再贷公积金购买第二套房。

政策规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曾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没有还清贷款余额之前,不得再次对其发放公积金贷款。

夫妻双方有一方曾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的,在没有还清贷款之前,不得对其配偶发放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贷款在限定第二套房时,没有将商业房贷纳入考虑范畴,个人贷利用商业房款买了房产,但只要其本人及其配偶的公积金贷款账户上没有贷过款,在买第二套房时也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外语学习 > 韩语学习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