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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保障制度意见

农村生活保障制度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维护和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推进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根据《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社会和谐,保障困难农民基本生活为目标,以各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现状为基础,进一步完善政策、规范程序、加大投入,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为促进全省城乡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二、保障原则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常住户口居民实行救助的制度。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保障基本生活。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确保农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求为目的。

  政府保障与劳动自救相结合。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县级政府是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责任主体。

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应发展生产、艰苦奋斗、自食其力,通过劳动增加收入,逐步改善生活状况,发挥家庭保障的作用。

  属地管理。

农村居民申请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具体政策执行,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负责管理。

  动态管理。

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并根据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

  公开、公平、公正。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到保障对象、保障标准和补助资金三公开。

  三、保障范围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本地居民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

无当地常住户口的人员不享受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

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具体资格条件由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

  四、保障标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根据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经同级政府批准,并报省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原则上不低于国家制定的绝对贫困线标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五、收入计算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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殖业、捕捞业等农副业生产的劳动收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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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管理等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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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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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财产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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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股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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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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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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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本?

减退职职工定期救助、遗属生活补助、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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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计入的收入。

  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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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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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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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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恤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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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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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益性服务劳动所得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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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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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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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不应计入的收入。

  六、申请和审批程序

  申请:

凡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委托村民小组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同时提交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收入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受理:

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经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七日以上,对无异议和虽有异议但经村委会复审确认符合条件的,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所有相关证明材料报乡政府。

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在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备案,并将所有证明材料退还申请者本人,同时要做好解释工作。

  审核:

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评审小组要通过入户调查核实,邻里走访及家庭收入计算等办法,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基本情况和相关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返回申请人所在的村,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七日以上。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要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同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在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其所有证明材料退回村委会,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审批:

县民政局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乡政府报批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的审核,符合低保条件的,核定其享受低保待遇的补助水平,并委托村委会再次公示七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在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其所有证明材料退回乡政府存档。

  七、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

  资金来源。

各级政府要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资金需求的增加逐年加大投入力度。

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量的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用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和资助。

中央及省根据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和财力状况对各市、县给予适当补助。

  资金管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县为单位统一核算和管理。

省、市、县财政每年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具体数目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报同级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省、市、县财政预算资金要定期拨付;市、县民政部门要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资金发放。

在补助水平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可以在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难程度和类别分档发放。

在发放形式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按照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和补差额,按季或按月直接拨付到涉农补贴资金“一卡通”,保障对象持身份证、低保证、卡支取现金;对行动不便的保障对象,可由乡政府送达或委托邮局发放。

  八、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到实处。

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家喻户晓,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通过各种形式关心、支持、监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及时纠正处理,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要统筹考虑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需要,进一步充实低保工作队伍,增加办公经费,切实加强工作力量,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努力实现低保信息化管理,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质量。

  各县政府要成立由主管副县长负责,民政、财政、农业、物价、统计、审计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和监督委员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具体业务工作;乡政府要成立由政府主管负责同志及民政、财政等部门和群众代表组成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评审小组,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和相关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受县、乡政府委托,承担本村低保对象的申请和初审、日常管理等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实办法,并精心组织,严格审批,规范管理,完善程序,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到实处。

  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及时审核民政部门报送的用款计划,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低保资金拨付到位。

  各地要公布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围、申请条件、补助标准等,采取张榜公布等措施,定期公布低保资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和监督委员会以及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定期检查、监督、审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时拨付、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对虚报数字骗取上级补助的,除责令立即纠正,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将根据情况减拨或停拨上级补助资金。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低保待遇的,由县级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和警告,并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追回冒领的款物。

对为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象出具虚假证明的有关单位人员,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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