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意向书与合作协议的区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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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意向书与合作协议的区别
合伙协议与一般合同的异同
【案例介绍】
甲、乙、丙、丁四人准备合伙兴办一家饮食店。
他们共同拟订了一份合伙协议,但是不知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于是去请教某律师。
该律师看后指出合伙协议中以下内容存在的一些问题。
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
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为10万元,其中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以一批桌椅出资,作价1.8万元;丁以劳务出资,作价1.2万元。
甲、乙、丙实际缴付各自出资的70%以上即可。
未缴付部分何时缴付视情况而定。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以下列约定份额承担责任,并以合伙企业财产为限。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甲45%,乙35%,丙20%进行;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照甲35%,乙25%,丙15%,丁25%。
甲和丁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权限为:
①负责企业的日常管理;②对外交易、订立合同;③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④必要时,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乙和丙不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但有权了解经营状况,监督甲和丁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情况。
合伙人依照本协议之规定退伙的,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在退伙后两年内,须继续承担连带责任;两年后,则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其余内容略)
四人非常不解,他们认为,协议应该是合伙人自由意志的体现,只要他们自己同意,还会有什么问题?
法律何必管得太多呢。
【几种观点】
1、四人的观点是正确的。
合伙协议只要合伙人各方均同意(即承诺),协议就发生法律效力。
2、四人的观点是错误的,合伙协议是由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一切内容必须以法律规定的为准。
合伙人不能自由约定。
3、合伙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合同。
它即有一般合同的特点,又有它不同于一般合同的一面。
法律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依法进行,法律无强制性规定的,可以由合伙人自行约定。
【评析意见】
首先,合伙协议具有合同的基本特征。
合同的当事人地位平等,订立合同遵循自愿、诚实信用等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即使各合伙人出资不等也不允许违反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公平等原则,任何人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
合同的订立过程由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构成;合伙协议的订立同样要经历这些过程,当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协议的各项条款均无异议时合伙协议即告成立。
合同订立后经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进行修改、补充;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也可以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合同成立生效后,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合伙协议经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
担风险。
其次,尽管合伙协议与一般合同有着许多相同之处,但是它们也存在着重大的差异。
订立合伙协议的目的在于建立一个有利于各合伙人的营利联盟,各合伙人追求的利益是共同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往往是一致的。
而一般的合同中双方签定合同的目的各异,一方想要得到的利益需要对方当事人的付出,即权利和义务具有相对性。
另一方面,合伙协议是设立合伙企业的前提条件和必要条件,合伙企业是订立合伙协议的结果。
合伙协议使各合伙人成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并使各个独立的主体成为一个团体(合伙企业)的成员,各自的利益捆绑在一起。
正是由于合伙协议的重要性和不同一般合同的目的,所以法律对它的规定比一般合同要多。
除了合伙人可以自由约定的任意性事项外,有些关系到合伙人的责任,合伙企业前途的事项法律作出了限制性甚至禁止性的规定。
再次,合伙协议是双务有偿合同,但一般合同中的抗辩权不适用于合伙协议,合伙人对出资、承担债务等方面按照法律规定须承担连带责任;但合伙人之间并不存在相互清偿。
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即享有权利又都承担义务。
合伙协议又是诺成要式合同。
一般的合同可以要式或者不要式,而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规定了合伙协议必须载明的事项。
最后,在本案中,四人订立的合伙协议中存在以下违法之处:
①合伙企业的出资必须是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该合伙协议中对出资的规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②每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不能以合伙协议排除这一责任,否则约定无效;③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而且分配利润承担亏损的比例应当相同,这样规定是为了体现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的一致性;④法律规定,某些事项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同意,如改变企业的名称、聘用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因此这些事项合伙企业的部分合伙人不能自行决定;⑤按照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合伙协议不能减轻合伙人的负担,而使企业的债权人蒙受损失、增加风险。
篇二:
合同协议意向书的区别
合同协议意向书的区别
从本质上说,合同和协议没有什么区别。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从这一概念中可以看出,合同就是协议。
但根据逻辑学的原理,协议是合同的种概念,即所有的合同都是协议,但并非所有的协议都是合同,所以说合同是具有特定内容的协议。
所谓协议是指有关国家、政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一种具有政治、经济或其他关系的契约。
协议,在其所表示的意义、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与合同是相同的。
经济合同和以经济为内容的协议,都可以称为契约,两者都是确立当事人双方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书。
合同与协议虽然有其共同之处,但两者也有其明显区别。
合同的特点是明确、详细、具体,而协议的特点是简单、概括、原则。
合同与协议这两个既有共同点又有区别的概念,不能只从名称上来区分,而应该根据其实质内容来确定。
如果协议的内容写得比较明确、具体、详细、齐全,并涉及到违约责任,即使其名称写的是协议,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内容写得比较概括、原则、很不具体,也不涉及违约责任,即使其名称写的是合同,也不能称其为合同,而是协议。
协议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相互之间为了某个经济问题,或者合作办理某项事情,经过共同协商后,订立的共同遵守和执行的条文。
与合同的区别是:
经济合同有"合用法"作为依据,协议书暂时没有具体法规规定。
协议书比合同应用范围广,项目往往比合同项目要大,内容不如合同具体。
因此,协议书签订以后,往往还要分项签订一些专门合同。
由此可见,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内容的协议,用来约定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样具备上述特征的协议就是合同。
实践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称出现,如合同,合同书,协议,协议书,名字并不重要,关键是看其内容。
实际上,协议和合同之间的区别不大,而意向书和前两者的区别就太大了。
真正的意向书不具有法律约束效力,而协议和合同都具有法律约束效力。
意向书和协议、合同的区别
意向书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初步洽商,就各自的意愿达成一致认识而签定的书面文件,是双方进行实质性谈判的依据,是签订协议(合同)的前奏。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但是,有些意向书实际上已经很接近协议或合同了。
不能只从名称上来区分,而应该根据其实质内容来确定。
如果意向的内容写得比较明确、具体、详细、齐全,并涉及到违约责任,即使其名称写的是意向,实际上也是合同。
篇三:
国内外合伙协议的差别
国内外有限合伙协议的主要差别
limitedpartnershipagreement---有限合伙协议简单介绍...........2
有限合伙协议基本框架结构图....................................3
samplelimitedpartnershipagreement(海外公司合伙协议模板)......4
国内合伙协议案例模板.........................................5
国内外合伙协议的差别所在......................................6
出资额...................................................................6
loans贷款..............................................................7
managementauthorityandpowers基金管理者权威与权力.....................7
investmentpolocyguidelines............................................11
解散与清算..............................................................12
advisoryboard..........................................................13
国外融资文件所包含的主要条款与填写习惯.........................14
房地产项目融资资料清单........................................17
limitedpartnershipagreement---有限合伙协议简单介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是有限合伙制,其中私人股权投资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基金整体作为有限合伙存在。
基金主要从有限合伙人处募集款项,并由普通合伙人做出全部投资决策。
基金在其存续周期中一般会做出15项到25项不同的投资,每项投资的金额一般不超过基金总金额的10%。
普通合伙人报酬的主要来源是基金管理费,另外还包括业绩佣金。
一般情况下,普通合伙人可获得基金总额2%到4%的年度管理佣金以及20%的基金利润。
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回报率常超过20%,如从事杠杆收购或早起投资则回报率更高。
国内外的有限合伙协议都详细列载了投资者(有限合伙人)与基金管理方(普通合伙人)之间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纽带关系。
合作伙伴同意有限合伙协议中所列举的商业条款,有限合伙人可能不会参与到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中,如果它这样做了,它将会失去它所承担的有限责任。
同时,有限合伙协议明确指明了每个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并寻求多个层次的掌控;不光涉及到关键商业问题(如投资策略,利润共享,开支等),也囊括了详细的行政问题。
有限合伙协议基本框架结构图
下图是关于合伙协议基本框架结构的一个简单介绍:
从图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有限合伙人(主要投资者)通过箭头1指示向有限合伙企业提供资本或贷款,来资助合伙企业对目标公司进行相应的投资活动(箭头2).作为回报,有限合伙人会得到应有的利益分配以及贷款的偿还(箭头4)。
通常来说,管理费用可能会被归类为有限合伙企业利润的份额(通常被称为优先支付的利润份额)。
samplelimitedpartnershipagreement(海外公司合伙协议模板)
contents(目录)
clause(款项)
1.definitions(定义)
placeofbusinessandco-investment(遵守法律的声明,公司名称,经营范围,业务地点等)
3.capitalcontributions(出资额)
4.loans(贷款)
5.rightsanddutiesofthemanager(基金管理者的权利与义务)
6.investmentpolicyguidelines(投资政策指导方针)
7.allocationofliabilities,profitsandlosses(责任分配,利益与亏损)
8.distributions
9.assignmentofinterests(权益转让)
10.terminationandliquidation(终止与结算)
11.accounts,reportsandauditors(会计,报告与审计)
12.meetingsoflimitedpartnersandtheadvisoryboard(有限合伙人与咨询委员会)
13.erisainvestors(erisa的意思是美国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
14.bhcpartners(阐述了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机构的要求)
15.miscellaneous(杂项补充)
schedule2investmentfocus(附表2,投资重点)
国内合伙协议案例模板
1
2
3
4
5
6
7
8
9定义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总认缴出资额及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新有限合伙人入伙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会计及报告合伙事务的执行
10权益转让
11解散和清算
12不可抗力
13争议解决
14其他
附件一:
合伙人名称/姓名、住所、认缴出资额清单
通过对比国内外这两种合伙协议的模板,我们可以看出二者总体框架所陈述的内容都是一致的,如果与国外资本有合作的情况,为了减少谈判中的阻力以方便对接,我们需要着重了解美国合伙人协议中的如下几方面差异内容:
capitalcontribution(出资额方面的差异);loans(贷款);management-authorityandpowers(管理中的权利与权威);investmentpolicyguidelines(投资的政策性指导);terminationandliquidation(解散与清算中的续约合伙关系);advisoryboard(咨询委员会)。
篇四:
战略合作协议的法律解析
战略合作协议的法律解析
发布日期:
2011-02-15文章来源:
北大法律信息网
【出处】《网络财富》2010年第8期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协议作为当事人对将来事项安排的形式,种类繁多,不一而足。
尽管如此,在合同法理论上,有名合同(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预约与本约是合同的两个基本分类。
我国《合同法》分则明定的15种有名合同,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大致可以区分为移转财产的协议与提供服务的协议两种主要形态。
合同法奉行合同自由主义原则,在不损害公序良俗、不违反法律法规强行性规范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订立任何内容的协议。
因此,当事人订立合同法未规定的无名合同实属常态。
而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交易关系日益复杂,当事人在有名合同之外,另创设新类型的合同,以满足不同需要,又为各种无名合同的存在和发展奠定了正当性的社会基础。
无名合同经过一定的发展阶段,具备成熟性和典型性时,合同立法应当适时地加以调整规范,使之成为有名合同。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有学者认为合同法的历史是无名合同不断地变成有名合同的过程。
当前,各式各样的战略合作协议充斥于社会之中。
当事人动辄以战略合作协议之名订立内容各异的协议,大有使战略合作协议成为协议形式一般化的趋势。
果真如此吗?
唯有对其进行法律上的分析,方能得出结论。
战略合作协议为无名合同。
我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未规定其为有名合同。
因此,也就没有战略合作协议法定概念之规定。
但区分协议之不同性质,并非仅依据其名称,主要应根据其内容,即权利义务关系确定。
从实务角度看,战略合作协议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有政府与政府间订立的;有政府与企业间订立的;有政府与高校(科研机构)间订立的;有企业与高校间订立的;也有企业与企业间订立的等等。
但鲜有个人作为战略合作协议主体的实例。
与主体的广泛性相对应,战略合作协议的内容亦具有相当的差异性。
如有的只是原则性的约定,无具体内容;有的则在原则性约定的基础上,又以补充协议约定了相对具体的内容;有的在原则性约定的前提下,又约定将来订立具体的协议以落实原则性约定的内容等等。
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相比较,战略合作协议内容具有抽象性,或者说欠缺具体性是其共同特征。
由此看来,战略合作协议内容的抽象性与战略合作协议之名倒是名实相符。
协议根据调整规范的不同,有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之分。
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
间的合同,主要受行政法调整;民事合同则是平等主体之间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主要受合同法规范。
以此为标准,上述政府与企业间的战略合作协议除具有行政内容的性质外,应当归属于民事合同之列。
至于政府与政府间的协议主要是各自行政管理权相互协作的结果,亦应纳入行政合同的范畴。
战略合作协议内容抽象性是与《合同法》15种有名合同内容具体性的主要区别所在。
协议内容抽象与具体区分的意义主要在于得否确定权利义务关系而受《合同法》规范。
如果内容抽象至无法确定权利义务关系,那么,可能就不受《合同法》的调整。
因为,《合同法》
第2条调整的合同应当是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非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的协议。
如果协议内容虽具有抽象性,但是仍可确定权利义务的内容,则可以纳入《合同法》规范之列。
即使归属于《合同法》调整的战略合作协议,也与《合同法》规范的以具体权利义务内容为主的15种有名合同有别,其主要区别还是在于战略合作协议内容的抽象性。
这种抽象性不仅体现在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上,而且在于法律适用上,即战略合作协议应当归入何种有名合同,以便为战略合作协议争议的解决找到妥当的准据法。
即使在有具体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的协议中,亦不缺少具有抽象性内容的协议种类,如预约,再如架构契约等。
以下将战略合作协议与预约、架构契约进行比较,看能否将其纳入其中。
先看预约。
预约,又称预备性协议,是谈判当事人为将来订立确定性本约而达成的书面协议。
预约是在有事实或法律上的障碍,暂无订立本约的条件时,约定将来订立本约的协议。
其目的在于订立本约。
由此,预约当事人因预约而负有缔结本约的义务。
预约的权利人只能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不得请求依预定的本约内容请求履行。
由此可见,一方面,预约也是协议,属协议的一种类型;另一方面,预约与本约相比,其内容具有抽象性,但就其自身内容来看一般有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战略性合作协议的抽象性体现为其自身的内容,其抽象性是与《合同法》明定的15种有名合同比较而言的。
尽管预约不是我国法上的有名合同,但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认可其为合同之一种,只不过是无名合同的一种罢了。
从这个角度上说,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相同性,但是在抽象性的程度上还是有所差别。
其最主要的区别在于预约的目的是为了订立本约,是为了订立本约而预先订立协议(预约),而战略合作协议的目的是当事人共同利益的直接体现,并非为了将来订立一个具体的类似于本约的协议。
实务中的确有当事人订立战略合作协议后,另行签订具体的协议的情形,但是,另行签订具体协议的主体已与战略合作协议的主体不同。
如政府与企业订立的战略合作协议约定,政府的相关部门还要与企业订立具体的协议。
据此,政府的有关部门与企业另行订立协议,尽管本协议的内容与战略合作协议的内容完全或大致相同,但是,由于两个协议的主体不完全相同,从合同法的角度,我们应当认定两个合同为独立的合同而非前者为预约,后者为本约。
因此,将战略合作协议归入预约之中与法理不合。
再看架构契约。
架构契约是为了双方当事人将来缔结的同一类型契约而提供契约基本框架的契约。
架构契约的当事人间,或者在架构契约的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间,或者在第三人
间成立契约时,这些个别契约均以架构契约确定其内容。
因此,架构契约与个别契约是相对应的概念。
战略合作协议的抽象性与架构契约的原则性相契合。
实务运行中通常需要其所属单位或机构来落实战略合作协议的抽象性约定,尤其是政府作为战略合作协议主体时更是如此,其涉及第三人与相对人(如企业)之间订立具体的协议,即个别协议,个别协议的内容要以战略合作协议来确定的特点也与架构契约与个别契约的关系相符。
由此可以认定,战略合作协议可以纳入架构契约之中。
综上,我们认为,战略合作协议为架构契约的一个种类。
尽管我国法上架构协议为无名合同,但是,参照《合同法》第124条无名合同的处理规则,根据战略合作协议的内容,妥当的将其归入最相类似的合同,以便找到正确的规范,处理相应的争议。
【作者简介】
孙瑞玺,男,1965年出生,汉族,山东省寿光市人,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中国石油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兼职副教授。
北京大学法学硕士。
东营市首届十届律师。
篇五:
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
甲方:
杭锦后旗xxx面粉有限公司
乙方:
乌拉特中旗xxx有机农业专业合作社
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方针,经双方充分协商,就合作生产有机面粉(包括转换期面粉)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负责面粉的生产,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接受乙方的全程监督。
并负责有机生产的认证.。
2、乙方负责原料(小麦)的种植与收储,[这句话指的是《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二)标的;]需要生产时将原料送往甲方。
[(三)数量;(六)地点和方式;]乙方生产的原料必须按有机小麦的规程进行操作。
并负责有机小麦的认定证。
[(四)质量;]
3、在产品包装上需注明生产商为甲方,原料基地为乙方,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这条进一步说明产品的所有权是被告的,所有权是物权(权利人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与债权相对应)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是指所有人依法享有对自己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
排他性是指一种物品具有可以阻止其他人使用该物品的特性。
]双方共同享有产品的销售权。
4、双方为长期合作关系,[(六)履行期限、]甲方无乙方的原料和监督生产不得擅自标注乙方为原料基地,乙方不准在非甲方生产的产品上使用甲方的名称,商标及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进一步确定产品的所有权归被告]
5、双方在新产品开发时应共同投入,公担风险,共同受益。
[这一点新产品的所有权归原告和被告的,那就需要协议条款,从以上条款内容被告以完美无缺确定了产品所有权,原告只有产品销售权。
不能因这句话确定否定上面的内容和条款,主要是看内容和条款]
6、在合作过程中如有其它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协议。
7、本协议一设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等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
杭锦后旗大发公面粉有限公司乙方:
乌拉特中旗好联丰有机农业专业合作社
法人代表:
xxx法人代表:
xxx
签订日期:
2012年8月10日
有机小麦粉加工销售协议
甲方:
杭锦后旗xxx面粉有限公司
乙方:
乌拉特中旗xxx有机农业专业合作社
经双方协议,就"生态小麦粉"销售事宜达成下列协议:
1、"生态小麦粉"由甲方生产,乙方给甲方出加工费。
[其中是一项结算方法]
2、乙方原料按每斤5元计价,折合面粉每斤7元,甲方每销售一斤按7元付给乙方货款。
[这一条是《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五)价款或者报酬;原告的有机种植成本,原告的目的是长期合作。
]
3、"生态小麦粉"副产品麸皮由乙方自行销售。
[其中是一项结算方法]
4、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议。
甲方代表:
xxx乙方代表:
xxx
2013年1月3号
合作就是个人与个人、群体与群体之间为达到共同